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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調查報告(通用多篇)

欄目: 調查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2.17W

案件調查報告(通用多篇)

案件調查報告 篇一

一、我縣近年來治安案件查處工作狀況及問題

近幾年,我縣治安案件查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進展,長期存在的處理不公、處罰不力、久拖不結三個一直比較突出的問題都有明顯好轉。通過執法實踐,培養鍛鍊了隊伍,積累了寶貴的經驗,促進了依法行政,全面推動了公安法制建設。儘管經過我們的不斷努力,着力解決了一些治安案件查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但是,從調研掌握的情況和社會各界反映的情況看,問題依然不少,當前在辦理治安案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集中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受案不及時。一些單位不能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受案,由於未及時受案,導致一些案件無法得到及時處理,造成當事人不滿,引發羣眾上訪。

2、取證不及時。個別辦案民警受理案件後,未及時到現場開展調查取證;有的接案後,拖至數日才找證人取證。使案件糾纏不清,時過境遷,久拖不結。

3、網上辦案的熟練程度還有待於進一步提高。

二、治安案件查處工作存在問題的原因

影響治安案件查處的原因很多,從客觀上講,羣眾法制觀念淡薄,知情不舉,知情不報。公安機關在調查取證時得不到羣眾的配合、支持,甚至有的出假證、偽證,給依法查處案件帶來極大困難。人體傷害案件案發後,當事人往往需要就醫治療,傷害程度一時難以認定,因此無法及時裁決;致使案件很難儘快結案。從主觀上講,民警的辦案技能還有待於進一步提高。

三、治安案件查處工作的對策及建議

1、堅持依法辦案任何執法中的偏差,都會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影響公安機關的形象。因此,我們要準確地適用法律,嚴格地執行法律。才能有效地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充分體現法律的嚴肅性。

2、保證辦案時限提出辦案時限,目的是為了加快案件的審結,從根本上解決久拖不結的問題。保證及時結案或在規定的時限內結案,關鍵在證據,接受案件就要及時出現場,收集證據,治安案件是以責論處的,證據充分了,責任也就清楚了,所以證據是辦好治安案件的前提和基礎。

3、強化執法監督要結合實際,深入持久地開展嚴格執法、依法行政的宣傳教育;強化執法檢查,形成反饋和糾錯機制,把好辦案質量關;改善執法活動,提高執法水平,建立健全公安執法內部監督制約體制,逐步實現監督的經常化、制度化、法制化,充分保障公安機關依法有效地行使職權,把各項公安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

案件調查報告格式 篇二

關於張_無照經營一案的調查終結報告

20_年_月_日,我們在市場巡查中發現:襄陽區航空路22號的張_涉嫌無照擅自從事服裝零售經營活動,於_月_日報經分局局長批准立案(立案號:襄陽城工商立字

〔20_〕_號),對此案進行了調查、取證,現已調查終結。報告如下: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張_,男,現年30歲,身份證號:20623197805170031,住襄陽區航空路11號。

二、主要違法事實:當事人張_自20_年_月_日以來,未經我局核准登記,擅自在襄陽區航空路_號從事服裝零售經營活動,我局執法人員於20_年_月_日對其下達了《催辦營業執照通知書》,限其在_月_日前到城關分局辦理個體營業執照,但其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辦理。張_在此期間共獲取非法所得2000元。

以上事實,由當事人交待材料、購銷憑證、詢問筆錄、現場檢查記錄、催辦營業執照通知書送達回證和其它證明材料予以證明。

三、處罰建議:鑑於當事人的上述違法事實,我們認為其行為違反了《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屬於無照經營行為。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並建議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1、沒收非法所得貳仟元;

2、罰款貳仟伍佰元。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報請局領導審批。

調查人:

二○○年月日

關於案件調查報告 篇三

近年來,房地產市場“過熱”,商品房、企業集資房、經濟適用房、社會保障房、拆遷安置房等多種形式的住房出現在市場上。有市場就有交易,在交易後,諸如因短期內房價過快上漲,出賣人心理失衡,以種種理由要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的案件;房屋買賣因完成不了過户手續而請求確認合同有效、並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案件;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案件大量湧入法院,並存在糾紛不斷擴大的趨勢。我院在對大量個案進行實證分析的基礎上,試圖通過對此類案件的特點及成因予以粗淺分析,對當前解決此類糾紛所依據的法律、司法解釋的缺陷談一些不成熟的看法。現將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案件特點。

(一)訴求集中。主要表現為要求確認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或者要求確認合同有效、協助辦理產權過户手續。理由主要集中於出賣時未經其他共有權人同意或房屋未取得產權證書及經濟適用房不能上市交易等。

(二)出賣人反悔原因集中。大多系房屋價格大幅增長所致。從案件審理的情況來看,儘管眾多出賣人在進行答辯時所提出的理由都並非是以房屋價格增長,但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依然能感覺到利益因素的影響實為出賣人反悔的最主要原因。

(三)調解難度集中。從本院對此類案件進行審理的情況來看,一個突出的問題就是原被告雙方很難達成調解協議。原告一方要求嚴格按照當初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確定彼此的權利義務並最終要求實現其權利,普遍不願意接受合同之外另行支付補償購房差價;而被告一方卻認為當初雙方簽訂合同時沒有徵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或者以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不能買賣為由抗辯原告的訴訟請求,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或者原告理應對其以現行房屋市場價格進行補償。

