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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當前性侵未成年人賠償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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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本站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篇關於《基層反映:當前性侵未成年人賠償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分析》範文,供大家在撰寫基層反映、社情民意或問題轉報時參考使用!正文如下:

基層反映:當前性侵未成年人賠償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分析

對未成年人實施的性侵害是一種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極大的犯罪行為,給未成年被害人的身體和精神造成巨大的、長久的痛苦,嚴重影響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以屏山縣檢察院為例,2011年至2013年共辦理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19件,涉嫌罪名均為強姦,約佔強姦案總數的65 %。被性侵的未成年人為19人,其中:5歲以下1人;6-10歲2人,11-15歲13人,16-18歲3人。被性侵未成年人中僅7人獲一定的經濟賠償,佔被性侵人數的37%,其餘63%的受害人未獲任何形式的賠償和救助。

性侵害造成的精神創傷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撫平和安慰,導致被性侵未成年人身心是否能健康成長成了嚴重的社會問題一直存在於現實之中。對此,筆者對此類案件進行調查分析,以期提出對策,促進未成年人性侵害賠償工作健康發展。

一、未成年人被性侵未獲賠償的原因:???

(一)犯罪嫌疑人窮困潦倒,無力賠償受害人。該院3年來辦理的19件性侵案件中的19名犯罪嫌疑人,從職業分佈來看,1人是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佔嫌犯總數的5%;18人是農民,佔嫌犯總數的95%。性侵犯罪嫌疑人的特點是:文化程度低、無固定職業、生活在偏遠農村、法律意識淡薄。案發後,根本無力支付對受害人的賠償費用。如:2011年,屏山縣某鎮劉某某性侵12歲女生楊某某案,因家境十分貧困,導致無力支付受害人要求劉某某賠償經濟損失5000元。

(二)在“交朋友”過程中產生的性侵案件,缺乏賠償基礎。19案件中,其中6件屬於“談戀愛”過程中產生的性侵案件,佔總案件數的31%。這類案件的當事人得到雙方父母的公開認可或者默許而以“夫妻名義”長期生活在一起,基於這種特殊的“關係”,受害方不僅不會要求加害方進行經濟賠償,還會向司法機關“喊冤”,認為雙方行為屬自願,司法機關純屬“多管閒事”。殊不知,法律明文規定:對14歲以下的強姦罪,不是以違背婦女意願為條件轉移,而是隻要與未滿14週歲的女性發生性關係,無論自願與否,就構成強姦罪。如:屏山縣某鄉的權某某與未滿12週歲蔣某某在雙方父母的默許下,長期以“夫妻名義”同居,結果致使未滿14歲的蔣某某產下一女。

(三)立法的空白,無法保障被性侵未年人的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據此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只賠償因犯罪造成的物質損失,該院所辦性侵未年人案件中,僅7件造成輕傷以上強姦案可以要求人身損害賠償,而其餘案件如強姦(未遂)、強姦(中止)、強姦幼女的接觸行為等共計12件未造成輕傷以上的案件,更需要的是提起精神損害層面的賠償,然而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刑事訴訟法律關於精神損害賠償方面規定的欠缺,一方面導致了某些性侵罪犯明明有能力對受害人進行經濟賠償的,卻鑽了法律的“空子”,就是寧肯多判點刑期,也不積極主動進行經濟賠償。另一方面由於受害方因各種原因無律師代理、法律意識淡薄或者性侵犯經濟困難執行難等問題制約了受害方在走完刑事訴訟程序後,主動提起民事訴訟追究加害人的民事責任。

二、未成年人性侵害賠償工作對策:

為了幫助未成年性侵對象能儘快走出人生陰霾,重塑生活信心,健康快樂成長,針對以上原因,筆者建議從以下三方面解決性侵案賠償中存在的問題:

(一)加強刑事被害救助工作。絕大多數的刑事被害人救助都以一次性救助金形式進行救助,救助形式、對象和次數較單一,救助成效不明顯。鑑於性侵案件對受害人造成身心雙重傷害,因案而宜,多形式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是解決當下因性侵案件對未成年人造成身體和心靈傷害的重要途徑。

1、暢通司法救助渠道,及時緩解被害人壓力。公訴部門在辦理未成人被性侵案時,根據《四川省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四川省檢察機關刑事被害人救助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的規定,應當第一時間向該院刑事被害救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刑救辦”)報備。刑救辦收到後應優先辦理未成年人性侵案,結合性侵案實際情況,按程序解決救助金並及時發放到受害人手中,緩解性侵害給受害人帶來的醫療困難等經濟壓力。

2、注重心理疏導救助模式,幫助受害人恢復自信。未年成年人性侵犯罪給受害人帶來的心理創傷,如果不及時進行精神撫慰和心理疏導,這些創傷會如影相隨受害人一生,嚴重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長。因此,檢察機關除給予受害人司法救助金外,進行心理安慰、情緒疏導和消除影響顯得更為重要。比如:邀請心理輔導專家為受害人進行心理輔導,撫平受傷的心靈;到受害人住所地或學校,消除社會大眾對受害人的非議或者歧視,還受害人平靜的生活環境。

(二)加強教育管理和法制宣傳,遏制“交朋友”中產生性侵案。

1、堅持學校和家庭教育並重模式,將“早戀”苗頭扼殺在萌芽狀態。老師和家長一定要防微杜漸,發現“早戀”苗頭的情況的要及時交心談心,宣傳“早戀”的危害,使其理解並最終放棄,切忌不能採取粗暴打壓方式來解決未成年人“早戀”問題。此外,老師和家長切忌不能對“同居” 行為“睜隻眼、閉隻眼”或者贊同這種行為。比如:權某某致不到14歲的“妻子”產下1女,就是因為男女雙方的家長同意他們這種行為造成的。

2、強化法律宣傳,提高意識。充分利用學校法制副校長、青少年維權崗等平台,有針對性地開設未成年人法律講座,通過講解容易在未成年人中發生的犯罪,普及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如:對性侵案件中發案率較高的強姦案進行重點講解,剖析強姦案的構成要件,着重闡明強姦對象是未滿14週歲的幼女的,不以其是否自願為轉移,防止“不知不覺”走上犯罪道路;此外,通過舉例説明增強女性加強自我保護意識以及教授一些遭遇性侵害時的自救和尋求他救的基本方法。

(三)加快立法步伐,保障精神損害賠償有法可依。

1、加快對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立法進程。目前各地均參照上級院下發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暫行辦法開展此項工作,由於刑事被害救助工作一直缺乏法律的明確指導,導致救助方式、救助範圍、經費保障等方面存在很多問題,使得救助成效不明顯。因此,筆者建議:明確將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立法,充分體現法律人文關懷的同時,也使受害人進行權益救濟有法可依。此外,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立法應將精神損害救助明文納入救助範圍,讓刑事被受害人產生的精神損害治療費用能以救助形式得到保障,使救助工作更加全面發揮救助實效。

2、加快刑事訴訟法中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進程。民事訴訟法對人身損害賠償以及相應精神損害賠償都作了明確的規定,為什麼刑事訴訟法就對精神損害賠償不予支持呢?因為某些犯罪行為在觸犯刑事法律的同時又具有民事侵權的性質,不能因為追究了刑事責任,就免除了他的民事責任。所以筆者建議:應確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修改為“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或精神損害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應以司法解釋形式明確被性侵人員為有權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人員之一。從而實現刑事民事責任一併追究,既節約了訴訟成本,又便利羣眾及時有效維護自己的權益,真正體現法律意義上的公平和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