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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四個機制” 加強失地農民生活保障

欄目: 實習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2.79W

第一篇:建立健全“四個機制”加強失地農民生活保障

建立健全“四個機制” 加強失地農民生活保障

建立健全“四個機制”

加強失地農民生活保障

土地是農民生活的最基本保障,是農村穩定的基礎。隨着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大量農村集體土地被徵用,失地農民越來越多,如何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解除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憂,保證農民安居樂業,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近幾年來,我們緊密結合寒亭實際,堅持把維護失地農民的根本利益放在突出位置,積極探索,大膽實踐,初步建立起了“收入有來源、生活有保障、就業有門路、創業有扶持”的失地農民生活保障模式,從根本上解除了失地農民的近憂遠慮,促進了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一、建立健全土地補償機制,確保失地農民長期受益。為避免有限的補償金短期內被“吃光分光”,我們在土地徵用過程中,堅持按國家有關政策最大限度地提高整地補償標準、規範補償金髮放的同時,努力探索經營土地補償進的路子,到了明顯成效。一是確保土地補償金及時到位。為切實維護失地農民的切身利益,我們按照一定要維護好羣眾的利益、一定要嚴格依法辦事、一定要注意節約土地 “三個一定要的”原則,嚴格土地徵用,並且始終堅持“凡徵必補、補必到位”,對土地補償的標準、補償款的發放、兑付時限都做出具體要求。明確規定,凡是對農民土地補償不能及時足額到位的項目,一律不準開工建設,確保土地補償金及時足額撥到農民手中。目前,全區農民因失地獲得的補償,均高於其失地前從土地上獲得的收入。二是搞好土地補償金經營運作。在尊重羣眾意願的前提下,充分運用市場機制,積極探索經營土地補償金的路子,把土地補償金留在村集體作為開發建設資金,通過村民入股、合作開發等形式建設標準車間向外出租的方式,讓“死”錢變“活”,“小”錢變“大”,實現了土地補償金的多次增值,讓失地農民獲得了長期穩定的收益。如我們開元街道南張氏三村,組織村民每人以2014元土地補償款入股,建設了標準車間13000平方米,租賃給來投資的企業,去年收入近100萬元,每個村民分紅500元,預計今年可達1500元。三是加強土地補償金監督管理。為保證土地補償金的科學合理使用,給村民一個明白,還幹部一個清白,我們在明確土地補償金及其收益失地農民所有權的前提下,不斷強化區、鄉、村三級的監督管理職能,確保土地補償金用到明處、用到實處。各村動用土地補償金,必須由村民代表大會通過,民主理財小組簽字蓋章,再報經鄉鎮政府批准方可使用,並定期公開賬目,努力做到公開、透明,讓羣眾真正擁有知情權、監督權和管理權,同時也進一步緩和了幹羣關係。此外,區經管局、財政局還不定期對各村土地補償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切實加強了對補償金的監督管理,杜絕了濫用、挪用土地補償金的現象。

二、建立健全社會保障機制,解除失地農民後顧之憂。保障失地農民的生活是對安置工作的基本要求。近年來,我們本着循序漸進、不斷提高、逐步到位的原則,堅持從為失地農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入手,初步探索建立了三項保障制度,解除了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憂。一是實行失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斷加強對失地農民的管理,建立健全了失地農民保險預警預測制度。區就業管理辦公室每年對全區的失地農民情況進行調查摸底,把因失地而失業,失地而致貧的農民及時納入統一管理中,多方籌資設立失業保險基金,對符合條件的失地農民定期給予援助,切實保障了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二是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失地農民養老保險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制定完善了《農村養老保險暫行管理辦法》,保險資金採取村集體統一支付或者是由村集體和個人按比例繳納的方式,合理負擔,將失地農民逐步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在這方面,我們已經做了大量有益嘗試,在我區開元街道部分村開展了試點工作,有三分之二的失地農民參保,他們用土地補償金或者是租金入保,達到規定年齡後,每人將獲得100元左右的月收入。三是推行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為切實防止農民尤其是失地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就醫問題,我們大力推行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按照“農民自願參加、多方籌資、以收定支、保障適度、農民得實惠”的原則,採取“利益吸引、連鎖牽引、政策導引、管理指引”的方法,積極組織引導失地農民自願參保,有效解決了廣大農民“看病難、就醫難”的問題。

