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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勢下罪犯分級處遇制度的問題與出路

欄目: 法律論文 / 發佈於: / 人氣:1.09W

新形勢下罪犯分級處遇制度的問題與出路

新形勢下罪犯分級處遇制度的問題與出路
新形勢下罪犯分級處遇制度的問題與出路

 

分級處遇是指依據罪犯改造表現,服刑時間和剩餘刑期長短、犯罪性質、惡習程度,將罪犯分為不同級別,並按照級別實施寬嚴有別的處置和待遇制度。《監獄法》第39條規定:監獄根據罪犯的犯罪類型、刑罰種類、刑期、改造表現等情況,對罪犯實行分別關押,採取不同方式管理。1991年10月,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出台《對罪犯實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試行意見(修改稿)》,首次正式將分級處遇制度推向全國。2005年1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書記羅幹在講話中提出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分級處遇成為貫徹中央“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重要制度。

隨着社會的發展,監獄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對監獄執法和教育改造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分級處遇制度作為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目前明顯滯後於實踐需要[1],其分級處遇標準粗放、激勵效果不明顯、罪犯關注降低、可實行性不強等問題,導致分級處遇制度如同“花瓶”,華而不實。隨着《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實施,監獄新收押罪犯中病殘犯和餘刑1年以下的罪犯比例逐年增加,犯情結構發生深刻變化,因此創新與完善罪犯分級處遇制度,是確保監管安全,提高改造質量的必然選擇。

一、分級處遇執行現狀

課題組以某監獄為研究對象,比照該監獄分級處遇實施文件,對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某監區全體服刑人員共500人進行了定量分析,具體情況以圖表的形式呈現如下:

(一)罪犯構成分析

表1  罪犯年齡分佈

年齡段

20歲以下

20-30歲

30-40歲

40-50歲

 50-60歲

60-70歲

70歲以上

人  數

10

258

131

83

10

5

3

比例(%)

2

51.6

26.2

16.6

2

1

0.6

表2  罪犯文化程度分佈

文化程度

文盲

國小

國中

高中

大學以上

合計

人   數

17

165

266

43

9

500

比 例(%)

3.4

33

53.2

8.6

1.8

100

表3  罪犯的刑期結構

刑 期

1年以下

1-5年

5-10年

10-15年

15年以上

人數

4

162

164

147

23

比例%

0.8

32.4

32.8

29.4

4.6

(二)分級處遇狀況分析

表4  罪犯分級處遇比例

分級處遇

基礎級

普通級

寬管級

嚴管級

合   計

人   數

90

360

35

15

500

比 例(%)

18

72

7

3

100

監區根據罪犯分級處遇現有的法律法規,同時體現罪犯分級公平公正公開,並且對罪犯分級要體現罪犯的實際改造表現和真實的改造情況,同隨罪犯的改造表現的變化而變化;要求每一名投改的罪犯都要經過罪犯自身努力和分管民警的勤奮工作,經過基礎、嚴管、普管、寬管的過程,升級必須逐級晉升,降級可以根據情況直接由普管級降到嚴管級。

表5  分級處遇與考核關係(月份)

分級處遇

5分

4分

3分

2分

1分

其它獎勵

基礎級

2

10

78

0

0

1

普通級

38

131

159

10

2

20

寬管級

10

20

5

0

0

10

嚴管級

0

0

3

5

4

0

合 計

50

151

245

15

6

30

罪犯處遇是通過罪犯的改造表現情況來確定的。月最大學聯考核分5分中,基礎級罪犯佔0.4% ,普通級罪犯佔7.6% ,寬管級罪犯佔2%;低於基礎考核3分, 普通級罪犯佔2.4% ,嚴管級罪犯佔1.8%。這説明不同分級處遇享受不同的考核待遇,寬管級第一,普通級高於基礎級,嚴管級別的考核分最低。

表6  分級處遇與處罰的關係(季度)

