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企業從個體轉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有限公司涉及税收政策服務變化點
一、徵管措施方面
從事餐飲的個體轉成個人獨資、合夥企業和有限公司後,不適用《個體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同時,個體工商户銷售額達到一定標準,應按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及憑證,並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核算。
二、税收政策方面
情形一:由個體變更為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 | 個體 |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
所得税政策 | 1、投資者申報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税, 2、為僱員扣繳申報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 | 1、對於投資者來説,仍然按照經營所得申報個税,但不能按照定期定額徵收,要改為查賬徵收; 2、對僱員來説,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扣繳申報的政策不變 |
税收優惠 | 個體工商户年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税。(財政部税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 | 無此政策 |
情形二:由個體變更為有限公司 | 個體 | 有限公司 |
所得税政策 | 1、投資者申報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税。 2、為僱員扣繳申報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 | 1、有限公司要徵收企業所得税。(企業所得税相關優惠政策:根據《財政部税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税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税〔2019〕13號)的規定,“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税所得額,按20%的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對年應納税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税所得額,按20%的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根據《財政部税務總局 關於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户所得税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税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的規定,“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財政部税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税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税〔2019〕13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税。”) 2、投資者從公司取得分紅計徵利息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税 3、為僱員扣繳申報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不變 |
其他税種税收政策不隨企業經濟性質的變化而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