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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農再貸款申請書(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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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支農再貸款展期合同

支農再貸款申請書(精選多篇)

支農再貸款展期合同

第一條總則

借款人:(以下簡稱甲方) 貸款人:(以下簡稱乙方) 擔保人:

甲方因故不能按期償還月日與乙方簽訂的《支農再貸款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甲方已於年月日向乙方提交了《支農再貸款展期申請書》。

為明確支農再貸款展期期間甲、乙方權利義務,在原《支農再貸款借款合同》和《支農再貸款擔保借款合同》有效的前提下,特訂立此支農再貸款展期合同。

第二條借款金額

依原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為(大寫)。現展期金額為)。

第三條借款期限

依原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為,自年月

年月日。借款期限按原借款期限加展期期限連續計算,總期限為,自日至

第四條借款利率

依原借款合同,借款期間利率為,現展期後,展期借款利率為。

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利率,則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甲方權利

甲方有權在規定期間內獲得乙方支農再貸款資金,並按規定用途使用支農再貸款資金。

甲方經乙方同意後,可提前歸還部分或全部支農再貸款,並按實際使用天數計付利息。

第六條甲方義務

甲方自願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支農再貸款實施細則》等各項規定。

甲方應當按照本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歸還支再貸款本息。

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對支農再貸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向乙方提供真實準確的數據和情況。

第七條乙方權利

乙方有權瞭解、監督、檢查甲方的支農再貸款使用情況。 甲方未按期足額償還支農再貸款本息的,乙方有權從甲方存款準備金存款帳户扣收支農再貸款本息,或者依法處置擔保物,用於償還支農再貸款本息。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者全部再貸款:

1、未按《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管理辦法》規定用途使用再貸款的。

2未按照會計和信貸管理要求逐筆登記涉農貸款發放和收回情況的。

3、農村信用社聯社對農村信用社下撥再貸款利率違反 《中國人民銀行對家漂信用合作社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的。

第八條乙方義務

乙方按本合同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按期、足額向甲方提供支農再貸款資金。

第九條保證責任

目下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責任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償清其在原借款合同和本展期合同項目下的全部債務之日止。

第十條抵押責任

為抵押人,以為抵押物,為甲方在原借款合同和本展期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抵押擔保,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償清其在原借款合同和本展期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之日止。

第十一條質押責任

為出質人,以為質物或出質權利,為甲方在原借款合同和本展期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質押擔保。質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償清其在借款合同和本展期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之日止。

第十二條補充條款

本合同為原《支農再貸款借款合同》和《支農再貸款擔保借款合同》的補充合同。除本合同已有約定外,原《支農再貸款借款合同》和《支農再貸款擔保借款合同》中的條款

約繼續有效。

本合同未盡事宜,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管理規定辦理。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兩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在甲方還清支農再貸款本息後自動終止。

借款人:貸款人: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負責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專欄一 支農再貸款

專欄一 支農再貸款

支農再貸款是人民銀行在農村金融改革過程中促進改善農村金融服務、支持農村信用社擴大涉農信貸投放的一項重要政策措施。自1996年全國農村信用社與中國農業銀行脱離行政隸屬關係以後,農業銀行不再向農村信用社提供支持資金。同時,受90年代後期地方金融風險影響,農村信用社資金實力有所削弱,存款持續徘徊,加上當時國有商業銀行集中撤併縣以下分支機構,縣域金融服務和涉農信貸需求與農村信用社資金不足的矛盾突出。為支持擴大涉農信貸投放,引導增加農户貸款,促進改善農村金融服務,經國務院批准,人民銀行於1999年開始辦理支農再貸款業務。1999年-2014年,人民銀行共安排支農再貸款額度1288億元,累計發放1.2萬億元。在支農再貸款的支持和引導下,農村信用社的農業貸款特別是農户貸款大幅度增加,佔其各項貸款的比重大幅度提高。同期,全國農村信用社的農業貸款和農户貸款分別年均增長22%和25%,比同期金融機構年均貸款增長分別高8個和12個百分點。期末,全國農村信用社農業貸款餘額達1.43萬億元,農户貸款餘額1.16萬億元,佔農村信用社各項貸款的比例分別為46%和37%,比開辦支農再貸款業務之初分別提高15個和17個百分點。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以來,隨着各項扶持政策落實到位,農村信用社資金實力增強,經營財務狀況明顯改善,對支農再貸款的需求有所下降。針對全國農村信用社資金供求總體寬鬆、但地區間不平衡的狀況,人民銀行加強了對支農再貸款額度的地區間調劑,現有支農再貸款額度的93%集中安排用於西部地區和糧食主產區。總體看,支農再貸款對支持農村信用社提高資金實力、引導信貸資金投向、擴大農户貸款和緩解農民貸款難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較好的政策效果。支農再貸款是對農村信用社擴大涉農信貸投放的流動性支持,雖然執行優惠利率,但不是政策性貸款。對堅持市場籌資且涉農信貸投放達到規定比例的農村信用社,發放農户貸款資金不足的,人民銀行分支行按照規定程序及時給予再貸款支持;農村信用社對農户貸款的條件、方式、期限、金額和利率,由其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並自擔風險。專欄二 農户小額貸款