三、建立健全就業扶持機制,加快失地農民轉移步伐。富餘農民的最佳途徑就是減少農民,尤其是加快失地農民的轉移步伐,保證農民“失地不失業”顯得尤為重要。為此,我們在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扶持農民就業,不斷探索失地農民轉移途徑上作了大量有益的嘗試,切實加快了“農民變民工、農民變職工、農民變市民”的步伐。一是建立人力資源信息網絡,為失地農民就業搭建服務平台。由於農民多數生活比較閉塞,與外界接觸的信息渠道有限,可能就會失去許多外出務工的機會。為此,我們堅持“政府引導、統籌規劃、創新機制、注重實效”的原則,加強了信息平台和中介平台建設,成立了由區勞動服務公司、鄉鎮社會保障辦公室和村委會“三位一體”的勞務信息網絡機構。對全區的勞動力資源和失地農民的狀況進行全面普查,建起了包括年齡、教育程度、健康狀況、技術狀況等在內的勞動力資源台帳及數據輸出平台。投資15萬元修建了勞動就業服務大廳,主要提供求職登記、職業指導、培訓介紹、就業認定、檔案管理、社會保險關係接續等“一站式”就業服務,及時發佈用工信息和勞動力資源信息,不斷加強與區內外企業的聯繫,深入瞭解企業用工動向,定期組織各種形式的企業職工招聘會,初步形成了市場導向、政府調控、運行規範的農村勞動力就業新機制。今年以來,共舉辦農民工就業供需洽談會 次,達成用工協議的佔參會人數的 %以上。二是制定優惠政策,積極扶持失地農民就業。隨着招商引資步伐的不斷加快,大量外地企業紛紛到我區投資興業。為確保項目引進後,農民失地不失業,制定了相關的優惠政策措施,明確規定建設單位徵地後應優先招用被徵地的勞動力,積極鼓勵用人單位吸納農村失地人員,對用人單位招用失地農村勞動力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職業介紹補貼等優惠;此外,認真清理和糾正對農民工的歧視性政策,使失地農民可以享受到與城鎮失業人員一樣的最新優惠和扶持政策。同時,大

力倡導失地農民自主創業,出台了農村失地人員創辦民營企業税費減免政策,積極為他們提供資金、場地、創業培訓和創業項目等方面支持和幫助。目前,全區由失地農民創辦的私營企業已達200多家。三是強化技能培訓,增強失地農民的就業能力。實現農民充分就業,關鍵是要搞好就業培訓和指導,提高他們的整體素質和勞動技能。我們堅持以“市場引導培訓、培訓促進就業”的方針,以區勞動力就業培訓服務中心為依託,以區技工學校、區綜合高中為重點,以其他部門培訓機構和社會力量為輔助,不斷拓展培訓機制,多形式、多層次、多渠道提高農民工的各項技能,特別是針對用工單位需求,進行“訂單式”、有針對性地專項技術培訓,切實增強了失地農民的就業能力和專業技術素質。2014年,共舉辦各類技能培訓班 期,近 名失地農民工分別通過車工、電工、家政、針織、駕駛、電子、焊工等20多類工種的初級培訓,大多數已在區內企業就工。

四是建立健全居住安置機制,提高失地農民生活質量。為不斷改善失地農民的居住條件,切實提高其生活質量,我們結合“城中村”改造,大力實施村居改造工程,逐步實現平房樓房化、農村城市化、農民市民化。一是統一規劃。按照“科學規劃、合理佈局、綜合開發、配套完善”的思路,把失地農民住宅小區納入全區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統一進行建設,避免了各村無序開發,提高了整個城市建設的科學性、合理性。二是統一拆遷補償。對符合條件的村莊和住户,將按照統一的拆遷標準給予補償,最大限度的體現農民的根本利益,以確保農村的社會穩定。三是統一建設。通過統一招標的方式承招建築商開發建設,並統一設計,統一管理,確保工程質量。首期失地農民居住安置工程已經開始實施,主要是在我區開元街辦、雷家莊子村駐地以及西寺村駐地範圍內,規劃了兩個居民小區,通過對外招商承建,實施“城中村”改造,逐步建成既滿足農民居住,又滿足企業職工承租的商住小區,600多户農民明年即可住上公寓樓,真正開始了農民變工人、村民變居民的城市化進程。

