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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研信息】關於精神病人管控工作的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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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研信息】關於精神病人管控工作的調研報告

【調研信息】關於精神病人管控工作的調研報告

精神病人是一個特殊羣體,不僅其本人要承受疾病的折磨,同時以精神病人為人身侵害主體的犯罪案件常造成人員受傷及死亡,嚴重威脅公共安全及公民人身安全。政府部門在具體處置中又面臨諸多困難和問題,是執法中的難點之一。切實加強對精神病人的管控工作,對於維護公共安全,確保社會安定具有迫切而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現狀分析

隨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競爭日益激烈,生活壓力越來越大,加上遺傳因素的影響,導致精神病患者逐年增多。若不能正視,極易引發肇事肇禍行為,會給家庭造成傷害,給社會帶來危害。截止2019年底,XX縣在冊精神病患者已超過2000人,並有逐年增多趨勢。為全面掌握精神病人有關情況,防止精神病人肇事肇禍,XX縣不斷加強對精神病人的管控工作,對全縣精神病患者進行了全面排查摸底,特別是把有暴力傾向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列為重點人員進行管控。

二、存在困難

一是控制難度較大。一些精神病患者家屬因不堪長期拖累或束手無策,乾脆放任不管,導致部分精神病人居無定所,活動軌跡隨意性較大,難以摸排管控。另外,由於精神病人肇事肇禍具有暴力性、攻擊性、突發性和盲目性,往往在周圍人毫無戒備的情況下,隨時受任何外部條件刺激實施殺人、傷害和個人極端行為,管控的主動權難以掌握,往往只能在肇事肇禍案件發生後被動地採用處置措施。

二是實時排查較難。由於對精神病人的排查、調查、瞭解工作不夠細緻,排查方式方法單一等原因,以及一些家屬尤其是新發病的年輕精神病人家屬怕患者受人歧視,不配合調查,造成一部分精神病人未能及時發現,導致目前掌握的精神病人名單不全面、不準確。

三是監控責任乏力。精神病人的監護主要力量是直系親屬和親朋好友,大多數是以家人看管為主。但由於精神病人發病時間長,行為控制難,加之治療費用較大,一些低收入家庭難以承受。有的年老體弱無力監護,有的不願履行監護,有的雖有監護能力,但為達到免費收治的目的,對精神病人不管不問,這些都是精神病人在社會上肇事肇禍的原因。

四是處置壓力倍增。由於精神病人發病時難以控制,且作案後逃跑路線沒有規律,瞎跑亂撞,給堵截和控制帶來一定難度,公安機關使用常規手段處置很難奏效。事後由於受害人醫藥費和財產損失不能及時得到補償,有可能引發信訪事件,或產生其他不確定因素,在後期處理過程中面臨很大壓力。

五是治療能力不足。據瞭解,平均一個精神病人在相關醫院每個月的治療費用在3000-5000元左右,對農村家庭來説,無疑是一筆巨大的開支和負擔。由於精神病治療週期長、費用高、易反覆等特點,大多數家庭無力承擔鉅額的醫療費用,很多家庭因此放棄治療。由於目前沒有有效的精神病人治療社會救助機制,使多數病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治療。

六是監管職責不明。衞生、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財政、團委、婦聯以及街道辦、社區等部門對精神病人預防、治療和管理都具有一定職責,但因缺乏有效的組織協調和聯動機制,各部門各單位沒有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正因為涉及管理部門多,導致很多部門認為自己不是牽頭部門,能躲就躲,能推就推,形成了幾乎沒有部門來具體牽頭管理的局面。

三、對策建議

一要整合管控力量,建立聯動協作機制。精神病人管控涉及排查、社區控制、社會面查控、家庭監護、強制治療、社會安置等諸多內容。要由黨委政府主導,各部門共同參與,相關部門嚴格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履行管理、處置、醫療、救助、保障等具體工作,並通過建立一整套的多部門聯動機制,保證各管控措施的銜接互補,使齊抓共管格局實現制度化、規範化,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因精神病人肇事肇禍造成的人財物損失及社會影響。

二要摸清病人底數,實施動態核查列管。明確具體牽頭部門,建立統一的精神病人調查登記表,將轄區精神病人的基本信息及發病情況登記造冊,並對輕微型、狂躁性、暴力型精神病人進行分類掌控,堅持動態管理,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對排查出來的發生肇事肇禍行為或有肇事肇禍傾向的疑似精神病人,在相關機構鑑定確認後要送往精神病院治療,最大限度避免因精神病肇事肇禍引發的重大傷亡案件;對有過肇事肇禍行為並進行過醫治的狂躁型、暴力型精神病人,要在病人家屬中確定監護人員,建立監護人、村級組織和派出所民警三級監護體系,確保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的行為得到有效控制。

三要完善救助體系,解決病人實際困難。積極爭取將精神病納入城鄉醫療保險的病種,在醫療費用報銷比例上給予一定傾斜,儘量做到讓精神病人家庭不承擔費用。對無監護人的精神病人、流浪精神病人、貧困精神病人,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救濟辦法,加大救濟力度,儘可能做到無錢也要治病。繼續加大縣級以下醫療設施建設力度,按需求建設精神病人醫療場所,給予精神病人必要的治療。健全完善社會救助中心,統一開展對精神病人的救助、救濟工作,集中代養病情相對穩定的無監護人的精神病人和流浪精神病人。

四要健全監護體系,全面落實監護責任。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將監護精神病人的責任落實到精神病人所在的街道辦、社區、村委會及其監護人。要同精神病人監護人簽訂監護責任書,督促監護人自覺履行監護責任,嚴查遺棄、虐待精神病人的行為,並要求監護人平時注意精神病人的言行和病情發展,及時向村組幹部報告動向。村組幹部要經常到精神病人家庭進行走訪,遇到異常動向及時與公安民警聯繫處理。在肇事肇禍精神病人及特困精神病人發病、有危險或遇到困難時,鄉鎮、村、公安派出所、監護人應四方聯動,及時進行救助和治療。

五要提升處置能力,達到良好社會效果。加大對一線民警的培訓力度,提高民警管理精神病人、處置突發情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建立完善現場處置機制,配備專業處置器械,

建立專業處置隊伍,確保一旦發生突發情況,具有專業能力的民警能夠趕赴現場處置,並實現控制、鑑定、收治三個環節無縫銜接,最大限度地降低一線民警的工作壓力和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會的可能。

六要落實專項經費,提供強力支撐保障。制定地方性的精神病患者強制治療實施辦法,為監護、治療和管理危害社會的精神病人提供法律依據。要儘快建立精神病人救治體系,建立政府出資、社會捐資、家庭籌資、單位助資、醫院讓利、增加醫療報銷比例等多方參與的專項經費保障機制,努力做到精神病人醫療保險參保率、重性精神病人住院治療率均達到100%。不斷提高專業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對重性精神疾病規範化治療的能力,真正讓精神病人病有所治,減少精神病人肇事肇禍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