分級處遇

禁閉

戴銬

扣1-10分

扣1分以下

談話教育

其它

基礎級

0

1

0

16

29

0

普通級

0

2

5

39

56

0

寬管級

0

0

0

0

1

0

嚴管級

2

3

2

0

13

0

合 計

2

5

7

30

99

0

通過罪犯分級處遇與處罰的關係表可以看出,禁閉類罪犯全部由嚴管級罪犯組成;戴銬類罪犯中,嚴管級罪犯佔總戴銬罪犯的50%,談話教育及扣考核分1分以下的罪犯中,普通級的罪犯比例較高;寬管級的罪犯違紀違規比例基本沒有。這説明嚴管級罪犯的違紀違規的比例最高,普通級的也不容忽視,嚴管級罪犯是監獄管理的重點。

表7  分級處遇與待遇的關係

分級處遇

會見

通信

親情電話

同餐同居

處遇休息

文體活動

基礎級

52

46

43

0

0

2

普通級

200

100

315

0

0

8

寬管級

30

5

10

0

0

10

嚴管級

0

2

0

0

0

0

合計

282

153

368

0

0

20

從表7中可以看出,不同級別的罪犯均享受會見、通信等罪犯基本的權利,但是像同居、休息等處遇內容因為監獄硬件條件及執法風險等因素制約,均沒有落實。

二、分級處遇的存在問題分析

(一)管理方法簡單,操作程序複雜

首先監獄的分級處遇主要是依據罪犯的刑期長短和抽象改造表現評估、犯罪性質等來定級,缺乏科學系統的鑑定體系。分級處遇管理級差不突出,導致無法充分調動罪犯改造積極性,不能形成較為有效的激勵作用。其次在實際操作中,級別設置上不統一,有的監獄採用“四等六級”,而全國多數監獄採用“三等五級”的設置。各級別的考察評審週期不同,不易於實際操作且容易造成工作混亂。各級別的設置條件和升降級條件在表述上存在重複或盲區,給實際操作者帶來操作上的困惑。再次很多監獄在實際執行分級處遇的政策上不是那麼認真,在有的甚至只是一紙空文。

(二)處遇優待措施缺失,對罪犯缺乏吸引力

一是“特惠”無法到位。雖然罪犯處遇內容包含刑事獎勵、行政獎勵、物質獎勵等,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許多激勵措施形同虛設。對減刑幅度的規定,因裁定權不在監獄,很難操作到位。監獄基於安全、經費等方面考慮,在批准罪犯離監探親、配偶同居、假釋等問題上保持十分審慎和保守的態度,基本沒有落實。根據獄政處統計,2013年1至6月,我省新收押罪犯8152人,其中餘刑1年以下的罪犯1638人,佔總收押人數的20%,如此多的短刑期罪犯,在難以獲得刑事獎勵的情況下,如果行政獎勵、物質獎勵“糖不夠甜”,難以發揮分級處遇的激勵作用,就很難發揮他們的改造積極性。

二是“小恩”處遇尷尬狀態。目前大部分監獄財政不足,資金缺口大,一定程度上還存在過度追求經濟效益,輕教育改造的情緒,在罪犯管理中片面強調勞動能力,甚至將罪犯改造表現全部歸結在罪犯個人所創造的經濟價值上,因此在罪犯月考核計分上出現嚴重偏差,從而導致分級處遇亦以勞動定額完成情況為標準,缺乏科學性。級差待遇也僅僅體現在住品質稍微高一點的房子。或者增加寬管罪犯會見次數和時間,然而大部分罪犯實行的都是異地關押,罪犯家屬路途遙遠,長途跋涉來探一次監的間隔期比較長,因此對罪犯的實際需求構不成刺激作用。雖然寬管罪犯在監內活動範圍可以適當放寬,但監獄空間有限,加之監獄的一切活動都以安全為前提,對執行擴大寬管罪犯自由活動區域等措施慎之又慎,導致寬管罪犯的最大程度的活動範圍與普管級罪犯活動範圍差別甚小。

(三)對嚴管級罪犯管束手段缺乏

我國監獄工作要求一方面強調依法嚴格管理,嚴禁打罵、體罰、虐待罪犯以及侮辱罪犯人格,另一方面,強調科學文明管理,通過寬管激勵措施調動罪犯改造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監獄由長期粗放管理轉折進入精細管理後,出現嚴重不適,在管理頑危犯、違規犯時,束手無策,缺乏強力懲戒手段,出現了對罪犯權利保障要求的提升和對經常性違規罪犯懲戒力度降低的強烈反差,導致了教育改造手段強度的相對弱化,對違規違紀行為最多隻是禁閉,嚴管級別的處遇較其他級別的最大差異僅限於在自由、通信、會見等方面受到嚴格限制,沒有其他在待遇上的重大差異。對這部分罪犯即使實施上述最為嚴厲的懲戒,其效果並不明顯。

