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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法律論文通用多篇

欄目: 法律論文 / 發佈於: / 人氣:3.18W

學生法律論文通用多篇

大學生法律論文 篇一

[關鍵詞]大學生就業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

一、大學生就業過程中常見問題

1.就業平等權得不到保障,歧視現象嚴重

眾所周知,勞資雙方地位上的不平等,使勞動者明顯處於弱勢。就勞動關係自身特點而言,其具有從屬性。勞動關係雖然是依據平等的關係建立起來的,但一旦建立,勞動者即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雙方形成隸屬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具有管理權。這種從屬性的關係使勞動關係脱離民事關係。因此,無論在勞動力市場整體還是在微觀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處於不平等的狀態。特別是女大學生就業因勞動力市場上的性別歧視問題,就更是困難重重。

導致就業歧視現象在我國大學生就業市場中氾濫,使大學生就業平等權受到嚴重侵害的原因有很多。例如,近年來高校擴招而導致大學生就業市場的供大於求、地方政府和部門就業政策的缺失、用人單位的效益至上觀念和不理性的用人理念,大學人才培養存在問題等等,但是,從根本上講,其主要根源是法律規制的不足。

2.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簽訂,侵害大學生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的訂立是勞動合同制度的核心,事關勞動合同者權益保護。因此,《勞動法》第16條、19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但用人單位受降低用工成本的利益驅動,為逃避繳納社會保險和解僱成本的法律責任,規避勞動合同的簽訂。由於缺少書面勞動合同,在爭議處理時,勞動者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此外,有用人單位以就業協議簽訂代替勞動合同簽訂,規避自身責任。事實上,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性質截然不同,就業協議僅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達成的用人單位同意接收畢業生的承諾,並不涉及勞動合同的具體條款,其效力始於簽訂之日,終於學生到工作崗位報到之時。顯然,就業協議不能取代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才是真正就業的法律體現。否則,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就容易受到侵害。

3.大學生實習期間工傷難於認定

在大學生實習期間,一旦出現工傷,如何進行事後救濟,以及如何通過法律手段對大學生合法利益進行有效的保護已成為專家學者們關注的熱點。大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到人身意外傷害,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然而,我國法律對在校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關係還沒有專門的規定。在勞動部印發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嚴格意義上不存在勞動關係,因此不能適用《勞動法》,不能通過工傷賠償獲得救濟。實習生也不具有工傷保險賠償的主體資格,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二、大學生就業權利法律保障及完善

1.完善《就業促進法》,保障平等就業權

《中華人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的實施,應該説是就業受歧視的勞動者的福音。它採取多項措施促進勞動者平等就業,無疑是勞動者平等就業的新的權利保障書。然而,由於《就業促進法》不是專門的反就業歧視立法,故對就業歧視的一些專門性問題未作規定或規定不足。例如,未對就業歧視進行明確的界定,對就業歧視的列舉,雖然之後加了“等”字,但列舉範圍仍未涵蓋常見的就業歧視,尤其是常見的乙肝病毒攜帶者遭受歧視等問題。另外,行政執法不足,《就業促進法》出台之後,該法雖然規定建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但是似乎仍未明確這種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處理就業歧視的職責,也未明確在這種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中建立處理就業歧視的專門機構,更未規定監督就業歧視的專門機構。在《就業促進法》出台之後,雖然規定了受歧視者可向法院提訟,但對用人單位實施就業歧視的法律責任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等都未作專門具體的規定。這些仍然會給處理就業歧視的司法實踐帶來不便。

2.嚴格遵守《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

法律,尤其是《勞動合同法》,為防止企業濫用,對企業在試用期內單方解除勞動權的行為,對其單方解除權的行使,作了種種限制性的規定:(1)限制了試用期的約定次數,即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1次試用期,不得重複約定。(2)規定了試用期的勞動報酬,即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此外,由於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用人單位應該為勞動者購買相應的社會保險。(3)規定了試用期的具體期限。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4)《勞動合同法》規定了試用期內勞動合同解除條件。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定情形。

