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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飲用水污染衞生事件的應急預案(新版多篇)

欄目: 衞生防疫公文 / 發佈於: / 人氣:6.87K

突發飲用水污染衞生事件的應急預案(新版多篇)

飲用水污染的應急預案 篇一

一、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了提高政府應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應對飲用水源突發環境污染事件(以下簡稱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應急機制,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最大程度地減少飲用水源突發性水污染事件對供水安全造成的危害,保障民生和經濟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關於進一步做好涉及飲用水源環境事件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和《國務員辦公廳關於加強基層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永豐縣區域內發生的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預警、控制和應急處置,均適用本預案,具體包括:

(1)化學性污染。以劇毒、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價鉻、亞硝酸鹽、農藥、氨氮、石油類、磷、鉈等)污染飲用水源,可能損害人體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污染事件。

(2)生物性污染。以水源為傳播途徑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蟲等污染飲用水源,由此可能導致或已經出現腹瀉病、傷寒、霍亂、甲型肝炎等(腸道傳染病的)暴發流行的污染事件。

(3)其他突發事故。如藻類暴發、乾旱、洪水、季節性斷流等。

1.4事件分級

按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I級)、重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II級)、較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III級)和一般飲用水源污染事件(IV級)四個級別。預警級別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來表示。

1.4.1特別重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

(1)因突發性事件造成主要水源地大範圍嚴重污染,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取水必須立即中止或在12小時內中止的,連續中止時間預計在5天(含)以上的為特別重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Ⅰ級)。

(2)突發性飲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或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3)縣城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嚴重惡化,失去飲用水源地水質功能;

(4)縣城飲用水源保護區水域出現大面積“水華”等情況,影響飲用水源水質,造成5萬人以上供水連續停止72小時以上;

(5)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貯運中發生泄漏,污染飲用水源,使人民羣眾的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

1.4.2重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II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

(1)突發性飲用水源污染,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突發性飲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500萬元以上,或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

(3)縣城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嚴重惡化,主要水質指標不能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Ⅴ類水質的要求;

(4)突發性水污染,導致縣城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或預計在12小時後需要停止取水的,且連續中止時間預計少於5天多於48小時的;

(5)縣城飲用水源保護區水域出現大於1/5面積的“水華”等情況,影響飲用水源水質。

1.4.3較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III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

(1)突發性飲用水源污染,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

(2)突發性飲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100萬元以上,或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

(3)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產生惡化,飲用水源地主要水質指標不能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Ⅲ類水質的要求;

(4)突發性水污染,導致鄉鎮級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

(5)飲用水源保護區水域出現大於1/10面積的“水華”等情況;不經適當處置可能影響取水口正常運行的;造成自來水廠處理後的出廠水主要水質指標達不到《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城鎮1萬人以上供水連續停止24小時以上。

1.4.4一般飲用水源污染事件((IV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飲用水源污染事件:

(1)突發性飲用水源污染,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10人以下;

(2)突發性飲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

(3)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產生異常,飲用水源地部分次要水質指標達不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Ⅲ類水質的要求;

(4)突發性水污染,導致村級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

(5)飲用水源地保護區水域出現大於1/20面積的“水華”等情況,造成經自來水廠處理後的出廠水水質指標仍達不到《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5工作原則

(1)預防在先,常備不懈。提高全社會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防範意識,把應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各項工作落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強預防預警措施,完善信息網絡建設,定期開展預案演練,做好應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2)屬地為主,專業處置。在縣委、縣政府統一領導下,實行分級負責、分類管理、條塊結合、屬地為主、專業處置的管理體系。建立縣、鄉鎮兩級應急處置預案,分級響應,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範圍做好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

(3)依法管理,措施果斷。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強飲用水源日常管理與應急管理,維護公眾合法權益,使應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在飲用水源污染事件處置過程中做到反應快速,措施果斷,及時控制。

(4)依靠科技,加強合作。重視飲用水源環境安全科技投入,採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措施,充分發揮專業科技人員作用。相關職能部門通力合作,資源共享,協同應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

二、組織體系

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發生後,根據應急處置需要,成立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縣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生態環境局。

2.1指揮機構及職責

2.1.1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組成

總指揮:縣人民政府縣長。

副總指揮: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縣政府分管生態環境、衞生、住建、應急管理、政法、水利工作的副縣長。

成員:縣政府辦主任、縣生態環境局局長、縣應急管理局局長、縣衞健委主任、縣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縣民政局局長、縣財政局局長、縣水利局局長、縣住建局局長、縣交通局局長、縣工信局局長、縣氣象局局長、縣公安局副局長。

2.1.2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職責

(1)負責啟動本預案。

(2)指定現場指揮、副指揮、專家和工作人員。

(3)貫徹落實縣政府有關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4)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行動。

(5)負責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並進行指導監督。

(6)負責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的信息發佈、輿論引導等新聞宣傳工作。

(7)研究解決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8)根據事件的發展趨勢與處置效果,及時調整應急行動或適時宣佈應急結束。

(9)指導事件的善後處理工作;完成縣政府下達的其他應急救援任務。

2.2辦事機構及職責

縣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生態環境局。負責值守應急、信息彙總和綜合協調工作。

2.2.1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成

辦公室主任由縣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辦公室副主任由縣生態環境局、應急管理局、水利局、住建局分管副局長擔任;日常事務由縣生態環境局污染防治股、綜合執法大隊、環境監測站負責辦理。

2.2.2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彙集上報重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信息和應急處置情況。

(2)貫徹落實縣指揮部的應急處置決策,落實相關部署,協調縣指揮部成員單位和事發地政府有關工作,有效應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水污染事件。