(四)缺乏針對性教育和人性化管理

大多數監獄沒有結合分級處遇的級別分別制訂相應的罪犯教育計劃。同時各級領導和民警的管理、教育的責任未明確,在監獄實踐工作中,產生了“只看不管”、“只管不教”等重此輕彼的消極現象,導致雖然對罪犯劃分了級別,並規定了各級別待遇,但難以落實到位或及時兑現,以致分級處遇各項措施、目標落空或事倍功半。另外,在警力資源的配置上,也未體現出對不同級別罪犯的管教需求,寬管級罪犯、嚴管級罪犯的管理民警的配備未充分考慮各級別罪犯的改造難度,導致刑罰執行強度的弱化。

有的罪犯,因為年齡、健康、智力、勞動技能較差等各種主觀原因,改造上處於弱勢羣體。即使盡力表現,實際上也很難享受較高的級別處遇,這就難免產生畏難情緒,放棄努力,採取消極改造態度。

三、分級處遇的制約因素分析

(一)人文因素——重刑主義思想制約和囚權保障意識缺失

一方面傳統重刑主義思想制約分級處遇的發展。我國自古就有“治亂世用重典”的治國思想,重刑主義的觀念歷史悠久淵源流長。受傳統觀念的影響,人們對刑罰的剝奪和威懾功能寄予厚望,認為罪犯應該受到嚴厲的懲罰,感受到刑罰的痛苦,為他們所犯的罪行付出一定的代價。不少人還不能理性地對待犯罪人,對他們抱有本能的排斥和歧視心理,缺乏關心、幫教罪犯的責任感。特別是持有這種思想的監獄工作人員會錯誤的將服刑人員視為被動接受改造的客體,認為他們都是危害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必須通過嚴厲的刑罰懲罰他們,才可以教育其改邪歸正,亦即服刑人員只有認真接受改造的義務,在矯正過程中表現良好是其法定義務,並不需要對其進行額外的表揚和鼓勵。

另一方面囚權保障理念的缺失導致不能正確的認識服刑人員分級處遇制度的價值和意義。從本質上講,分級處遇是服刑人員的一項重要權利,如果監獄工作人員不能發自內心的重視服刑人員的權利保障,自然也不會認真的對待服刑人員分級處遇制度的正常運作。作為該制度的實際參與者,如果不能調動監獄工作人員參與分級處遇制度的構建與完善,那麼這一制度即使是在文本意義上建立起來,也必將會因為缺乏實踐生機與活力而衰落。

    (二)政治因素——過於突出監獄政治功能忽視分級處遇技術性

一是過分突出監獄的政治功能,忽視對服刑人員改造的質量。過分突出監獄的政治功能,表現為監管秩序和監管安全高於一切,監獄開展各項工作都必須建立在維護正常的監管秩序和有效的加強對服刑人員的嚴格管理基礎之上。在這種情況下,分級處遇作為一項保證改造質量的重要矯正手段,由於必須服從於政治目的加之其技術性較強,很難得到足夠的重視。如課題組在對罪犯進行問卷調查時,罪犯反映最強烈的是希望能落實離監探親、同餐、同宿,但在當前“確保絕對安全”的要求下,在無法承擔由此可能帶來的執法風險的前提下,要監獄領導層做出此決定絕非易事。

二是過於重視矯正過程的政治性,而忽略其技術性。我國傳統上對服刑人員的改造主要基於監獄工作人員對服刑人員的思想改造和行為約束上,強調通過做服刑人員的思想工作和組織服刑人員參加政治學習,改造他們落後的世界觀、價值觀和人生觀,這一過程中主要依靠的是監獄工作人員的個人能力和人格魅力,具有很強的“人治”色彩。但是,在這一工作模式下,由於監獄工作人員之間存在能力上的差別,在缺乏統一制度的指導下很難保證矯正工作水平的整體提高。同時由於對矯正工作技術性重視不夠,導致我國分級處遇制度構建和完善過程中缺乏足夠的專業人才,存在嚴重的專業人才“短板”現象。分級處遇工作涉及到法學、醫學、心理學、社會學等諸多學科專業知識的綜合運用,監獄工作人員應當對上述專業知識熟練掌握並能靈活運用。但是當前監獄人才選拔機制無法滿足完善我國服刑人員分級處遇制度的需要,致使其在構建和發展過程中不得不面臨人才缺乏的不利局面。