(四)法院判決集中。我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遵循誠實信用與公平合理的合同法基本原則,除原、被告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的外,其餘案件均以判決形式作出處理結果。現行法律法規由於制定的時間早晚有別,同時具體法律法規又具有針對事項立法的特點,因此在處理此類案件的時候,無可避免地在具體法律關係的認定上存在不同的意見和觀點,辦案人員對法律、法規的理解不同,有時會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二、原因分析。

(一)利益驅動下的誠信缺失。此類案件大量出現的根本原因則在於出賣人的誠信缺失,而此種現象的背後則是利益因素的影響。由於房屋價格呈現連年持續增長的態勢,這種價格變化所導致的過去和現在之間的利益懸殊引起了被告的心理失衡,而房屋產權證件辦理的進度緩慢又給予了出賣人將此失衡進行現實表達的機會,其結果就是出賣人不願意依據原合同履行辦理產權過户的義務。

(二)現行立法、司法的缺陷。現行法律法規由於制定的時間早晚有別,同時具體法律法規又具有針對事項立法的特點,往往缺乏體系的邏輯嚴密性和和諧統一,因此在處理此類案件的時候,無可避免地在具體法律關係的認定上存在不同的意見和觀點。這就容易給當事人在估計失信的法律成本方面形成錯覺。同時,對失信行為的處罰力度弱,也是最主要的原因。

(三)房屋買賣本身所藴含的法律風險。

1、未取得所有權證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是合法的物權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出賣人在轉讓時沒有取得所有權證,其轉讓行為無效。所謂法律風險,主要是針對買受人而言,這時,房屋買受人可能因出賣人未取得所有權證而遭致對方毀約的風險。

2、集資房。所謂“集資房”,是企事業單位利用自用存量劃撥用地,羣眾自行集資建設,按成本價銷售,以解決職工住房困難的一種方式。集資建房的對象範圍是由單位確定的,帶有福利性。但依據《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企事業單位集資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分配的對象是本單位低收入者,對於已享受過福利分房、已購買過經濟適用房或者是住房標準達到控制標準的職工,規定不得參加集資建房。但現實中,只要單位集資建房,所有的單位職工均可參與集資。在住房過剩的情況下,一些職工就將此類房屋推向市場。此類房屋買受人最大的風險在於房屋不能過户及過户時承擔高額的土地出讓金。

3、經濟適用房。所謂經濟適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對經濟適用房在限制轉讓的年限內進行轉讓或將購房權私自轉讓給沒有購房資格的人,都是違反了我國關於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規定,客觀上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妨害了其他符合購房條件主體的購買權,存在合同歸於無效的風險。

4、拆遷安置房。拆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舊城改造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由於拆遷安置房屋買賣交易存在很長的時間週期,進而藴涵了諸多法律風險。司法實踐中這種類型案例舉不勝舉,且逐年遞增。一般情況下,拆遷房屋買賣雙方在簽訂買賣合同後,賣方都會要求買方支付全部或絕大部分房價款,而買受人在支付該鉅額房款後並不能及時取得房屋所有權,雙方形成的僅僅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雖然雙方存有買賣合同,但根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出賣方從法律上講依然是房屋所有權人,這樣買受人就會被置於高風險法律地位。究其根本原因,在於該房屋物權變動需要一個漫長的歷史週期,期間可能會出現的法律風險諸如房價飆升導致違約發生、抵押擔保設定、所有權人死亡出現、所有權人自身債務惡化、共有權人或第三人權利主張、房產查封扣押、贈與繼承發生、標的物作價投資出資等等情況。該類糾紛的發生主要是由於雙方在合同內容上沒有精心設計,而且買受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僥倖心理。

三、對策建議。

(一)規範買賣協議。由於房屋大部分是夫妻共有財產或者家庭共有財產,而在登記時,因其他共有人未申請登記,登記部門只將夫妻一方或者家庭成員中的一員登記為所有權人,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往往又是登記的所有權人或者家庭中的一員為代表與買方訂立合同,合同簽訂後,賣方往往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為由毀約。因此有必要規範房屋買賣協議,對未在房屋所有權證上登記的共有人要求一起簽訂買賣合同或出具書面同意書。

(二)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提高買賣雙方的風險控制能力。可以通過電視、廣播、網絡等多種途徑普及房屋買賣中的風險知識,提高大眾的風險意識,將大量的此類糾紛消滅於訴訟前。此舉不但可以減輕法院的審判、執行、調解負擔,而且在時間點的選擇上更有利,即在買賣雙方的矛盾尚未升級的時候,更有利於促使其達成新的合意。

(三)強化以案示法的宣傳。以案示法可以充分發揮法律的社會引導功能。大力宣傳法律判斷和判決結論,可以引導其他類似情況的案外人對行為性質作出準確的判斷,從而作出恰當的選擇。

(四)倡揚誠信觀念與法治信仰。市場經濟本質上是一種信用經濟,穩固的信用基礎是市場經濟的動力和源泉。我國要發展和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必須在廣泛倡導社會誠信的基礎上培植和維護信譽,建立社會主義信用體系。當然,作為司法機關,有必要通過正確適用法律法規對不誠信行為進行負面評價,加大失信成本,進一步在民眾心中樹立誠信意識和法治信仰。