中國農户小額貸款方式多種多樣,主要有四種類型:一是由農村信用社發放的農户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户聯保貸款。前者是直接依據農户信用情況發放的貸款;後者是指3-5户農户自願組成相互擔保的聯保小組,農村信用社向小組成員發放的貸款。農户小額信用貸款和聯保貸款是中國農户小額貸款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二是其他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如村鎮銀行、小額信貸組織等發放的農户小額貸款。三是小額到户扶貧貸款是主要向貧困農户發放的特殊政策性貸款,由農村金融機構自願參與,財政給予一定的貼息。四是由郵政儲蓄銀行開展的存單小額質押貸款。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2/3以上網點分佈在縣及縣以下的農村地區。近年來,中國一直積極推動農户小額貸款發展。一是調整農户小額貸款政策。全面拓寬農村小額貸款對象、範圍、金額、期限、利率。小額貸款對象從傳統農户擴大至農村多種經營户、個體工商户以及農村各種微型企業;小額貸款用途由傳統農業擴展到有助於農民收入提高的各個產業;小額貸款額度在發達地區可提高到10萬—30萬元,其他地區提高到3萬—5萬元;小額貸款期限可根據當地農業生產季節性特點、貸款項目生產週期等決定,個別貸款期限可延長到3年;小額貸款利率堅持“利率覆蓋風險”的原則。二是創新農户小額貸款方式。部分農村信用社開發推廣農户小額貸款“一卡通”制度,將農户貸款與銀行卡功能有機結合起來,在授信額度內採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環放貸”的管理辦法,隨用隨貸,有效提高了貸款便利程度。三是簡化農户小額貸款程序。對重點客户和優質客户,實行“一站式” 1

服務,簡化貸款審批手續,確定靈活的貸款償還方式,實行優惠利率。對個別地域面積大、偏僻的鄉鎮,通過流動服務方式,開展上門服務,提高服務水平。四是對開展農户小額貸款業務給予資金和財務支持。近年來,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社通過採取支農再貸款和執行相對較低的存款準備金率安排改革試點支持資金,以及適當放寬貸款利率浮動幅度支持擴大農户小額貸款業務。五是改善農户小額貸款的信用環境,開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鄉(鎮)”創建活動。對信用好的農户實行貸款優先、利率優惠、額度放寬、手續簡化的正向激勵機制。加強農村地區的金融知識宣傳,增強農民的信用意識和風險防範意識,改善農村地區的信用環境。在各有關部門的政策支持和引導下,農户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户聯保貸款在全國農村信用社得到了普遍推廣,農民貸款擔保難問題得到了有效緩解,農户貸款面大幅度提高。專欄三 農村信貸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的信貸產品創新集中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便捷化的創新產品,如“速貸通”、賬户透支、流動資金循環貸款、備用貸款、國內信用證業務、電子票據貸款等。二是擔保類創新產品,主要包括:標準倉單質押貸款、進口倉單質押貸款、國內保理業務、動產質押貸款、林權質抵押貸款、小額存單質押貸款等。三是組合類創新品種,主要是通過組合現有的一些信貸產品,為借款人提供個性化的信貸產品。農村金融產品和業務創新在業務服務對象上,可以分為為貧困人口等低收入羣體、傳統種養殖農户、農民創業與農村個體工商户、農村中小企業及其農村基礎設施和農户房屋修建等輔助金融需求五種類別。針對農村貧困人口和低收入羣體主要採取政策扶持類型的金融服務,例如:扶貧貼息貸款、“以獎代補”小額扶貧貼息貸款和農户小額信貸。針對傳統種養殖業農户,主要有農户貸款、農户聯保貸款、農機貸款和興農貸款等,這些信貸是需要農户提供一定的抵押擔保的金融服務。隨着農村其他非農產業的興起,農村個體經營和農民創業信貸需求日益增加,全國絕大部分地區農村金融機構都針對性地開發了這類信貸需求產品,例如:農户助業貸款、“農家樂”貸款、農村青年創業貸款、失地農民創業貸款等。針對農村企業的金融服務可以分為微型企業貸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農業科技貸款、農業生產資料貸款、村級經濟留用地開發貸款、林權抵押貸款等。其他農村支持信貸服務主要包括農村基礎設施和農村綜合開發貸款以及農村生源地助學貸款和農民消費類農户自建房貸款等。從貸款服務對象的覆蓋層次看,初步展現了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廣覆蓋於“三農”的基本原則,形成了能夠涵蓋不同經濟發展水平和不同收入羣體的金融服務產品。福建的“林權抵押貸款”。福建省森林覆蓋率達62.9%,居全國首位。繼2014年國家林業局在福建推進林權制度改革後,福建金融機構探索形成“商業性信貸+政策性信貸+商業性保險”等有機結合的模式,積極為持有《林權證》並從事林業種植、加工和經營的企業和個人提供信貸支持。目前林權抵押貸款的金融服務創新已取得階段性成果,據初步統計,截至2014年一季度末,福建省累計發放各類林權抵押貸款46.36億元,餘額22.49億元,支持育林造林714.48萬畝。國家開發銀行、農村信用社、中國工商銀行

