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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固體廢物管理制度(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56W

危險固體廢物管理制度(多篇)

危險固體廢物管理制度 篇一

1、目的

規範固體廢物的控制,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和對環境造成的污染。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項目在生活、生產以及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固體廢物的管理控制。

3、職責

3.1生產部負責生產區域各危險固體廢物的分類、收集與處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的原則。

3.2安環中心負責對公司危險固體廢物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生產的危險廢物集中指定處置場所進行統一規劃,並負責監督組織實施;同時做好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的有關管理工作,按所產生的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去向及處置方式做好記錄;此外需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

3.3辦公室負責危險固體廢物的外聯工作。

4、管理規定

4.1固體廢物分類

4.1.1危險固體廢物: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在生產中產生的危險固體廢物,主要有氯油(HW41)、混凝沉澱污泥(HW45)、廢活性炭(HW45)、冷凝廢液(HW45)和廢包裝物(HW49)。

4.1.2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體廢物:指在工程施工、生活中產生的不可回收的固體廢物,主要有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等。

4.1.3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體廢物:指在生產、辦公活動中產生的可回收的固體廢物,主要有設備維修產生的金屬零件、廢紙箱、廢木箱、玻璃瓶罐、廢塑料、廢紙等。

4.2固體廢物的收集和存放

一般固體廢物堆場採用圍牆棚式結構,危險廢物堆場採用房屋建築結構。危險廢物堆場的大門必須保持經常性關閉上鎖狀態,鑰匙由班組、安環中心及生產部各執一把。

4.2.1工業固體廢物必須集中存放統一處置,嚴禁擅自傾倒、堆放、丟棄和遺撒工業固廢的行為。

1)一般工業垃圾(指不與化學物料直接接觸的垃圾)如保温、一般包裝物、建築垃圾等一律按規定及時移至存放在一般固體廢物堆場內。

2)阻聚劑的包裝內塑料袋為危險廢物,班組用完一袋必須及時移至並存放在危險廢物堆場內。阻聚劑的外包裝物(包括桶裝和紙箱裝)在用磬後必須及時揭下商標等標識物,同時移至危險廢物堆場內集中堆放,條件成熟後交由生產企業回收處理。

3)尾氣吸附用的活性炭從系統清出後要及時包裝並移至危險廢物堆場內存放。

4)從裝置系統內清理出來的自聚物、物料包裝廢棄物、淤泥殘渣等必須及時包裝並存放到危險廢物堆場內。

5)成品乾燥劑使用清理出來後必須及時包裝並移至危險廢物堆場內存放。

6)檢修維保時產生的廢機油必須及時收集並盛裝到專門的廢油桶內,嚴禁現場排放。檢修維保時擦拭有機物料和機油用的抹布必須及時收集並及時存放到危險廢物堆場內。

7)分析室所用的試劑空瓶必須及時收集並統一集中存放,嚴禁亂丟亂放。(注:對於如淤泥等內含液體水分的廢物可靜置晾乾後在移至堆場內存放。)

4.2.2生活垃圾按規定放置在現場的垃圾桶內,不得隨意丟放。

4.3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

危險廢物標識是用於向人們提供危險廢物產生、轉移、貯存和處置利用過程中可能造成危害的符號,具有提醒警示功能。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

4.4固體廢物的處理與處置

4.4.1一般固體廢物的處理

一般固體廢物的處理應優先考慮資源的再利用,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可回收的廢物由各單位安排人員整理,再轉賣給物資回收部門;不可回收的廢物與生活垃圾等,由環衞部門統一運送到垃圾場處理。