四、對現行司法解釋需完善的一點建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出台,為房屋質量瑕疵、貸款買房、懲罰賠償、解除合同等糾紛的處理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對於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則要根據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難免出現適用法律不統一,判決結果不統一的情況。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法》規定“國有資產轉讓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有關信息,徵集受讓方;徵集產生的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轉讓應當採限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該規定為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在此種情況下,國有企業未在產權交易場所公開徵集受讓方而是私下與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出售國有資產的合同是否有效?依據《合同法解釋二》的規定,該合同應為有效合同,因為沒有違反法律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實際上,該類買賣可能存在出賣人與買受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但要認定雙方惡意串通似又缺乏客觀標準,雙方未按正常程序轉讓、受讓能否即認定為惡意串通,如果不能認定,那麼如果這種合同僅憑不違反法律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認定合同有效,是不是法院以判決的形式認定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合法化,試問法院充當的是什麼角色。又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而20xx年12月1日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税務總局等七部委聯合發佈《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了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准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如果法院僅憑該辦法是部委規章,而非行政法規為由確認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有效,那麼,其他符合經濟適用房準購條件的弱勢羣體的權益又將如何得到保護。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公佈於1992年,現在還依此為依據解決問題已不適應現代社會及市場經濟發展規律,該通知規定單位內部分房、騰房問題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但現實生活中,單位收了職工的集資款,因種種原因,單位建房的行為沒有完成。這時,職工既無房可住、單位又無錢可退,法院又不受理此類案件,那麼職工的訴求應當向誰表達,沒有公權利介入的職工利益又如去實現。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某些方面的效力似有高於法律之嫌。因此,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法律的形式規範新型房屋買賣行為,維護交易秩序安全不僅是司法實踐的要求,也是促進房地產買賣健康發展的需要。

關於案件調查報告 篇四

一、調查方法

1、聽取駐青辦事處有關人員介紹。

2、查詢駐青辦事處賬簿。

3、查詢青島市維可經濟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可公司)工商登記資料。

4、考察維可公司現狀。

案件調查報優秀範文社會實踐報告二、案件概況

**年2月3日,駐青辦事處借款18萬元給維可公司,用於生產經營活動,20xx年10月2日償還5000元,20xx年4月11日維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樸奇書面表示願將個人所有的房屋折價175000元抵給駐青辦事處用於償還債務,20xx年6月29日房屋過户,但駐青辦事處與李樸奇未能就房屋價格協商一致,所以,儘管辦理了過户但房屋買賣(抵債)合同沒有成立。20xx年8月4日,經駐青辦事處同意,李樸奇將上述房屋賣與第三人,駐青辦事處和買賣雙方簽署備忘錄,闡明該房屋實際產權為李樸奇所有,並協助辦理了房屋過户手續。

此後,駐青辦事處多次向維可公司追償債務未果。

另查,維可公司是經合法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金160萬元,由青島市寶奎公司、青島市市場科學研究會和自然人張宏共同出資設立,1995年9月7日經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設立登記,法定代表人李樸奇。**年10月28日該公司由於“改制”經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變更登記,股東變更為李樸奇、。目前,工商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仍合法登記,但經考察其登記住所並未發現該公司的存在,登記電話已經停用,法定代表人李樸奇也查無下落。

三、特別提示

在維可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中的某些文件上應由該公司股東青島市寶奎公司代表人簽名處發現有“李曉(代)”字樣,經核實為駐青辦事處主任李曉先生的親筆簽名,這些簽名出現在該公司設立過程的文件中。李曉先生解釋説這些簽名是接受青島市寶奎公司的委託簽署有關文件所為。報告人認為李曉先生的簽名是一種普通的民事代理行為,與本案無關。或許,李曉先生的簽名會被理解為李曉先生與青島市寶奎公司之間存在信任和友好關係,進而認為李曉先生批准其負責的駐青辦事處借款給青島市寶奎公司為主要股東的維可公司是受到上述信任和友好關係的影響,報告人在此強調的是,李曉先生接受青島市寶奎公司的委託簽署有關文件和李曉先生批准其負責的駐青辦事處借款給維可公司二者沒有法律上的聯繫。

四、分析

1、本案是一起單位之間的借款合同糾紛。駐青辦事處經其負責人批准將單位賬户上的錢借給維可公司,維可公司開具收款收據並加蓋公章,收款(經辦)人處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樸奇的簽名,表明借出和借入款項的行為是兩個單位之間的法律行為。

2、債務人仍為維可公司。駐青辦事處借款給維可公司後維可公司經過變更登記股東全部更換,但根據《公司法》以及維可公司股東代表大會決議,股份轉讓後債權債務隨着轉移。

3、訴訟時效可能已經屆滿。本案的借款屬於不定期借款,時效從債權人要求償還或債務人拒絕償還之日起算滿兩年,在此期間內如發生時效中斷事由則重新計算。據現有資料知道,最近的一次可以被證明時效中斷的日期為20xx年8月4日即駐青辦事處和李樸奇房屋買賣雙方簽署備忘錄之日,距今已超過兩年,以後雖多次追償但無證據證明,如不能發現或取得新的證據則意味着時效已經屆滿,因此建議收集或獲取新的證據。

