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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國社區矯正存在問題及發展完善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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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區矯正理念發源於西方,在老牌西方諸如英、法、美等國家逐步發展起來的一種刑罰執行方式。社區矯正作為一種新型的刑罰執行方式,已成為目前世界各國的刑罰執行理論和實踐中快速發展,它的產生和發展使刑罰理念由原本單一的懲罰逐漸過渡到通過教育、改造等方式促使罪犯的犯罪心理和惡習進行矯正,最後重歸社會。社區矯正在世界很多國家的運用和實踐也證明了它是時代更替、社會進步孕育而生的產物。本文通過介紹社區矯正的概念、特徵和發展現狀和所存在的一系列問題進行全面地討論及分析,並在此基礎上,結合國外較為成熟完善的社區矯正制度和發展經驗,結合當前我國國情提出了社區矯正如何順應中國特色,更加制度化、規範化的發展完善提出對策。

關於我國社區矯正存在問題及發展完善的研究

【關鍵詞】社區矯正;刑罰;發展現狀;問題;對策

引言

社區矯正作為一種新的刑法理念,又是一類新的刑罰執行方式,它的制度化產物即社區矯正制度已成為目前諸多國家刑事立法和司法的一項重要內容。社區矯正較於以往的刑罰更加註重人性化,是社會和文明進步的產物,以結果為導向,幫助和促使罪犯最後迴歸社會為最終目的,它充分體現的是人文關懷並有效緩解和彌補了原有刑罰制度固有的缺陷和消極影響,也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認可。社區矯正於2003年在我國開展試點工作,近幾年來也獲得一定的成效,但是與部分國家相比,我國的社區矯正制度仍處於初級發展階段,在配套的法律制度、適用的對象、範圍以及方式方法上都有待加強。筆者認為社區矯正制度在我國的推行已經是獲得廣泛認可,同時也有逐步完善、穩步推行的必要性,但目前社區矯正工作依然面臨眾多困難和需要完善改進的地方。本文通過對這一課題展開討論研究,結合筆者兩年以來在縣級基層司法工作的實地摸索和調研,闡述了現階段社區矯正工作施行過程中的疑難雜症,並通過借鑑、汲取國外先進經驗,對其工作在我國的進一步發展,逐步邁向完善、成熟提出針對性的建議。

一、社區矯正的概念、特徵

(一)社區矯正的概念

社區矯正由於是源自於西方國家,所有該詞彙的由來也自然是通過英文直譯而來,社區矯正的英文為Community correction或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國外對社區矯正有多種表述:如美國犯罪學家福克斯(Fox)認為“社區性犯罪矯正應坐落於社區,並且運用社區之外資源以增補、協助和支持傳統犯罪矯正的功能。”美國學者麥卡錫(Belinda Rogers McCarthy)等人認為,社區矯正是指“對犯罪人實行的不同類型的非機構性矯正計劃。”博姆(Robert ,1997)等人認為,社區矯正可以被廣義地定義為“在看守所和監獄環境之外監督犯罪人並向他們提供服務的一個矯正領域。由於這個原因,人們往往把社區矯正與非機構性矯正(noninstitutional correction)同等看待”。[1]  如單從以上幾個觀點來看,在美國大部分犯罪學、司法學者都是將社區矯正定義為社區中所有犯罪的矯正措施。但是後來這個觀點由於社區矯正的不斷髮展,其概念範圍也同步擴大延生,矯正對象則不是僅僅侷限於犯罪者,而是刑罰執行期滿後釋放的罪犯也一併納入範疇。

在我國關於社區矯正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幾種:1.社區矯治(正)是指充分利用社會資源,積極運用各種手段,整合專門機關和社區等多方力量,着力對社區範圍內的判處假釋、監(所)外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的罪犯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改造(的手段和方法)。它從擴大罪犯改造的社會入手,有效地提高教育改造質量,從而實現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目標;[2]  2.社區矯正是指對犯罪性質比較輕微和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罪犯在社區中執行刑罰活動的總稱;[3]  3.社區矯正,亦成為“社區矯治”,是一種不使罪犯與社會隔離並利用社區資源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區環境中管理、教育、改造罪犯方式的總稱。作為一種與監禁矯正相對而言的刑罰執行方式,我們所説的“社區矯正”,是將符合條件的罪犯置於社會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願者的協助下,在法定期限內對其實施矯正,並促使其順利迴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4]  4.社區矯正是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對有權機關確定的非監禁的活着暫緩監禁的罪犯,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志願者的協助下,將其留在社區內予以管理、監督和矯正的刑罰執行活動和行刑方式;[5]  5、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部發布的《關於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給社區矯正所下的定義是: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於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願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並促進其順利迴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根據官方的定義,我國的社區矯正適用範圍主要包括以下五種罪犯:(1)被判處管制的。(2)被宣告緩刑的。(3)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具體包括:①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②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③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4.被裁定假釋的。倍剝奪政治權利,並在社會上服刑的。