第二篇:芻議加強失地農民生活保障

依法履行人大職權 切實保護農民權益

——芻議加強失地農民生活保障

土地是農民生活的最基本保障,是農村穩定的基礎。近年來,隨着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大量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徵用,失地農民越來越多。據不完全統計,7年來全國有近億畝耕地被徵用,那些“務農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的“三無農民”已達4000萬。由於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土地,大量農民生活和保障均無着落,如何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解除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憂,保證農民安居樂業,是目前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熱點話題。九三學社2014年進行的一項調查表明,60%多的失地農民生活十分困難;有穩定經濟收入、沒有因失地影響基本生活的只佔30%。這些困難農民多在中年,上要養老,下要扶小,生活非常艱難。在城市化加快的過程中,農民付出了太大的代價,而失地農民得到的補償可謂微乎其微。浙江一項調查表明,農民僅佔被徵土地收益的5%至10%。198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十幾年過去了,當年制定的補償標準已遠低於經濟發展,就是這樣的補償費還常常不能全額發放到農民手中。擁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民,不僅享受不到土地升值所帶來的利益,在失去了集就業、養老、最低生活保障為一體的土地後,不能與城裏人一樣獲得就業機會和社會保障,還要為轉變就業方式、生活方式而付出大量的成本,這讓不少失地農民不滿情緒和逆反心理呈現上升趨勢,對土地徵用採取了抵制態度。這不僅嚴重惡化了幹羣關係,也直接影響了社會穩定的大局。 隨着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及各類基礎設施建設的擴展,今後還得有大量農用地被徵,如果在徵地過程中沒有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失地農民,必然出現舊的問題尚未解決,新的矛盾又大量發生的局面,勢必影響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黨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指出:“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建設農業現代化,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大任務”。我國的基本國情是,70%人口在農村,農村有3000萬貧困人口。如果不能充分實現農民利益,全面小康的目標就難以實現。保護農民權益問題是關係我國改革發展穩定全局的關鍵。人大及其常委會是代表人民行使權力的國家權力機關,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中,如何認真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精神,依法履行人大職權,切實保護農民權益是一個值得探討的重要課題。本文結合我市實際情況,作一初步探討。

近期內,我們聯合市有關部門對我市失地農民生活保障問題作了比較系統、全面的調查,從調查情況看,當前失地農民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

1、補償標準不一,安置費用偏低

目前,由於政策不一,造成相鄰地區、相同時間、相同面積的土地被不同項目徵用時,補償費差距很大,使被徵地農民無法理解、無法接受。患寡,更患不均,是失地農民的心理寫照,也是導致了眾多上訪、糾紛出現的重要原因。

一是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用地補償標準偏低。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26條的相關規定,我市按照人均耕地0.6畝計算,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之和應為26220元/畝,而近年來的實際補償標準為16080元/畝,一定程度上損害了農民的合法權益。

5、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解決失地農民後顧之憂

關注弱勢羣體,抓緊建立保障機制。農民為國家經濟建設出讓土地,失去了他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類似於城市的下崗職工,同屬於社會的弱勢羣體。應將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機制作為推進富民強市、"兩個率先"進程的一個重要措施,儘快把失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和就業體系。有關部門要把失地農民作為重點對象,納入到創業輔導體系中,在資金支持、人才培訓、項目推薦、信息共享等方面,幫助失地農民搭建創業平台、尋找就業機會。應積極創造條件,主動為失地農民開發就業崗位。在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同時,應充分考慮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大力發展服務業及適合失地農民就業的勞動密集型產業,為他們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

一是政策支持。取消政策限制,對因徵地轉為城鎮居民、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允許、鼓勵其進入城鎮養老保險體系。從徵地補償費中劃出一塊,建立個人帳户,辦理社會養老保險統籌,使他們老有所養,無後顧之憂。

二是資金保障。採用政府、村集體、農民個人三者共同承擔,農民從勞力安置費中拿一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土地補償費中拿一點,政府從土地收益中拿一點的方法,多渠道籌集資金解決失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的資金問題。各級財政應努力調整支出結構,增加社會保障投入,尤其是增加用於失地農民低保的專項資金。

三是就業保障。按照城鎮下崗職工的模式,把失地農民納入再就業保障體系,讓他們享受城鎮下崗職工同等的優惠政策;保證失地農民在找不到工作時,能夠享受到城市下崗失業職工同等的社會援助。

四是對失地農民中的特殊羣體,如未滿18歲的人員、“五保户”、仍為農業户的大、中專學生,要建立相應的社保基金,做好保障工作。對收入過低、經濟困難的人員,要納入城市低收入保障範圍。

作為 省、市、縣三級人大,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也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人大在保障失地農民合法權益方面,負有不可推諉的責任。三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積極主動地把這一問題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要把維護農民羣眾的根本利益,作為人大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把不斷提高農民羣眾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增加農民收入,作為人大工作的根本目的;把是否保護了廣大農民羣眾的根本利益,作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標準。這也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大農業與農村工作中的具體體現和落實。筆者認為,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充分履行職責,保護農民權益,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着手:

1(一篇好範文帶來更多輕鬆:)、人大要把這一問題作為“防震”工程來抓。

失地農民問題,掩蓋着許多不安定、不穩定因素。他們的問題如果不能得到及時處理,這一批農民將不可避免地成為城市化、工業化浪潮中新的困難羣體,將給經濟和社會發展造成新的隱患。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從“防震”的高度,加強對這一問題的監督力度,推動政府制定有力措施,解決積累的矛盾,防止產生新的矛盾。人大要發揮自身優勢,儘快制定《農民權益保障法》。立法是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最主要的工作,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農民應有的合法權益及法律保護措施,這是在保護農民權益問題上的治本之策。因此,有必要儘快制定《農民權益保障法》,督促政府轉變觀念和職能,明確賦予農民以土地權利為核心的財產權利,賦予其平等的社會地位與平等的社會權利,特別要督促政府抓緊建設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網:將土地收益的一部分、土地補償費的大部分,加上一部分財政補貼,用於構築穩定、可靠的社保基金,並建立專門的保障基金賬户,統籌安排,專款專用。

第三篇:芻議加強失地農民生活保障

依法履行人大職權切實保護農民權益

——芻議加強失地農民生活保障

土地是農民生活的最基本保障,是農村穩定的基矗近年來,隨着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大量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徵用,失地農民越來越多。據不完全統計,7年來全國有近億畝耕地被徵用,那些“務農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的“三無農民”已達4000萬。由於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土地,大量農民生活和保障均無着落,如何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解除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憂,保證農民安居樂業,是目前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熱點話題。九三學社2014年進行的一項調查表明,60%多的失地農民生活十分困難;有穩定經濟收入、沒有因失地影響基本生活的只佔30%。這些困難農民多在中年,上要養老,下要扶小,生活非常艱難。在城市化加快的過程中,農民付出了太大的代價,而失地農民得到的補償可謂微乎其微。浙江一項調查表明,農民僅佔被徵土地收益的5%至10%。198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十幾年過去了,當年制定的補償標準已遠低於經濟發展,就是這樣的補償費還常常不能全額發放到農民手中。擁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民,不僅享受不到土地升值所帶來的利益,在失去了集就業、養老、最低生活保障為一體的土地後,不能與城裏人一樣獲得就業機會和社會保障,還要為轉變就業方式、生活方式而付出大量的成本,這讓不少失地農民不滿情緒和逆反心理呈現上升趨勢,對土地徵用採取了抵制態度。這不僅嚴重惡化了幹羣關係,也直接影響了社會穩定的大局。隨着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及各類基礎設施建設的擴展,今後還得有大量農用地被徵,如果在徵地過程中沒有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失地農民,必然出現舊的問題尚未解決,新的矛盾又大量發生的局面,勢必影響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黨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指出:“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建設農業現代化,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大任務”。我國的基本國情是,70%人口在農村,農村有3000萬貧困人口。如果不能充分實現農民利益,全面小康的目標就難以實現。保護農民權益問題是關係我國改革發展穩定全局的關鍵。人大及其常委會是代表人民行使權力的國家權力機關,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中,如何認真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精神,依法履行人大職權,切實保護農民權益是一個值得探討的重要課題。本文結合我市實際情況,作一初步探討。

近期內,我們聯合市有關部門對我市失地農民生活保障問題作了比較系統、全面的調查,從調查情況看,當前失地農民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

1、補償標準不一,安置費用偏低

目前,由於政策不一,造成相鄰地區、相同時間、相同面積的土地被不同項目徵用時,補償費差距很大,使被徵地農民無法理解、無法接受。患寡,更患不均,是失地農民的心理寫照,也是導致了眾多上訪、糾紛出現的重要原因。

一是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用地補償標準偏低。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26條的相關規定,我市按照人均耕地0.6畝計算,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之和應為26220元/畝,而近年來的實際補償標準為16080元/畝,一定程度上損害了農民的合法權益。

二是部分徵地補償費存在拖欠現象。截止2014年8月底,我市共存在拖欠補償費用的用地共12宗,拖欠款1994.88萬元,

三是補償費用分配方式單一。目前羣眾普遍要求補償費用採用一次性到位的方式,實行“分錢到户”,對其他分配方式,農民心存疑慮,拒絕接受,土地換社保的形式阻力較大。一次性補償到位的方式,雖然在短期內能為失地農民帶來一定的生活保障,但從實際狀況看,由於部分羣眾對補償費用的使用不夠科學合理,因而極易造成部分人“一次性拿錢,一輩子沒飯吃”的現象產生,幾年之後,必將成為新的社會負擔。

