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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調查報告精彩多篇

欄目: 調查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3.21W

案件調查報告精彩多篇

案件調查報告 篇一

訴訟文書材料是訴訟檔案形成的重要依據,其排序是否規範直接影響訴訟案件裝訂歸檔和訴訟檔案的利用。現行民商事一審案件卷內材料排序是按照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中民事一審“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規定的卷內目錄的內容進行操作的。隨着民事審判大格局的形成,民事一審卷內目錄內容已顯現出一些不足。為進一步規範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序,便於訴訟案件裝訂歸檔和檔案的利用,筆者通過相關調查研究,針對現行民商事一審案件卷內文書材料歸檔排序中存在的問題,並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自身的工作經驗,對如何改進民商事一審案件卷內目錄內容及排序提出拙見,欲以司法同仁探討。

一、基本情況

1、《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以下簡稱《歸檔辦法》)施行前,卷內材料的排序隨意性大。

2、《歸檔辦法》施行後至1997年,按照“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規定,民事、經濟案件按照卷內目錄內容排序裝訂歸檔,卷內材料較為有序。

3.1998年,開始探索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民事、經濟案件根據審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先後增加了“當事人訴訟須知”、“舉證須知”、“當事人權利義務須知”、“限期舉證通知書”等《歸檔辦法》中卷內目錄排序所沒有的材料,而卷內目錄的排序內容沒有變,審判人員只是將新增材料隨意裝入卷內或附卷。

4.20xx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及程序法的相關規定,先後又增加“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證據交換通知書”、“轉換程序通知書”、“證據交換筆錄”、“追加當事人通知書”、“申請證人出庭、證據調查及批覆”、“領取裁判文書通知書”等原卷內目錄排序中所沒有的內容。對此,在不改變《歸檔辦法》排序原則的基礎上,審判人員把出現的新材料按卷內目錄中相應的內容穿插排列,但很不規範。

二、卷內文書材料排序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歸檔辦法》中“民事一審卷內目錄”與當前民商事一審案件卷內文書材料存在着脱節和不符現象,主要表現在:

1、《歸檔辦法》中“民事一審卷內目錄”有相當部分內容已不適應司法改革發展的需要。大民事格局形成以前,民事案件與經濟案件屬不同類別的案件,民事卷內的目錄內容只有20項,經濟卷內的目錄內容有26項,二者內容完全相同之處只有6項,不同之處有22項。隨着大民事格局的形成,經濟案件與民事案件統稱為民商事案件,而目錄內容無論是20項還是26項,均不適 應當前民商事案件訴訟文書材料歸檔的需要。

2、大民事格局形成後,《歸檔辦法》中“民事一審卷內目錄”不能體現民商事一審案件卷內訴訟文書材料的新特點。隨着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新增加了一些新的訴訟文書材料,如:立案時除了原有的受理案件通知書外,出現了立案審查、審判流程管理信息表、當事人訴訟須知、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廉政監督卡、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等;《證據規定》施行後,當事人依據《證據規定》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等,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答覆的材料;經當事人申請、對於證據較多或者複雜疑難的案件,法院在開庭審理前要進行證據交換製作的證據交換筆錄;轉換程序通知書等與案件相關聯又必須附卷的相關材料,但卷內目錄又沒有這些內容。因此,卷內目錄急需增加這些新內容,以體現審判方式改革的新特點。

(二)對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序不重視

筆者經過調研發現,審判人員對卷內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序問題重視不夠,沒有考慮卷內材料排序管理的規範性問題、排序裝訂的效率問題、以及訴訟檔案的利用問題,致使當前檔案裝訂的卷內文書材料排列順序隨意性大,出現零亂無序、不規範的現象,直接影響了檔案的質量和利用效率。

(三)做法不統一

民事審判大格局形成後,對於民商事一審案件中出現的新材料、新訴訟文書,雖然採取了相應措施,但做法不統一,主要表現在:

1、有的分散放在卷內目錄的位置。雖然在卷內目錄反映了材料名稱,但顯得分散、零亂。

2、有的放在與卷內目錄相類似的位置,所作的調整不夠完整。雖對增加的一些新材料,如:“立案審查、審判流程管理信息表”,“當事人訴訟須知、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舉證通知書、廉政監督卡”、“延長舉證期限、調查收集證據、證據保全、證人出庭作證、重新鑑定的申請及法院的通知書或決定書”在“民事一審卷內目錄”作了一些修訂,但不夠完整,排列順序不統一。

三、改革民商事一審案件正卷訴訟文書材料排列順序的建議

為了規範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序,更好地發揮訴訟檔案為審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務的作用,筆者經過調查研究,結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自身的工作經驗,對民商事一審案件訴訟文書材料卷內目錄排序問題提出如下建議:

(一)民商事一審案件卷內目錄的內容

筆者認為,民商事一審案件卷內目錄除了內容相同的6項應當保留外,其餘可用的、不同的、且內容不完整的部分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併修改、補充,使民商事一審案件的卷內目錄更加完善。

1、“立案審批表”修改為“立案審查、審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統計信息管理的規定。

2、“起訴書或口訴筆錄”與“起訴書及附件”合併修改為“起訴狀及附件”。因為,把起訴書改為起訴狀,既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又符合當事人對它的一般稱謂。實踐中,一些不識字的當事人請人代書起訴狀,很少口頭起訴,因此,建議取消“口訴筆錄”。

3、“立案(受理)通知書”與“受理案件通知書”合併修改為“受理案件通知書”,並結合審判工作改革後增加的新的訴訟材料,如“當事人訴訟須知、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舉證通知書、廉政監督卡”等。這些新材料都是立案時,法院必須送達當事人,告知其訴訟的有關規定,需要附卷的材料。