案件調查報告格式 篇五

自20_年7月5日,我們接到縣信訪辦批轉的_鎮_村羣眾舉報信,信中反映_鎮_村支部書記__、村主任__違法違紀的系列問題。針對反映問題性質的嚴重程度,我們_鎮紀委、監察室立即成立了調查組。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__,男,1952年7月7日出生,現年53歲,1992年5月在村任職。中共黨員,國中文化程度,現任__村支部書記。

(1)__自1985年任村民小組組長以來,當時,__村全村漁塘18口,連續與村簽訂了承包漁塘三次合同,按當時村級實際情況和集體意見決定,每個階段結算的方式不一樣。其中,1985年至1990年,經協商,採取按每口漁塘年產量估算,村級與承包漁塘者按“八二”分成,用魚抵交漁塘利潤款;1991年至1997年重新承包,當時合同由__簽訂,他本人也參加承包,按村集體定的意見,按每年上交利潤款6200元(其中__本人承包3571元);1998年至2007年一次連續簽訂十年合同,由他本人和__兩人共同承包,每年上交利潤6200元。經紀委財務清理組查賬核實,包括另外在2000年4月承包漁池一口上交利潤全部入賬。__在承包漁池70畝過程中,在他們承包前,村集體對其它所有漁池進行了一次全面整修,對漁池壩進行了加固,村集體安裝了公路排水。整修池壩、過水等費用村集體作了報銷處理。__等幾個承包户承包後,對漁池也進行了零星整修。清理組通過查賬瞭解,未發現村報銷這些費用。__自1985年以來至去年,前後承包二十年,其漁池上交款沒有用現金與村結算,只是,其它漁塘、漁池承包人與村結算也是用村欠條或用建造漁池工程款抵付。自20_年起,所有承包户全部是預交現金,再承包。

(2)__村在2000年,結合上級精神,村級推行產業結構調整,共修建漁池4口,造成四組稻田面積減少,鑑於當時實際情況,從一組無人耕種的田中調出22.6畝到四組。當時,村級召開了支部大會討論此事,合同也落實到了四組農户。税費改革時,合同書全部報到財政所。20_年實行土地二輪延包,__村召開羣眾代表大會,一致認為以税改落實到户面積不變,採取微調方式。1組22.6畝田確權確地還在四組農户,國家有關優惠補貼按上級報表落實在四組農户。一組農户意識到如今國家政策如此優越,紛紛要求村級將調出的田地重新調回來,純屬鑽國家政策空子,有些人鼓動村民到村、到鎮上多次上訪,並且強行將調出的田地佔為己有,導致造成信訪件上所説的一組村民合同書上寫的卻是四組村民的名字。

(3)__村在2003年度為了落實上級政策,在_鎮6個村範圍內興建農業綜合開發工程,該項目是以縣財政局農發辦和_鎮財政所為主體。鑑於村集體意見要求對外招標,增強透明度,由村祕書王順超同志起草招標公示,分別在多處張帖。10天過去了,竟然無一人接標,大家都擔心上級政策資金難以到位。其他5個村,工程已完成一半以上,在上級單位的一再督促下,財政所副主任陳建中再次動員村委會一班人要定期保質保量完成。迫於無奈,__村採取村幹5人共同承擔風險。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才與財政所簽訂合同,完全設有信訪件上所説的以權包攬工程一事。

(4)__村在2004年度落實糧食補貼方面,完全是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直接補貼到農户。按國家補貼標準,稻田每畝補貼到户33.35元,分兩個階段進行,直補和早初良種補貼由財政所陳主任直接與農户結算。在結算過程中,欠農業税的農户,經協商同意,抵交了農業税款,未欠農業税款農户,財政所直接付了現金,中稻和晚稻鑑於財政所人手不夠,由村乾和組長牽頭與農户結算。方式與前一個階段相同,中間存在個別農户與村不結算,村直接在該户欠税税票上扣減,農户與村未辦結好手續。那只是極少農户存在過去與村結賬過程中有紛爭,暫且放下。

(5)__村2002年根據鄂政發〔2002〕6號文件精神,結合本村的實際情況,為及時解決好農村人口飲水解困工作,積極上報,爭取飲水解困資金4.2萬元。按照上面文件精神要求,人平投資330元,其中中央投入每人105元,省配套投資10%(每人33元),其餘部分由地方配套和羣眾自籌。根據__村集體意見,中央投入部分按90元水利工款及打水井農户補給水泥,分解到農户;省配套資金上級未拔付,其中完成標準高的農户,村另外獎付水利工款50元。因為當時在税費改革前,村級水利工當現金結算,實際上農户沒有完全享受國家飲水解困政策。此項,我們鎮紀委正作適當處理。

