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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教師請假制度_幼兒園教師請假制度【新版多篇】

欄目: 請假條 / 發佈於: / 人氣:2.51W

幼兒園教師請假制度_幼兒園教師請假制度【新版多篇】

幼兒園教師請假制度 篇一

為進一步深化園內管理體制改革,健全幼兒園紀律制度,加強對教職工管理,完善有關規章制度,保證幼兒園正常的教學秩序,形成良好的教風,提高辦學質量。結合我園實際情況,特制定我園教職工請假制度。

第一章 請假手續第一條 請假手續和批准權限。

教職工凡是需要請假者,原則上必須事先按規定程序提出申請,明確請假類別。1天以上(包括1天)3天以內向副園長請假, 3天以上(包括3天)向園長請假,經以上領導同意後方可辦理工作移接手續離校。如有特殊情況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的,可由家屬用電話或委託他人在第一時間內代為請假,否則視為曠工。

第二章 病 假第二條 醫療單位的有效證明。

病假三天及以上者必須出具醫院的醫療證明等有效證明。

第三條 病假工資1、凡出現病假超出工齡對應期限者,不享受全勤獎。

2、一次病假累計五天以內(含五天),每天扣除30元。

3、病假5天以上半月以內,按半月扣除相應的績效獎金、年終考核獎等獎項。

3、病假半月以上1個月以內,按全月扣除相應的'績效獎金、年終考核獎等獎項。

4、連續病假超過1個月,按教育局的有關規定發放工資、獎金等。

第四條 病癒復工後不久又休病假的時間計算。

復工後不滿1個月又休病假者,除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養外,其復工前後的病休時間連續計算。患傳染病、精神類疾病者復工時須持相關醫院治癒證明。

第三章 事 假第五條 教職工因事請假,每人每年事假一般累計不超過15天。

第六條 事假工資及課務1、凡出現事假超出工齡對應期限者,不享受全勤獎。

3、事假累計三天以內(含3天),按半月扣除相應的績效獎金、年終考核獎等獎項以及每天50元。

4、事假累計十五天以內(含十五天),按半月扣除相應的績效獎金、年終考核獎等獎項以及每天100元。

5、事假累計超過規定天數,按教育局有關規定處理(或園務會議定奪)。

第四章 產 假[pre]第七條 女職工產假時間根據上級有關規定進行:順產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後休息75天); 難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妊娠三個月以內自然流產或宮外孕者產假30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產假42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上自然流產產假90天;男職工的配偶晚育陪產假:順產5天 ,難產10天。[/pre]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按在職發給工資,不發考核工資。

第五章 哺乳假第九條 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嬰兒在哺乳期內,每天安排一次,每次1小時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哺乳時間要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因特殊原因,女職工可請哺乳假,但須經縣教育局同意,出示相應的書面證明。

第十條 經批准同意休哺乳假的女職工,休假期間工資按照教育局有關規定發放。

第六章 婚 假第十一條 婚假假期為7天,遇寒暑假、雙休日假期不順延。婚假期間,工資及津貼按在職發給。

第七章 喪 假第十二條 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的,可給予喪假3天,教職工雙方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的,可給予喪假1天。

第十三條 喪假期間,工資及津貼按在職發給,路途費自理。

第八章 附 則第十四條 幾種特殊情況的處理:

1、無正當理由未辦理請假手續而不到崗位工作者,未到崗時間按曠工處理。

2、若在尚未批准前而不到崗位工作者,未到崗時間按曠工處理。

3、假期滿未續假或續假未經批准而不到崗位工作者,自批准的假期期滿至未到崗時間按曠工處理。

4、查明請假理由是為欺騙組織而編造的,自請假之日至查實之日按曠工處理。

5、職工在休假期間去外單位從事第二職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請假之日至查實之日按曠工處理。

6、不服從組織調動、拒不到新崗位工作的,自拒絕之日起按曠工處理;無理拖延超過報到日期者,超過的時間至到崗時間按曠工處理。

第十五條 凡曠工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1、當月曠工1天者(不滿1天按1天計),扣發全勤獎、當月一切獎金,年終考核末等。

2、當月曠工2~5天者,扣發全勤獎、當月一切獎金及相應年終獎,年終考核定為基本合格。

3、當月曠工5天以上不滿10天者,扣發全勤獎、當月一切獎金及相應年終獎,視情節輕重和造成的不良後果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考核不合格等處分。

4、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0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20個工作日者,扣發工資和一切津貼、補貼,並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六條 上述的休假時間, 凡未作特殊説明的,均包括寒暑假、雙休假和法定假日在內。

第十七條 本制度在全體教師大會上經全體教師商議討論定奪後生效,於2010年第二學期執行。以前有與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執行。當本制度與上級有關精神不一致時,以上級文件精神為準。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象山春暉幼兒園園長室負責解釋。

幼兒園教師請假制度 篇二

1、病假事假一律提前書面請假,單位同意後方可休假,突發事件則及時説明。如與單位重大活動或者實際情況衝突,則以大局為重。

2、病假在一週之內,所在單位審批,超過一週提出書面申請,由鎮教管辦審批。病假超過兩週的,由市教育局審批。

3、公辦教職工病假時間超過六個月不參加考核。從第七個月起地方補貼不發。正常恢復上班後再發。

二、請假出勤獎扣發説明:

1、事假每月2天之內,病假每月3天之內課務自行調代,病假一天扣10元。事假一天扣20元。如經本人申請,幼兒園同意安排代課,病假扣20元,事假扣40元。

2、病假3天以上,事假每月3天或以上,課務自行調代,病假一天扣15元。事假一天扣30元。如經本人申請,幼兒園同意安排代課,病假扣25元,事假扣45元。

3、教師中途有事外出,須填寫外出申請。每月4次,每次40分鐘。每次超過40分鐘,作事假半天處理。

4、教師遲到早退一次半小時以內扣2元,半小時以上1小時以內扣4元,超過1小時作事假半天處理。每月遲到早退不超過3次,超過三次,每超一次,作事假1天處理。如上班途中遇特殊原因,需及時電話聯繫園領導。

三、幼兒園准假規定:

1、婚假:符合法定結婚年齡(女年滿20週歲):3天。憑結婚證請假。

2、產假:順產:90天,剖腹產:90+15天。憑生育證請假。違反計劃生育規定小產或生產的按照事假論處。並自行給付代課金。

3、教師選擇有效節育措施(上環)懷孕:原則上享受15天產假,沒有選擇有效節育措施及有效節育時間(正常生產3個月以內、剖腹產6個月以內)而懷孕的病假論處。戴環假2天。

4、喪假:直系親屬:3天,隔代:1天。(僅限於:外公外婆、爺爺奶奶及配偶的外公外婆、爺爺奶奶。)其它的以事假論處。

5、有子女哺乳期(8個月以內),上下午可安排半小時餵奶或兩次並作一次。(必須在做好班級工作的情況下自己抽空閒時間。)

四:特別説明

以上幼兒園准假規定必須由教職工提出書面申請,園領導根據幼兒園工作情況批准後才能生效。如果沒有請假或請假未批准自行休假,作曠工處理。曠工一天,扣除當月全額出勤獎並記入學期考核。

以上准假規定均屬連續計算,並且不扣除其它法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