4、“繳納訴訟費或免費手續”與“繳納訴訟費通知及預收收據”合併修改為“減、免、緩交訴訟費申請、審批手續及繳納訴訟費收據”。因為,有的案件當事人起訴時經濟上確有困難,提出減、免、緩申請及法院是否准許的審批手續都要附卷,而原目錄內容簡單,實踐中操作不便,補充完整後清晰明瞭,便於操作。

5、“應訴通知書回執”與“送達起訴書回執”合併修改為“應訴通知書”、“送達回證”,同時增加“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公告及張貼依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舉證通知書、廉政監督卡等”、“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追加當事人通知書、第三人蔘與訴訟申請及批覆”等內容。因為,有的訴訟文書必須送達給被告,有的案件因被告下落不明而依法公告送達;有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需要追加當事人;有的案件出現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法院通知第三人蔘加訴訟,這些訴訟文書真實地反映了案件的程序問題,也必須附卷。

6、“原、被告訴訟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託授權書、鑑定委託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與“原告、被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託書”合併修改為“原、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託書”。因為,該欄目是反映各方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訴訟代理人身份證明及授權情況,不應把“鑑定委託書”放在該欄目,應予以取消。

7、“原、被告舉證材料”修改為“證據收據、原、被告及第三人舉證材料”。因為,有的案件會出現第三人的舉證材料;《證據規定》要求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因此,應增加第三人舉證材料和證據收據。

8、“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申請及本院裁定”修改為“財產保全申請(擔保)、先予執行申請等材料、本院作出的裁定和複議文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因為,這些材料是法院作出採取財產保全、先予執行裁定所必需的,應當在卷內目錄內容中加以反映。

9、“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的執行記錄”修改為“執行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的筆錄、協助執行通知書及送達回證等材料”。因為,這些材料涉及法院執行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的執行情況和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必須在卷內目錄內容中加以反映。

10、“詢問、調查取證材料”與“詢問、調查筆錄及調查取證材料”合併修改為“詢問、調查(勘驗)筆錄及調查取證材料”,同時增加“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手續及批覆”。因為,當事人依據《證據規定》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申請書及法院是否准予的批覆是反映審判改革出現的新材料,符合程序法關於證據的有關規定,應當在卷內目錄內容中加以反映

關於案件調查報告 篇二

一、調查方法

1、聽取駐青辦事處有關人員介紹。

2、查詢駐青辦事處賬簿。

3、查詢青島市維可經濟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可公司)工商登記資料。

4、考察維可公司現狀。

案件調查報優秀範文社會實踐報告二、案件概況

**年2月3日,駐青辦事處借款18萬元給維可公司,用於生產經營活動,20xx年10月2日償還5000元,20xx年4月11日維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樸奇書面表示願將個人所有的房屋折價175000元抵給駐青辦事處用於償還債務,20xx年6月29日房屋過户,但駐青辦事處與李樸奇未能就房屋價格協商一致,所以,儘管辦理了過户但房屋買賣(抵債)合同沒有成立。20xx年8月4日,經駐青辦事處同意,李樸奇將上述房屋賣與第三人,駐青辦事處和買賣雙方簽署備忘錄,闡明該房屋實際產權為李樸奇所有,並協助辦理了房屋過户手續。

此後,駐青辦事處多次向維可公司追償債務未果。

另查,維可公司是經合法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金160萬元,由青島市寶奎公司、青島市市場科學研究會和自然人張宏共同出資設立,1995年9月7日經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設立登記,法定代表人李樸奇。**年10月28日該公司由於“改制”經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變更登記,股東變更為李樸奇、。目前,工商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仍合法登記,但經考察其登記住所並未發現該公司的存在,登記電話已經停用,法定代表人李樸奇也查無下落。

三、特別提示

在維可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中的某些文件上應由該公司股東青島市寶奎公司代表人簽名處發現有“李曉(代)”字樣,經核實為駐青辦事處主任李曉先生的親筆簽名,這些簽名出現在該公司設立過程的文件中。李曉先生解釋説這些簽名是接受青島市寶奎公司的委託簽署有關文件所為。報告人認為李曉先生的簽名是一種普通的民事代理行為,與本案無關。或許,李曉先生的簽名會被理解為李曉先生與青島市寶奎公司之間存在信任和友好關係,進而認為李曉先生批准其負責的駐青辦事處借款給青島市寶奎公司為主要股東的維可公司是受到上述信任和友好關係的影響,報告人在此強調的是,李曉先生接受青島市寶奎公司的委託簽署有關文件和李曉先生批准其負責的駐青辦事處借款給維可公司二者沒有法律上的聯繫。

四、分析

1、本案是一起單位之間的借款合同糾紛。駐青辦事處經其負責人批准將單位賬户上的錢借給維可公司,維可公司開具收款收據並加蓋公章,收款(經辦)人處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樸奇的簽名,表明借出和借入款項的行為是兩個單位之間的法律行為。

2、債務人仍為維可公司。駐青辦事處借款給維可公司後維可公司經過變更登記股東全部更換,但根據《公司法》以及維可公司股東代表大會決議,股份轉讓後債權債務隨着轉移。

3、訴訟時效可能已經屆滿。本案的借款屬於不定期借款,時效從債權人要求償還或債務人拒絕償還之日起算滿兩年,在此期間內如發生時效中斷事由則重新計算。據現有資料知道,最近的一次可以被證明時效中斷的日期為20xx年8月4日即駐青辦事處和李樸奇房屋買賣雙方簽署備忘錄之日,距今已超過兩年,以後雖多次追償但無證據證明,如不能發現或取得新的證據則意味着時效已經屆滿,因此建議收集或獲取新的證據。