2、失地農民就業困難,生活水平有所下降

一是失去了最穩定、最基本的生活來源。土地徵用前,農民種田雖然收益不是很好,但是這部分收入穩定,為農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土地徵用後,農民失去了最穩定的經濟來源,對其生活帶來較大沖擊,尤其是對那些以種養業為主、年齡偏大、又沒有進廠的經驗和技能的農民,影響最大,成為失地農民中的弱勢羣體。

二是再就業困難重重。目前,農村有一技之長的農村勞動力大多數早已找到工作,而那些素質低及老弱病殘的勞動力就業難度大。土地徵用前他們難以找到工作,失地後亦然。目前各級政府沒有出台能有效促進失地農民就業的優惠政策,所以農民對徵用土地不是很歡迎。

三是生活成本提高,失地農民進城後生活難以為繼。農民失去土地這個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後,無論願不願意“農轉非”,他們的一切生活都已經城市化了,以往自己種自己吃,而現在大部分生活用品都要到市場去買,因而增加了生活成本。雖然徵地後農民得到補償,但也是杯水車薪,解決不了根本問題。同時由於缺乏創業能力,也只有坐吃山空,進城後生活變得很艱難。

3、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生活存在後顧之憂

市場經濟條件下失地農民從農耕向二、三產業轉移的難度較大,難以實現再就業,但又不能享受下崗職工、失業職工的社會保障以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待遇,成為種田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的“三無羣體”。大部分人員無力參加社會保險,以後的生活就難有保障。因此,在當前整個社會就業壓力增大,社會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情況下,一旦失地,就意味着農民失去了生存的基本保障,尤其是那些素質偏低,年齡偏大,體弱多病的人再就業更是希望渺茫,對今後的生活普遍感到憂心忡忡。部分失地農民生活在城市的邊緣,在就業、子女就學、社會保障等方面又享受不到有關政策的實惠,生計問題會越來越突出,將嚴重影響到城鄉社會穩定和農村經濟發展。雖然我市相關部門經過認真細緻的調

,做好保障工作。對收入過低、經濟困難的人員,要納入城市低收入保障範圍。

作為盛市、縣三級人大,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也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人大在保障失地農民合法權益方面,負有不可推諉的責任。三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積極主動地把這一問題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要把維護農民羣眾的根本利益,作為人大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把不斷提高農民羣眾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增加農民收入,作為人大工作的根本目的;把是否保護了廣大農民羣眾的根本利益,作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標準。這也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大農業與農村工作中的具體體現和落實。筆者認為,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充分履行職責,保護農民權益,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着手:

1、人大要把這一問題作為“防震”工程來抓。

失地農民問題,掩蓋着許多不安定、不穩定因素。他們的問題如果不能得到及時處理,這一批農民將不可避免地成為城市化、工業化浪潮中新的困難羣體,將給經濟和社會發展造成新的隱患。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從“防震”的高度,加強對這一問題的監督力度,推動政府制定有力措施,解決積累的矛盾,防止產生新的矛盾。人大要發揮自身優勢,儘快制定《農民權益保障法》。立法是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最主要的工作,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農民應有的合法權益及法律保護措施,這是在保護農民權益問題上的治本之策。因此,有必要儘快制定《農民權益保障法》,督促政府轉變觀念和職能,明確賦予農民以土地權利為核心的財產權利,賦予其平等的社會地位與平等的社會權利,特別要督促政府抓緊建設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網:將土地收益的一部分、土地補償費的大部分,加上一部分財政補貼,用於構築穩定、可靠的社保基金,並建立專門的保障基金賬户,統籌安排,專款專用。

2、人大要把這一問題作為“富民”工程來抓。

毋庸諱言,徵地、用地過程中產生的這些矛盾和困難,不是農民造成的,更不是農民的“無理取鬧”,而是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徵地用地的過程中,侵害了農民利益,有的地方甚至是層層盤剝農民的合法權益,形成部分失地農民“生產無地,生計無方,生活無着”。這種剝奪性的土地開發,不管從哪個方面講,都是有悖於黨的宗旨和“三個代表”的要求,也違背了我們黨發展經濟的初衷。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指出:要“依法保障農民對土地承包經營的各項權利”,要“按照保障農民權益、控制徵地規模的原則,改革徵地制度,完善徵地程序”。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從代表最廣大的人民羣眾的根本利益出發,按照三中全會的要求以及十六屆四中全會建設和諧社會的精神出發,監督和審查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徵地、補償行為,督促本級政府採取得力措施,保證本行政區域因徵地而失去土地的農民,其生活水平不下降,其經濟來源比原來寬泛和穩定。

