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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訂公務員法的意見建議

欄目: 組織人事公文 / 發佈於: / 人氣:7.73K

市人力資源局:

關於修訂公務員法的意見建議

為配合公務員法修訂工作的開展,根據貴局的有關要求,我委結合園區實際,現就修訂公務員法提出三點意見建議,供貴局參考。

一、建議進一步完善公務員退出機制

公務員法的實施,健全了我國幹部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實現了幹部人事管理的法制化,推進了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實施,為公務員管理提供了科學合理的管理規範,為實現幹部人事管理的科學化和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奠定了堅實基礎。目前的《公務員法》基本內容雖然包括了幹部人事管理的新陳代謝、競爭擇優、權益保障、監督約束四個機制,但是從實踐結果看,《公務員法》中缺乏一個最為關鍵的退出補償機制,只進不出的做法使得我國的公務員隊伍日益臃腫而且缺乏活力。《公務員法》自2006年實施十多年來,我國形成了奇特的公務員考試熱現象,單從今年松山湖(生態園)招考公務員的幾個崗位報考人數來看,平均每個崗位報考人數達100人,一方面是源於福利好、穩定、社會地位較高等這些幾乎已經固化在公務員職業標籤上的片面認識;另一方面源自我國曆史上形成的“學而優則仕”觀念影響,大多數人認為公務員可以逐步得到升遷,有地位,工作輕鬆,收入穩定等。許多青年基層公務員認為,升遷是這份工作帶給自己的主要動力,都把提拔升遷作為衡量自身價值的主要標準。

行政部門是社會財富的分配者,精英人才通過層層篩選加入到公務員這個隊伍,就意味着分配蛋糕的人在增多,而創業和社會生產等把蛋糕做大的人就在相對鋭減。行政機關應該有精英人士,但不能成為人才抽水機,否則,社會活力必然降低。當前,我國社會經濟形勢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全社會公民意識以及公務員隊伍素質的快速提高,根據新的形勢建立合理可行的公務員退出機制和補償機制,既有利於公務員隊伍人員流動,也能逐漸提高公務員在社會公眾中的公信力,還能使公務員隊伍更加健康穩定。為此,建議修訂《公務員法》部分條款:一是在第十三章之第八十條中增加一款,即:“已幹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公務員可以辭去公職”;二是在第十三章之第八十六條中增加一款,即:“提出辭職經任免機關批准並經審計後合格的公務員,可以領取離職安置費。離職安置費標準由各省、直轄市和自治區政府制定實施辦法”。

二、建議增設股級幹部

基層公務員是當今公務員隊伍中最底層、最辛苦、最龐大的一批羣體,是落實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為羣眾辦實事的踐行者,是黨和國家密切聯繫羣眾的紐帶和橋樑,天天與羣眾朝夕相處,基層幹部工作的好與壞、直接影響着黨在人民羣眾心目中的形象。目前,科級以下基層單位由於工作業務和人員管理的現實需要,普遍在內部下設股室機構,安排設置股級幹部層級。公務員法實施後沒有股級幹部這一級,取消股級幹部的待遇,從某種意義上講股級幹部確成了“非法幹部”。當今基層一個科級單位少則十幾人、多則幾十上百人,股級幹部在公務員法沒有這一級,副科以下統稱科員,造成副科級職務以下幹部無法相互銜接,基層單位任用副科級幹部,按以前任用幹部慣例科員、副股、正股、副科、正科的順序及結合個人能力、資力來提撥任用,公務員法實施後提撥副科級幹部是從“白板”科員直接任命為副科級幹部,雖然股級幹部被取消,任何科員都可以直接提撥為副科級幹部,但是人人提副科級以上幹部是不現實的,工作10年、20年、30年的同志看不到希望,沒有盼頭,這直接影響着最小、最苦、最累的基層幹部工作積極性。為此,建議在公務員法第十六條領導職務層次增設所隊級正職、所隊級副職;第十七條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增設正股級科員、副股級科員,給股級幹部一個合法的身份和待遇、讓股級幹部安心服務羣眾。

三、建議進一步擴大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實施範圍

近年,中央印發了《關於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意見》,在縣以下機關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是我國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舉措,也是公務員管理制度的創新和完善。這項制度在公務員法的框架下,將公務員經濟待遇的分配主要由職務決定轉向主要由職級決定,強化職級對經濟待遇的決定功能,在保持原有領導職務晉升通道不變的情況下,增加職級晉升的通道,打破基層公務員職務晉升空間小、待遇得不到提高、基層留不住人才的現狀,有效解決基層公務員“晉升難、待遇低”的矛盾。該制度明確,實施職級晉升制度的機構範圍縣(市、區、旗)和鄉(鎮、街道)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的在編人員。機構規格高於正處級的縣(市、區),其所屬黨委、政府工作部門等不列入實施範圍。此制度自實施以來,園區的部分基層幹部真正晉升了職級、提高了待遇、獲得了實惠,但僅適用於基層單位的幹部,並沒普及到單位所有的基層幹部。為此,建議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實施範圍在同等條件下適當擴大到機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