3.修訂《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大學生實習期間安全

實習生與企業之間應該是一種勞務關係,應適用民事法律,按一般民事侵權來處理。但鑑於目前畢業生實習的情況增多,要更加有效的保護大學生利益,我國應該修訂《工傷保險條例》,把實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的事故納入工傷保險體制。這樣,既維護了學生的權益,也為學校和實習單位分擔了風險。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有利於消除企業的顧慮,調動他們接受實習學生的積極性,為深入進行的高等教育改革創造寬鬆的社會環境,為人才培養提供更好的法律保護。

在大學生就業過程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法律對大學生就業的保障作用,不僅僅體現為事後的救濟,更多的是要事前預防。因此,我們呼籲相關部門儘快完善法律條款,儘可能為大學生就業創造寬鬆的環境;同時,高校要加大對勞動保障法律知識的宣講力度,督促大學生學習和掌握相關法律知識,以減少法律糾紛的發生,及對大學生利益的損害,更加有效地保護大學生的合法利益。

參考文獻:

大學生法律論文 篇二

(一)學生對法律的學習積極性不夠

高校的教學任務較重,所以除了法律專業的學生,大部分同學接觸到的普法活動還是比較少的,基本上都是靠一門《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來對學生進行法律教育,但是這門課程在許多高校都是公共課,對學生的要求不高,所以,很多同學就不重視這門課的學習,也就沒有了主動學習法律的積極性,甚至很多同學只是為了考試而對書上的內容死記硬背,這樣的學習,會讓學生產生法律學習是很枯燥的錯誤想法。

(二)法律意識淡薄

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一樣重要,一個好的法律意識能使一個人積極守法。而現在許多的大學生法律意識都十分淡薄,經常分不清道德準則和法律的界限,對一些違法事情卻站在道德的角度去分析,對一些需要公平公正處理的事情會帶有私人感情,這些都是學生對法律的認識不夠,法律意識淡薄的表現。

(三)不懂得利用法律維權

其實對一個人的法律教育是一個漫長的、困難的過程,而在高等教育階段,想要培養出一個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同樣優秀的人才更是難上加難。就像前文所説,一門思修公共課就作為整個大學階段的法律教育是不夠的,如果都以應付考試的態度來對待這門課,那麼這門課的存在沒有任何意義。也就是説,一旦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很多人都不知道這是違法的,應該通過法律手段來維權,不會把學到的法律知識運用於實踐,這樣的教育是失敗的。

(四)法律意識淡薄

甚至可能導致犯罪很多學生法律意識淡薄到分不清犯罪和不道德行為的區別,這導致了近年來大學生的犯罪率越來越高。對大學生犯罪的研究表明,原因各種各樣,可能是因為貧富差距,可能因為日常小事的矛盾、感情破裂、極端主義、報復心理,等等,但這些原因,歸根結底還是由於學生的法律意識淡薄,對法律的嚴肅和不可侵犯性認識不夠,連一些行為能不能做都不清楚。

二、對高校的法律教育進行改革

從而培養出學生優秀的法律意識對高校的法律教育進行改革是培養學生法律意識的一個主要途徑,改革主要是針對法律教學方面,首先是對思修這門課的重要程度進行大幅提升,對教學內容也要進行改革,不再以枯燥的法律條文作為上課的主要內容,而是把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當成主要教學目標,對一些死的法律條文,可以當做課外讀物。這樣的改革會使得課程更加精煉,使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提高。

(一)學校應營造良好的法律教學氛圍

高校應和國家保持步調一致,每個學校都應有自己的規章制度去要求學生遵守,如果學生違反了相關制度,就應該根據規章做出適當的處罰,不能因人而異而讓學生產生法律可以講人情這一錯覺。當然,這些法律法規一定是科學合理的,這樣就能在校園裏營造出一種良好的法律氛圍,讓學生感受到法律就在身邊,慢慢提高法律意識,對學生日後走上社會起到巨大作用。