4.4.2危險固體廢物的委託處理

a)在生產、辦公和生活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可回收利用和一般固體廢物可由各單位自行委託當地環衞部門處置,危險固體廢物由辦公室委託專業的單位統一進行處置。

b)辦公室和各單位應要求固體廢物處理單位提供營業許可證明、當地環保部門頒發的。許可證等有效證件。

c)辦公室和各單位應與被委託單位簽訂委託處理固體廢物協議,明確雙方職責和在運輸、利用及處置過程中的要求和注意事項。

4.4.3固體廢物的處理記錄,固體廢物的處理情況應記錄在《固體廢物處理記錄》中。

4.4.4安環中心應每季度檢查一次固體廢物的存放和處置情況,並記錄檢查結果。

5、相關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一、實驗室的技術安全,環境保護,衞生和消防工作是關係到人身安全和財產安的大事。要經常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安全知識的教育,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驗室每學期應對實驗室安全技術管理工作情況進行一次認真檢查。

二、每個實驗室(研究室、貴重精密儀器室)設一名安全負責人,對不符合規定的操作或不利於安全的因素進行監督,有權停止有礙安全的操作。

三、各實驗室(倉庫)應根據各自工作特點,制定出具體要求和措施條例,並懸掛在明顯的地方,嚴格貫徹執行,每逢重大節假日要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四、對易燃、易爆和劇毒危險品,要按規定設專用庫房存放,並指定專人妥善保管。領用時要嚴格手續,必須經實驗室主任簽署意見,報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使用,同時要有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剩餘部分要立即退回倉庫,並作好詳細記錄。

五、各種壓縮氣瓶,不可靠近熱源,離明火距離不得小於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曬,使用時禁止敲擊和碰撞,外表漆色標誌要保持完好,專瓶專用,嚴禁私自改裝其它氣體。

六、電氣設備或線路必須按規定裝設,禁止超負荷用電。不準亂拉亂接電線,實驗室必須拉接的臨時線,用畢應立即拆除。

七、未經學校審核批准,嚴禁使用電加熱器具。凡擅自使用電加熱器具者,除沒收器具,對使用人進行批評教育外,並按有關規定罰款。

八、有接地要求的儀器必須按規定接地,定期檢查線路,每個實驗室的安全用電、用水工作及其閘閥啟閉等由該實驗室管理人員負責。

九、實驗室內未經保衞部門批准不得明火取暖。嚴禁抽煙,除必須使用明火實驗的場所外,都需保衞部門批准才能使用明火,有違反者,實驗室工作人員有權進行制止。

十、對違章操作,玩忽職守,忽視安全而造成失火、被盜、污染、中毒、人身重大傷損,精密、貴重、大型儀器設備損壞等重大事故,實驗室要保護好現場,立即向本單位報告。有關部門要及時對事故做出嚴肅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隱瞞不報或縮小、擴大事故真相者,應予以從嚴處理。

十一、新建和擴改建實驗室時必須將有害物質、有害氣體處理工作列入計劃一起施工。

十二、對違反本條例或不顧國家有關規定自行其是,學校保衞部門、實驗室管理部門有權停止其實驗和作業,並做出限期整改的決定。凡是被勒令整頓、改造的實驗室(裝備),在採取相應的措施並經市級有關部門測試合格後方可重新工作。

十三、健全安全規章制度,完備安全防範設施,各種安全設施要定期檢查,不準任何人以任何藉口借用或挪用。

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目的:確保實驗人員生物安全,樣品質量不受影響,環境不受污染特制定該管理制度。

一、人員准入條件

1、實驗室人員務必在身體狀況良好、穿戴好防護服(白大衣)的狀況下,方能進入實驗室的污染區域工作。但當身體出現較大的開放性損傷、處於較重的疾病感染狀態或呈重度疲勞狀態時不得進入。

2、實驗室人員、輔助人員和外來人員務必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受過相關的實驗室生物安全培訓、瞭解實驗室潛在的生物危害和特殊要求,經負責人審批後方可進入相應的實驗室工作。

3、外來參觀人員需經科室負責人同意並在相關人員陪同下方可進入實驗室。

4、未成年人、孕婦和有免疫缺陷的人員不得進入實驗室,處於易受感染狀態或感染後果嚴重的額人員也不得進入實驗室。

二、生物安全日常管理:

