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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97W

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實驗室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監督管理,確保實驗安全有序地進行,根據國務院《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條例》、公安部關於《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化學危險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過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腐蝕品等七類。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三條 實驗室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實驗室主任統一領導。公司分管領導、保衞處分工負責指導督促檢查。

第四條 各級領導的職責:

1、建立和健全實驗室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對執行情況定期進行檢查。

2、經常向實驗室全體員工進行安全教育,組織必要的安全管理技術培訓,提高全體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水平。

3、組織有關部門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或根據公安、勞動、衞生、環保等監督機關的通知,有計劃有步驟地採取防範措施,迅速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4、一旦由於危險物品處理不當而發生火災、爆炸、跑料、中毒、傷亡等事故,要及時組織力量撲救處理,並認真做好善後工作。同時,根據事故性質,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總結教訓,防止事故再度發生。

第三章 化學危險物品的存放與使用

第五條 化學危險物品的保管員,必須由政治可靠、工作負責、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熟悉業務的人員擔任。凡不瞭解危險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員,不得從事操作和保管工作。保管員要相對穩定,不得任意調換。

第六條 化學危險物品的存放地,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並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滅火、防曬、調濕、消除靜電等設施,應注意將化學危險物品分類分項存放,室內的温度要控制在30C以下,通風良好。

第七條 實驗室負責人是化學危險物品使用安全直接負責人。

第八條 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實驗室,應做到需要多少領多少,使用過剩的化學危險物品及時退還給倉庫,實驗室內不得存放大量的化學危險物品。

第九條 使用化學危險物品過程中的廢氣、廢渣、廢液、粉塵應回收綜合利用。必須排放的,應經過淨化處理,其有害物質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環保部門規定的排放標準。劇毒物品銷燬處理必須經公司領導批准,送交市指定單位處理銷燬。

第十條 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單位必須堅持登記制度。使用爆炸品、劇毒品必須詳細寫明用途,經實驗室主任審批,農科院院長簽字同意後方能領用,並追蹤使用過程。嚴格實行專用保險櫃和雙人、雙鎖、雙保管、雙領用制度。

第十一條 實驗室應配合保衞處定期對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部門和個人進行安全檢查和抽查並做好記錄。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以確保安全。

第四章 化學危險物品的申購與報廢

第十二條 申購劇毒、爆炸品,須先填寫“申請批准單”,詳細寫明品種、數量、用途,經實驗室領導審核後送農科院院長審批,同意後由公司辦公室開出介紹信,報公安部門審批,才能採購。

第十三條 實驗、科研、生產剩餘或存放過久、失效、變質、報廢后的化學危險物品需要銷燬時,必須事先報實驗室分管領導,經批准後建冊登記,指定監銷人進行銷燬。

第五章 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運輸和裝卸

第十四條 裝運時應輕裝輕卸,堆置穩→←妥,防止撞擊、重壓、傾倒和摩擦,發現包裝容器不牢固,破損或滲漏時,必須重裝或採取其他措施後,方可啟運。

第十五條 不得同時運輸性質相牴觸的能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但數量少,包裝好的化學試劑除外(500克和500毫升以下)。

第十六條 夏天氣温在30C以上,從上午10時到下午4時,一律停止裝運氫氣、液氯、乙炔等氣體瓶。

第十七條 不得攜帶化學危險物品乘坐公共交通車輛。

第十八條 提取劇毒品、爆炸品、同位素要二人提貨,並帶有工作證。

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1學校危險化學品管理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學校危險化學品實行安全管理責任制,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規範管理、責任落實”的原則,校長負總責,學校分管校長和相關人員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直接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擔相關的責任。

2危險化學品應設專庫(專櫃)存放,應按危險化學品的特性,分類存放,做到“雙人、雙鎖”管理,實行用量登記。

3專管人員應經過國家相關部門的培訓,熟悉危險化學品的性質、貯存、防護及發生意外和事故後的應急措施。

4設置危險化學品明細賬,並實行信息化管理。專管人員應定期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標籤、狀態進行認真檢查,做到賬目清楚完整,賬物相符,卡物相符,並定期向學校教育技術中心(組)負責人書面報告。

5危險化學品室應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如滅火器、消防桶、黃沙等),學校教育技術中心負責人和專管人員應定期檢查、記錄,應把危險化學品室列為節假日值班重點防範區。

6使用危險化學品進行實驗前,教師必須向學生講清實驗操作要求,實驗中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教師領用危險化學品時,必須提前計算用量,經學校教育技術中心(組)負責人批准後,由專人領取。使用後剩餘的危險化學品應立即送還,登記並妥善保管。

7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實驗產生或殘存的廢氣、廢液、廢渣,應按規定進行收集、處理,不得在實驗室內存留、釋放,更不可隨意倒入下水道內。

8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和使用如出現安全問題或事故,應迅速採取妥當措施排除,並及時向學校教育技術中心(組)負責人、校長報告直至向當地公安、衞生等部門報告,不得隱瞞。

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校實驗室危險化學物品管理工作,保證科研、教學順利進行,保障師生生命及學校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實驗室在實驗過程中使用的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管理。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使用國家禁止生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主管負責”,實行學校、相關學院(處、所、中心)、實驗室三級管理體制。

(一)國有資產管理處在安全工作處的指導下,制訂有關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管理的規章制度,監督、檢查相關學院(處、所、中心)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做好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管理工作。

(二)相關學院(處、所、中心)負責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管理工作,並設定專人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學校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規、制度,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預案,督促指導操作人員安全操作;全面瞭解掌握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詳細台賬,做到帳、卡、物一致。