案件調查報告 篇三

調查報告的標題

調查報告標題的格式一般為“關於(被調查人職務)×××(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調查報告”。

其中:

“被調查人職務”部分,可只寫被調查人擔任的主要職務,如已退休或在調查期間已被免職的,可寫明其原任主要職務;另根據實際情況,此部分也可不寫。

“(嚴重)違紀(違法)”部分,單純違犯黨紀的案件,可表述為“違紀”;既違犯黨紀又違反政紀,或單純違反政紀的案件,可表述為“違紀違法”;擬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且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可表述為“嚴重違紀違法”。

調查報告的內容

調查報告主要包括六部分內容。

立案依據及調查工作的簡要情況。調查報告首先要反映清楚案件來源及立案依據,即根據什麼人或什麼單位的舉報、移送(如中央巡視組移送)等途徑掌握和發現的涉嫌違紀問題,按照哪一級組織決定或哪幾位領導批示,何時初步核實,何時立案審查,何時採取“兩規”措施,以及調查工作的大體經過。其次要寫清被調查人的基本情況,主要根據組織人事部門提供的被調查人的最新干部任免審批表起草,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職務、工作單位以及以前犯過什麼錯誤,受過何種處分,是否當屆中央委員、候補委員或地方各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以及中央或地方各級紀委委員,是否當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其中被依法終止人大代表資格或撤銷政協委員資格的也應寫明。

1、調查核實的問題和主要案情。

這是反映調查成果的關鍵部分,是調查報告的中心。要根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要求,全面、具體、詳細地反映案情的`來龍去脈、發展過程、因果聯繫以及被調查人的違紀責任,並突出主要違紀事實和違紀事實的主要情節。要圍繞違紀構成要件展開敍述,寫明被調查人違紀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是否有從輕、從重、減輕、加重處分的情節等,有些案件還要寫明違紀的背景情況。

針對不同案件類型,要採取不同的敍述方法。對於一人一錯、多人一錯和一人多錯的案件,可按照被調查人違紀的先後順序來敍述。對於多人一錯的案件,還要按照責任的輕重,把每一個責任人在違紀過程中的地位、作用和應負的責任敍述清楚。對於一人多錯且違紀性質不同的案件,可按照被調查人行為性質的輕重程度來敍述,先寫重錯,後寫輕錯。對違紀問題的性質,應作出準確概括,提出定性結論,若有的案件性質一時難以認定或難以概括表述,則採取寫實辦法,是什麼問題就寫什麼問題。具體敍述中,可將違紀問題分類後列小標題,將違紀事實與該事實的定性意見合為一部分,一事一議一定;對同一性質的違紀問題,應按時間順序敍述。對多人多錯的案件,可針對被調查人在違紀過程中的地位、行為、情節、所負責任等情況,將共同違紀的主要事實敍述清楚,其中注意分清各自責任;對被調查人除參與共同違紀外,還單獨實施其他違紀行為的,可在敍述其參與共同違紀事實後,再寫單獨違紀事實。

此外,對上級要結果的案件,無論查實或查否,都要對涉及的問題一一作出回答。對查實、查否和查清後構不成違紀的問題,要分別寫明。

2、調查中發現的其他問題線索。

應逐項列出涉嫌違紀問題清單,寫明線索基本情況、是否查證、證據狀況等。如線索較多、情況複雜,也可形成單行報告,作為調查報告附件。

3、涉案款物情況。

應寫明暫予扣留、封存、提請保全、先行登記保存的全部涉案款物數量、價值、保管等情況。如與司法機關協同辦案的,可一併寫明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與本案有關的涉案款物數量、價值等情況。

4、被調查人對錯誤的態度。

要寫明被調查人的一貫表現和認錯態度。被調查人的態度,是指其對自己所犯錯誤的認識、看法及採取的行動,是執紀中需慎重考慮的重要量紀情節。被調查人有直接或指使他人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及上述人員的家屬進行侮辱、誹謗、誣陷、威脅、圍攻、毆打以及其他形式打擊報復;直接或指使他人出偽證、不出證,隱匿、篡改、銷燬證據,或嫁禍於人;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採取欺騙、威脅、賄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證據,或唆使知情人變證;直接或指使他人與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況,訂立攻守同盟,對抗檢查或進行反調查等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應重點寫明。

5、處理建議。

要依據違紀的事實、性質和有關人員責任、態度,對照黨紀條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提出恰當、明確、具體的處理意見,並寫出相應的根據。主要包括:

(1)黨紀處分意見,應寫明處分種類。如被調查人系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公務員,本應給予、但未建議給予其撤職處分的,應一併寫明受處分後擬安排擔任的非領導職務層次(退休待遇)。

(2)其他處理意見,如需追究被調查人刑事責任或其他紀律責任以及需提出行政處罰建議的,需依法終止被調查人人大代表資格或撤銷其政協委員資格的,應一併寫明。

(3)涉案款物處理意見,應詳細寫明建議對涉案款物作出收繳、責令退賠或發還等處理的意見。

另外,如系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案件,可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起草調查報告,主要包括: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5)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6)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調查報告的署名

調查報告須由調查組全體成員簽名。但有的案件調查組人員較多,又下設綜合組、談話組和若干外查組等,相互之間分工明確,某一外查組客觀上可能並不掌握其他外查組負責調查的違紀問題相關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調查組全體成員參與討論調查報告既不可行、又沒有必要,故一般可由調查組組長召集各組組長集體討論,並在調查報告上簽名。考慮到談話組同志直接向被調查人談話調查,掌握情況較為全面,有條件的,可讓談話組其他同志一併參與討論。

