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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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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領域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已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焦點。近幾年受整體經濟形勢下滑的影響,我鎮建築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頻繁發生,且解決難度較大。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僅不利於保護農民工本人的合法權益,也不利於城鎮建設的推進和經濟的發展,有的農民工在討薪過程中情緒過於激動,採取一些過激行為激化矛盾、擴大糾紛,引發集體上訪和羣體性事件,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我鎮對此給予高度重視並出台各項措施規範農民工工資問題,雖然此類問題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仍然存在。為全面、系統地掌握我鎮拖欠民工工資的具體情況,更好地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2017年12月25日,針對我鎮建築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了摸底調查,從掌握此類問題的基本現狀入手,分析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的原因,從而提出妥善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的措施和建議,更好地保護民工的合法權益,進一步維護社會穩定。

關於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調研報告

一、我鎮建築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現狀

2013年開始修建****至今,每年年末因討要勞務工資上訪事件不斷髮生,討要數額參差不齊,勞動關係錯綜複雜。截止目前,**信訪辦公室共受理討要勞務工資上訪事件35件,涉及農民工437人次,追還拖欠工資735.6萬元。其中羣體性上訪事件逐漸攀升,包括外來務工人員及本地區務工人員,勞動關係錯綜複雜,建築項目總承包單位大批分包、層層轉包、包工頭及掛靠現象非常普遍。勞務分包企業註冊資金低下,抗風險能力較差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普遍存在。施工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出現勞資糾紛後依據不足,信訪單位協調解決難度較大。

二、產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原因

(一)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勞動者保障自身權益、雙方處理爭議的重要依據。但是我鎮建築領域大部分農民工沒有與總承包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主要原因有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建築業用工具有階段性、臨時性和很強的流動性,這給企業直接與務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帶來困難。二是大部分企業認為,簽訂勞動合同對農民工的隨意性流動不能加以制約,還要為農民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增加用人單位的管理成本,農民工本人也不願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三是農民工自身文化素質偏低,維權意識不強,認為沒有必要簽訂勞動合同,或認為簽訂合同後限制了尋找更好工作的自由。因此,雙方對簽訂勞動合同都缺乏積極性。農民工由於沒有勞動合同的保障,出現拖欠工資情況時很難維護自已的權益。

(二)包工頭大量存在,坑害農民工合法權益。雖然建設部提出從2005年開始,在3年內將建築領域的農民工全部納入勞務公司,取締包工頭,但是我們不得不承認的是:包工頭仍然大量存在。在從事建築工程的農民工中,90%以上是跟隨包工頭幹活的,雖然包工頭在一定程度上拓寬了農民工就業的渠道、降低其尋找工作的成本,但包工頭的存在無疑是導致勞動力市場混亂的重要原因,嚴重的危害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三)建築施工企業的不規範運做給拖欠農民工工資埋下隱患。施工企業的不規範運作主要表現在:1、絕大部分都是個人承包,施工企業只管收管理費,其他一概不過問。2、項目經理隨便掛靠,有相當一部分項目經理施工企業根本控制不了,出現問題後互相推諉,無人承擔責任。3、由於是個人承包,沒有工資表、沒有財務帳的情況非常普遍。4、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時只有口頭約定,沒有書面合同的情況也非常多。

(四)工資支付制度不完善,支付方式不合法。雖然國家明令要求企業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但從現實情況看,大部分施工企業通過包工頭支付工資,而不是直接將工資款直接發放到民工手裏,這樣導致用工管理、工資支付和權益保護等各項監管措施難以有效落實。有的包工頭領取工資款後,先用勞務費墊付輔料費(如:工程材料、操作工具等),剩餘部分才發給農民工;有的包工頭拿到勞務費後故意剋扣,甚至一走了之,造成農民工工資拖欠。

三、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對策和建議

(一)嚴把招投標關。在進行建築工程公開招投標時,對投標單位的資質資歷及以往承包項目的建設情況進行認真斟酌審核,主要考慮公司實力大、能力強、信譽度高的企業,對有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非法經營活動的施工企業,拒絕其承接新項目。將是否拖欠農民工工資作為一項主要考核條款,應該對嚴重或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築企業實行一票否決權,禁止其參加我鎮建築市場招投標。

(二)明確總承包單位責任。包工頭卷錢逃跑或者拒絕支付工資的,應在施工合同中明確規定必須由總承包企業承擔清償責任。由於包工頭並不具備承包工程的資質,因此包工頭承包工程項目應屬於非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跟隨包工頭在建築工地打工的農民工並不與包工頭形成僱傭關係,而是與上級的合法分包單位形成勞動關係。從這個意義上講,即使發包單位已經將工程款給包工頭結算清了,並不能抵消其對農民工支付工資的責任,必須規定由總承包企業承擔全部責任。只有讓總承包企業承擔責任,農民工的工資才有保障,同時也能促進施工企業加強管理。

(三)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為有效保護施工企業和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在招用農民工時,對所有進入承建項目工地的工人必須簽訂合法的建築業專用《勞動合同》,向管理機構收集報送進場農民工的身份證、健康證、從業資格證等證件複印件,填制真實可靠的《勞務作業人員花名冊》,並向勞動保障部門或建設部門進行用工備案。

(四)強化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嚴格規範施工企業工資支付行為,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發放制度。總承包單位應在工程所在地銀行設立農民工工資預儲專户,為農民工辦理工資卡,委託銀行支付從事該建設項目勞務作業的農民工工資,並按月向建設單位和建管單位提供工資支付憑證。建設單位在撥付工程款時,按照合同約定的比例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供的數額,將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單獨撥付到施工總承包企業在銀行設立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户,由銀行按總承包企業項目部、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三方核對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支付到工資卡。同時,建立日常考勤制度,項目部必須派專人負責日常考勤,隨時掌握農民工的出工情況,並按考勤日記及約定的工資支付週期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餘留金額等情況,交項目經理或企業職能部門審核確認後報建管單位。

(五)加強法制宣傳,提升農民工的法律意識。加強法制宣傳,從幫助農民工樹立基本的法律意識入手,強化農民工的維權意識。一方面,要通過法制宣傳普及法律知識,讓農民工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識和訴訟知識,強化農民工的維權意識,使他們變被動為主動,勇於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要通過法制宣傳督促總承包單位自覺規範自己的用工行為,從根本上維護廣大農民工的利益。

建築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不僅是一個行業管理的熱點、社會輿論的焦點,更是建築工程發展的難點問題,解決好了將促進鎮域建築工程的順利推進,解決不好對社會穩定、發展有着深遠的影響。我們應將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作為執政為民,心繫羣眾,情注民工,為農民工辦實事、辦好事、辦成事的一項實際行動,堅持做到隨時上訪,隨時接待,隨時舉報,隨時處理,不煩、不拖、不躲。在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同時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措施,加強職能部門協作力度,形成合力,尋求解決問題的長效機制,徹底解決拖欠農民工這一老大難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