3、人大要對已往的徵地工作進行一次綜合檢查。

珍惜和保護土地,是一項基本國策。監督法律的實施,是各級人大的職責。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加強執法監督,保證《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得到切實有效的施行。十六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鑑於目前徵地、用地如此混亂的局面,各級人大有必要開展一次土地綜合執法檢查,內容包括:徵用土地是否合法?土地的市場化運作是否規範?對農民的徵用補償金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圍而不用的土地?是否存在“開而不發”的工業園區?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嚴重問題,人大要督促本級政府抓緊解決。堅決糾正亂佔濫用耕地,違法轉讓農村土地,隨意破壞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強行剝奪農民合法權益,造成農民失地又失業,嚴重損害農民利益和國家利益的行為。要通過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做好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徵用農村集體土地,嚴格按照法定標準給予農民合理補償,嚴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徵地補償費用。二是要千方百計為失地農民提供就業崗位。防止出現“要地不要人”、一次性“了斷”的做法,在徵地的同時,就要考慮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妥善安置失地農民。三是要全面構建失地農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機制,設立失地農民保障基金,以切實保護農民權益。

4、人大及其常委會要積極運用重大事項決定權。

目前土地徵用矛盾較大,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較多,地方人大有必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就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問題,作出具有國家意志力和強制力的決議、決定。省及有地方立法權的城市,要抓緊啟動這個問題的立法程序,使得這項重要工作,納入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視野之內,納入依法辦事的軌道之上,納入“三個代表”的統領之中,真正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篇:芻議加強失地農民生活保障

依法履行人大職權 切實保護農民權益——芻議加強失地農民生活保障土地是農民生活的最基本保障,是農村穩定的基礎。近年來,隨着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大量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徵用,失地農民越來越多。據不完全統計,7年來全國有近億畝耕地被徵用,那些“務農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的“三無農民”已達4000萬。由於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土地,大量農民生活和保障均無着落,如何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解除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憂,保證農民安居樂業,是目前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熱點話題。九三學社2014年進行的一項調查表明,60%多的失地農民生活十分困難;有穩定經濟收入、沒有因失地影響基本生活的只佔30%。這些困難農民多在中年,上要養老,下要扶小,生活非常艱難。在城市化加快的過程中,農民付出了太大的代價,而失地農民得到的補償可謂微乎其微。浙江一項調查表明,農民僅佔被徵土地收益的5%至10%。198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十幾年過去了,當年制定的補償標準已遠低於經濟發展,就是這樣的補償費還常常不能全額發放到農民手中。擁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民,不僅享受不到土地升值所帶來的利益,在失去了集就業、養老、最低生活保障為一體的土地後,不能與城裏人一樣獲得就業機會和社會保障,還要為轉變就業方式、生活方式而付出大量的成本,這讓不少失地農民不滿情緒和逆反心理呈現上升趨勢,對土地徵用採取了抵制態度。這不僅嚴重惡化了幹羣關係,也直接影響了社會穩定的大局。 隨着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及各類基礎設施建設的擴展,今後還得有大量農用地被徵,如果在徵地過程中沒有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失地農民,必然出現舊的問題尚未解決,新的矛盾又大量發生的局面,勢必影響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黨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指出:“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建設農業現代化,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大任務”。我國的基本國情是,70%人口在農村,農村有3000萬貧困人口。如果不能充分實現農民利益,全面小康的目標就難以實現。保護農民權益問題是關係我國改革發展穩定全局的關鍵。人大及其常委會是代表人民行使權力的國家權力機關,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中,如何認真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精神,依法履行人大職權,切實保護農民權益是一個值得探討的重要課題。本文結合我市實際情況,作一初步探討。近期內,我們聯合市有關部門對我市失地農民生活保障問題作了比較系統、全面的調查,從調查情況看,當前失地農民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 1、補償標準不一,安置費用偏低 目前,由於政策不一,造成相鄰地區、相同時間、相同面積的土地被不同項目徵用時,補償費差距很大,使被徵地農民無法理解、無法接受。患寡,更患不均,是失地農民的心理寫照,也是導致了眾多上訪、糾紛出現的重要原因。 一是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用地補償標準偏低。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26條的相關規定,我市按照人均耕地0.6畝計算,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之和應為26220元/畝,而近年來的實際補償標準為16080元/畝,一定程度上損害了農民的合法權益。 二是部分徵地補償費存在拖欠現象。截止2014年8月底,我市共存在拖欠補償費用的用地共12宗,拖欠款1994.88萬元, 三是補償費用分配方式單一。目前羣眾普遍要求補償費用採用一次性到位的方式,實行“分錢到户”,對其他分配方式,農民心存疑慮,拒絕接受,土地換社保的形式阻力較大。一次性補償到位的方式,雖然在短期內能為失地農民帶來一定的生活保障,但從實際狀況看,由於部分羣眾對補償費用的使用不夠科學合理,因而極易造成部分人“一次性拿錢,一輩子沒飯吃”的現象產生,幾年之後,必將成為新的社會負擔。 2、失地農民就業困難,生活水平有所下降 一是失去了最穩定、最基本的生活來源。土地徵用前,農民種田雖然收益不是很好,但是這部分收入穩定,為農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土地徵用後,農民失去了最穩定的經濟來源,對其生活帶來較大沖擊,尤其是對那些以種養業為主、年齡偏大、又沒有進廠的經驗和技能的農民,影響最大,成為失地農民中的弱勢羣體。 二是再就業困難重重。目前,農村有一技之長的農村勞動力大多數早已找到工作,而那些素質低及老弱病殘的勞動力就業難度大。土地徵用前他們難以找到工作,失地後亦然。目前各級政府沒有出台能有效促進失地農民就業的優惠政策,所以農民對徵用土地不是很歡迎。 三是生活成本提高,失地農民進城後生活難以為繼。農民失去土地這個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後,無論願不願意“農轉非”,他們的一切生活都已經城市化了,以往自己種自己吃,而現在大部分生活用品都要到市場去買,因而增加了生活成本。雖然徵地後農民得到補償,但也是杯水車薪,解決不了根本問題。同時由於缺乏創業能力,也只有坐吃山空,進城後生活變得很艱難。 3、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生活存在後顧之憂市場經濟條件下失地農民從農耕向二、三產業轉移的難度較大,難以實現再就業,但又不能享受下崗職工、失業職工的社會保障以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待遇,成為種田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的“三無羣體”。大部分人員無力參加社會保險,以後的生活就難有保障。因此,在當前整個社會就業壓力增大,社會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情況下,一旦失地,就意味着農民失去了生存的基本保障,尤其是那些素質偏低,年齡偏大,體弱多病的人再就業更是希望渺茫,對今後的生活普遍感到憂心忡忡。部分失地農民生活在城市的邊緣,在就業、子女就學、社會保障等方面又享受不到有關政策的實惠,生計問題會越來越突出,將嚴重影響到城鄉社會穩定和農村經濟發展。雖然我市相關部門經過認真細緻的調查