    (三)經濟因素——監獄財政保障不到位和監獄逐利現象嚴重

一方面缺乏財政保障是制約監獄對服刑人員處遇水平的體制因素。我國現行《監獄法》第八條規定:“國家保障監獄改造罪犯所需經費。監獄的人民警察經費、罪犯改造經費、罪犯生活費、獄政設施經費及其他專項經費,列入國家預算。國家提供罪犯勞動必需的生產設施和生產經費。”然而,由於各種因素的制約,這一規定事實上從來沒有在實踐中得到嚴格的貫徹。由於物質保障的醫乏,致使服刑人員的生活待遇只能勉強維持温飽,無法為設置不同的處遇級差提供有差別的生活待遇。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導致不同地區的監獄甚至是同一地區的不同監獄的物質條件都可能差別很大,從而導致不同地區甚至是不同監獄對服刑人員進行分級處遇的水平和質量的差別。這將嚴重製約全國統一規範的服刑人員分級處遇制度的完善與發展。

另一方面追求經濟效益是制約監獄對服刑人員處遇的現實因素。當前監企不分成為我國監獄的“特色”,導致監獄職能非單一化,既要抓改造,又要重視經濟生產。然而,監獄生產的經濟目標與監獄對服刑人員的改造目標之間存在內在的衝突性,呈現為一種此消彼漲的反關聯性,並且往往是經濟目標壓過改造目標對服刑人員的矯正構成制約。“監獄經濟”的存在使得監獄組織服刑人員勞動除了追求改造目標的同時,更要為追求監獄企業的經濟效益疲於奔命。在這種現狀下,監獄“妥協執法”現象嚴重,就連一向用於考核服刑人員改造質量的計分制也不自覺地向着經濟利益看齊,這勢必會影響到監獄對服刑人員進行分級處遇的效果,導致服刑人員不能得到公正、平等地處遇。

四、分級處遇困境的實質

分級處遇的實質是監獄機關張顯權力的工具。通過一系列的標準和量化的換算,將服刑人員再次劃分等級,從而在高牆內,藉助一種無所不在、無所不知的權力,確定每個人的位置、肉體、病情、死亡和幸福,形成一種嚴密的網格秩序,以期實現罪犯對處遇決定權至高無上的誠服。在監獄內部,分級處遇制度將這些被過濾之後的人再次標籤化。按等級分配具有兩個作用: 一是標示出差距,劃分出品質、技巧和能力的等級; 二是懲罰和獎勵。在服刑人員的亞文化圈,自由才是他們共同認可的價值目標。所以,在服刑人員內部實行分級處遇制度,要充分發揮這種等級劃分的效用,充分體現監獄管理機關的權力價值,關鍵在於分級處遇如何影響服刑人員的自由程度。

監獄應當建立健全分級處遇管理機制。在實施分級調查的基礎上,根據罪犯不同的犯罪性質進行分級處遇,為實施有針對性的分級矯正教育奠定基礎。在分級處遇的設置上,要能夠根據處遇級別很好地反映出罪犯的改好程度。級別劃分適當,在不同級別處遇內容的設定上體現出罪犯自主性和自由度的差別。同時在最高等級的處遇管理上體現開放性和與社會的緊密聯繫。根據《監獄法》和司法部有關文件,建議按照罪犯的原判刑期、犯罪性質、犯罪記錄、服刑時間、現實改造表現等情況,將罪犯分為一級嚴管、二級嚴管、普管級、二級寬管、一級寬管五個等級。不同的等級在武裝警戒程度、居住條件、生活水平、活動範圍空間、行動自由程度、勞動崗位實行區別對待,進行不同的管理。