需指出的是,有的案件比較複雜,調查組在討論案件性質、有關人員的責任及處理建議時,可能會意見不一。在這種情況下,調查組內部應再進行深入討論,使大家的意見儘量統一。如經過反覆討論仍有較大分歧,按調查組組長的意見寫出調查報告。而鑑於調查組成員都直接參與了案件調查工作,對案情較瞭解,其不同意見對案件審理部門和紀檢機關領導同志在審理或處理案件時有一定參考價值,故應當在報告中對不同意見作適當反映,或另寫出專門材料反映。

需要注意的問題

準確把握調查報告定位。調查報告擬認定的違紀事實,不得超出與被調查人見面的違紀事實材料內容。調查報告是一種只限於紀檢機關內部運轉的審查辦案文書,只代表調查組及承辦案件的案件檢查部門意見,不代表所在紀檢機關意見,不宜直接向紀檢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或部門發送,也不宜作為會議材料提供給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以免誤導集體決策。案件審理部門提請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的案件審理報告,如不同意調查報告的部分或全部內容,並經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同意的,原案件調查報告歸檔備查,不再修改。

及時做好情況通報工作。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對被調查人的違紀事實、歷史情況及現實表現,往往有比較清楚和全面的瞭解,為進一步完善調查報告,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調查組可將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向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通報,並徵求意見。實踐中,一般是由調查組口頭向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通報情況,且不得要求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根據通報內容,組織召開支部大會討論對被調查人的黨紀處分,不得要求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書面向調查組所在紀檢機關報告其處理意見和建議。

高度重視實名舉報反饋。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對署真實姓名的檢舉人,調查結束後,調查組應向其口頭通報所檢舉問題的調查結果並徵求意見。對案情需保密的,應要求檢舉人不得泄密或擴散。根據工作需要,也可在案件審理部門經審理並提請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後,再適時反饋舉報人。

此外,對被調查人同時違反黨紀政紀的,調查組只需起草一個案件調查報告,需給予被調查人、黨紀、政紀雙重處分的,應分別寫明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具體意見及法律法規、黨紀條規依據。需註明密級的案件調查報告,應在首頁的左上角標註密級。

案件調查報告 篇四

一、離婚案件基本情況梳理

桐廬法院離婚案件在民商事結案中的佔比:20xx年11.43%;20xx年 9.56%;20xx年9.34%;20xx年6.52%;20xx年9.84%;20xx年10.11%。除20xx年比例較高,20xx年比例略低外,近六年來案件數量基本持平。我們以每個年度100件案件隨機抽取了我院六年間的600件離婚案件進行閲卷,掌握了相關情況。

1、訴訟主體。原告的男女比率20xx-2013年分別為(82:18)、(68:32)、(75:25)、(78:22)、(71:29),(83:17),女性起訴的人數基本為男性的二至四倍。

2、年齡分佈。40年代、50年代、60年代、70年代、80年代的五個年齡段的案件數分別為7起、34起、164起、277起、118起,離婚相對集中的年齡段為30歲至45歲。

3、起訴理由。家庭瑣事274起、家庭暴力75起、不負家庭責任57起、57起、離家分居54起、第三者插足48起、閃婚16起、犯罪13起、拆遷利益6起。起訴的主要理由集中在因家庭瑣事爭吵,性格不合導致雙方失和,感情破裂等。

4、斷案方式。法院調解離婚184件、撤訴167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163件、判決離婚66件、調解和好20件。主要結案方式為調解離婚、撤訴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二、離婚案件特點分析及問題探源

(一)數據呈現的特點

1、女性作為原告的比例居高不下。20xx-2013年的離婚案件中,由女性起訴的案件高達74.45%。

2、婚齡愈短的離婚比率愈高。20xx-2013年抽樣的600件案件中,80年代出生的人起訴離婚的數量分別為11、16、17、17、28、29(起)。

3.30歲至40歲的中年人離婚率最高。70年代出生起訴離婚的277起,佔比46.17%。

4、再婚成中老年人離婚的主因。40-60年代出生起訴離婚的案件數量雖不多,佔比6.83%,但該年齡段起訴離婚案件中90%至少有一方是再婚者。

5、離婚理由趨於多元化。男性作為原告起訴離婚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女方離家出走、第三者插足、拆遷利益等方面,但女性起訴離婚的理由卻呈現出複雜和多元化。

家庭暴力已成為危害婚姻穩定的重要因素。不僅有女性以此為由起訴離婚,也有男性以家暴為由訴至法院,並逐漸成為現代離婚訴訟的主要原因。①

6、調解離婚與判決駁回的案件比例較高,調解和好的案件比例最低。前者佔比57.83%,後者佔比3.33%。

(二)問題探源

1、父母不良婚嫁觀導致兒女婚姻不幸福。據瞭解,我縣農村地區基本上採取“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嫁方式。有些父母光看對方家境很少考慮對象的人品與修養,只讓兒女雙方見上一兩面就談婚論嫁,加之涉及到禮金等經濟因素,多數在短時間內就鬧離婚。這些不和諧因素勢必會帶來婚姻風氣不正、離婚人羣年輕化、法院調解率降低等一系列弊端。

2、年輕人的婚姻觀易受外界干擾。隨着信息時代的到來,各類物質誘惑充斥着年輕人的`生活,離婚已成為時尚。脆弱的包容心與忍耐力被打破後,往往説離就離。

3、離婚案件中當事人文化程度相對不高。文化知識的匱乏會導致其法律意識淡薄,從而走上悲劇的婚姻歷程。許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只是感到迷惘與不知所措,並未尋求法律救濟。對法律的一知半解,既不利於民事審判工作的開展也不利於當事人之間矛盾的化解。