(三)實驗室根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具體情況,做好危險品購買、使用和處置記錄,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人員崗位職責、事故應急預案等,經學院審核確認後報國有資產管理處備案。

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的申購

第五條 凡需使用危險化學物品的實驗室,採購危險化學品應提交危險化學品申購表(附件1),經院(處、所、中心)領導批准後,根據實際需要適量採購,減少庫存。

第六條 實驗室購買爆炸品、劇毒(易製毒)化學品,須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請。申購實驗室填報《河北農業大學爆炸品、劇毒(易製毒)化學品申購表》(附件2),使用責任人提交安全責任承諾書,提供有資質供應商資料。

(二)單位審核。學院(處、所、中心)主管領導核實同意後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先由教務處、科學技術研究院按照分管權限進行審核,再由國有資產管理處、安全工作處審核同意後,向公安機關提交申請。

(三)公安機關審批。公安機關審核同意後,印製發放劇毒(易製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

(四)購買供貨。根據“劇毒(易製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申購實驗室與供應商聯繫供貨,由供應商或有資質的運輸公司負責送貨上門,同時將“劇毒(易製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複印件反饋給國有資產管理處存檔。

第七條 任何實驗室不得私自接收校內外單位轉讓和贈送的爆炸品、劇毒(易製毒)化學品,也不得向校內外單位轉讓和贈送爆炸品、劇毒(易製毒)化學品。

第四章 危險化學品使用與管理

第八條 實驗室要建立危險化學品台賬(附件3),從申請、購買、領用、使用、處置都必須及時、準確做好記錄,做到帳、卡、物一致。

第九條 危險化學品必須存放在專用的危險化學品儲存櫃內,並設專人管理。

第十條 危險化學品存放地點應當符合有關安全規定,並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防火、防雷、報警、滅火等安全設施。危險化學品應分類存放,且相互之間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嚴禁混放。強酸、強鹼要上鎖,並專人保管。存有氫氣、氧氣、乙炔等易燃易爆氣體的鋼瓶必須單獨存放,不可放在一起,儘量與實驗場所隔離,存放處保持空氣流通,不得靠近火源。

第十一條 劇毒化學品必須在配備防盜報警裝置的專用存放設施內單獨存放,嚴格實行雙人收發、雙人記帳、雙人雙鎖、雙人運輸、雙人使用的“五雙”制度;標籤要有鮮明、醒目的標誌,要有專用的量器及分裝器材;移交時,凡不是原包裝或是已啟封的,都必須稱量實重。

第十二條 使用和保管劇毒化學品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熟悉所接觸物品的性質、操作規程和防護急救常識。凡學生實驗使用,必須有實驗室專職人員負責領用、保管,分發學生實驗用量一般不得超過當天使用所需量。學生實驗操作時,要有指導教師親臨現場指導,並作好每次使用情況的記錄。

第十三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實驗室,要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管理人員要負責制定使用操作規程,明確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要經常對本室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教職員工、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學生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指導教師應詳細指導監督,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五章 危險化學品的事故應急救援

第十四條 相關學院(處、所、中心)應嚴格危險化學品管理,定期對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各個環節進行檢查,杜絕事故發生。

第十五條 實驗室應制定本單位的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劇毒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理預案應報國有資產管理處備案。

第十六條 實驗室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積極有效的應急措施,做好應急處置工作,防止事態擴大和蔓延。院(處、所、中心)要保護好現場,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調查分析事故原因,處理善後事宜,並向學校提交事故報告。

第十七條 事故處理與責任追究參照《學校安全穩定事故責任認定辦法》規定進行。

第六章 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處置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收集、暫存和處置依照《河北農業大學實驗室有毒、有害廢棄物管理實施細則》規定進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相關學院(處、所、中心)要根據本細則,結合各自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並醒目張貼,嚴格監督執行。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為了加強我校危險化學品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學校財產和師生員工生命安全,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本制度所稱的危險化學品,是指《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名錄》下的所有藥品,以下簡稱危險品。

二、危險化學品的存放與保管

(一)危險品必須存放在防盜防火的藥品室中,並用通風防盜阻燃防爆雙人雙鎖的專用櫥存放。 (二)危險品存放櫃僅儲藏危險品,不得存放其他藥品,儀器。

三、危險品的領用與使用

(一)危險品領用必須填寫《危險品領用單》,憑單領用藥品,並於領用時如實點清危險品的品種與數目,並填寫《危險化學品使用登記表》。

(二)危險品使用時必須在化學準備室分裝或稀釋,隨即放回原處。

(三)藥品管理員必須嚴格按領用單上用量發放,實驗完畢後,多餘藥品必須如數歸還。 (四)劇毒化學品的儲存、使用人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錯發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錯發誤用時,必須立即向學校報告。

(五)相關危險品的容器、器皿廢液必須妥善處理,嚴禁亂扔亂放。

四、危險品的申購與報廢

(一)危險品的採購由學校化學老師和實驗室工作人員根據教學大綱和教材要求,參照《上海市中學儀器配備目錄》提出申購計劃。

(二)應嚴格控制易分解,易變質,毒害藥品的一次採購量。

(三)申購計劃應由備課組長申請,實驗室工作人員申購,報請教導處批准。

(四)藥品採購一般由學校將計劃報教育局統一採購,特殊情況由學校有關專業人員向正規經銷商採購。

(五)銷燬處理存放過久失效變質的危險品,必須填寫《實驗室危險品報廢申請表》,經總務處上報環境保護部門同意後,統一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