(3)按照縣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做好信息發佈、輿論引導等新聞宣傳工作。

(4)建立和完善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預警機制,制訂、修訂和管理本預案;

(5)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準備工作;

(6)組織開展應急演練、人員培訓和應急知識普及工作;

(7)承擔縣應急指揮部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2.3成員單位職責

(1)縣政府辦:承接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報告,請示總指揮啟動應急預案。按總指揮指令通知指揮部有關成員按要求到達指定地點,嚮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佈第一次調度指令;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報告應急處置進展情況,落實上級領導同志關於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指示和批示。

(2)縣生態環境局:履行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包括但不限於:接到事故報告後第一時間向縣政府主任報告,接縣政府辦第一次調度指令後通知各成員單位進入應急狀態;對污染事件進行等級評估,對建立和解除污染警報的時間、區域提出建議;組織對由於水質污染引起重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的排污單位進行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進行水質監測分析,對防止污染擴散提出對應措施;負責跟蹤污染動態情況,控制污染,並配合事發地政府,做好相關善後工作;負責組織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環境監測和實時報告對生態環境的恢復提出意見。

(3)縣應急管理局:參與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協調和指揮;負責飲用水源污染事件處置現場的安全工作;負責組織安全生產專家對本預案適用範圍內事故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實施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4)縣公安局:參與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協調和指揮;負責對危害飲用水源安全的人為事件的應急處置和案件偵破;組織指揮消防部門做好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的滅火、防爆等處置工作,負責現場及救援場所的治安,組織指揮交警部門做好交通管制確保救援車輛優先通行。

(5)縣衞健委:負責組織協調對生物病原菌污染飲用水源事故的應急處置;組織突發污染事件的醫療救護和衞生防疫工作;加強飲用水安全監管,負責污染物毒性分析,提出污染控制對策建議;組織搶救傷員和中毒病人,保證救治藥品和救護器材的供應,組織對相關病原體的檢測、檢查,提出疾病防治措施,防止和控制疾病傳播蔓延。

(6)縣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調配應急車輛,確保應急工作人員及物質調配用車,組織提供指揮部成員集中辦公的生活物資。

(7)縣民政局:負責組織調配應急搶險生活物質的調配,發放各種救災物資。

(8)縣財政局:負責提供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和系統建設運行經費的保障,做好經費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工作。

(9)縣水利局:負責組織協調對飲用水源藻類暴發、乾旱、洪水、季節性斷流等事故的應急處置;在事件發生過程中,提供飲用水源污染預警和處置所需的水文資料和聯繫水質監測部門取得水質監測數據;開展對相關河流、水體的應急處置;提出啟用備用水源和使用地下水應急供水的時機;參與飲用水源地善後處理和生態恢復工作。

(10)縣住建局:負責監管縣供水公司做好水廠原水和出廠水的水質常規監測,加強對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巡查;事件發生期間,根據縣應急指揮部的意見,督促縣供水公司採取停水、減壓供水、啟用備用水源供水等應急措施,保障居民生活飲用水安全。

(11)縣交通局:負責指導公路部門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範圍內的危險路段設置公路防撞欄;負責組織人員及時排除通往飲用水源地的沿途路障,為應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暢通的運輸通道,確保應急人員和物資迅速到達。

(12)縣工信局:負責協調事件處置物資的調撥和緊急供應;根據事件處置需要,協同做好對企業的限水、停水工作。

(13)縣氣象局:負責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發生地氣象情況與動態變化的實時監測,提供氣象要素變化預測意見。

(14)其他單位根據各自職責承擔相應工作。

2.4應急專業組及職責

縣應急指揮部根據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處置需要,組成相應的應急專業工作組。主要包括:

(1)現場指揮組:負責現場組織指揮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按照有關程序決定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飲用水源及有關河道;指導污染區域警戒工作,確定事件處置的技術措施;提出調整應急處置措施或結束應急行動的建議;負責對外溝通協調、向縣應急指揮部報告現場處置情況。該組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牽頭負責,縣政府辦、縣應急管理局、縣公安局、縣水利局、縣衞健委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等單位參與。

(2)事故控制組:負責迅速控制污染源,排除險情,搶救傷員,消除或減少污染危害,對事故現場予以有效控制;及時將險情發展情況或救助進展情況報告現場指揮組,並提出下步處置建議。該組由縣生態環境局牽頭負責,縣應急管理局、縣公安局、縣水利局、縣衞健委、縣住建局、縣消防救援大隊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等單位參與。

(3)監測監察組:負責查明事件的發生原因、污染種類、危及範圍、影響程度和人員受害等情況,預測事件發展趨勢,提出現場處置建議方案;嚴格控制污染點源排放,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及時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採取防護措施;做好突發污染事件的調查取證,監督指導現場處置和善後處理工作。該組由縣生態環境局牽頭負責,縣應急管理局、縣氣象局、縣環境監測站、縣生態環境綜合執法大隊、縣疾控中心、縣供水公司等單位參與。

(4)案件偵查組:負責對危害集中式飲用水源安全的人為事件的現場勘查、取證、偵控、緝捕、情報等任務。該組由縣公安局牽頭負責,縣應急管理局、縣生態環境局、縣水利局、縣衞健委、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等單位參與。

(5)醫療救護組:負責組織醫療救護隊伍,緊急搶救傷員和中毒病人;檢查、監測相應區域內飲用水、食物、農作物等受污染情況;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人員中毒現象。該組由縣衞健委牽頭負責,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縣疾控中心、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等單位參與。

(6)後勤保障組:負責保障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物資、設備、器材及時到位,應急經費及時足額撥付,電力、通訊設施安全暢通,做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人員的後勤保障工作。該組由縣工信局牽頭負責,縣財政局、縣交通局、縣住建局、縣供電公司、縣電信局等單位參與。