4、舉證難既不利於法官斷案,也不利於保護婦女和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在現實審判中,家庭暴力、與他人同居之類的情形當事人基本無法證明,只要分居時間未到法定條件,法官基本上只能以駁回訴請結案。認定感情破裂已成為離婚案件的棘手問題。

5、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成為離婚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對子女的撫養權,以當事人協商為前提,若協商不成法院則從有利於子女的方面作出判決。另一方面,目前夫妻財產分割主要是涉及到不動產,農村房屋並非夫妻雙方共有而是家庭成員共同共有,該問題法院一般不在離婚案件中作出處理,而是讓當事人另案解決,但財產問題處理不好,離婚事宜也隨之擱淺。

三、處理離婚案件的建議和對策

(一)立法的角度——制定專門的家事審判程序

制定專門的審判程序。當前的法庭模式並不利於婚姻糾紛的解決。首先,法庭最重要的職能就是在當事人不能自行解決爭議時,通過威懾力及強制性控制雙方激烈爭端,但是婚姻糾紛並非單純意義上的“控制”而是一種“治癒”。第二,法官在處理糾紛時,一般應該嚴格的按照法律適用三段論的模式做出裁判,這種剛性解決方式並不適用於婚姻糾紛。第三,法官為了保持中立的形象,在法庭上的嚴肅感某種程度上會給當事人帶來壓力。而現行的民事訴訟程序也不能很好地適應婚姻家庭案件審理的現實需求,有必要針對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情況,設定專門的審判程序。

建立專門的婚姻法庭。各地法院可根據當地的習俗設計不同的樣式,儘可能形成融洽、易於和解的氛圍,給當事人一種親切、温馨的感覺。法官可以跟當事人平等地坐在一起並非高高在上,讓當事人到了法庭能夠感受到温暖。婚姻法庭的組成人員除了法官外需要調查員、社區工作人員和適當比例女性的加入,以利於糾紛的解決。

引入處理婚姻糾紛調查制度。由社區工作者與法官組成調

案件調查報告 篇五

隨着社會的發展進步,婚姻家庭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響,離婚案件在民事案件的比重也逐漸提升。離婚案件的增多給家庭的穩定帶來了衝擊,而家庭又是構成社會的基本單位,這樣社會的不穩定因素也更加突出,影響了和諧的社會秩序。基於此,筆者針對目前離婚案件進行調查,通過了解婚姻狀況,分析離婚案件突出的原因,從而提出相關有效的建議。

一、離婚案件調查情況

本次調查報告主要就我院20xx—20××年5年內的離婚案件進行調查,具體調查情況如下:

(一)離婚案件佔民事案件比例

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486件,其中離婚案件142件,佔總案件的29%;20××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524件,其中離婚案件186件,佔總案件的35%;20××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516件,其中離婚案件205件,佔總案件的39%;20××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576件,其中離婚案件269件,佔總案件的46%;20××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611件,其中離婚案件312件,佔總案件的51%。

(二)離婚案件處理方式

20xx年:判決56件,調解79件,撤訴7件;

20××年:判決48件,調解126件,撤訴12件;

20××年:判決49件,調解144件,撤訴12件;

20××年:判決76件,調解179件,撤訴14件;

20××年:判決91件,調解197件,撤訴24件。

(三)離婚案件當事人年齡分佈

20xx年:20-25歲35人,25-30歲72人,30-35歲24人,35歲以上11人;

20××年:20-25歲42人,25-30歲94人,30-35歲32人,35歲以上18人;

20××年:20-25歲69人,25-30歲95人,30-35歲23人,35歲以上13人;

20××年:20-25歲84人,25-30歲116人,30-35歲36人,35歲以上33人;

20××年:20-25歲137人,25-30歲114人,30-35歲人34,35歲以上27人。

(三)離婚案件原告方男女比例分佈

20xx年:男84人,女58人,女性佔40%;

20××年:男102人,女84人,女性佔45%;

20××年:男96人,女109人,女性佔53%;

20××年:男93人,女176人,女性佔65%;

20××年:男85人,女227人,女性佔72%。

二、近年離婚案件的主要特點

(一)離婚問題日益突出

從離婚案件佔民事常規案件的比例來看,離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並且在民事常規案件中的比例已經超過50%,説明當前離婚問題日益突出。

(二)離婚案件處理恰當

從離婚案件的處理方式上看,雖然判決案件數量有所上升,但是從其在整體案件中的比例看,是有所下降的。而通過調解方式處理離婚案件佔主要部分,且呈上升趨勢。這説明了在離婚案件中有效的貫徹落實了“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政策,有利於社會和諧,從而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婚姻低齡化

從離婚案件當事人的年齡分佈來看,20-35歲年齡段的離婚人羣較多。從20xx-20××年間,該年齡段人羣離婚數呈持續上升趨勢,婚姻出現低齡化。

(四)女性離婚比例攀升

從離婚案件原告方男女比例分佈上看,20xx-20××年間,女方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比例持續攀升,至20××年,女方作為原告的離婚案件已經超過70%。這也説明了婦女的社會經濟地位逐漸提高,及其法律意識的增強,更加註重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形成目前離婚情況的主要原因

離婚是一種複雜的社會現象,它受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習俗的和當事人的健康狀況等因素的影響和制約。但從離婚的現象看,形成的原因很多,但深入探究它的本質卻是共同的,那就是感情確已破裂。而導致感情破裂的原因,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感情基礎不牢靠