(4.36,-0.04,-0.91%)、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4.68,-0.01,-0.21%)和中信銀行(4.46,-0.04,-0.89%)等均已介入了林權抵押貸款業務。近年來,林權制度改革和林權抵押貸款業務發展所產生的積極效應明顯。湖北的“訂單農業質押貸款”。訂單農業質押貸款是農村信用社向農户發放的以訂單農業購銷合同的收款權為質押擔保的貸款。貸款對象為年純收入在2萬元以上的種養殖大户;貸款期限與訂單農業合同期限匹配,一般為三個月、六個月、一年等短期流動資金貸款;貸款額度每筆原則上不超過訂單農業合同金額的70%,

每個農户貸款額度為1萬元至10萬元;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統一標準,對特級和一級信用農户實行優惠利率。專欄四 扶貧貼息貸款模式轉變

1、建立健全扶貧貸款制度,不斷加大扶貧信貸支持力度2014年,中央制定了《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4~2014年)》(國發[2014]23號)。根據《綱要》精神,2014年6月,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國農業銀行等部門制定了《扶貧貼息貸款管理實施辦法》(銀髮[2014]185號)。扶貧貼息貸款由農業銀行發放和管理。每年的扶貧貼息貸款計劃由國務院扶貧辦商財政部和農業銀行確定,層層下達到各地。政府扶貧部門負責提供扶貧貸款項目,農業銀行在扶貧部門提供的扶貧項目範圍內選擇貸款項目,按3%的優惠利率發放貼息貸款。優惠利率執行一年,優惠利率與貸款基準利率之間的利差,由財政貼息,財政部將貼息資金撥付給農業銀行總行。