對比和分析以上國外和國內對於社區矯正概念可以看出,國外的學者普遍對其採用了廣義地表述,而在我國大部分學者專家採用了狹義説。這也可以得知,目前我國的社區矯正工作仍在摸索中的初級發展階段,諸如配套的法律法規,社會環境的保護以及人文對其認知的提升都還未步入正軌,所以對於社會矯正這個概念的解釋也持保守態度,因為如在概念上作過多或者擴大化的解釋則反而不利於你社會矯正工作在今後的順利開展和完善。

筆者結合國內外關於社區矯正的概念以及目前該工作在國內的施行現狀,在本文中將這個概念歸納為:罪犯在經過法院判決後,符合執行社區矯正刑罰的罪犯置於某個區域(俗稱社區),通過社會工作方法對其進行犯罪心理和惡習的矯正,在這期間也由國家機關出台相應的監督、考核措施,輔以社會力量和志願者的參與,使這個罪犯在系統性的教育和改造後順利迴歸社會且改過自新的一類非監禁刑罰。

(二)社區矯正的特徵

1.非監禁性。相對於以往罪犯施行監禁性刑罰而言,社區矯正並不將對象收押到監獄等刑罰機構中執行刑罰。被認定為社區矯正對象的犯罪並未置於獄中改造,而是置於一個社區中,由國家機關、社會力量和志願者進行監督、引導、改造,雖説仍然是受制於監督和管理,但相比於監禁性刑罰,保留了一部分的自由。

2.社會參與性。顧名思義,社會矯正對象置於社區進行改造即置身於社會生活,與社會上的人和事都緊密相連。同監禁性相比,自然有了社會參與性。社區矯正同時也是一種雙向互動的過程:矯正對象的矯正、改造生活是在社區內完成的,也在受到社區的監管下參與社區的活動,政府本應承擔的職能也相應地轉移入社區,也賦予社會一定的資源匹配矯正工作,譬如對應的管理隊伍(社區矯正隊伍)、社會志願者(社會力量)以及需要調動的社區內方方面面的力量。

3.懲罰緩和性。指的是社會矯正措施對矯正對象的懲罰程度較輕,相比於監禁型,社區矯正在一定程度上給予矯正對象一定的自由度,未完全剝奪了其人身自由,也就使矯正對象不能體驗到與社會隔絕、與親朋好友分割、無法與正常人一樣享受生活帶來樂趣的痛苦。雖説社區矯正也是在相對嚴格的監管下實施的刑罰,但是矯正對象所受的懲罰也較輕的。

4.刑事制裁性。指的是社區矯正雖然在懲罰輕重等方面有別於監禁刑罰,但不可否定的是它仍然擁有一種刑事制裁的特性。所有不能以偏概全,顛倒主題,它既然是一種刑事制裁,所以也具有對犯罪者的懲罰性,只是罪犯是在社區中通過教育、感化、改造進行矯正,這些方式在本質上依然是對犯罪的刑事制裁。所有矯正對象即是被國家審判機關和司法機關認定為矯正對象,也就意味着其要為自身的犯罪行為、惡習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並依照法律規定接受社區矯正。為明確和強調社區矯正懲罰性的,在法律層面也相應地出台了一系列規範化監督和管理矯正對象的規定,例如要求矯正對象要無條件服從監督和管理、人身自由和行動必須在規定的區域內、拒絕矯正對象行使部分權利等。

二、社區矯正在我國的產生和發展

(一)社區矯正在我國的出現和試點

在我國,社區矯正是一個舶來品。2002年8月上海市徐彙區斜土街道,普陀區曹楊新村街道、閘北區寶山路街道率先在全國開始了社區矯正的試點,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了《關於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確定北京、上海、天津、江蘇、山東六個省(市)作為全國首批社區矯正試點單位,2005年1月,兩院兩部又下發了《關於擴大社區矯正試點範圍的通知》,將河北、內蒙古、黑龍江、安徽、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貴州、重慶12個省(區、市)列入第二批試點單位。