(7)善後處理組:負責對受害人進行救助和理賠,對水源地環境影響進行評估,開展污染消除和生態恢復工作,進行事件調查和責任追究。該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縣監察局、縣公安局、縣應急管理局、縣生態環境局、縣水利局、縣衞健委、縣消防大隊等單位參與。

(8)專家諮詢組:負責重要信息研判,參與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等級評定,預測事件可能帶來的環境影響,負責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技術指導,為縣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響應行動、防護措施、應急響應終止、善後工作的諮詢意見和建議。該組由縣生態環境局牽頭負責,根據事件性質,邀請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專家與具有豐富經驗的工作人員參與。

三、預防預警

3.1預防

3.1.1加強對飲用水源地的巡查與水質監測。水廠應加強對飲用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嚴格做好入廠水和出廠水的水質常規監測;縣生態環境局應加強飲用水源保護區及上游點源、面源污染的監督檢查,定期對飲用水源水質進行監測;縣生態環境局、水利局、衞健委等部門應定期聯合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地進行檢查,發現污染隱患和水質感觀指標突變,必須採取必要的整改措施並上報;縣生態環境局、水利局等部門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及取水口適當位置,逐步建立水質在線監測系統,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進行預警。

3.1.2加強飲用水源環境風險評價和信息庫建設。縣生態環境局等主管部門應摸清全縣城鄉主要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的基本情況、分析可能造成水污染的主要原因,切實加強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風險評價管理。注重收集飲用水源水質常規監測數據;採集與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相關的信息資料,建立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數據信息庫系統,為應急指揮和決策提供諮詢依據和信息保障。

3.1.3加強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能力建設。縣生態環境局等相關部門應做好事件監測技術、人員、裝備等應急準備工作,加強飲用水源污染監測設備建設,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能力。加強環境監察隊伍的軟、硬件建設,提高預警和處置突發污染事件的能力。建立戰略備用水源地,做好地下水合理利用規劃,必要時啟用備用水源或地下水,保證居民生活飲用水安全。

3.2預測

縣生態環境局、水利局等相關部門應整合信息監測、預測資源,依託政府系統辦公業務資源網及相關網絡,建立健全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監測、預測、預警系統,收集在本行政區域內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飲用水源污染事件信息,加強風險分析和動態監測、預測,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3預警

3.3.1任何單位或個人一旦發現飲用水源水質污染跡象,應立即縣生態環境局、水利局、供水公司等部門或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報告飲用水源污染事件信息。(生態環境局電話:2219192水利局電話:2511898供水公司電話:2520302)

3.3.2縣生態環境局等職能部門應通過監測、預測、預警支持系統,對報警事件的風險係數、發展趨勢等及時分析,科學預測,提出一般處置或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建議,並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3.3.3縣應急指揮部應根據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分析結果,及時向縣人民政府提出預警建議。預警信息按規定及時向社會公佈。

3.3.4信息發佈以新聞發言人、網絡羣發、電視播放、電台廣播、報紙刊登等渠道進行,必要時採取人工手段傳遞預警信息。為快速告知受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影響的社會羣體,縣城內各媒體應配合做好預警信息發佈工作,免費及時發佈事件預警信息。

3.3.5進入預警狀態後,縣應急指揮部、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2)發佈預警公告。藍色預警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發佈;黃色預警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發佈;橙色預警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發佈;紅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佈。

(3)組織對飲用水水源地加密監測,密切注意水文、水質和氣象條件的變化對水源地的影響。

(4)指令各應急處置隊伍進入應急狀態。

(5)針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飲用水源及有關河道。

(6)調集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順利開展。

四、應急響應

4.1先期處置

4.1.1發生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立即組織力量進行先期處置,防止污染蔓延,控制事態擴展,並向縣生態環境局、水利局等職能部門報告。同時啟動本鄉鎮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4.1.2縣生態環境局、水利局等職能部門作為第一響應責任單位,接到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報告後應立即啟動先期處置機制,組織人員趕赴現場開展污染源控制、救護、警戒等基礎處置工作;第一響應責任單位還應收集現場動態信息,及時報告縣政府。

4.1.3縣政府根據職能部門和當地鄉鎮政府報送的基本情況,迅速做出綜合分析,通知相關部門和單位組織人員前往現場,實施先期處置。

4.2分級響應

4.2.1發生一般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由縣生態環境局確認,啟動縣級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需市有關部門援助的,報請市相關部門啟動相應預案給予支援。

4.2.2發生較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由市生態環境局確認,啟動市級相應預案。

4.2.3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由市以上生態環境部門確認,市應急指揮部報請啟動省級相應預案。

4.2.4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響應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事發地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本轄區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發生後,事發地鄉鎮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必須立即啟動。啟動高級別應急預案時,低級別應急預案應先期啟動。縣級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啟動後,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同時啟動相應預案。

4.3響應程序

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報告,須啟動本預案時,按以下程序響應:

(1)開通與事發地鄉鎮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領導、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繫,隨時掌握事態進展情況;

(2)立即向縣應急指揮部領導報告,縣應急指揮部派出領導和專業人員趕赴現場,指揮應急處置。

(3)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和上級職能部門報告事件基本情況及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4)組成專家組分析情況研究應對措施,為應急指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5)派出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和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的救援力量實施增援。

(6)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可能影響到下游縣(市、區)時,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後,及時向下遊縣(市、區)生態環境局等職能部門通報情況。

4.4信息報送

4.4.1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發生後,事件責任單位、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應在1小時內向縣生態環境局等職能部門報告。