2、推動扶貧貼息貸款管理體制改革試點為了提高扶貧貼息貸款的使用效率,自2014年,國務院扶貧辦會同財政部和農業銀行先後開展了兩項改革試點:“到户貸款”改革試點和“項目貸款”改革試點。2014年7月,國務院扶貧辦、財政部和中國農業銀行聯合下發了《關於深化扶貧貼息貸款管理體制改革的通知》(國開辦發[2014]46號)。根據《通知》精神,將原由農業銀行統一下達指導性計劃並組織發放貸款分為“到户貸款”和產業化扶貧龍頭企業和基礎設施等項目貸款(以下簡稱“項目貸款”)兩部分進行操作。到户貸款的貸款對象為建檔立卡的貧困農户,主要用於扶持其發展生產。將到户貸款貼息資金全部下放到59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由縣選擇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並與其直接結算貼息。貸款所需資金由承貸金融機構自行籌集。貸款期限由金融機構視實際生產週期自主確定,貼息1年。貸款利率由金融機構根據央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係數自主確定。中央財政在貼息期內按年利率5%的標準給予貼息。貼息方式可以是政府將資金直接貼給農户,也可以是將資金補償給金融機構,具體方式由各(轉載請註明來源:)縣自主確定。項目貸款集中用於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貧困村,重點支持對解決貧困户温飽、增加收入有帶動和扶持作用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2014年在河北、黑龍江、江西、湖北、重慶、雲南、陝西和甘肅8省(市)開展項目貸款貼息資金下放到省試點,由試點省選擇承貸金融機構。貸款執行年利率3%的優惠利率,優惠利率與央行公佈的一年期貸款利率之間的利差,由省政府貼息。貼息方式可以是政府將資金直接貼給項目實施單位,也可以是將資金補貼給金融機構,具體方式由各地自主確定。其他省市的項目貸款仍由農業銀行承擔,由財政部和農行結算貼息。貸款執行年利率3%的優惠利率。貼息方式是政府將3%與央行一年期貸款利率的差額補償給農業銀行。

3、創新信貸扶貧貼息機制根據信貸扶貧工作的實踐,2014年7月,配合國務院扶貧辦等部門聯合下發《關於開展建立“獎補資金”推進小額貸款到户試點工作的通知》,選擇四省共8個縣開展了建立“獎補資金”推進小額貸款到户的試點,將部分中央財政扶貧資金作為“獎補資金”,用於貧困户貸款的利息補貼、虧損補貼或獎勵。通過機制創新,有效激勵了各利益主體參與信貸扶貧的積極性。2014年,在及時總結經驗、完善政策的基礎上,又增補河北、湖南、雲南、廣西4省(區)相繼開展試點工作。截至2014年底,累計發放到户貸款1.16億元,覆蓋貧困村1211個(其中2014年覆蓋貧困村976個),扶持貧困户18087户(其中2014年扶持貧困户9123户,2014年扶持貧困户8964户),到户貸款佔當地扶貧貸款的比例比試點前平均提高50個百分點左右。4、全面改革扶貧貼息貸款管理體制

經國務院同意,從2014年開始全面改革扶貧貸款管理體制,將扶貧貸款管理權限和貼息資金全部下放到省,其中到户貸款的管理權限和貼息資金全部下放到縣;扶貧貸款的發放由任何願意參與扶貧工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承貸;中央繼續保留扶貧貸款財政貼息預算資金規模(每年安排5.3億元),於年初下達到各省(區、市),各省(區、市)安排到户的貸款貼息資金不低於貼息資金總額的50%;扶貧貸款由實行固定利率(3%)改為固定貼息利率,其中到户貸款按年息5%、項目貸款按年息3%給予貼息。財政部根據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的扶貧貼息貸款總量及期限結構,安排貼息資金,納入當年的財政預算。國務院扶貧辦會同財政部和人民銀行,根據財政貼息預算資金規模確定當年扶貧貼息貸款的指導性總量計劃,並於年初下達各省財政貼息資金及對應引導的扶貧貼息貸款的指導計劃。貼息利率扶貧貼息貸款優惠利率與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之間的利差,由中央財政貼息。到户貸款按年利率5%、項目貸款按年利率3%貼息方式

貼息資金按季據實結算,由財政部直接撥補到中國農業銀行總行。每季度終了,農業銀行將扶貧貼息貸款及期限結構報經當地財政、扶貧部門審核後,層層彙總至總行,總行在次季報財政部審核結算。貼息資金可採取直接或通過金融機構間接補貼給貧困户或項目實施單位兩種方式,具體採取何種方式,由各省、縣自行確定。

資料來源:國務院扶貧辦

第三篇:支農再貸款發放

支農再貸款發放

發佈時間: 2014-10-25發佈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東陽市支行

支農再貸款是指中央銀行對農村信用社發放的貸款。支農再貸款利率執行總行發佈的中國人民銀行再貸款利率和計息辦法。

1、服務對象

支農再貸款僅限於轄區內農村信用聯社或農村合作銀行。

2、辦事依據

(1)《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管理辦法》(銀髮

[2014]204號)

(2)關於修訂《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對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貸款管理實施細則》(上海銀髮[2014]474號)

3、辦事條件

農村信用聯社、農村合作銀行

(1)具有法人資格的;