2006年10月,在中共中央十六屆六中全會《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專門提出了要“積極推進社區矯正”的要求,表面了中央對我國這項刑罰制度改革的認可和支持,也表面了推進社區矯正對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實行試點工作以來,社區矯正在我國得到了迅速的發展。自2003年7月至2007年6月,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已在我國25省(市、區)開展,累計接收社會服刑人員11.4萬人,解除矯正4.5萬人。[6] 經過幾年的試點工作,我國社區矯正活動基本上形成了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這兩種模式在基本價值理念、運作方式上都有所不同。北京模式的基本工作理念是,現行社區矯正工作的試點是對原有的由公安機關作為執行主體的社會服刑工作的繼承與完善,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之下,社區矯正工作的定位只能是刑罰執行活動,執行主體與執行對象不能改變,但具體的執行工作由矯正人員承擔和負責落實。北京模式最大的特點就是社區矯正成為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職責,行政色彩濃厚。上海模式的指導思想是:根據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注重運用社區力量對罪犯進行矯正。與北京模式相比,上海市的社區矯正更加註重運用社區力量,通過組建社區矯正志願者隊伍具體實施社區矯正。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之間最大的不同就在於前者注重實用行政力量,而後者更加註重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7] 筆者結合部分期刊以及近兩年在基層實地調研考察社區矯正工作的實際開展狀況來看,無論是採用北京模式還是上海模式,都還未能作為一個優秀、成熟模板在全國範圍內大力推廣的能力,可以説在我國社區矯正工作仍然處於探索階段。

(二)社區矯正在我國的發展的成效

如前所述,自2003年7月至2007年6月,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已在我國25省(市、區)開展,累計接收社區服刑人員11.4萬人,解除矯正4.5萬人。社區服刑人員的重新犯罪率極低。自2003年開始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以來,社區矯正工作的成績顯著。

1.有效提高了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改造質量。從社區矯正開展試點工作的實踐來看,服刑人員都有不同程度存在着與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一些問題或缺陷,諸如,某些服刑人員存在情緒自控不良,認知和思維偏差的問題;某些服刑人員存在文化程度較低,缺乏職業技能,在勞動力市場上競爭力處於劣勢。通過社區矯正能夠更好地糾正這些問題或缺陷。例如,利用社區的專業心理諮詢機構,有助於解決他們的情緒自控等心理問題;利用社區的專業培訓機構,可有效提高他們的職業技能;此外,社區服刑人員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行動相對自由的特點,通過自身的努力或矯正機構的幫助解決在學業、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問題,使自己順利適應社會生活,重新迴歸社會。以廣州為例,接受社區服刑人員以來,僅有1人重新犯罪,絕大多數罪犯通過教育改造,順利解除矯正。[8] 實踐證明,社區矯正工作有效提高了罪犯的教育改造質量,對維護社會穩定、打造平安和諧社會發揮積極作用。

2.有效增強了羣眾對社區矯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社區矯正的開展,使社區居民對刑罰執行手段有了新的認知,這不僅讓社區居民認識了新鮮事物,也大大提升了居民的普法意識,同時也有效消除了部分社會羣眾對於社區矯正這個新鮮概念的疑惑,對社區矯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程度得到了明顯地提升。通過普法宣傳和羣眾口口相傳,使全社會都認識了這項工作開展的意義和必要性,社會對其認知度和認同感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社會團體組織和社會志願者都簇擁而來,試點工作的開展營造出了良好的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

三、社區矯正的價值

(一)從國家與社會方面看,首先,社區矯正由於採用的是國家與社會以及民眾相結合的刑罰管理模式,因此它有利於節約國家刑罰資本,合理配置行刑資源,將國家的刑罰資源更好地利用在其他危害嚴重的犯罪方面。其次,由於對罪犯的矯正放在社區進行,也在無形之中對社會及民眾進行了生動形象的普法教育,將枯燥的普法教育引入社區和民眾之間,有利於普法教育的宣傳。

(二)從矯正對象方面看,由於矯正工作唄安排在社區進行,更利於矯正對象家屬的探望、關懷,使其更有歸屬感,容易得到心靈上的撫慰,更能有利於矯正對象的徹底改造。對於社區矯正中的罪犯,由於他們都是犯罪行為或情節較輕的情況,把他們隔離起來並集中進行監管教育,能夠有效防止交叉感染,避免改造結果出現負面效應,從而取得最佳的社會效果。這些都體現了刑罰的人性化和個別化理念。