離婚案件中多是青年夫婦,他們婚前戀愛時間短,相互瞭解不夠,從而因為一時的情投意合而草率結婚,婚後矛盾日益突出,又缺乏合理有效的溝通,考慮問題不全面而輕易離婚。以在外打工的年輕人為例,他們接觸異性的機會大,父母無法在身邊監督,這樣的戀愛自由產生草率同居的副作用,隨之而來的是“閃婚”、“閃離”。在社會調查中,離婚案件中婚前戀愛時間不滿一年的佔19%,表示後悔草率離婚的佔68%。

(二)經濟問題突出

婚姻是組成家庭的必要程序,而家庭則是建立在一定的經濟基礎之上的,一旦經濟基礎不穩定,那麼家庭、婚姻也會隨之出現裂痕。目前,因為缺少充實經濟來源而離婚的夫婦越來越多,他們對於物質條件的需求也逐漸提高。這種類似於成本與收益關係的經濟活動,如果出現入不敷出的情況,很容易導致婚姻破裂。

(三)婚姻質量要求較高

由於社會和經濟發展的衝擊,婚前所向往的婚姻生活,在婚後成為泡影。人們過高的追求高品質的生活,卻又無法調和現實中的矛盾與衝突中,使得婚前婚後反差太大,而對婚姻失去希望,從而選擇逃避,選擇離婚。

(四)女性地位的'提高

在以前,女性社會地位低下,是社會中的弱者,今天,她們敢於發泄心中的不滿,集中表現因男方問題而導致離婚的情況顯著、普遍。離婚男性問題主要有大男子主義、存在婚外情、嗜酒賭博習慣、婚姻暴力等方面,這種情況的出現是因為男性舊思想沒有轉變,視妻子為附屬品,從而在婚姻關係中不平等對待。隨着社會對婦女問題的重視,女性的社會地位逐步得到提高,她們有權為自己做主,已經不需要通過自己的低聲下氣去換取不值得付出的婚姻了,面對男人的種種罪行採取“零容忍”。

四、有關離婚案件調查的建議

經過對離婚案件的調查,我們應該以維持正常和諧的婚姻生活為己任,通過夫妻雙方的相敬如賓與司法部門的有效調解,減少離婚事件的發生率。對此,有以下幾條建議:

(一)避免草率離婚

婚姻並非兒戲,在產生離婚念頭的過程中,要全面進行考慮。婚後一至二年是最容易產生離婚案件的婚姻危險期,在這階段,雙方要多加強婚後交流、溝通,產生矛盾後要相互謙讓、包容,既要看到對方的優點,也要檢討自己的不足。不要一有感情問題,就貿然辦理離婚手續,或許可以採用試離婚的方式。

(二)加強訴訟調解

作為司法機關,要清楚離婚案件始終,確保正常婚姻關係的延續,對此,要加強訴訟調解工作。

1、審查案件事實,找出案件爭議焦點;

2、傾聽當事人訴訟,找到當事人的問題結症所在;

3、剖析當事人舉證材料,找出矛盾來源,分清過錯方;

4、通過講法律、講事實、講證據,化解當事人內心矛盾,以雙方言和為目的。

(三)加強司法宣傳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該充分利用電視台、廣播等新聞媒體加強普法節目的宣傳力度,尤其是要做好《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的法律解釋工作,不斷深化人們對法律知識的瞭解,提高對婚姻的重視。司法部門要堅持開展“公正司法為民”的活動,通過庭審講法作為平台,落實羣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貼近羣眾,用人們聽得懂的語言闡釋法理,樹立人們對正確婚姻家庭觀念的理解,端正當事人的訴訟目的。

案件調查報告 篇六

一、調查目的

當今世界,食品不安全的風險源不斷增加,人們對食品不安全風險的認識逐步提高。尤其是現代農業生產對化學投入物的依賴程度越來越高,極端氣候頻繁出現,污染物不斷增多,都使食品不安全風險上升。我國食品加工業和餐飲業多數為小作坊、小企業。他們對食品衞生安全比較漠視,往往又在政府監管之外。因此,關注食品安全,人人有責。通過對食品安全的調查,關注食品安全,開展食品安全的知識宣傳,加強人們對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認識,健全食品質量監督體系,逐步改善食品安全嚴峻的現狀。

二、調查方法、時間、對象

調查方法:通過對內鄉縣下各鄉鎮的的農貿市場的實地考察,食品加工企業生產環節的參觀調查,發出問卷調查調查人們對食品安全的瞭解。問卷回收率90%。

調查時間:20xx年8月10日至20xx年8月21日

調查對象:農貿市場小販,食品加工廠,普通消費羣眾

三、調查結果及分析

根據調查顯示,我縣17.8%的居民民對食品安全狀況表示放心,62.2%表示部分品種不放心;84.1%的市民在採購食品過程中最關注的是食品安全性;48.6%的市民認為食品安全最大的隱患在生產加工環節,27.3%認為在餐飲消費環節,18.8%認為在流通環節。可見,雖然近幾年在食品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市民對食品安全還不是很放心,食品安全總體形勢仍比較嚴峻,食品安全工作還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食品安全問題仍較突出。經過政府的規範和整治,食品案件多發的勢頭得到了遏制,但我縣食品安全隱患和問題仍然十分突出。一是初級農產品(水產品)源頭污染仍然嚴重。工業“三廢’和城鄉垃圾污染以及水體嚴重劣化,致使農產品受到重金屬和有毒物質污染的問題仍不容忽視,有些化工廠還建在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的附近,容易造成附近水域和土壤的工業污染,羣眾反響比較強烈。同時由於尚未形成對農業生產者有約束力的科學用藥和安全用藥制度,農藥、化肥的使用量和使用時間隨意性較大,不到農藥使用安全間隔期就採收上市現象尚有存在,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仍需引起高度重視。二是食品生產單位多為家庭作坊式經營,具有多、小、散的特點,質量保證體系不健全,部分生產單位的生產原料和衞生條件無法保障,添加劑濫用使得食品安全存有重大隱患。據權威顯示,有關部門上半年檢測顯示,糕點類產品抽檢合格率只有40%;豆製品合格率極低,有較大安全隱患,第一季度全區抽檢豆製品10批次,合格率為0。三是流通環節經營秩序不夠規範,經銷農產品和食品的集貿市場、企業、個體户大多缺乏必要的設施和規範的管理,出售過期或變質食品現象仍有發生。四是消費領域城鄉差異大,各種整治活動主要集中在城區開展,而農村食品安全監管力量相對薄弱,致使大量假劣食品流向農村,農村食品安全形勢令人堪憂。同時餐飲業還存在餐具消毒不徹底、熟食操作不規範、流動攤點監管難等問題。