4.4.2縣生態環境局等職能部門接到報告,應立刻派出人員趕往現場調查情況,控制事態,對事件級別作出初步判斷,並在2小時內向縣人民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等職能部門報告;發生重大、特別重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可以同時向省生態環境廳和國家生態環境部報告。

4.4.3上報飲用水源污染事件要快速、如實,不得遲報、漏報、瞞報。對於初步判斷屬較大級別以上的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實行態勢變化進程報告和日報告制度。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三類。

(1)初報,從發現事件起1小時內上報。初報可用電話或傳真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水源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等初步情況。

(2)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後隨時上報。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事件有關確切數據,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危害程度和採取的應急措施及效果等基本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在飲用水源污染事件處理完畢後及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採用書面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污染的範圍和程度、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等詳細情況。

4.5指揮協調

4.5.1指揮協調機制

(1)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發生後,縣應急指揮部根據事件的性質、範圍和程度等情況,通知相關部門和事件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派出領導、專家到現場指導和協調應急處置行動。根據應急處置需要成立現場指揮組,現場指揮組在縣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指揮各應急救援隊伍和各類保障力量,實施現場應急處置行動,調集應急處置物資器材,反饋事件及應急處置情況,必要時提出請求人員、物資、設備支援的建議;發生重大、特別重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在上級工作組的指導下,積極開展應急處置行動。

(2)相關部門和當地鄉鎮政府接到縣應急指揮部的指令後,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組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配合,共同實施環境應急和緊急處置行動。現場指揮組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指揮部領導同志的指揮協調下,堅決、迅速地實施應急處置行動,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態,嚴防二次污染、次生和衍生事件的發生。

(3)進入應急響應狀態後,專家組迅速對事件信息、事態發展情況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縣應急指揮部決策參考;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危害範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參與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等級判定,為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開展應急處置行動,對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

(4)事件責任單位和有關部門應及時主動向縣應急指揮部提供與應急處置行動相關的基礎資料,供研究應急處置方案參考。

4.5.2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的原則要求;

(2)派出專家和有關部門領導參與應急處置的現場指導;

(3)協調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4)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5)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轉移、疏散羣眾的範圍及時間;

(6)向縣政府和上級生態環境等部門報告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7)負責飲用水源污染事件信息的對外統一發布工作。

4.6應急措施

根據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等級,事發地鄉鎮政府和縣政府有關部門應按照本預案的要求,採取相應的應對措施。主要包括:

(1)採用調水引流、人工增雨、設置圍堰、水體增氧、藻類打撈等措施,改善局部水域的水質。

(2)供水公司強化自來水的深度處理,保證出廠水水質達標,必要時採取限水、停水、減壓供水、改路供水等特殊處理措施,確保居民生活飲用水安全。

(3)進一步加強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上游工業企業的監督檢查,採取輪產、限產、停產等手段,減少污染物排放,從嚴從重處理環境違法行為。

(4)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下,啟用戰略備用水源地,採用地下水應急供水等措施保證正常供水和飲用水安全。

(5)加強衞生防疫工作,提出可能產生的疫情和防治信息。

4.7應急監測

4.7.1監測組織

建立由縣環境監測站、縣疾控中心、縣供水公司等單位組成的全縣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監測網絡,實行聯動監測和信息共享。相關監測單位應明確專人負責應急監測工作,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全程監測,並及時向縣生態環境局、水利局等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和情況分析報告。必要時可請求市環境監測站或省環境監測中心支援應急監測。

4.7.1監測方式

(1)根據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性質、污染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地形特點,確定污染危及範圍,佈設相應監測點位。事件發生初期,根據監測能力和污染程度,按照從多從密的原則進行監測,隨着污染物擴散情況和監測數據的變化,適當調整監測頻次和監測點位。

(2)根據監測結果進行綜合分析,預測並報告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發展趨勢和污染物變化情況,為應急指揮和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4.8擴大應急

4.8.1因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發公共事件或已有的應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件發展態勢,縣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向縣政府報告,請求縣政府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4.8.2已採取的處置措施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危害,需要實施擴大應急行動,縣應急指揮部可提請縣政府請求各方力量及駐縣部隊的支援。

4.8.3已採取的處置措施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危害,並有可能危及下游縣(市、區),縣應急指揮部可提請縣政府請求市應急指揮部及鄰縣應急指揮部增援。

4.9安全防護

4.9.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規定。現場監測、監察和處置人員應根據需要配備過濾式或隔絕式防毒面具,在正確、完全配戴好防護用具後,方可進入事件現場,以確保自身安全。

4.9.2受影響羣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指揮組負責羣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內容如下:

(1)根據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羣眾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羣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羣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4.10信息發佈

4.10.1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信息發佈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後發佈初步核實情況和政府應對措施,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佈工作。

4.10.2特別重大、重大、較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信息發佈,由縣委宣傳部會同縣生態環境局管理,負責做好媒體接待工作。

4.10.3密切關注國內外關於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新聞報道,及時消除媒體中出現的有關不正確信息造成的影響。

4.10.4除縣應急指揮部指定的新聞發言人外,其他各成員單位及各救援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義通過任何方式對外提供、發佈有關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信息。

4.11應急終止

4.11.1應急終止條件

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可終止應急程序:

(1)本次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產生的條件已經消除,污染情況得到完全控制,發生污染事件的水系水質基本得到恢復。

(2)本次飲用水源污染事件造成的對供水系統的影響已經消除,供水系統全面恢復正常。

4.11.2應急終止程序

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終止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現場指揮組組織有關專家根據應急監測結果,確認事件已具備應急終止條件後,報請縣應急指揮部批准。