(一)操作準則

1、所有樣本、培養物均可能有傳染性,操作時均應帶手套。在認為手套已被污染時應脱掉手套,立刻洗淨雙手,再換一雙新手套。

2、當實驗過程可能涉及到直接或意外接觸到血液、有傳染性的材料或被感染的動物時,務必要戴上適宜的手套,脱手套後務必洗手。在實際或可能接觸了血液、體液或其他污染材料後,即使戴有手套也應立即洗手。

3、不得用戴手套的手觸摸自己的眼、鼻子或其他暴露的黏膜或皮膚。不得帶手套離開實驗室或在實驗室來回走動。

4、嚴格禁止用嘴操作實驗器材,包括吸液、吹酒精燈等。實驗材料禁止放入嘴裏。禁止舔標籤。

5、儘量用塑料製品代替玻璃製品,不使用破裂或有缺口的玻璃器具。破損的玻璃不能直接用手直接操作,務必用機械方法清除,如刷子、夾子、鑷子等。破裂的玻璃器具和比例碎片應丟棄在有專門標記的、單獨的,不易刺破的容器裏。

6、所有的實驗步驟都應儘可能使氣溶膠或氣霧的構成控制在最小程度。任何使構成氣溶膠的危險性上升的操作都務必在生物安全櫃裏進行。有害氣溶膠不得直接排放。

7、應儘可能減少使用利器和儘量使用替代品。包括針頭、玻璃、一次性手術刀在內的利器,應在使用後立即放在耐扎容器中。尖利物容器應在資料物到達三分之二前置換。

8、所有濺出事件、意外事故和明顯或潛在的暴露於感染性材料,都務必向實驗室負責人報告。此類事故的書面材料應存檔。

9、所有棄置的實驗室生物樣本、培養物和被污染的廢棄物應被假定有傳染性,在從實驗室中取走之前,應以安全方式處理和處置,使其到達生物學安全。

10、實驗室應持續整潔、乾淨,當潛在的危險物濺出或一天的工作結束後,所有操作枱面、離心機、加樣槍、試管架務必擦拭、消毒。

11、每日工作完畢,最後一個離開實驗室的人員需關好水、電、門、窗。

(二)生物安全行為規範

1、進入實驗室前要摘除首飾,修剪指甲,以免刺破手套。長髮應束在腦後,禁止在實驗室內穿露腳趾的鞋。不得佩戴有可能被捲入機器或可隨人傳染性物質的飾物。

2、在實驗室裏工作時,要始終穿着實驗服,實驗室外禁止穿防護服(白大衣)。大白衣應定期清洗、更換,清洗時應使用具有殺菌消毒的洗液或其他相應方法。

3、操作感染性物質、腐蝕性或毒性物質時須在通風櫥中進行,並佩戴相關的安全防護用品,如安全鏡、面罩或護目鏡。皮膚受損時應以防水敷料覆蓋。

4、當有必要保護眼睛和麪部以防實驗對象噴濺、或紫外線輻射時,務必要配戴護目鏡,面罩(帶護目鏡的面罩)或其它防護用品。

5、實驗室工作區不允許吃、喝、化粧和操作隱形眼鏡,禁止在實驗室工作區內的任何地方貯存人用食品及飲料。

6、實驗室防護服不應和日常服飾放在同一櫃子。個人物品、服裝和化粧品不應放在有規定禁放的和可能發生污染的區域。

7、不得涉及呼吸道傳播疾病樣品室,要佩戴貼合要求的防護口罩。

(三)監督與檢查

1、涉及病原體的科室負責人要經常對各項實驗的生物安全性進行檢查和監督。

2、各實驗項目主管人員要定期對所開展的實驗工作進行監督與檢查,及時發現並報告安全隱患事件。

三、常見實驗室廢棄品處理

實驗室廢棄品按物理類型而言可分為固體廢棄品、液體廢棄品及氣體廢棄品,就危害類型而驗分為化學毒性廢品和病原性廢品,由於廢棄物品具有潛在的致病性、傷害性,如不妥善處理會造成很大的人身危害、環境污染和社會危害。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品名錄》、《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衞生部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醫療廢物分類目錄》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實驗室廢棄物進行分類,主要包括感染性廢棄物、病理性廢棄物、損傷性廢棄物、化學性和放射性廢棄物等。