五、分級處遇的出路構想與管理方法

(一)完善罪犯分級改造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

推進罪犯分級工作離不開法律的保障。要儘快將分級改造制度的內容納入監獄法實施條例,以提高其權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要善於總結數十年來全國罪犯分級工作的經驗和教訓,修改1991年《司法部勞改局對罪犯實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試行意見》,明確分級調查機構的運作、分級標準、罪犯處遇等制約分級工作的重大問題,以便監獄貫徹執行。罪犯分類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罪犯分類關押實施辦法》、《監獄戒備等級分類制度》、《罪犯分級管理實施辦法》、《罪犯分級處遇實施辦法》、《罪犯考核獎罰辦法》、《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範》、《達標考核驗收辦法》等,要完善罪犯分級管理的具體管理制度體系。罪犯分級法律、法規制度的健全還需要監獄理論的繁榮與創新。全面、深入的理論研究有助於推進罪犯分級制度的不斷深化與創新,注入監獄工作新的生機和活力。

(二)確定罪犯分級標準和分級過程

罪犯級數和名稱。為了較為完整地體現罪犯的改造表現,又為了實際操作的可行性,不能將罪犯的級別分的過多,過於煩瑣。建議對罪犯設立“三等四級”,及嚴管、普管、寬管三等,其中分為嚴管級別,普管級別,寬管和特級寬管級別四個等級,對監區所有需要嚴管的罪犯都納入監獄嚴管級別,普管監區不存在嚴管小組,根據不同的罪犯刑期,不同的現實表現,和犯罪性質,由監獄綜合評估後投入不同等級的監區。

 分級原則。對罪犯的分級處遇要符合現有的法律法規; 對罪犯分級要體現公平公正公開;  對罪犯分級要體現罪犯的實際改造表現和真實的改造情況,且隨時隨着罪犯的改造表現的變化而變化;要求每一名投改的罪犯都要經過罪犯自身努力和分管民警的辛苦經營,逐級經過嚴管、普管、寬管、特寬管的過程,升級必須逐級晉升,降級可以根據情況直接降到嚴管級別。

分級過程。分級過程是一個收集罪犯材料,逐步瞭解罪犯人格,對罪犯作類型歸類的活動。它們都是必要和必須依次進行的。初始分級:由新犯分流中心完成。初始分級是分級工作中最為重要和關鍵的步驟。二是分級鑑定。在分級調查的基礎上,依據調查結果和評定標準,逐條逐項作出客觀的評估,提出個體鑑定結論和分級意見,然後將罪犯分押到相應的監獄。服刑期間,罪犯身體狀態、危險程度、改造表現都會發生變化。因此,各級監獄管理部門應根據罪犯動態的變化,依據相關的規定或考核結果,適時對罪犯作出分級調整。

(三)分級管理方法

  1、監獄成立由分管改造的監獄領導和各科室負責人蔘加的罪犯管理和考核領導小組,負責掌握和處理罪犯分級處遇考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辦公室設在獄政科,主任由獄政科長擔任,並設兼職管理人員。建議管理人員組成人員包括監獄工作人員、心理學家、社會學家、臨牀犯罪學家等。辦公室負責對監獄分級處遇管理工作的督促、檢查、指導。監獄每半年對罪犯分級管理工作進行總結。罪犯等級升降每個月和管教工作例會一起評定上報。如有突出表現符合升級條件或違反監規達到降級標準的,應及時予以升級或降級。罪犯升級應逐級晉升,原則上每次晉升一級。如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現的,可越級升級,降級依據考核結果,按照等級條件,可越級降級。如出現違規違紀達到本辦法降級條件的,應及時予以降級。

 2、罪犯每次只能進一級,剛入監獄整訓的罪犯、禁閉處罰罪犯、單獨關押罪犯、隔離審查罪犯納入監獄嚴管級別管理,進退級按記分考核(包括監規紀律和勞動任務的分數考核)進行參考,對多次違規或嚴重違規,情節較為惡劣的,可直接退到嚴管級,一旦罪犯違反監規紀律接受處理時立即退級。罪犯的勞動態度作為改造表現的重要衡量指標之一,要納入作為罪犯進退級的重要參考依據。

 3、等級評定程序:按罪犯自報,分隊民警組織罪犯小組評議,監區集體研究、監獄審核的程序。罪犯被提請減刑、假釋必須達到普管級以上方可呈報,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現的及老殘犯除外。在減刑、假釋呈報期間因嚴重違反監規紀律被降為嚴管級別的,一律撤回減刑、假釋呈報材料。