(2)現場指揮組接到縣應急指揮部的應急終止通知後,宣佈終止應急狀態,轉入正常工作。

(3)必要時,由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社會發布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終止的公告。

(4)應急終止後,相關應急專業工作組應根據縣應急指揮部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監測、監控和評價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響完全消除為止。

五、後期工作

5.1善後處理

善後處理工作由事發地鄉鎮政府或指定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供必要的支持。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造成的傷害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規定給予撫卹,對緊急調集、徵用的人力物力按規定給予補償;及時採取心理諮詢、慰問等有效措施,消除突發事件給人們造成的精神創傷。

5.2事件評估

縣應急指揮部組織專家和有關人員對事件造成的危害進行評估,對污染區的清理、污染物的處置、後續影響的監測、生態環境的恢復等提出對策和措施,並指導做好污染清除和生態恢復工作;對事件應急處置行動進行評價,總結經驗教訓,指出下步需整改的工作和本預案需修改的內容,編制應急處置評價報告,報縣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5.3結案歸檔

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做好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總結,對整個事件有關的資料,包括電話記錄、現場調查、監測記錄、檢驗報告、信息分析、決策記錄、執法文書、調查處理總結報告等進行整理、補漏、分類、歸檔。

六、應急保障

6.1應急隊伍

縣生態環境局、水利局等應急成員單位應建立和調整充實專業應急隊伍,定期組織培訓和實戰演練,掌握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應急知識和方法,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水平。

6.2醫療衞生

縣衞健委應建立飲用水源污染事件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資源動態數據庫,明確應急醫療救治隊和醫療中心的分佈及其能力、專業特長等基本情況,並根據應急需要,制定醫療衞生設備、物資調度方案。

6.3治安維護

縣公安局應建立警力分佈動態數據庫,制定維持治安秩序、實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的警力集結、布控、執勤等工作方案,加強對重點區域、重要物資設備的保護,依法嚴厲打擊事件發生過程中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6.4交通運輸

縣交通局應建立交通運輸工具動態數據庫,明確各類交通運輸工具數量、分佈、功能、使用狀態,制定交通運輸工具調用方案,並會同公安交警部門規劃應急交通管制線路,確保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發生時道路交通安全通暢。

6.5裝備物資

縣住建局負責建立工程搶險裝備信息數據庫,明確裝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制度。縣工信局負責建立事件應急物資信息數據庫,做好相關物資儲備;制定應急物資調撥、配送方案。

6.6技術保障

縣生態環境局負責建立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數據庫,組織相關專家對水源污染事件的預防、預警、預測和應急處置方法進行研究;注重引進飲用水源安全領域的先進技術,不斷改進技術裝備,適應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6.7資金保障

縣財政局負責保障飲用水源污染事件處置經費,建立應急經費快速撥付機制。飲用水源污染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置工作所需資金,由縣生態環境局提出預算,經縣財政局審核後列入年度縣級財政資金預算。事件處置所需財政負擔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

七、監督管理

7.1宣傳

縣生態環境局負責協調飲用水源保護科普宣傳,做好飲用水源保護政策法規、水源污染事件預防與避險常識的宣傳工作,增強公眾自我防範意識和心理準備,提高公眾防範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

7.2培訓

縣生態環境局、水利局等有關單位應加強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和重要崗位工作人員的培訓,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事件應急處置、監測、檢驗等專門人才。

7.3演練

縣生態環境局、水利局等有關單位要按照本預案的要求,定期組織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實戰演練,磨合機制、鍛鍊隊伍、完善預案,切實提高防範和處置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實戰能力。

7.4獎懲

對參加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並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或遲報、漏報、瞞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附則

8.1預案更新

隨着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的變化,或者在應急過程中產生新的問題、新的情況,縣生態環境局應會同成員單位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並報縣政府批准。

8.2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8.3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飲用水污染的應急預案 篇二

為了正確應對和有序處置我鎮突發性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保護生態環境,切實保障人民羣眾飲用水的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的穩定,有效應對我鎮飲用水源污染應急處理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鎮的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一、應急預案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鎮區域內發生影響集中飲用水源的嚴重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

二、組織指揮體系

(一)鎮政府成立飲用水水源應急處理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統一指揮全鎮飲用水源污染的處置工作。鎮長任指揮長,分管環保的班子成員、派出所長任副指揮長,各村和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傳達指揮部的指令,負責召集協調各應急處理專業組統一行動,及時瞭解和掌握事故處理進展情況,負責組織對外發布事故的各種信息。聯繫電話:XXXXXXXXX

(二)發生一般或較大飲用水源安全事故時,由鎮指揮部負責指揮應急處理和組織調查。發生重特大飲用水源安全事故時,應由鎮指揮部及縣人民政府處理環境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三、影響集中飲水水源安全的報告

(一)發生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後致使飲用水源安全得不到保證時,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必須立即向鎮黨政辦報告,鎮政府相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立即派人到現場調查,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接到環境污染報告與破壞事故報告的部門應及時動員受到污染威脅的居民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可強行組織疏散。

(二)凡屬重大或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後的24小時內報縣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三)事故報告內容主要包括: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經濟損失數額、人員受害情況,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名稱、聯繫人、聯繫電話等。

四、突發污染飲用水水源安全事故應急處理

(一)發生集中飲用水水源安全危險時,相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上報指揮部,由指揮部決定啟動並組織實施應急預案;按指揮機構的指令實施事故處理。

(二)指揮部下設9個專業組,各有關部門和專業組必須按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作出應急處理,完成各專業組的任務:

1、環境污染現場處置專業組:由鎮指揮部辦公室牽頭,負責制定現場處置方案並組織實施。

2、現場保衞警戒組:由派出所、武裝部組成,主要負責現場警戒,維護治安秩序疏散撤離險區人員和實施重要財產的搶救工作。

3、衞生醫療救護專業組:由衞生院及就近醫院等單位專業人員組成,負責搶救受傷人員,保障醫療器械、血液和藥品的供給。

4、交通運輸保障組:由派出所部門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組成。負責運輸車輛的組織和現場專業人員、設備的運送;保障道路的暢通,確保應急車輛及時到達事故現場,必要時對道路依法採取道路交通管制等措施。

5、基礎設施保障組:由供電、電信、社會事務和服務保障中心、鎮相關人員組成,保障事故處理現場的供電、供水和通訊暢通。

6、後勤物資保障組:由黨政辦、財政所等組成,主要負責提供搶險救援所需的資金、物資裝備,負責參加救援人員的生活保障。

7、事故善後處理組:由鎮指揮部、鎮維穩辦、鎮信訪辦負責善後處理和社會穩定工作。

8、事故調查組:由鎮信訪辦組成,負責調查事故原因及可能引發的中長期環境影響,提出應對措施,擬定調查報告,提出對事故的初步處理意見。

9、宣傳報告組:由文化、廣播等單位參加,統一報道飲用水水源安全事故處理工作情況。

(三)應急處理措施

1、封鎖事故現場。嚴禁一切無關人員、車輛和物品進入事故危險區域,開闢應急處理專業人員、車輛及物資進出的安全通道,維持事故現場的社會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

2、控制污染源。根據發生事故的技術特點和事故類別,採取特定的污染防治技術措施,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擴大,消除污染危害並防止發生次生災害。

3、搶救受傷人員。迅速、有序地開展受傷人員的現場搶救或安全轉移。盡最大可能降低人員傷亡,減少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4、根據事故類別、規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展開必要的環境監測等技術檢驗、監測工作,必要時,應果斷迅速地劃定污染災害的範圍或區域,組織相關人員和物質安全撤離可能受到危害的區域。

5、清理事故現場,消除危害後果。針對事故對人體、空氣、水體、土壤、動植物所造成的現實和可能的危害,迅速採取技術措施進行事故善後處理,防止污染危害的蔓延。

6、提供後備飲用水。在飲用水源停止供水的情況下,積極組織運送其他飲用水,保障羣眾生活必要飲用水。

7、對受到污染危害的人員做好安撫等善後處理和社會穩定工作。

五、應急處理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相關部門務必充分認識飲用水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重要性,務必強化責任,服從統一指揮、協調動作、責任到人,高效有序實施飲用水安全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理工作,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確保環境安全。

(二)制定方案,組織落實。各成員單位都要根據本預案的要求,制定本部門飲用水安全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預案,並按各個專業組的分工,組織落實本部門專業人員和必備有專業設備、器材、物資清單。報鎮指揮部備案。

(三)熟悉預案,組織演練。各相關部門要組織人員認真熟悉本預案,使其明確任務要求和處置措施,並組織訓練和演練。

(四)各部門組成的各專業組要做到人員落實,裝備落實,做到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將污染與破壞事故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五)嚴肅紀律,確保令行禁止。對不聽從指揮,拒絕、推諉、拖延執行指揮命令,導致貽誤事故處理時機,造成重大損失的,必須嚴格依法依紀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突發飲用水污染衞生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三

為深入貫徹落實《關於開展生態環境建設專項行動的通知》和《區“四河”水環境綜合整治行動方案》,切實解決當前污水接管工程中的突出問題,積極推進污水接管工程建設,充分發揮污水處理設施功能,改善和提升水環境質量,現就全區開展污水接管工程專項行動特制訂方案如下:

一、總體任務

全區範圍內尚未完成污水接管和雨污分流改造的各類學校(不包括即將被合併或搬遷的學校)、農貿市場、住宅小區,凡符合接管條件的,做到應接盡接。

1、學校接管。20xx年8月下旬,完成165家學校污水管網分流及接管方案,並全面啟動實施;9月底,完成34家已接管學校內部管網的梳理排查整改工作,做到雨污水管網真正分流;11月底,完成污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69家學校內部雨污管網的分流和接管工作;完成62家學校內部雨污管網的分流並自建污水處理設施;完成學校外部管網延伸19公里。20xx年12月完成工程驗收。

2、農貿☆☆市場接管。20xx年8月下旬,完成38家農貿市場雨污水分流及接管方案;9月底,完成對13家已接管農貿市場內部管網的梳理排查整改工作;10月底,完成14家農貿市場內部管網的雨污分流和接管,完成11家農貿市場內部管網雨污分流並自建污水處理設施11處;完成農貿市場外部管網延伸3.0公里;20xx年11月完成工程驗收。

3、住宅小區接管。20xx年8月下旬,完成41家住宅小區雨污水分流及接管方案;9月底,完成對已接管的32家住宅小區內部管網的梳理排查整改工作,做到雨污水管網真正分流;11月底,完成4個住宅小區內部管網的雨污分流和接管工作,完成5個住宅小區內部雨污分流並自建污水處理設施5處;完成住宅小區外部管網延伸1.2公里;20xx年12月完成工程驗收。

二、工作內容

1、對凡在污水管網覆蓋範圍內(即管網延伸1公里以內)的學校、農貿市場、住宅小區。內部先實施雨污水管網的分流改造,將廁所、食堂、宿舍區、工作區、居住區、店面等產生的生活污水經內部污水管網收集後納入市政污水管網;雨天產生的雨水彙集排入雨水管網後就近排入市政雨水管道或河道水體。