(二)食品安全監管合力還需增強。由於現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還不完善,難以保障食品安全執法工作。食品安全監管隊伍建設滯後,人員缺乏,難以適應食品安全監管的實際需要;食品安全監管環節眾多,涉及的主管部門有農林、漁業、工商、貿糧、衞生、質技監、食藥監等單位,各職能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也不夠完善,容易造成多頭管理或監管不力現象,致使有些問題監管難以到位,影響了食品安全執法工作。

(三)食品安全基礎設施薄弱。食品安全監測量多面廣,但技術檢測工作滯後,食品檢測設備相對不足,檢測力量跟不上檢測需求。財政投入不足,執法裝備和檢測設施比較匱乏。另外,食品安全信息來源不足,食品市場是一個很大的市場,涉及的種類繁多,單靠單個部門的例行抽查,很難全面控制當前市場的所有食品質量。社會舉報、投訴和村居食品安全協管員制度是一個信息來源的途徑,但是當前食品類的舉報和投訴較少,協管員受知識水平和工作精力限制所反饋的信息也比較有限,況且所投訴、舉報和反映的問題多數已成後果、造成危害,只能事後算賬,難以做到事前把關。

(四)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不強。一些農民對於農藥殘留問題認識不夠,羣眾識別假劣食品能力較低,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對於食品安全事件,消費者一方面存在麻痺思想,對有些危害性估計不足,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另一方面又受生活條件等多方面因素制約,有些無可奈何,抱着聽之任之的態度。另外,由於經濟、文化知識等方面的原因,不少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知識瞭解不多,特別是不少“新路橋人”購買食品時大多隻看價錢,一味要求價廉而忽視物美,一些價低質次的食品成為主打食品,甚至成為部分兒童手中的美味。

案件調查報告 篇七

近兩年, DVD專利糾紛硝煙瀰漫。由於國內企業不掌控 DVD機的任何一項核心專利技術,一台均價 500元的 DVD,有 12家外資企業伸手要錢,總共每台需要交納各項專利費用 20美元。國內各大 DVD生產商在鉅額專利費的壓榨下,已普遍停止傳統 DVD的出口,大批傳統 DVD的生產企業也紛紛倒閉。 DVD專利戰還未平息,日前又傳來中國 MP3企業在海外遭收專利費的消息,還未掌握 MP3核心技術的中國企業正受到知識產權和技術壁壘的雙面夾擊。類似的遭遇對於國內企業並不陌生,説來説去都是“知識產權惹的禍”。

保護和發展成為一對矛盾

專門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負責人説,目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已經十分重要和緊迫,知識產權是創造成果的重要資本。保護知識產權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的體現。通過對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工作,推進科技強國戰略的實施,是體現社會的發展和進步的重要標誌。

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負責人介紹,當前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態勢正在發生深刻變化,發達國家把知識產權作為資本不斷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發展中國家面臨着嚴峻的形勢,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尤其為國際社會所關注。例如在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這一重要問題上,美國和歐盟都把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列為重要障礙問題。在國內知識產權侵權問題同樣突出,有的已經嚴重威脅到某些產業的生存和發展,損害了國家或地區的整體形象,進而對整個民族的創新能力和國民素質產生更為深刻的`影響。

據瞭解,本市去年申請專利數超過了 8000件,今年申請量在全國排在第九,應該説,有了很大的發展。地區知識產權保護環境實際是地區發展的一個標誌。

港口經濟凸顯知識產權重要

據瞭解,近10年來,全市法院審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近20xx件,積累了較豐富的審判經驗。其中“雅馬哈”商標侵權案、非法使用天津開發區“ TADA”區域形象標識侵權案,“泥人張”、“十八街麻花”、“陳林”等老字號使用權糾紛案,電子部十八所鋰電池技術祕密保護案,“背背佳”專利侵權案,河南拓普公司訴天津冶金規劃設計院專利侵權案等典型案例,國內外主流媒體都進行了報道,體現了我市法院審判知識產權案件的司法能力的提高。

目前,我市法院依法受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範圍,已經基本覆蓋了 WTO知識產權協議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所確定的知識產權範疇所屬的全部領域。

20xx年上半年全國地方法院一審新收知識產權案件增幅在 30%左右,其中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三大類案件均呈明顯上升勢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今後一定時期內,知識產權案件數量持續增長的態勢不會改變。

高院民三庭負責人介紹,我市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去年受理情況與全國的情況和趨勢是基本一致的。至去年 10月,我市各級法院受理一、二審的知識產權案件共計 263件,比前年同比約增加 25%;其中專利糾紛 69件,商標糾紛 32件,不正當競爭 5件,著作權糾紛 142件,技術合同 13件,其他 2件。全市共審結 249件。