    4、獄務公開,經批准確定後確定等級升降情況,由監區及時在罪犯接見處和監區獄務公開欄張榜公佈。罪犯對確定後的管理級別有疑義或不服的,可在公佈後的三日內提出複議申請 ,各級考核組織應在一週內審議並予以答覆。罪犯調出時,所定的管理等級不變,等級評定材料隨檔案移交調入單位。

    5、標誌,應佩戴相應登記標牌。特寬管級、寬管級、普管級、嚴管級應按不同顏色的佩戴標誌來劃分。

(四)、優化處遇結構

寬管型處遇結構:

      1、準社區型監區。就是在監獄內模擬社會環境,讓寬管級別的罪犯在相對寬鬆自由的空間多渠道與社會擴大接觸面,提高適應社會的能力,當然,這類寬管級別的罪犯主要是監獄經過多方面的認定,經過改造後主觀惡習不大了,勞動態度和勞動任務完成好,或者非暴力型罪犯,餘刑可以適度的考慮長一點,根據不同罪犯的實際情況享有以下處遇:

      ⑴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優先呈報減刑、假釋,減刑幅度可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適當放寬;⑵每個星期可以兩次撥打親情電話;每個月可以增加接見和同居次數,享受親情温暖,⑶可以用計算機局域網絡查詢社會情況,進行一定範圍的信息交流,可以使用相對允許的視聽設備;(4)可在監內積假休息;保持寬級半年後,符合離監探親條件的,經監獄批准可離監探親3—5天;符合特許離監條件的,經監獄特許可離監1天;(5)可按規定自費點菜加餐等。(6)有一定管理特長或勞動技能的,可優先從事事務性輔助崗位、關鍵性技術崗位和重要性生產崗位勞動,優先參加監獄組織的外出參觀活動等,讓罪犯從一個監獄嚴管到模擬社會管理的道路,既體驗高牆電網、嚴格管理條件下生存,又能在監獄中體驗“模擬社會”各種挑戰和考驗,以增強逆境應變能力,提高迴歸社會的能力。

     2、監獄中的“星級”區域。這類區域就是在現有監獄的條件下設立一定的特寬型監區,主要是針對短刑犯監獄的分級管理。模擬社會企業管理運行方式,及維持現有的行政管理體制不變,加大對離監探親的頻率,我認為對監獄寬管級的罪犯在“星級區域”裏在法律範圍內可以享受以下的“寬管改造”:

   (1)行為規範上的寬管:警戒程度和活動範圍:比如在勞動下班以後可以在監獄能夠允許的的環境中自由的文娛體育活動,夜間監舍不上鎖,罪犯可以自由組合居住在一個監舍等。行政獎勵和刑事獎勵的比率和幅度為最大化。

     (2)生活上的寬裕:獄內消費;除了監獄認定有危險和威脅的物品不能消費以外,寬管級別罪犯都可以消費。生活待遇;監獄在罪犯中心食堂設立寬管食堂窗口,比如在寬管窗口按照《監獄法》規定的食物量以外可以增加菜品的多樣選擇化和自主化,超出的生活費用可以由監獄在罪犯的生產勞務費給予補給,或者罪犯自行選擇生活消費。同時和監獄嚴、普管窗口相比食量和菜品必須在規定的範圍內有最大值的區別,體現“寬嚴相濟”的“處遇”。

    (3)享受親情的寬待:通信、會見、同居的控制程度,每個星期都可以享受其中一種親情上的寬待,尤其是離監探親和同居的獎勵制度,《監獄法》也有明確規定:“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間一貫表現好,離開監獄不再危害社會的,監獄可根據情況準其離監探親。”目前大多數監獄對寬管級別罪犯都是在通訊和會見的時間增加,對同居和離監探親的獎勵卻沒有過多的運用,比如同居,在法律的邊緣上活動的詞語,允許罪犯同居就可能會帶來與監獄管理以外的管理成本,甚至會帶來法律官司。我們認為可以應當將同居和離間探親作為寬管待遇的常用性激勵機制,尤其是針對短刑期的寬管級別罪犯,就像長刑期罪犯需要記功減刑一樣,一個月內只要符合各種寬管需要的條件可以放假探親一至兩次等,春節離監探親只是寬管處遇的一種形式,比如:某罪犯被減刑兩年,餘刑還有半年,經過監獄的審核,該犯確定為寬管級別,還有現在餘刑只有一年的罪犯都要交監獄執行,針對這些罪犯,可能由於分級處遇的不健全,他們在剩下的日子裏可能就是“混刑度日”,按照罪犯的話就是:“等待時間,混出監獄”

