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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公務卡套現現象應引起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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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公務卡套現現象應引起重視

近年來,公務卡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公務卡作為用於日常公務支出和財務報銷業務的信用卡,要求預算單位在公務小額支出中全面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減少現金使用,是強化行政成本管理的一個重要手段,這對於加強政府自身建設、提高機關辦事效率、堵塞税收和財政支出漏洞、降低行政成本都具有重要意義。

但在公務卡實際使用過程中,銀行從中賺取了手續費,商户支付營業税,持卡人免去了50天左右的萬分之五的利息。因此,一些公務卡持有者利用公務卡刷卡時間差進行套現,這種行為應引起重視。   

一是“未消費先刷卡”套現。一般是公務卡持有者利用商家的POS機進行虛假交易,將信用卡上的金額划走,公務卡持有者付給商家手續費,商家則當場付給持卡人現金來獲取套現。這種情況,持卡人付給商家的手續費遠低於銀行。

二是“少用多刷”套現。公務卡持有者在實際公務活動消費中,得到商家允許,以超出實際消費一定金額進行刷卡,商家現場補齊消費賬單,現場返還消費者現金。這種套現行為往往比較隱蔽,過後無從查起。

三是“替人買單”套現。這類套現行為往往是公務卡持有者以“正當理由”,在用現金消費的時候,用自己的公務卡替他人刷卡,對方則現場支付給公務卡持有者現金進行“套現”,後履行公務卡消費正常審批報銷程序進行還款,銀行的收益只是從商户收取1%至2%的結算手續費,持卡人沒有任何費用支出,卻實現套現並賺取消費積分。

四是“以卡養卡”套現。個別公務人員利用各大銀行辦理公務卡漏洞,分別在不同銀行辦理多張公務卡,利用公務卡透支取現的時間差,把幾張信用卡的還款日期錯開,日常消費用第一張信用卡,在還款期限之前,用第二張信用卡透支提現,還第一張信用卡的債,依此類推,兩張或者是數張信用卡輪換透支,每次提現手續費一般為1%不等。無形中,持卡人享受了免息盛宴。

刷卡套現行為違反有關法律規定:200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開始施行,正式將使用POS機等方法進行信用卡套現情節嚴重的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另外,對於部分持卡人個人而言,信用卡套現行為也帶來極大的風險。表面上,持卡人通過套現獲得了現金,減少了利息支出,但實質上,持卡人終究是要還款的,如果持卡人不能按時還款,就必須負擔比透支利息還要高的逾期還款利息。如前所述,套現的對象是“以卡養卡”和利用信用貸款融資者,最容易出現資金鍊條斷裂的風險,一旦資金鍊斷裂,就可能要承擔個人信用缺失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