四、我國社區矯正存在的主要問題

雖然我國的社區矯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仍存在着不少問題,相比世界的刑罰發展趨勢和西方一些發達國家,有着很大的差距。筆者結合近兩年在基層的調研和平日同一些司法機關人員的溝通中總結了以下幾個存在的問題:

(一)就目前來看,無論是在立法上還是在實踐中,我們仍然採用的是以監禁為主體的刑罰制度,整體而言,非監禁型的適用率極低。從當前世界刑罰制度的發展趨勢來看,社區刑罰制度已被各國廣泛使用。據統計,2000年,加拿大試用非監禁刑的比例最高,達到79.76%;澳大利亞、新西蘭、法國、美國也都在70%以上;英國、日本超過50%;韓國和俄羅斯的比例較低,但也分別有45.90%和44.48%。而我國長期的重型主義思想影響以及1980年代初以來連續多次的“嚴打”整治鬥爭,致使人民對社區矯正制度存在着認識上的偏差,同時由於在社區監督管理機制上的不健全和措施不落實等問題,使法院對適用社區矯正的刑罰控制較緊,因而我國的社區矯正進展緩慢。近年來我國緩刑、假釋的比例只佔所有服刑人員的17%。以上海為例,上海每年假釋的比例約佔在押犯人數的1%左右,緩刑的比例近幾年有所增長,但仍不到刑事處罰人數的10%。

(二)社區矯正制度還有待進一步完善。新修訂的《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兩院兩部”《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對社區矯正作出了規定,為社區矯正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撐。但是,有些條款比較原則,在具體操作上不是很明確,還有些事項沒有作出規定。主要表現在:一是對少數不及時報到、不服從監管的社區矯正人員,司法行政機關缺乏相應的強制措施,而提請公安、法院執行,等走完程序,往往錯失最佳時效,達到不震懾效果。二是社區矯正人員的減刑適用率較低。由於法律規定社區矯正人員減刑要有立功表現,而對立功的具體情形規定不夠明確,不便於實際操作,造成社區矯正人員減刑適用率較低,一定程度上影響其改造的積極性。三是不同省份、地區實施辦法存在一定的差異,有待法律法規的進一步明確、規範和統一。

3.社區矯正人員銜接、日常監管教育工作還有待進一步加強。一是與外地法院、監獄的銜接還存在一定的問題。異地判決、裁定的社區矯正人員,有的沒有委託開展審前社會調查,相關情況不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通報,加之受人員、經費、交通工具的限制,缺乏相關制度保障,司法行政機關對社區矯正人員還沒有做到“必接必送”,造成有的社區矯正人員自行流動、人檔分離,存在脱管漏管的漏洞。二是基層監管教育力度不夠。少數基層司法所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管教育還停留在“人在不在”的層面,對其思想動態、人員交往、日常活動等情況瞭解不夠深入,工作不夠細緻。三是缺乏能力較強的過渡性安置基地。譬如我所工作的縣一級,現有的兩個安置基地安置能力有限。社區矯正人員受自身條件、社會環境的影響,社會就業難度大。四是社區矯正“三無”(無家可歸、無業可就、無親可投)人員基本生活、就業難以解決。五是特殊對象的救助措施不多。隨着社區矯正工作的推進,社區矯正人員中重症、傳染病、精神病、孤寡高齡等特殊對象人數逐漸增多,有的家人以種種理由拒絕接收,社會救助機制還不健全,難以有效解決他們的醫療、救助、安置等問題。

4.社區矯正經費還不能滿足實際需要。隨着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實和社區矯正法律制度的建立,社區矯正人員將大幅增加,隨着矯正工作量不斷加大和任務不斷加重,辦公設施、教育培訓、檔案管理、裝備等經費,社區矯正人員適當的救助經費,社會志願者的交通誤餐補貼經費,科技管理手段建設的經費都明顯不足。