四、支持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2、《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3、《實驗室生物安全守則》(WHO,第三版,2004年)

4、《微生物和生物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準則》(WS233-2003)

5、《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改變9489-2004)

6、《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生物安全培訓衞生部規劃教材,第2版)

7、《醫療廢棄物管理條例》

8、《實驗室生物安全》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加強實驗室科研管理,使實驗室科學研究符合生物安全規範,對實驗室師生身體健康負責,根據衞生部“關於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南京醫科大學生物安全管理辦法》等,參照國際公認的生物安全原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管理制度中所述“生物安全”包括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化學品及相關廢棄物等可能導致安全損害的內容。

第二章 管理責任

第三條 實驗室負責人對所有研究人員和實驗室來訪者的安全負責。

第四條 各課題組負責針對實驗室的特點制定、維護和監督有效的實驗室安全計劃。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五條 實驗室管理人員職責

課題組負責人人應按照“生殖醫學國家重點實驗室生物安全操作規範”的要求,確保實驗室設施、設備、個人防護設備、材料等符合有關安全要求,定期檢查、維護、更新,確保不降低其設計性能;及時阻止不安全的活動。

第六條 實驗室員工安全管理

所有人員上崗前均應系統地接受有關實驗室生物安全的培訓。

要求所有人員根據可能接觸的生物接受免疫以預防感染。

人員的生物安全培訓及免疫應包括運輸和清潔員工的特殊工作人員。

第七條 實驗環境的安全標記及要求

實驗室內應系統而清晰地標示出危險區,且適用於相關的危險;在某些情況下,宜同時使用標記和物質屏蔽標識出危險區;應清晰地標識在實驗室或實驗設備上使用的具體危險材料;通向工作區的所有進出口都應標明存在其中的危險。

應使涉及的非實驗員工(如維修人員、合同方、分包方)知道其可能遇到的任何危險。

實驗室的每個出口和入口應可辨別,入口處應有標記,標記應包括國際通用的危險標誌(如:生物危險標誌、火線標誌和放射性標誌)以及其他有關的規定和標記。

應設緊急出口並有標記以和普通出口區別。

應急撤離路線應有在黑暗中也可明確辨認的標識。

實驗室入口應有可鎖閉的門。門鎖應不妨礙緊急疏散。

第八條 實驗室運作的管理程序

實驗室須根據實驗對象、生物危害程度評估、研究內容、設施特點、設備具體制定相應的標準操作程序:1)員工的健康監護;2)實施危害評估,採取措施的安排;3)化學品和其他危險物品的確認(包括適當的標識要求)、安全存放與處置及監控程序;4)操作有害材料的安全行為的程序;5)防止高風險和污染材料失竊的程序;6)確認培訓需要和教材的方法;7)獲得、維護和分發實驗室所有使用材料之安全數據單的程序;8)實驗室設備安全去污染和維護的程序;9)緊急程序,包括漏出處理程序;10)事件記錄、報告及調查;11)廢棄物處理和處置。

實驗室的標準操作程序應包括:對涉及的任何危險以及如何在風險最小的情況下,開展工作之詳細的作業指導

負責工作區活動的管理責任人每年應對這些程序至少評審和更新一次。

第九條 實驗室安全工作行為

洗手:實驗室工作人員在實際或者可能接觸了血液、體液或者其他污染材料後,即使戴有手套也應立即洗手。摘除手套後、使用衞生間前後、離開實驗室前、進食或吸煙前、接觸每一患者前後應例行洗手。