第五篇:失地農民生活保障預案

失地農民生活保障預案

【案由】關於儘快解決失地農民生活保障問題的建議案

【類別】農林

【提案人】謝濤、汪穎、劉偉

【主題詞】徵地 農民 社會保障

【內容】

近幾年,全國各地城市老城區的拓展,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興建,綠化及交通等基礎設施也逐漸建立起來了,農民也因此住上了新房,而且住宿環境也大大的改善了,特別是在交通問題也得到了一定的解決。這本來是值得高興的事,可為什麼會出現羣體上訪事件呢?難道是因為他們“不知足、貪得無厭、想要更多嗎”?

答案是否。這是由於全國各地城市老城區的拓展,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興建,綠化及交通等基礎設施和鄉鎮企業佔地,大片的良田被徵佔。據不完全統計,全國有近億畝的耕地被徵用,“務農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的“三無農民”多達幾千萬人。自去年以來,農民因徵地引發的羣體上訪事件呈激增之勢,已佔農民上訪件數的70%左右,而且此類上訪具有明顯的羣體性、組織性、對抗性和持久性,引起了社會的極大關注。部分失地農民的不滿情緒和逆反心理呈上升趨勢,不僅不斷引發新的社會矛盾,也直接影響了社會穩定的大局,成為一些大中城市最棘手的難題之一。

由於失去土地,大量農民的就業及社會保障無着落,切身利益被嚴重侵犯。據調查,失地農民中,經濟收入豐厚,生活水平較失地前提高的不足10%;有穩定經濟收入,沒有因失地影響基本生活的佔30%;而佔60%的失地農民因經濟收入無來源,生活處於十分困難的境地。困難農民大多年齡在四、五十歲以上,其子女生活也不富裕,所在的集體經濟實力又相對薄弱,使他們成為工作無職業,經濟無來源,生活無保障的“三無人員”。基層幹部也反映:“在推進城市化過程申,農民付出了巨大的代價,各級政府如再不注意解決他們的問題,我們在下邊做工作會壓力越來越大。失地農民生活保障問題解決不好,穩定就是一句空話。”