(二)加大法律的宣傳工作的力度

法律的宣傳工作是很重要的,可以定期進行法律知識講座,在高校建立法律援助中心,違法情景演練等,這些能把枯燥的上課內容形象生動地表現在學生的面前,使學生對其有了更深的理解。

(三)舉辦心理教育活動

前文説到大學生犯罪的種種表現其實歸根結底都是因為法律意識淡薄,導致其內心發展有些扭曲,除了上課之外,法律意識的培養還可以通過心理諮詢、心理教育等活動,使學生對許多心理知識有了瞭解,對法律的認識也就提高了。大學生是祖國未來發展中的中堅力量,他們擔負着社會主義建設的偉大使命,擁有良好的法律意識是一個大學生必備的素質。只有同時擁有優秀的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的人才,才能真正為祖國的建設做出巨大貢獻。由此可見,大學對學生的法律意識的培養和教育是十分重要而且不可缺少的。

學生法律論文範文 篇三

大學生在就業實習期間的法律身份如何確定呢?能否看作是勞動者?在我國法學理論界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是“大學生實習期間勞動者地位否定説”,即認為大學生在就業實習期間不是適格的勞動者。因為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實習生與單位之間不成立實質的勞動關係,而只是一種勞務關係。一方面,在實習期間的身份仍然是學生,其與接收實習生的單位都沒有簽訂正式勞動關係的意圖。對於參加就業實習的學生來説,他們的參加實習目的是為了鞏固自己的所學知識和積累實踐經驗而沒在乎是否有勞動者身份;另一方面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實習生顯然不能同正式員工相提並論,他們在很多方面和正式員工有着根本的差別,比如實習生在實習單位受到的待遇與正式員工有很大的區別,待遇很少有的甚至沒有工資,反之,實習學生或者實習學生所在的學校一般還要向實習單位繳納一定的實習費用。用人單位只是為學生提供一個參加實踐的機會,這一過程很難有簽訂勞動合同,建立正式勞動關係的意思可能。另外一種觀點是“就業實習生勞動者地位肯定説”,即認為大學生在就業實習期間是適格的勞動者。因為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實習生在實習期間付出了勞動,且已經超過十六週歲,其主體是適格的。我國憲法規定我國公民享有勞動權,而我國勞動法也沒有明確排除大院校畢業生在就業實習期間的勞動權,因此大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屬於適格的勞動者,理應收到勞動法的保護。大學生實習種類繁多,比如教學實習,這種實習是理論教學的延伸,實習目的是為了幫助學生鞏固課堂教學所學的理論知識,鍛鍊技能。這種實習的學生明顯不是勞動者。但是,本文所講的就業實習生理應列入勞動者範疇,主要理由如下:

1、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具有勞動權,只要具有勞動權利和可以承擔勞動義務的公民就有勞動權。實際上就業實習生已經承擔勞動義務,雖然形式上他們的檔案還由其所在學校管理,這只是暫時的現象,不能作為排除其勞動者身份的理由。

2、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將大學生排除在勞動法保護的範疇之外,但是,現在社會普遍不承認實習生勞動法保護的主體資格,主要依據是1995年原勞動部頒佈的《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的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通過對該條文進行分析,該條並沒有排除實習生的勞動法主體資格。首先,該條文只是説在校學習的大學生利用課餘實踐去勤工助學不能算作是就業。因此,應該明確區分大學生哪種實習屬於該條文規定的不視為就業的情況,哪些是不屬於該條文規定的情形。其次“就業”與“建立勞動關係”並不是相同的概念。如果就業的話就一定有建立勞動關係但是建立勞動關係並不一定意味着就業。這正恰恰説明勞動法並沒有將實習生排除在保護範圍之外。