接觸生物源性材料:實驗室工作行為的設計和執行應能減少人員接觸化學或生物源性有害氣溶膠;處理、檢驗和處置生物源性材料的工作行為應儘量降低污染的風險;執行污染區內的工作行為應注意預防個人暴露;如果樣本收到時有損壞或泄露,應有穿着個人防護裝備且受過培訓的人員開啟樣本以防漏出或產生氣溶膠;應在生物安全櫃內開啟此類容器;如果污染過量或認為樣本由不可接受的損失,則應將樣本安全地廢棄而勿開啟。

禁止口吸移液。

實驗室工作人員應安全操作尖利器具及裝置:禁止用手對任何利器剪、彎、折斷、重新戴套或從注射器上移去針頭;針頭、玻璃、一次性手術刀在內的利器應在使用後立即放在耐磨容器中。尖利物容器應在內容物達到三分之二前置換。

所有樣本、培養物和廢棄物應被假定含有傳染性生物因子,應以安全方式處理和處置。

所有有潛在傳染性或毒性的質量控制和參考物質在存放、處理和使用時應按未知風險的樣本對待。

應在有蓋安全罩內離心;所有進行渦流攪拌的樣本應置於有蓋容器內;應能在產生氣溶膠的大型分型設備上使用局部通風防護;操作小型儀器時使用定製的排氣罩;可能出現有害氣體和生物源性氣溶膠的地方應採取局部排風措施。有害氣溶膠不得直接排放。

第十條 實驗室內生物安全的設施與使用

按研究所需合理設置、使用相應級別的生物安全櫃。

所用生物安全櫃的放置、設計和類型應符合安全工作所要求的風險防護級別。

實驗室應時常監測生物安全櫃以確保其設計性能能符合相關要求。應保存檢查記錄和任何功能性測試結果。在安全櫃上應有作為檢查證明的標記。

在實驗室員工接觸危害等級I和II的場所,生物安全櫃內的空氣在排放前只要通過高效過濾器可以再循環;在實驗室員工接觸可能有危害等級III或以上的生物因子的場所,禁止將空氣再循環。動物實驗室禁止將空氣再循環。

對於新安裝的生物安全櫃和安全罩及高效過濾器的安裝與更換,應由有資格的人員進行,安裝或更換後應按照經確認的方法進行現場生物和物理的檢測。

第十一條 樣本的運送

實驗室負責人應負責為所有向實驗室提交樣本的地點準備適當的指南和指示。

所有樣本應以防止污染工作人員、患者或環境的方式運送到或送出實驗室。

樣本應置於被承認的、本質安全、防漏的容器中運輸。

樣本在機構所屬建築物內運送應遵守該機構的安全運輸規定。

樣本運送到機構外部應遵守有關運輸可傳染性和其他生物源性材料的法規。

第十二條 廢棄物處置

實驗室廢棄物處置的管理應符合國家、地區或地方的相關要求。將操作、收集、運輸、處理及處置廢棄物的危險減至最小;將其對環境的有害作用減至最小。

所有棄置的實驗室生物樣本、培養物和被污染的廢棄物在從實驗室中取走之前,應使其達到生物學安全。生物學安全可通過高壓消毒處理或其他被承認的技術達到。

實驗室廢棄物應置於適當的密封且防漏容器中安全運出實驗室。

有害氣體、氣溶膠、污水、廢水應經適當的無害化處理後排放,應符合國家有關的要求。

動物屍體和組織的處置和焚化應符合國家相關的要求。

危險廢棄物處理和處置、危害評估、安全調查記錄和所採取的相應行動記錄按有關規定的期限保存並可查閲。

第十三條 記錄

除前面要求記錄的內容外,還應有機制記錄並報告職業性疾病、傷害、不利事件或事故以及所採取的相應行動,同時應尊重個人機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