5.社區矯正隊伍的職業化和專業化程度有待提高。社區矯正的工作職責有兩個,第一個是對罪犯的監督,從而提供對社區羣眾的保護;第二個是對罪犯進行矯治和提供幫助,包括對他們的諮詢、更新,使他們重新與社會結合。社區矯正人員肩負改造服刑人員的社會重任,如果沒有專門的職業資格衡量,矯正效果就難以保證。西方發達國家在實施社區矯正制度時,一般都要建立專門的社區矯正機構,從而使社區矯正工作法律化、制度化、有序化。據1997年的統計,美國社區矯正機構共有2931個,其中緩刑辦公室有812個,佔27.7%;假釋辦公室有486個,佔16.6%;緩刑和假釋合署辦公的機構共有1633個,佔55.7%。美國正式的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約7萬人,其中在緩刑辦公室的3.2萬多人,在假釋辦公室的由1.03萬人,在緩刑和假釋合署辦公室的由2.6萬多人。而我國相對較為落後。社區矯正機構、隊伍現狀與履職要求還存在一定差距。而在國內,就筆者在基層在調研發現存在以下幾個普遍存在的問題:工作力量不足。該縣有15個司法所,公務員人數在各司法所人均2名,平均每個司法所管理近30名社區矯正人員,其中有5個司法所達到40名以上,另有2個司法所更是高達70人。司法所承擔着綜治、調解、安置幫教、普法、法援、參與所在鄉鎮中心工作等9項工作職責,投入到社區矯正工作上的人數和精力嚴重不足,日常工作過多依賴專職社工。而為了解決無專業矯正隊伍又分擔現有工作人員的工作負擔,縣司法局向社會招聘了專職社工並按每個司法所一人配備,社區矯正人員集中的司法所社工人數也不足。可專職社工工資福利待遇偏低。目前,專職社工工資執行1050元/月、扣除社保,每月只剩下900元/月,低於該縣最低工資標準,嚴重影響到了這支處於過渡階段的隊伍的穩定和工作的積極性。

6. 社區矯正社會認可度還有待進一步提高。社區矯正作為一項新的法律制度,帶來了刑罰觀念的重大變化。在人們的思想觀念中,“犯罪”就意味着“坐牢”,一部分人對社區矯正制度缺乏認同感。因此,在社區矯正的實施過程中,一些基層單位、羣眾表現出憂慮和擔心,缺乏參與熱情,甚至不願接受社區矯正人員,給社區矯正工作帶來一定困難。

四、我國社區矯正制度的發展和完善

我國社區矯正制度要取得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不僅要解決自身存在的種種問題,而且還要克服其他一些不利的制約因素。筆者認為,需要從以下五個方面不斷完善我國的社區矯正制度。

(一)提高社區矯正刑在刑罰體系的地位。

1.擴大社區矯正刑的適用範圍。借鑑國外經驗,結合實際國情,社區服務刑符合刑罰執行的社會化和開放化潮流,在我國刑罰體系中引入社區服務型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這將使我國的刑罰結構更加合理和科學。其適用對象應限定為主觀惡性程度一般不大、罪刑較輕的未成年犯、輕罪犯、過失犯。社區服務的期限,即判決罪犯參加社區服務的實踐應該規定在60小時至300小時之間。罪犯每天工作的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每週勞動的時間不超過3天。因為社區服務的勞動主要應該在業餘時間完成,以不影響罪犯在社會上的正常生活為原則。罪犯從事的社區服務工作類型主要包括由當地政府或社區管理部門提供的、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各種勞動項目。但作為一宗刑罰的執行,還必須有專門的司法機關來對他們進行執行和監督,否則,就會失去嚴肅性和強制性。

2.確定社區矯正執行主體合法化。確定司法機關作為社區矯正執行主體的地位。首先推動國家對《刑法》、《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在修改時重點考慮增加刑種、健全社區矯正的激勵機制、增加社區矯正對象的法定義務、確立司法行政機關的執行主體地位,在此基礎上制定我國《社區矯正法》。另一方面司法行政機關對社區矯正負有管理、懲罰、教育、幫助的責任,但一些與監管密切關聯的基本職權確沒有賦予司法行政機關,在違法社區矯正管理制度的處罰機制中,也沒有賦予司法行政機關採取必要的臨時措施的職權,司法行政機關履行社區矯正任務缺乏應有的權威性、強制性以及威懾性,嚴重影響了社區矯正工作的開展,所以應該儘快以法律的形式輔以司法行政機關履行社區矯正的職能,令司法行政機關擁有相應的權利及承擔相應的義務。

(二)構建非監禁型執行和社區矯正的科學體制

1.建立專門的社區矯正機構。一是明確社區矯正屬於刑事司法體系,是非監禁型和暫緩監禁的刑罰執行方式。由司法行政部門統一行使司法權和行政權,解決目前行刑權主題過於分散和行刑權的非均衡性等問題,從而實現司法權力資源的合理配置。矯正工作作為一項執法活動,社區矯正工作者首先是執法人員,其次才是社會工作者,其地位與法院的法官、檢察院的檢查官同等重要。二是成立專門的社區矯正工作管理機構,作為社區矯正的法定執行主體,負責對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等五種對象進行社區矯正。