2、對暫不具備接入城鎮污水收集處理系統條件的學校、農貿市場、住宅小區。在進行內部雨污水管網分流改造後,生活污水處理近期採用分散式污水處理模式過渡,處理技術有:小型污水處理裝置、沼氣淨化池、人工濕地等,過渡模式應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則經論證後確定,待今後條件具備後再將內部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網。

3、對已完成雨污分流和接管的學校、農貿市場、住宅小區。要對內部管網進行梳理排查,防止雨污水管道間的竄流或混流,保證雨污水管網做到真正分流。

4、污水管道管材建議選擇採用UPVC加筋管、HDPE雙壁波紋管,管徑大小根據排水量確定,但直徑不宜小於250毫米。

三、責任分工

1、學校接管

學校內部雨污分流和自建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中國小校由區教育局牽頭,各學校組織實施,建設經費由各學校承擔;幼兒園由所轄地各鎮(開發區、街道)政府負責並承擔建設費用。

學校外部污水管網建設:按文件精神,對完成污水設施收購移交的鎮,主管網由區排水管理處負責建設,支管網由所在鎮(開發區、街道)政府負責實施並承擔上級經費;未完成污水設施收購移交的鎮,其主、支管網建設由所在鎮(開發區、街道)政府負責建設並承擔建設經費。

2、農貿市場接管

農貿市場內部的雨污分流和自建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由區發改局牽頭,各鎮(開發區、街道)政府負責實施並承擔上級經費,農貿市場外部污水管網的建設按學校接管方式實施。

3、住宅小區接管

住宅小區內部的雨污分流和自建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由所在鎮(開發區、街道)政府負責實施並承擔上級經費;住宅小區外部污水管網的建設按學校接管方式實施。

區排水管理處負責污水接管行動的技術業務指導和質量監督。

四、主要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各鎮(開發區、街道)和區各有關部門要把污水接管工程專項行動作為當前的'重點工作來抓,迅速成立相應工作班子,明確專人負責,及時研究,迅速部署,全面展開。

2、切實落實責任。本次污水接管工程專項行動涉及各鎮(開發區、街道)及發改、教育、建設等相關部門,各單位要統一思想,集中精力,密切配合,要對照目標任務分解的要求,層層細化分解,將具體目標、任務、進度和責任落實到責任人,確保各項任務快啟動、快推進、快見效,按計劃如期完成。區水利局及各鎮水利站要負責整個接管專項行動的`牽頭協調工作指導和督查工作。

3、確保工程質量。按照“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嚴把規劃設計、施工管理及質量驗收關,嚴格驗收標準和整治要求,選擇實力強、信譽好、有資質的專業施工隊伍施工,確保雨污分流工程質量。

4、加強督查考核。區水利部門要加強對各地污水接管專項行動工作進展情況的督查和指導,每旬組織督查,每月組織工程推進情況點評。協調解決實施中的困難和矛盾,促進行動的全面完成。

飲用水污染的應急預案 篇四

一、目的

為了切實保證生活飲用水衞生安全,充分保護開發區居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堅決遏制、杜絕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的發生;同時為了積極、有效應對可能發生的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及時控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調查、現場處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生活飲用水污染對人體危害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秩定,根據《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生活飲用水水質衞生規範》等法律法規及標準規範,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特制定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二、成立組織機構及主要職責

為加強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實施應急處理,成立古雷一水廠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處理工作。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主要職責:負責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時,及時啟動應急處理預案,對事故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部署協調應急救援工作,並及時做好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具體調查、處理、救援及上報工作,積極配合協調水務公司與上級各主管部門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三、預防措施

1、制定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應急預案:根據一水廠的實際情況制定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預案,並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衞生行政部門。

2、建立健全本單位各項供水衞生管理制度:形成由單位一把手負責,水廠負責人主抓,供管水人員具體執行的管理模式,並逐一認真落實,達到實效。

3、強加水廠供管水人員衞生知識的培訓:組織供管水有關人員學習現行生活飲用水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及有關衞生要求,使其知法、懂法、自覺守法,不斷增強依法供水、管水的法制觀念和責任意識,按要求履行其職責及義務,保證所供給的生活飲用水衞生質量;同時開展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及救援知識專門培訓和教育,增強水污染事故防範意識和應對能力,必要時進行現場實地演練。

4、加強生活飲用水供水設施消毒和水質衞生監測工作:加強對二次供水設施做好衞生防護、水質定期監測、蓄水池的定期清洗、消毒等工作,針對水污染事故多發季節和環節定期進行設備檢查維修,發現存在水污染事故隱患立即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及時消除隱患。

5、配備水污染事故救援物品。

四、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報告

1、建立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報告制度: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按規定的時間及時、準確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衞生行政部門。

2、任何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任何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隱。

五、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

1、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後,自來水公司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緊急組織有關工作小組和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配合衞生行政部門迅速開展現場調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瞭解污染物的種類、性狀、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範圍及接觸人羣身體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擴散趨勢,並據此提出科學、行之有效的緊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積極配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質監測方案,科學採集水樣和檢測,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並進行動態水質監測,及時掌握水質污染程度、污染趨勢、水質動態變化規律,為進一步確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復供水提供科學依據。

3、當出現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或桶裝水質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供水衞生安全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證水質衞生安全質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臨時供水途徑,以保證居民正常生活飲用水問題,避免和減少水污染對居民身體健康造成的危害。

4、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後,應依法立即、如實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衞生行政部門報告水污染事故狀況,配合上級部門開展有關調查、配合疾病預防控制部門開展水質監測,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在衞生監督部門的指導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針對水污染環節和污染原因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態進一步的蔓延和擴大,嚴防水污染事故再次發生。

5、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後,在恢復供水前,必須重新進行自備水源水或二次供水質檢測,達到國家衞生標準後方可供水,並公告居民,及時解除控制。