而這些現象的產生最主要還是因為:在推進城市化進程中,農民失去了集就業、養老、最低生活保障為一體的土地後,不能與城裏人一樣獲得就業機會和社會保障。造成失地農民現狀的原因極其複雜,既有現行徵地制度上的弊端,又有現行土地制度的缺陷,政府的逆向操作也加劇了矛盾的激化。徵地制度的不完善主要表現在國家徵用土地時,沒有將公益性徵地和商業性徵地嚴格加以區分。由此造成一些地方在商業性徵地過程中,以“公共利益”名義

濫用行政權力,導致了徵地規模和標準的隨意性和混亂。徵地制度的最大缺陷是補償過低。政府以低價徵用的土地,以高於徵用價十幾倍甚至幾十倍的價格售給開發商。還有一些地方政府為了追求政績,吸引外資,實行零地租出讓,每畝土地只給農民幾千元補償費。事實上,徵用土地過程已成為地方政府、企業、集體和農民為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所進行的一場刺刀見紅的慘烈廝殺。其結果是地方政府和企業獲利最多,集體居20%至30%,企業佔40%至50%,村級組織佔25%至30%,農民僅佔5%至10%,其中農民受益最少。

建立在這些原因基礎上,比較籠統的提出幾點建議及解決方法:

第一,要重新認識土地是農民神聖不可侵犯的財產,進一步增強保護農民利益的意識。土地是農民的生存之本,推行城市化絕不能以犧牲農民的利益為代價。在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過程中,應儘快改變計劃經濟時代的行政徵地方式,並儘快制訂詳細且有可操作性的徵地規章,規範各級政府行為,約束公共權力,引入市場機制,讓農民直接參與土地交易全過程,以保證他們對土地的使用權、處置權等得到充分尊重,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要儘快完善土地徵用補償機制,提高補償費標準,並嚴格監管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失地農民對政府的不滿,主要體現在所獲得的土地補償款難以維持其長期的生計。為了改變這種狀況,必須修改徵地補償水平,大幅度提高現行徵地三項補償費標準,並把人頭留給農民。徵地費要設立專户,專款專用,收支情況要公開。要責成審計部門每年定期審計徵地補償費使用情況,並就徵地有關事項舉行聽證會,及時糾正和打擊地方政府及村級幹部的違紀違法行為;

第三,要不斷完善安置辦法,提高失地農民的就業率,為他們建立穩妥的社會保障體系。失地農民,尤其是年齡較大的失地農民缺少職業技能,在激烈競爭的勞動力市場中毫無優勢,導致一些地區的失地農民失業率高達50%至60%。成為城市申新的貧民階層。為了改變這種狀況,國家應儘快出台安置失地農民就業的更優惠政策,尤其要加大對他們的職業技能培訓力度。要推行土地換社保的辦法,將失地農民全部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凡新發生的土地安置補償費不再直接支付給被徵地村集體及農民個人,而由用地單位一次性將款項注入勞動保障部門設置的“安置費”專户,封閉運行,專門用於支付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障統籌費。第四,要不斷髮展和壯大集體經濟,不斷提高失地農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在確保失地農民生活保障的同時,必須通過發展和壯大集體經濟,增加農民的收入。國家應從徵地中拿出10%左右的“三通一平”建設用地,留給被徵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二、三產業,這樣

不僅可為失地農民創造就業崗位,也可用獲得的利潤返還給失地農民。要大力鼓勵集體經濟組織盤活資產,參與土地開發,允許村集體和農民以土地使用權做為資產,與投資方聯合成立股份合作公司,共同開發,實行土地入股,按股分紅。並每年支付土地合作的回報,使失地農民從土地中獲取永久的收益權:

第五,要進一步加強對失地農民的就業、生活及杜保的組織領導,整合各方面力量,真正為失地農民辦實事。全面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生活及社會保障問題,既是一個新事物,又是一個極其複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到農業、土地、計劃、開發辦、勞動、城建、財政、民政、教育、衞生等諸多部門。為避免政出多門,應建立一元化的權威機構統管此項工作。中央及省、市、區政府可建立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主要負責出台土地徵用規模、程序和補償機制等方面的政策,並推廣各地的經驗;市、縣級政府領導小組主要出台具體實施辦法。為儘快取得經驗,使各項政策真正具有可操作性,可考慮在一些地方設立試驗區,先行試點,總結經驗,以便全面鋪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