3、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適格的勞動者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具有適格的年齡,即已經年滿十六週歲,事實上大學生的年齡一般都是在十六週歲以上的;二是具有勞動能力,既然在就業實習中實習生已經和實習單位達成了就業意向,説明了單位已經初步認可了實習生的勞動能力。這就説明實學生是具備勞動能力的。

4、本文所涉及的就業實習是學生的自發行為,在與單位達成就業意向後正式參加工作,只是因為單位規定需要經過一些條件諸如拿到畢業證等條件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業實習的學生的實習目的就是就業,他們在單位中往往做和正式員工一樣的工作,雖然因為其工作經驗的欠缺,有時會在業績上不如正式員工,但是這也不能成為排除其勞動者身份的理由。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就業實習其實在某種情況下已經成為可以視為就業,因為他們已經與單位之間已經形成實質的勞動關係,雖然因為單位要求或者其他原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並不影響其具有勞動者身份。

二、大學生就業實習期間的法律關係

依前文所述大學生在就業實習中是適格的勞動者,已經視為與實習單位確定了勞動關係,受到實習單位的管理,同時,因其學生身份仍受到學校管理,因此,在就業實習中產生多重法律關係,即實習生和學校之間的法律關係,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法律關係以及學校和實習單位之間的法律關係等。

(一)就業實習生與實習單位的法律關係在就業實習中,大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法律關係究竟是屬於什麼關係呢?筆者認為他們之間已經形成實質性的勞動關係,儘管因單位某些內部規定暫時沒有與之簽訂勞動合同。畢業生參加就業實習的目的是留在實習單位工作,而且已經與工作單位達成了就業意向。在實際工作勞動過程中,就業實習生作為適格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自履行了勞動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形式上的欠缺並不能影響雙方勞動關係的存在。實習單位也是按照單位正式員工的標準要求和管理就業實習生的,可以説,就業實習生除了因沒有拿到畢業證而沒有與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外,其他方面與正式員工一樣。所以,就業實習生與工作單位已經形成事實上的勞動法律關係。

(二)學校與就業實習單位的法律關係在就業實習中,實習單位和學校是兩個獨立的法人,雙方並沒有直接的法律關係。在特殊情況下,二者是通過畢業生這個中介產生法律關係,例如,就業實習中畢業生因發生工傷事故受到人身傷害時,單位和學校則需要根據事故的性質、責任的劃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大學生法律論文 篇四

Abstract: Construction of a society ruled by laws requires citizens to have basic legal knowledge, and general belief of citizens on laws is the first step to build a society ruled by laws. There should be differences between legal science specialized students and non-legal science specialized students on teaching methods of legal science. This paper firstly expounds briefly on non-legal specialized students and non-legal specialized education, and then focuses on analysis of the prominent problems and solutions of non-legal students in receiving legal education.

關鍵詞: 非法律專業;法律課程;教學方法

Key words: non-legal professional; law courses; teaching methods

中圖分類號:G42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0)32-0278-01

1非法學(律)專業學生和非法學(律)專業法律教育

1.1 範圍的界定非法學(律)專業學生是指其學習的專業不是法學(律)的學生。相對於那些以法學(律)作為自己專業的學生而言,該部分學生的法律課程學習可以界定為非法學(律)專業法律教育。

1.2 學習法律的重要性對於學習法律,不單單是要求法學(律)專業的學生要學習,更寬泛意義上講,是我們每個人應該學習一些基本法律知識。唯有如此,我們才能知道應該擁有那些權利,並且在權利受到侵害時候才知道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權利。在高校學生中對於那些雖然其所修專業不是法學(律)的學生進行法律教育是非常必要的。特別是有些專業和相關法律知識緊密相連,如果對相關法律知識掌握不好,其專業知識一定不能很好的發揮。

