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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新版《廣告法》實施後職業投訴出現新情況並呈現四個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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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新版《廣告法》實施後職業投訴出現新情況並呈現四個特點

新版《廣告法》大幅提高對違法廣告的行政處罰幅度,自此,針對商品廣告宣傳用語的職業投訴量越來越多,今年以來更呈現激增態勢,而電商儼然成了職業投訴的“重災區”,我縣不少電商已經“中槍”,好多商家表示壓力很大。

從嘉善縣市場監管局12315中心受理情況來看,2015年全年共受理66件職業投訴案,其中涉及電商為24件,佔比僅為三成。而今年1—4月份,已經受理職業投訴人提起的舉報投訴42件,去年同期僅為17件,同比增長147%。42件舉報投訴中,涉及電商的有26件,約佔三分之二,也超過了去年全年的電商投訴量。

在針對我縣電商的舉報投訴中,有四個較為明顯的特點:一是交易平台以阿里係為主。26件投訴中,天貓16件、淘寶7件、京東2件,其他網絡平台1件,可以説阿里系的交易平台佔了絕對優勢,這個分佈應該跟阿里平台的先發優勢和本省企業的地域優勢有關。二是針對商家的廣告宣傳為主。26件投訴中,舉報投訴認為商家在銷售商品時進行虛假誇大廣告宣傳的有20件,宣傳內容的不規範之處主要如普通食品宣傳保健效果、商品是最好最優等不科學的論斷等,這個情況跟經銷商對《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瞭解不足有關。三是被訴的商品種類從食品為主轉向其他百貨為主。在26件投訴中,涉及食品的僅為10件,僅佔三成左右,而往年的食品類投訴比重約佔七成左右。四是被訴電商的類型從經銷商向生產商蔓延。在26件投訴中,涉及本縣生產企業通過網絡自行銷售的17 件,約佔三分之二,而2015年度電商是生產商身份的不足四成。

究其原因,不少電商由於對法律法規的瞭解不夠,有的經營行為存在瑕疵,從而面臨懲罰性賠償或行政處罰的風險,職業投訴人正是利用商家的弱點,而牟取自身的利益。職業投訴人的行為,客觀上對促進商家規範經營行為、淨化市場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也對企業的正常經營發展帶來了不小的影響,有的企業花了大量的精力和費用來處理投訴和應訴,企業負責人身心俱疲,企業的經營情況受到非常大的影響,甚至一度停業。

針對目前的投訴情況,嘉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真誠提醒從事電商的企業,必須認真學習新《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內容,必須樹立其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理念。在對商品或者服務進行廣告宣傳時,必須對相關內容進行準確、清楚、明白的表述。不允許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另外,第三方交易平台也要切實承擔起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認真履行法定義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為經營者和消費者站好崗、放好哨、把好關,共同促進電商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