6、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後,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衞生行政部門及時完成調查、控制、處理,並形成書面材料(內容包括事故經過、現場調查檢測結果、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處理經過、效果、存在問題及建議等),按時逐級上報。

飲用水污染的應急預案 篇五

為認真貫徹市、區兩級生活飲用水衞生工作要求,緊緊圍繞創建文明城區工作這條主線;以確保生活飲用水衞生安全為前提;以文明城區的要求為目標,依法開展生活飲用水衞生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預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思想,貫徹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進一步做好生活飲用水投訴及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迅速查明水污染事故的原因並及時有效地控制疫情,保證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後應急工作高效、有序地進行,最大限度地保護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目標

杜絕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發生。

三、工作原則

預防為主,專業管理、統一指揮、屬地管理、分級負責、部門聯動、依法管理、快速反應、有效處置。

四、應急組織體系

單位:生活飲用水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

組長(法人):院長

副組長(負責人):副院長

組成成員(專兼職管理員):後勤管理處

五、突發事件處理流程

(一)信息報告

1、責任報告人:任何發現生活飲用水突發事件的單位和個人。

2、報告時限:發生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必須立即嚮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報告。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接到報告後立即向單位所在地政府應急辦公室報告,同時立即向北京市朝陽區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衞生監督所報告。

(二)應急處置

1、接到突發事件後,應急處理小組應立即到達現場,迅速瞭解現場的基本情況,事件發生的過程、產生的後果,當前事件發展情況,控制事件現場局面,配合醫療單位積極救治病人。

2、當生活飲用水突發事件發生時,應急處理小組應積極配合當地政府和衞生行政部門制定控制措施及調查方案、採取有效措施:包括停水、查找污染源、消除污染,提供臨時供水,發佈通告告知居民在事故未解除前,不得擅自飲用污染的水。

飲用水污染的應急預案 篇六

為了保證用水安全,切實保護廣大師生的身體健康,有效應急處置校內可能發生的飲用水安全事故,確保事故處理工作高效、有序地進行,最大限度地減輕事故造成的損失,切實保障我校師生的生命安全,維護學校和社會穩定,我校對飲水安全工作特制訂本方案。

一、成立“飲水安全”工作小組和應急處理小組

組長:秦忠雲

副組長:沃嵐

組員:蔡藝

二、針對“飲水安全”開展宣傳教育工作

1、做好宣傳工作

利用黑板報、宣傳欄介紹有關“飲水衞生”的知識。衞生室利用健康教育的時間向師生進行宣傳教育,增強師生對“飲水衞生”知識的瞭解。

2、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提高全校師生的衞生飲水習慣和個人衞生素養,以增強自身的免疫能力和抵抗能力。並基本掌握處理突發事件的方法和本領,降低受災的程度和範圍。

3、落實領導工作責任制度

各班班主任要定期統計學生的情況,如果有學生因飲水問題發生身體不適,應立即告知應急處理小組,若發生5例以上由飲水引起的身體不適,學校與疾控中心聯繫,根據有關要求做好相應措施。

三、日常工作措施

1、強化督查:在領導小組的具體指導下,由總務處帶頭,以各項食品衞生制度、飲用水衞生制度落實為重點,對學校飲水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督查結果以通報形式反饋到領導小組。

2、落實職責:校長為學校飲用水安全第一責任人,總務主任為直接責任人,各部門從業人員分別在自己的崗位職責內負責,考核實行學校飲用水安全事故一票否決制。

3、加強業務培訓:加強對師生的飲水衞生知識的宣傳教育,通過舉辦專題培訓、知識講座等形式,豐富衞生知識,增強衞生意識,提高自覺性和責任感。

4、添置設備:學校要對照配備標準,落實飲用水安全設施的配備。

四、事故應急處理

1、報告制度。飲用水安全事故發生後必須及時報告。具體為:發現少量(5人以下)輕度症狀(如腹瀉)及時向校長報告,由校長報楊浦區教育局備案;發現較嚴重飲用水安全事故(指出現嚴重中毒症狀者或出現相同症狀的羣體發病的情況),應立即向領導小組(組長)報告,由領導小組向上級部門、衞生監督所和當地政府報告,同時立即啟動學校飲用水安全應急預案。在事故處理中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定時報告制度。

2、救援措施。一旦發生較嚴重飲用水安全事故,在接到領導小組指令前,由校長負責救援指揮。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按照預備方案,各就各位,組織救援行動。初步摸清症狀,羣體發病的還應徹底排查發病人員,並建立動態性名冊,防止遺漏。

3、醫療求援。學校發生較嚴重飲用水安全事故,應立即向就近醫療機構發出醫療求援,並撥打“120”醫療搶救電話。要及時果斷將發病人員送到醫院搶救。主動向醫療人員報告發病情況,做好秩序維護等工作。

4、病源保護。學校發生較嚴重飲用水安全事故後,應立即封存所有的飲水和飲水設備等,以便及時查找致病原因。

5、人員調度。事故應急處理人員由領導小組組長統一調度,明確分工,落實職責,聽從指揮,確保到位。

6、信息公開。保障廣大、家屬和社會羣眾在事故發生和處理過程中的知情權,及時、準確做好信息公開,並如實向上級部門彙報,不瞞報、謊報。對一些謠傳也要及時澄清,避免不必要的誤解。

五、事故責任追究

1、對導致事故起因的相關責任人和執行人,按情節進行嚴肅追究。

2、對事故瞞報、謊報和不及時上報的行為進行嚴肅追究。

3、對事故處理中的玩忽職守、推委扯皮等影響應急方案順利實施的行為進行嚴肅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