2非法學(律)專業學生在法律教育中凸現的問題

2.1 法學理論知識相對比較薄弱法學理論知識的掌握是日積月累的結果。對於非法學(律)專業學生而言,其法律知識來源可分為兩大類:首先是各種媒體對法律知識的傳播,包含視聽媒體、平面媒體和網絡;另一條重要的來源是在人們日常行為互動和語言交流。這兩種方式是潛移默化的,但大都停留在案例情節的描述上,對法學理論講解不夠全面和深入,對基礎理論掌握比較膚淺。

2.2 法律知識掌握的“碎片現象”非法學(律)專業學生對法律知識掌握不牢固,不全面,往往一葉障目,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在對非法學(律)專業學生法律教學過程中,你會發現有些學生對於某條法律規定記得比較清楚,但關鍵到了具體運用的時候往往只能機械的套用,對所學知識不能融會貫通。

2.3有些學生對法律條文只是機械的死記硬背具體法律規範是特定的時間段內一定的經濟、政治、文化的產物。 這要求在法律條文學習時不能忽略了具體法律規定背後的立法背景、立法動機和立法目的。不但如此,法律現象還和一個國家的地理環境、人口數量和分佈情況、自然資源狀況等諸多因素息息相關。因此,理解法律條文不能只停留在文字表面。

2.4 慣常性思維和法律思維的衝突由於非法學(律)專業學生對法律知識掌握的不全面性,考慮問題又很少能從法律層面上理性分析,把問題解決感性化、簡單化。在對生活中發生的法律事實,往往只是從慣常的思維角度來考慮問題。

3針對非法學(律)專業學生法律教育教學方法的改進

3.1 提高學生法學理論素養,以貼近現實生動有趣案例講解抽象的理論對於非法學(律)專業學生而言,比較苦澀的法律條文和法學理論是一件比較讓學生頭疼的事情。如果老師在課堂中就理論而理論的講下去,學生會感到老師講的枯燥無味、脱離現實生活太遠。因此,對於理論講解,最好能用大家都能理解並且貼近現實的案例來説明。

3.2 日常授課時自覺把知識點前後聯繫、融會貫通法律規定往往是比較複雜的、相互交叉的,對於同樣的法律事實可以用不同的法律條文來規制。根據需要適用不同的法律條文,當事人承擔的法律後果可能不同。這就需要學生對法律知識的掌握要融會貫通。

3.3 授之以“魚”不如授之以“漁”法律教育不僅僅向學生講解法律條文的具體規定,還應帶領學生深刻探究、領會該法律條文背後的立法背景、立法動機和立法目的。

3.4 鼓勵學生獨立性思考,培養學生思辨能力法律條文在特定的時間段特定的情形之下是固定的。但這並不意味它永不變化。隨着社會狀況的改變、情形的變更以及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紙面上有些規定或者規範是要適應時代的發展而變更的。這就意味着在法律教學過程中不但要讓學生掌握現在有效的法律規定,對某些規定或規範將來的發展趨勢也要有所涉及。由此,對有些案例或現象不但要從現實的層面來分析,還要從法律應然角度來分析。在案例分析中,只要學生言之有理,論述有據,層次邏輯分明,都是值得肯定的,而不能簡單的判定其對或錯。

3.5 側重法律思維的培養對法律邏輯思維的培養是讓學生在分析案例時注重從法律層面來分析,摒棄從感性出發判斷問題的習慣。在課堂中要舉典型案例來逐步培養學生用法律邏輯思維分析問題的習慣。如在對生活中出現的懸賞廣告的分析中,讓學生明白有時傳統的社會公德和法律規定會有衝突,不能簡單的運用慣常思維模式解決問題。

4結語

隨着中國法治進程的逐步推進,法律教育受到各方關注。作為一名大學生,應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現在針對非法學(律)專業學生的法律教育教材也層出不窮,但對於非法學(律)專業學生法律教育方法的論述比較少,希望本文對非法學(律)專業學生法律課程教學方法改進有所幫助。

參考文獻:

[1]張文顯。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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