6)__村2003年按上面文件規定,每個勞力負擔水利工15個,工值8元,村與農户的結算情況是:對少數農户全年超額完成了任務的,對超出部分可以抵減原來欠村的各項上交款,沒有抵減的,村出具了欠條。對那些常年做工的農户,而村又欠了他們的錢,由農户自願拿出村級欠條來抵減,對大部分不願做工的和少做了勞務工的農户,由於他們不願與村結賬,就由組長造冊登記,欠工個數及金額,交村作為後來結帳依據。工作落實不到位,對農户的各項結算不及時、不公開,導致羣眾上訪,__村的全體村幹也認識到這些問題帶來的嚴重後果,因此,我們建議不予追究個人責任,但責令其對存在的問題整改到位。

(7)__村村主任__,現有四個孩子,最大孩子出生於1985年,最小孩生於1996年,其妻已作結紮手術。2001年5月,鎮委研究決定,該同志任村委會副主任,主管財貿工作(當時該村無村主任),2002年第五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時,龔被村民海選為__村村主任。__到村任職以後,曾多次向黨組織提出申請,要求加入黨組織;村黨支部多次向鎮黨委呈報,鎮黨委考慮到__的計劃生育問題,一直未予呈報。20_年7月,經鎮委考察組多次考察,認為該同志最小孩已近10歲,按《湖北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計劃外生育者在5年內不得評先評優,不予批准入黨,而他已近10年,遂將__的情況如實上報縣委組織部,組織部已批准__為中共預備黨員。

中共_鎮紀委調查組

_年_月_日

案件調查報告 篇六

一、案件來源和當事人基本情況:

20xx年4月9日,我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江蘇海王星辰健康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南京1店、江蘇海王星辰健康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南京2店和江蘇海王星辰健康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南京3店進行了現場檢查。

在檢查中發現,上述幾個藥店正在銷售以下幾個品種的商品:1、“KING LIGHT 常潤茶”、“KING LIGHT 腸清茶”、和“喜瑞牌”雪山骨葆、“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喜瑞牌”首烏膠囊。

從上述幾種產品從包裝上看,“KING LIGHT 常潤茶”和“KING LIGHT 腸清茶”是深圳市東達技術有限公司生產的,其中“KING LIGHT 常潤茶”的主要原料是蘆薈、綠茶、土茯苓、沙蔘等,“KING LIGHT 腸清茶”的主要原料是蘆薈、桑葉、百合等。“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喜瑞牌雪山骨葆”、“喜瑞牌首烏膠囊”是上海喜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其中“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分為300mgx120粒和300mgx30粒兩種規格,配料均為美國庫拉索蘆薈、珍珠粉、維生素E等,“喜瑞牌雪山骨葆”的配料是犛牛骨和骨髓、內金、肉桂、冬蟲夏草等,規格為350mgx120粒,喜瑞牌首烏膠囊”的配料是首烏、黃精、黑芝麻等,規格為400mgx90粒。上述幾種產品的包裝上均為沒有標註保健食品編號和標誌。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在報請局長批准後,我局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當事人:江蘇海王星辰健康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住所:蘇州市宋仙洲巷17-19號B樓四層;法定代表人:張思明;執照註冊號:320500000044115;經營範圍:銷售中藥飲片、中成藥、保健食品等;案發地:南京市。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對當事人立案後,我局對當事人南京4店也進行了檢查,發現上述店也銷售有“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喜瑞牌雪山骨葆”、“喜瑞牌首烏膠囊”等食品。當事人銷售的產品的外包裝的標識內容的主要部分如下:

“KING LIGHT 常潤茶”的外包裝上標註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蘆薈和土茯苓;執行標準:Q/DD007-20xx;衞生許可證號:粵衞食證字【20xx】第0301B04839號;

“KING LIGHT 腸清茶”的外包裝上標註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蘆薈;執行標準:Q/DD007-20xx;衞生許可證號:粵衞食證字【20xx】第0301B04839號;

“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包括300mgx120粒和300mgx30粒兩種規格)的外包裝上標註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美國庫拉索蘆薈和珍珠粉;產品標準號:Q/IQXV24;衞生許可證號:滬質監(鬆)食證字【20xx】第0026號;

“喜瑞牌雪山骨葆”的外包裝上標註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冬蟲夏草;產品標準號:Q/IQXV37;衞生許可證號:滬質監(鬆)食證字【20xx】第0026號;

“喜瑞牌首烏膠囊”外包裝上標註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首烏。產品標準號:Q/IQXV24;衞生許可證號:滬質監(鬆)食證字【20xx】第0030號。

上述產品的標識中均未標註保健食品批號。截止我局對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商品調查結束時止,當事人共計上述四個連鎖藥房供應上述“KING LIGHT 常潤茶”8盒,已銷售2盒,銷售價格32元/盒;“KING LIGHT 腸清茶”5盒,已銷售2盒,銷售價格32元/盒;“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規格300mgx120粒/瓶)28瓶,已銷售21瓶,銷售價格78元/瓶;“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規格300mgx30粒/瓶)4瓶,未銷售,進,銷售價格30元/瓶;“喜瑞牌雪山骨葆”10瓶,未銷售,銷售價格98元/瓶;“喜瑞牌首烏膠囊”3瓶,未銷售,銷售價格59元/瓶。

在調查過程中,當事人提供了以下材料:

“KING LIGHT 常潤茶”、“KING LIGHT 腸清茶” 生產廠家的營業執照、商品的衞生評價報告單、衞生檢測報告、生產廠家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衞生許可證和商品的衞生許可證;“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喜瑞牌雪山骨葆”、“喜瑞牌首烏膠囊”生產廠家的營業執照、衞生許可證、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產品做出的檢驗報告。在當事人提供的資料當中,並無我局要求當事人提供的關於上述5種商品的安全性評估報告、新資源食品或者保健食品批文,也未能按本局要求提供上述商品的全部進貨票據。由於當事人未能按照本局要求提供上述商品的全部進貨票據,因此無法計算違法所得,經營額按照現場檢查的數據計算(已經提供的部分數據除外)合計3779元。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實: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拍攝的上述5種商品的外包裝照片、部分藥店的門頭相片、櫃枱陳列相片,證明當事人銷售上述5種商品的事實和產品配料的內容;

3、當事人提供的關於上述5種商品的相關資料、我局給當事人下達的詢問通知書,證明當事人不能提供關於上述5種商品的安全性評估報告、新資源食品或者保健食品批文;

4、當事人的委託人的談話筆錄、授權委託書,證明當事人銷售上述商品的事實。

三、定性意見:

1、20xx年2月28日,衞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衞法監發【20xx】51號)中將蘆薈、土茯苓、玫瑰、珍珠、首烏等114種物品歸類於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

20xx年10月12日,衞生部《關於“黃芪”等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覆》(衞監督函【20xx】274號)中規定:“蘆薈、土茯苓、玫瑰、珍珠、首烏等114種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僅限用於保健食品。未經安全性評價證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生產經營。如需開發用於普通食品生產,應按照《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規定程序進行食品安全性評估並申報批准。對不按規定使用《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所列物品的,應按照《食品衞生法》和《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20xx年2月6日,衞生部等6部局關於含庫拉索蘆薈凝膠食品標識規定的公告(20xx年第1號公告)中規定:“蘆薈產品中僅有庫拉索蘆薈凝膠可用於食品生產加工。含蘆薈的保健食品應當按照保健食品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20xx年7月22日,衞生部《關於普通食品中有關原料問題的批覆》(衞監督函【20xx】326號)規定: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所列物品及冬蟲夏草目前均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上述幾個文件均屬於國家對食品安全控制的規定,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經營者必須遵守上述規定,最大限度的保證其所生產經營的食品的安全性。

2、《新資源食品安全性評價規程》中規定,安全性評價採用危險性評估和實施等同原則,由衞生部新資源食品專家評估委員會負責新資源食品安全性評價工作。要求被評價食品的食用歷史中沒有人類食用發生重大不良記錄、從動植物中分離出來的食品原料的化學結構不提示有毒性作用、被評價食品在人體可能攝入量下對健康不應產生急性、滿性或其他潛在的危害等。通過安全性評價證明被評價的食品的食用安全性,而不得存在任何潛在的危害。

當事人銷售的上述5種食品的原料中含有蘆薈、土茯苓、首烏(包括生首烏和制首烏)、珍珠粉以及冬蟲夏草等物品,根據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控制的規定,含有蘆薈、土茯苓、首烏(包括生首烏和制首烏)、珍珠粉以及冬蟲夏草等物品的食品,應當由衞生部新資源食品專家評估委員會對這些食品做出安全性評價。當事人僅提供了上述5中產品由地方衞生檢驗中心、疾病預防控中心或地方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按照衞生標準出具的衞生評價報告和質檢報告,而未能提供由衞生部新資源食品專家評估委員會對這些食品做出得安全性評價報告以證明消費者食用上述食品的安全性,排除消費者在食用上述食品的過程中及食用後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的可能性。

因此,上述5種食品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指的: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

四、處理意見:

當事人銷售上述5種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根據《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1、沒收庫存商品:

“KING LIGHT 常潤茶”6盒、“KING LIGHT 腸清茶”3盒、“喜瑞牌”雪山骨葆9瓶、“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300mgX120粒)7瓶、“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300mgX30粒)4瓶“喜瑞牌”首烏膠囊3瓶;

2、罰款4.5萬元。

案件調查報告 篇七

根據縣政協xxxx年工作要點安排,3月21日,在副主席嚴維民率領下,法制委等有關單位負責人組成調研組,分別到縣公安局信訪接待室,定城鎮信訪接待中心和縣信訪接待大廳開展信訪工作調研。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去年以來,我縣以維護羣眾根本利益、反映社情民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為目標,緊緊圍繞“把事解決,把人留住”的工作重點,紮實開展領導幹部接訪下訪、暢通信訪渠道、化解信訪積案、創新信訪管理體制機制、加強信訪幹部隊伍建設等工作,確保了我縣信訪維穩形勢總體平穩可控,較好地完成了年初確定的目標任務。全縣發生羣眾上訪514批2286人次,同比分別下降37.4%和38.7%。其中集體上訪56批759人次,同比分別下降31.3%和32.8%;進京訪11批16人次,分別下降31.3%和25%;赴省訪89批179人次,同比分別下降1.6%和6.2%;去市訪16批28人次,同比批次上升25%,人次下降73.3%;來縣訪398批20xx人次,同比分別下降49.7%和13%。縣信訪局共收到來信248件,同比下降6.4%。其中市級以上交辦信件96件,同比上升97.4%,已辦結93件;縣領導交辦3件,全部辦結;市信訪局轉送56件,已辦結44件;自收信件2件,已辦結。縣黨政領導閲批來信率76%,初信辦結率95%。