2.建立以專業人員為主、志願者為輔的社區矯正工作者隊伍。一是儘快建立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隊伍。由社會工作者和社會志願者組成的社區矯正團隊。注重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素質提升。從事社區矯正的工作人員是代表國家實施刑罰,社區矯正第一線工作人員的素質必須得到切實保證,鼓勵審判、檢查、公安司法行政人員中組織“自願轉崗”,加大矯正人員崗前培訓力度,出台出任人員和任期晉升的專業培訓年限、內容、考核辦法等規則,增設法學高等職業教育體系中的矯正專業。強化經費保障,借鑑其他優秀典型案例,按在冊社區矯正人員數確定社區矯正工作經費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建立經費增長機制。同時,建議提高社區矯正專職社工的工資標準,以保證社區矯正工作正常開展。

(三)加強社區矯正工作的規範管理。

1.進一步完善制度。嚴格按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依據“兩院兩部”下發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福建省社區矯正實施細則》和《實施細則補充規定》,依法規範運行,維護刑罰執行的統一性、嚴肅性。進一步細化社區矯正銜接、監管、教育、獎懲、幫扶等各項工作內容,完善工作流程,明確工作職責。

2.落實銜接工作。在繼續做好法律文書、檔案資料交接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人員的銜接工作,公、檢、法、司等部門按照“必接必送”的要求,制定社區矯正人員移交、接送的具體辦法,明確工作程序,配備必要的人員和裝備。

3.加強日常管理工作。全面落實社區矯正宣告、建檔、查找、分類管理、分階段教育等工作制度,定期、不定期開展摸排走訪,深入到對象家庭、社區、單位,及時掌握對象的動態情況,對社區矯正人員住所變更、會客、請銷假,嚴格審批把關。按照相關要求,積極組織社區矯正人員開展教育學習、社區服務等相關活動。

(四)加大社區矯正工作的宣傳力度。以《刑法》、《刑事訴訟法》和《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主要內容,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網絡、圖片等各種形式,廣泛宣傳黨的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宣傳社區矯正的工作經驗和實際效果,提升社區矯正工作的社會認同度。

(五)增強相關單位的通力協作能力。進一步發揮協調溝通作用,加強社區矯正工作涉及的各成員單位特別是公、檢、法、司等部門之間的支持、配合,形成齊抓共管的協作機制。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學習借鑑其他地區的經驗做法,研究制定有關社區矯正人員的幫扶解困、技能培訓、就業安置等方面的具體措施,解決他們的實際生活困難,提高社區矯正效果。整合社會資源和力量,組織社區基層組織和羣眾積極參與社區矯正工作,鼓勵和動員企業接納安置社區矯正人員,建立具有一定規模的過渡性安置基地,幫助社區矯正人員順利融入社會,減少和預防重新違法犯罪,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六、結束語

我國的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在崎嶇道路上發展着,同時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在總結成功經驗的同時,也要正視試點工作中出現的種種問題,用於改進不足而使之更加完善,我國的社區矯正制度的發展和完善還需要一個過程,在這個漸進的過程中,我們既要借鑑其他國家成功的經驗,也要高度重視我國社區矯正的特殊性,培養適合矯正工作制度完善的土壤,避免盲目地成為“拿來主義”的犧牲者而讓我國各地區在矯正試點中取得的成績和積累的經驗毀於一旦。 筆者只是從實踐的角度出發,提出在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中完善奢求矯正制度的建議,筆者對於社區矯正的認識還侷限在一個小小的範圍內,還有更多豐富知識的空間,今後還需進一步的討論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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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blems and well-developed research presence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

Department of xxx school of law

XX   Lian Yan Ting    tutor: X

【AbstractCommunity Correction concept originated in the West, a penalty of implementation established in the West gradually developed such as Britain, France, the United States and other countries. Community Corrections as a new way of execution of punishment, has become the world penalty execution theory and practice of rapid development, its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from the original concept of a single sentence so that the punishment of offenders through gradual transition to promote education, reform, etc. crime and psychological abuse is corrected, and finally reintegration. Community Correction Application and practice in many countries of the world have proved that it is the era of change, social progress born out of the product. In this paper, a comprehensive discussion and analysis of the concept introduced by Community Corrections, features and development status and a series of problems that exist, and on this basis, combined with more sophisticated foreign community correction system and development experience, combined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currently how to adapt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more institutionalized and standardized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to propose a solution.

Key Words】Community Corrections; penalty; development status; Problem; countermeasu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