(2)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存款準備金賬户;

(3)已採取措施多方籌集支農資金,仍難以滿足發放農户貸款的合理需要;

(4)上年度利用自籌資金髮放的新增貸款中農户貸款比例應不低於40%;

(5)已借用再貸款的用途符合本辦法規定,且能按借款合同約定歸還再貸款本息;

(6)內部管理健全,能維持存款的正常支付;

(7)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4、提交材料

(1)支農再貸款申請書及資金營運情況和支農再貸款資金用途的説明;

(2)金融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複印件並出示原件(每個年度提供一次);

(3)對經辦支農再貸款人員的授權書及經辦人員身份證複印件並出示原件(授權期限內提供一次);

(4)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5、辦事程序

(1)貸款申請。借款人應填制《中國人民銀行支農再貸款申請書》,並在加蓋借款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章後,連同有關附件一併提交人民銀行。

(2)貸款審查。人民銀行貨幣信貸部門按規定的條件和用途對借款人支農再貸款申請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後,報行長或主管副行長審批。

(3)貸款發放。對審查批准的支農再貸款申請,應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發放質押貸款時應同時簽訂《質押擔保合同》;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憑《借款合同》、貸款額度通知書辦理有關會計處理手續,發放質押貸款的,應簽訂《質押擔保合同》。

6、辦事時限

借款人向我支行提出書面申請後,在我支行權限範圍內2個工作日作出初步審核意見並報上級行;上級行批覆後,符合支農再貸款發放條件的,接批覆文件後2日內辦妥支農再貸款手續,不符合支農再貸款發放條件的

在申請書上籤署意見後,連同有關材料退回申請人。

7、責任科室

信貸調統股

8、聯繫電話

0579-86621796

第四篇:支農再貸款辦理流程

支農再貸款辦理簡要流程

一、向縣人行提交支農再貸款申請報告(文件),提供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首次貸款); 二、申請支農再貸款的金融機構上季度的財務報表,至少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業務狀況表、利潤表、資金營運表;

三、縣人民銀行對申請再貸款的調查意見,並做好支農再貸款審貸小組會議紀錄;

四、填寫再貸款申請書和借款合同,並在系統上進行登記;

五、填寫借據一式五聯(經辦人、負責人、分管領導簽字),向中支領取;

六、在會計開設賬户(向中支申請開設三個月、半年或一年期支農再貸款專户),同時開設支農再貸款專用存款專户,農社需用款時用轉賬支票將資金轉入一般存款户(準備金和備付金賬户)才能動用資金;

七、每月上報流水帳,並在支農再款系統作月終處理,每季末填報再貸款使用情況表,每季開展一次再貸款檢查。

第五篇:寧強聯社支農再貸款申請

寧農信聯社字[2014]68號簽發人:邵世林

寧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關於向人民銀行申請支農再貸款

柒仟萬元的報告

人民銀行寧強縣支行:

截至2014年8月末,我縣農村信用社各項存款餘額154481萬元,較年初淨降19000萬元,較去年同期淨降3227萬元;各項貸款餘額112435萬元,較年初淨增11872萬元,較去年同期淨增10586萬元;存貸佔比72.78%。可用資金19865萬元,比上月減少5600萬元,比年初減少27378萬元,資金緊張的局面已顯現。

今年以來由於援建資金、財政補貼資金鋭減,導致我縣聯社各項存款較年初淨降19000萬元,較去年同期淨降3227萬元。

從目前預測情況分析:今年存款下滑的局面無法得到有效的遏制。加之今年重點支持中小企業和農户種養業貸款,並已受理中小企業3户,貸款需求1500萬元,信貸資金“頭寸”嚴重吃緊。

為此,經聯社2014年9月13日審貸會議研究,特向人民銀

行寧強縣支行申請支農再貸款柒仟萬元,主要用於農户生產、生活貸款需求,期限一年。貸款放出後,我聯社將按照人民銀行支農再貸款的有關規定,自覺接受人民銀行監督、檢查,加強各個環節的管理工作,確保支農再貸款按期歸還。

懇請人民銀行批准為盼望。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主題詞:業務發展再貸款報告

內部發送:理事長、副主任(3)、監事長,有關部,檔(2)聯 系 人:劉志華聯繫電話:4221167(共印9份)寧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2014年9月13日印發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