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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辦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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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辦理制度

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辦理制度

 一、【教育、感化方針】

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款

區法院規定: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未成年人以教育、感化、挽救為主。

二、【專人辦理】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並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款

區法院規定:1、指定刑事審判庭副庭長李元俊同志(女),長期負責未成年人案件的專項辦理,並主持未成年人法庭的日常工作。

2、建立未成年人“圓桌審判”制度,對未成年人減輕審判壓力,提高教育效果。

三、【指定辯護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區法院規定:對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未成年被告人,全部指定了與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執業律師擔任辯護人。

四、【法定代理人出庭】

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

區法院規定:對全部審理的未成年人案件,均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出庭。

五、【不公開審理】

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週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區法院規定:對全部審理的未成年人案件,嚴格執行不公開審理規定。

六、【犯罪記錄封存】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區法院規定:對全部審理的未成年人案件,嚴格執行犯罪記錄封存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