二、主要做法

我縣信訪工作已連續6年獲全市先進單位稱號,成效明顯,成績喜人,但也確實來之不易。尤其是xxxx3年以來,面對錯綜複雜的社會矛盾所造成的上訪居高不下,甚至出現大量“纏訪”、“鬧訪”、“越級訪”和“羣體訪”的信訪形勢,在縣委、縣政府的堅強領導下,信訪局與縣直各單位、各鄉鎮黨委、政府在加強領導、強化責任、實行責任追究上動真的,在解決羣眾實際困難、破解信訪難題、化解社會矛盾上來實的,有效遏制了信訪總量攀升的勢頭,緩解了嚴峻的信訪形勢。一是領導重視,紮實推進領導幹部接訪、走訪。去年以來,在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親自安排下,我縣實行分類接訪、定期公告、預約接訪、律師陪訪、聯合接訪、跟蹤督辦等制度,突出做好縣領導接訪由鄉鎮書記和縣直有關部門領導上行參與陪訪、鄉鎮領導接訪由村支書上行參與陪訪,建立長效機制,取得了明顯成效。二是突出重點,深入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結合“五級書記大走訪”和“五個一萬”活動,全面梳理矛盾糾紛,及時調處化解、建立長效機制,取得了明顯成效。全縣共排查矛盾糾紛隱患1175件,化解1120件,化解率達95.3%。三是抓住難點,着力搞好信訪積案化解。對上級交辦的23件積案落實縣領導“包案”;對“釘子案”、“骨頭案”和“三跨三分離”等疑難複雜案件加大處置力度。23件積案,已化解21件,息訴罷訪21件。四是維護穩定,全力做好特殊時期信訪維穩工作。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全國“兩會”以及省、市、縣黨代會、“兩會”期間,進一步加大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力度,及時預測預警,切實把矛盾化解、源頭防範工作做在前面,對重點羣體,重點人員落實黨政領導親自包案,實行“五包”,盡最大努力將人員吸附在本級,穩控在當地,化解在基層。五是健全網絡,全面推動基層信訪體系建設。按照“有人辦事,有錢辦事,有制度機制保障辦事”的要求,精心組織,制定方案,明確目標,量化任務,全縣22個鄉鎮,同步實施,共同推進,全面建成鄉鎮“一站兩中心”,受到了副省長方春明和市政府的充分肯定。

三、存在問題

xxxx年以來,我縣信訪工作有創新、有亮點、有成效,但也存在薄弱環節和不足之處。一是思想認識有待提高。少數領導幹部對信訪工作在全黨工作大局中的地位認識不高,擺不正改革、發展與穩定之間的關係,羣眾觀念不強,對信訪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沒有深入的研究,不出事盲目樂觀,高枕無憂,出了事則束手無策,怨天尤人;有的認為上訪羣眾多是“刁民”,採取“哄、攔、卡、壓”的方法,把政府與人民羣眾對立起來。少數羣眾思想觀念上有誤區,有的信“上”不信“下”,有問題不找基層政府有關部門,認為只有找上面的大部門、大領導才能解決問題;有的信“多”不信“少”,不論什麼事,多邀幾個人、多找幾個部門和領導反映總不會錯,多多益善;有的信“鬧”不信“理”,無論有理無理,先鬧再説,認為“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有的信“訪”不信“法”,即使是典型的涉法涉訴問題,也要找黨委、政府上訪解決。二是解決信訪問題的力度有待提高。少數幹部解決問題怕得罪人,不敢碰硬,使羣眾反映的問題久拖不決;有的接訪幹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作風嚴重,對羣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採取推諉、扯皮的態度,激起眾怒;有的幹部擺不正位子、放不下架子,遇到問題不能主動與羣眾溝通,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導致幹羣關係緊張對立;有的幹部對羣眾反映的問題,提出的意見不能引起足夠的重視,甚至對羣眾的上訪徵兆置若罔聞,既不及時報送信息,也不採取措施,任由羣眾上訪、再訪、越級訪。三是工作措施不夠紮實,有的地方社會穩定預測預警機制不夠健全,少數幹部對部分苗頭性信訪動態不能及時發現;有的地方維護社會穩定力量整合的工作機制不夠健全,在處理重大問題時各方力量沒有得到有效整合,沒有形成工作合力;有的地方和單位聯繫羣眾的工作機制不健全,密切聯繫羣眾,暢通和拓展羣眾訴求渠道,確保民情、民意、民智順暢上達,及時傾聽羣眾呼聲等方面有待加強。

四、工作建議

可以預見,隨着改革的全面深化,各種利益格局進一步調整,羣眾信訪量居高不下的形勢不可能在短期內發生根本性變化,一些潛在的社會不安定因素也不可能在短期內得到徹底清除。為了鞏固和發展我縣信訪工作形勢,建議如下:

(一)高度重視,創新信訪工作思路。要堅持用發展的眼光看問題,深刻認識全面深化改革、加快發展的重要性,正確認識改革發展所帶來的一些社會矛盾的必然性和妥善處理各類社會矛盾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更加自覺地從全縣工作大局出發,堅持把發展經濟作為解決各類矛盾的根本措施,把實現好、維護好羣眾的'根本利益作為信訪工作的根本