截至目前,我市知識產權案件總結起來主要有 6個特點:首先是,著作權及相關權利侵權案件明顯上升,約佔案件總量的 54%。其二,案件類型相對集中,著作權及相關權利案約 90%集中於廣告侵權、盜版光盤、出版侵權這三類案件。在專利侵權案件中,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佔較大比例,約為 60%。其三,侵權訴訟請求賠償數額增大。有的請求接近千萬元。其四,出現了大規模起訴維權案件,有的權利人連續起訴幾十件案件。第五、出現了一些新類型案件,如請求確認馳名商標案件、娛樂場所、酒店業務播放 MTV和背景音樂侵權案。這些案件影響較大,涉及面廣。最後,當事人往往涉及知名企業、科技人員、文化名人等,案件社會影響大。

問題暴露引發知識產權維權高潮

我市知識產權數量和類型雖總體上升,但與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相比,案件類型和數量均較少。這在不同角度反映了不同地區的經濟、文化特點和經濟秩序情況。

通過案件分析和調查,我市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主要存在幾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少數優秀企業因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受損,而相當一部分企業因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從中受益,只有

少數優秀企業積極維權。第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特別是刑事保護方面,打擊力度還有差距。知識產權侵權所獲暴利和其他商業利益,引誘屢屢發生侵權案件。如在著作權保護領域,盜版侵權書籍、盜版光盤問題突出;在商標權保護領域,銷售冒牌商品問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使百姓購物缺乏安全感。第三,由於知識產權法律知識宣傳普及不夠,一些企業分不清合法競爭與非法競爭的界限。某些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甚至成為商業經驗傳播。第四,在市場經濟信用機制尚未健全,商業信用普遍不高的情況下,許多實際利益問題,淡化了企業維權和反不正當競爭的意識,減弱了維權信心。

高院民三庭負責人介紹,為配合全國保護知識產權專項行動,維護我市良好的法制環境,日前,我市法院對侵權糾紛案件的打擊力度加強了,例如公佈一批侵犯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加大了對知識產權刑事保護力度、定期開展訴訟服務和法律諮詢,支持知識產權權利人積極維權等多項工作。

案件調查報告 篇八

近年來,校園暴力違法犯罪時有發生,已成為嚴重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會問題。人民法院近日發佈了法刑一庭婦女兒童權益刑事司法保護課題組對典型校園暴力刑事案件專項調研的報告,校園暴力犯罪到底呈現出哪些特點?記者今天專訪課題組成員冉容審判長。

法的調研報告首先説明,校園暴力在我國時有發生,但是情況複雜,違法與犯罪交織,且多數事件未進入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責任,加上目前缺少統一的事件報告、統計制度,導致難以瞭解我國校園暴力發生的真實情況。今年5月,人民法院從2013-2015年各級法院審結生效的校園暴力刑事案件中抽取100多件典型案件樣本進行了梳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此類犯罪的特點,法刑一庭審判長冉容介紹,校園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相對集中。針對人身的暴力傷害比例,其中,故意傷害罪佔57%,故意殺人罪佔6%。

校園暴力涉及的罪名還包括尋釁滋事罪佔10%;性侵、侵財犯罪各佔12%,還有很小比例的聚眾鬥毆罪與綁架罪。

報告統計數據顯示,抽查樣本涉及的159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已滿十四不滿十六週歲的被告人佔

35%;已滿十六不滿十八週歲的被告人佔65%。

冉容介紹,雖然我國規定,十四歲是可以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但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被告人只對八類嚴重暴力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所以,未滿十六週歲的放在比較輕微的校園暴力行為,沒有進入我們刑事犯罪處罰的程序,所以相對來看,這一百多件案件中,處罰的高中生及職業高中的未成年被告人佔比較高。

抽取的案件樣本顯示,持兇器作案、造成人身傷亡後果比例較高。

冉容總結,“全國的校園暴力案件我們當時看了一下,大概持兇器的佔30%多,選的這100多件案件裏,持兇器的達到了49%,基本上是一半了,這些孩子一般是帶彈簧刀、水果刀、獵刀……主要帶刀具的比較多一些,而且造成的後果非常嚴重,這一百多個案子,造成被害人死亡的

佔35%,重傷的佔32%,也就是60多起案件將近七成的被害人要麼死要麼重傷,不能説明全部問題,但是比例是非常高了。”

被告人作案後自首、與被害人達成賠償諒解協議的比例分別佔49%、54%。

冉容介紹,通常是構成犯罪以後,公安機關將孩子拘留或抓捕,通知家長,家長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

判刑情況統計顯示,致被害人重傷的32起案件中,宣告緩刑的22件,佔68.75%;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4件,佔12.5%;致被害人死亡的35起案件中,宣告緩刑的8件,佔22.86%;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4件,

佔11.43%;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2件,佔34.29%;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0件,佔28.57%。

報告認為,理念存在偏差,對校園暴力的危害性認識還不夠的問題比較突出。如何做到寬容而不縱容,社會還缺乏共識。從近幾年處理的校園暴力事件來看,有的地方認為校園暴力是青少年成長過程中出現的小問題,主要強調教育、挽救原則,沒有意識到對於那些社會危害性大的失足青少年,懲戒實際也是教育、挽救的一種重要方式,對同為未成年

人的被害人的平等保護還不夠。

在冉容看來,應該正確的認識到,對於被告人,實施欺凌的被告人,我們要挽救、教育,但是對被欺凌,被傷害的孩子,更應該得到法律和社會的關注和保護,因為他們,一是守法者,二,他們是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