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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裝飾工程帶班組長拖欠工資涉嫌犯罪案件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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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局:

關於裝飾工程帶班組長拖欠工資涉嫌犯罪案件調查報告

2019年8月26日、8月27日,黃某、李某某等27人分別向我隊提交了《武漢市勞動保障監察投訴登記表》、投訴文書、居民身份證、欠條等複印材料,投訴安徽省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帶班組長黃某某拖欠工資37萬餘元。我隊於28日立案。現調查情況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9年8月26日10時30分,黃某、李某某等12人到市信訪局反映某地塊從事外牆油漆帶班組長黃祚福拖欠民工工資37萬餘元的問題。獲悉該事件後,我局領導高度重視,立即組織由分管局長、監察大隊大隊長帶隊前往市信訪核實情況。

經核實,黃某、李某某等人於2018年3月左右,進入某地塊一期三標段A5號樓項目工地從事外牆油漆工作,反映班組長黃某某拖欠他們工資(有黃祚福開具欠條)的問題。由於黃祚福在2019年2月24日所開具,承諾在2019年8月24日支付仍未支付,並且與之聯繫電話打不通,無奈之下黃某、李某某等人才前往市信訪局進行上訪。

8月28日,我隊大隊長及經辦監察員前往涉案施工方武漢某建築有限公司及其分包方安徽省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調查,並向其送達了調查詢問通知書。

9月4日,武漢某建築有限公司及其分包方某裝飾公司委託項目負責人徐某某、程某某到我監察大隊配合調查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並對其工程承包,工程支付等情況進行調查(見《勞動監察調查詢問筆錄》)。

9月6日,經過大隊多次電話和短信聯繫,涉案班組長黃某某到我監察大隊配合調查,經查,帶班組長黃某某在安徽省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王某某介紹下,承包了某地塊一期三標段的A5號樓外牆油漆工程,雙方簽訂了施工合同。另查,該外牆油漆工程於2018年11月已完工,安徽省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合同與黃某某辦理了結算並支付了全部工程款總計686553元。我局勞動監察大隊根據調查27名勞動者提供的由黃某某簽字認可的欠條,對黃某某進行了詢問筆錄。黃某某認可拖欠黃某、李某東等27名勞動者工資合計374102元屬實。(詳見《勞動監察調查詢問筆錄》),確定27人被拖欠的工資分別為:1、劉某某20000 元;2、戚某某4200元;3、戚某某 40000元;4、李某某27000元;5、盛某某18000元;6、吳某某7500元;7、楊某7700元;8、袁某13000元;9、張某16500元;10、劉某12900元;11、郭某19500元;12、曹楊楊21500元;13、黃某47352元;14、陳某某36000元;15戚某某24500元;16、王某某2200元;17、王某某2950元;18、劉某某6400元;19、朱某某5500元;20、劉某某6100元;21、劉某某6100元;22、劉某某9200元;23、劉某某6800元;24、劉某某2250元;25、劉某5550元;26、劉某某1150元;27、段某某4250元。

二、處理情況

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安廳《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鄂人社發[2014] 39號)第八條;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安局《關於辦理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武人社發[2015] 26號)第五條之規定,認定黃某某拖欠27名勞動者工資合計374102元。隨即我局勞動監察大隊對包頭黃某某拖欠民工工資的行為,依法下達了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其於3日內支付黃某、李某東等27名勞動者工資。逾期,包頭黃某某仍未支付黃某、李某某等27名勞動者被拖欠的工資。

三、涉嫌犯罪事實及理由

綜上,黃某某所欠勞動者工資數額較大,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民工工資,且經我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建議移送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 3號)、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認定標準的通知》(鄂高法發[2013] 2號)等規定,已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關於加強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查處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 3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北省公安廳《關於印發<關於涉嫌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移送的規定>的通知》(鄂人社規[2012] 1號),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安廳《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鄂人社發[2014] 39號)等規定,現將本案移送區公安局,依法追究黃某某(34082319791105**** )的刑事責任

某某市某某區人力資源局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