目的,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全局意識和責任意識,扭轉信訪工作“兵來將擋,水來土屯”的消極被動局面,克服畏難消極情緒,主動改進工作方法,認真踐行黨的羣眾路線,盡心竭力地為羣眾辦實事、辦好事,長此以往,方可從根本上扭轉信訪工作局勢。

(二)以問題為導向,以改革為手段,繼續創新體制機制。信訪工作,重點在基層。一要進一步堅持黨政主要領導負責,分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做到職責明確,各負其責,進一步建立完善的信訪工作責任體系和責任追究體系。二要進一步健全基層信訪工作網絡,切實做到層層有信訪工作組織、有接待場所、有專兼職人員、有工作標準和制度、有績效考評、有責任追究,真正做到“個人訪不出鄉(鎮)、集體訪不出縣”,把信訪問題解決在發生地,把矛盾糾紛化解在縣本級。三要進一步健全靈敏、準確、快速的信訪排查調處制度,強化信訪預測、預警、預控能力,千方百計防止和避免個訪問題羣體化,簡單問題複雜化,經濟問題政治化,局部問題社會化,牢牢把握化解矛盾的主動權,消除不安定因素,不斷減少重複信訪、越級上訪和集體上訪,維護全縣政治安定和社會穩定。

(三)適應新情況,研究新政策,建立健全各項信訪工作制度。國家已出台信訪工作“新政”,信訪等部門要認真學習、研究,適應新情況。一要進一步健全聯合辦信訪制度。縣幾個班子,有關部門,要定期溝通情況,排查各類問題,制定預案,聯合辦案,增強化解矛盾糾紛的力度。二要健全與司法機關、政府法制部門和勞動仲裁機構的聯繫、溝通、協調製度,採取新形式、新舉措,加強信訪工作制度化、法制化建設,不斷開創信訪工作新局面。三要擴大視野,把人民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建議、提案議案納入大信訪網絡,作為信訪工作信息研判、預測預警的風向標,並充分發揮代表、委員聯繫面廣、層次較高、信息靈敏和反映人民羣眾意願最直接、最真實、最廣泛以及做上訪羣眾工作最便捷、最有説服力的優勢,化上訪為下訪,化對立為對話,化消極為積極,使人民信訪成為羣眾向黨委、政府獻計獻策、參政議政的重要窗口。

(四)提高素質,切實加強信訪隊伍建設。切實受理好、答覆好、解決好羣眾反映的訴求,確保把信訪問題解決在初訪、首辦環節,要有一支過硬的信訪工作隊伍。各地、各部門要精選一批德才兼備、業務精通、作風過硬的幹部充實到信訪工作第一線,切實“把人留住、把問題解決”;要充分利用聯合接訪中心這一平台,發揮好聯合接訪機制效應,真正實現“一站式接待、一條龍辦理、一攬子解決”的服務效果;要繼續堅持“抓基層打基礎”,進一步完善“村為主”工作機制,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的作用;要加強信訪幹部業務培訓,切實提高辦信接訪、處理疑難複雜問題的能力;要關心、愛護信訪工作幹部,對優秀信訪幹部要厚愛一分,及時培養提拔重用。

案件調查報告 篇八

案由:未經批准、非法佔地調查機關:國土資源局承辦人:

調查時間:

當事人:

經調查認定的主要違法事實

20xx年1月10日,我局執法人員在巡查中發現縣XX鎮XX村XX組村民李XX未經有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佔用本組集體農用地建商住房的違法行為後,進行了認真調查取證,並於20xx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查處,主要案情如下:

20xx年10月10日,縣XX鎮XX村XX組村民李XX向村委會提出用地申請,準備利用位於XX路東本人的自留地建農藥化肥門市部,經村委會研究同意後,村委會主任李XX為其填寫了《農村居民宅基地審批表》和《村鎮建設工程位置申請審批書》並簽署意見,加蓋村委會公章,其中《農村居民宅基地審批表》未經鎮政府審核、縣政府審批;《村鎮建設工程位置申請審批書》經鎮建設服務管理所工作人員王XX簽署意見並簽字。20xx年12月10日XX鎮建築工程管理站為其辦理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名稱為商住房,20xx年12月19日XX鎮建設服務管理所為其辦理了《江蘇省村鎮工程建設許可證》,建設項目名稱為商住房,但

是在未取得用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李XX於20xx年1月6日開始動工建設,至20xx年1月10日,10間房屋地基建成。經現場勘查,該宗地位於縣X城鎮XX村XX組生產路東,東鄰農用地,西鄰XX村XX組生產路,南鄰農用地,北鄰農用地;東西長10米,南北長20米,佔地面積200平方米,其中建築佔地面積200平方米,該宗地位於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土地性質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法律依據:李XX未經有權人民政府批准,非法佔用本組集體農用地建商住房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該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進行處罰。

建議:

一、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十五日內自行拆除在非法佔用土地上新建的10間房屋地基;

二、罰款陸仟元整(按非法佔用土地面積處每平方米30元罰款)。

承辦人(簽名):楊XX張XX

20xx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