(4)各種環境中的寬敞:在寬管型監區的大環境上注入健康型、園林化的理念,擴大綠化隔離帶,大面積鋪設草坪、種竹栽樹,擴展罪犯的活動場地、修建百花園、設置大批盆景,張貼字畫,陶冶罪犯情操。讓這部分罪犯在天藍水清、草綠花秀中體驗到“寬”管。同時還可以建立罪犯生活指導網,裏面可以有教育、查詢、諮詢、娛樂服務等系統,能夠讓其在線學習、服刑生活指導、熱點討論、熱線諮詢、視頻教育等功能。
     (5)勞動技能上寬展:為罪犯勞動改造和刑滿後的生計服務,接受職業技術教育的時間和內容,根據處遇等級的情況變化情況調整。按照“幹什麼,學什麼;學什麼,訓什麼”的原則,提高服刑人員勞動技能,培養一批技術能手,構建以“就業率”為目標的職業技能培訓體系。監獄通過走出去、請進來的方式,把握社會就業脈搏,向服刑人員傳播社會就業信息,把服刑人員的學習願望與社會就業需求有機結合起來,努力提高服刑人員的再社會化能力,立足於“鞏固改造成果,解決思想問題,指導適應就業,幫助融入社會”這樣的理念來寬展勞動改造。    嚴管型處遇結構:

  1、對嚴管型處遇本質的認識需要提升。在現代化文明監獄條件下,奉行文明管理,“人文管理”“人性化管理”等新的理念,大力推行文明執法和獄務公開,嚴禁民警體罰、變相體罰罪犯,嚴格規定了對罪犯使用警戒具的條件和程序等,這有效地防止了監獄民警任意違規執法情況的發生,保障了罪犯的基本人權,我認為在對罪犯管理和教育體系中違規罪犯的強力懲戒措施已經出現缺乏狀況,出現了對罪犯權利保障要求的提升和對罪犯(特別是常習性違規罪犯)懲戒力度降低的強烈反差,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教育改造手段強度的相對弱化,既不利於改造罪犯(特別是經常性違規罪犯),達到刑罰的個別預防目的,也不利於建立良好的獄內改造秩序。這樣下去“寬嚴相濟”“區別對待”的政策在落實上就失去了真正的含義。比如:經常性的違規罪犯多是那些親情觀念淡薄或家中已無至親、刑期相對較短或者刑期相對較長、價值觀念嚴重扭曲(如為逃避勞動、自傷自殘、抗拒辱罵頂撞民警)、多次進監獄、多次被禁閉處罰的罪犯。因為沒有嚴管處遇的具體標準(或者嚴管處遇的標準與寬管處遇的標準差距不大),那麼對於罪犯管理的手段更多的依仗於“説服教育”,手段上更加單一,管理成本增高,管理效率降低,其根本原因就是因為我們對罪犯改造的激勵措施太單一,且力度不大,不能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比如行政獎勵和刑事獎勵對刑期較短不需要減刑的罪犯或自身責任感較差不想減刑的罪犯基本上起不到激勵作用;行政處分由於不影響實際執行刑期,對短刑期的罪犯震懾作用也非常有限;刑事處罰又由於門檻太高,沒有明顯的震懾作用。因此在現實罪犯的管理中,那些不需記功減刑的短刑期罪犯和限制減刑的罪犯由於正反向激勵都比較小,往往造成了“這部分部分罪犯無法改造”的現象,他們大規不犯,小規不斷,勞動消極怠工甚至暗中破壞生產等等,就會讓直接管理罪犯的一線民警感到非常棘手。我們認為這部分罪犯就應該納入“嚴管型”強制管理,嚴管型監區就是高度戒備的監區,從而達到懲戒、控制、警示、教育的功能,讓其他級別的罪犯有一個良好的監管改造環境,從而達到其他監區用充分的警力來組織勞動改造和教育改造,是“寬嚴相濟”和“區別對待”的刑事政策在監獄落實的具體體現,是“分級處遇”的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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