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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承包地權屬情況的調查報告

欄目: 調查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2.06W

關於承包地權屬情況的調查報告

關於承包地權屬情況的調查報告

市政府:

根據副市長的指示精神,以及7月8日會議對海南安信盛華實業有限公司承包林地調查的工作安排,我委派員對該公司承包林地的權屬性質等情況,採取查閲檔案材料、實地訪問等辦法,進行了深入調查,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林地所有權問題

據調查,海南安信盛華實業有限公司所承包的林地,其所有權應屬國家,理由為:(一)該公司所承包的林地,在1983年已經原儋縣人民政府規劃作為國有封山育林區後(屬國有封山育林區第14號林班的部分林地,第14號林班林地的總面積為12480畝),1990年10月核發了《林權證》。該《林權證》將林地的所有權確定屬國家;(二)2004年9月28日,原儋州市林業局在經市政府及省林業局批准後,與海南安信盛華實業有限公司簽訂《合同書》,將位於蘭洋鎮番加鄉坡春嶺5637.5畝林地,發包給該公司用於經營種植珍貴樹木,核發了《林權證》(證號分別為:儋林證字(2005)第767號、768號、769號、770號)。這批《林權證》也將林地所有權確定屬國家;(三)2005年前,該公司所承包的全部林地為原始次生(天然)林地,周邊村莊的羣眾從來沒有到過該林地上種植農(林)作物;2006年後,林地周邊的坡村村羣眾和海南豪遠黑熊養殖有限公司(何豬村將林地發包此公司),才到該林地的南面和西面種植橡膠林,面積約1474畝。

由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第四款“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國土[籍]字第24號)第四條“依據一九五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及有關規定,凡當時沒有將土地所有權分配給農民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實施一九六二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六十條》未劃入農民集體範圍內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及《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令第10號)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授權林業部依法頒發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以下簡稱林權證),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等法律法規規定,我委認為海南安信盛華實業有限公司所承包的林地的所有權屬國家。

二、林地使用權問題

海南安信盛華實業有限公司所承包的林地,其使用權

應屬該公司,理由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第十五條第一款“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規定,原儋州市林業局經市政府及省林業局批准後,與海南安信盛華實業有限公司簽訂《合同書》,將位於蘭洋鎮番加鄉坡春嶺5637.5畝林地,發包給該公司用於經營種植珍貴樹木,並核發了《林權證》(證號分別為:儋林證字(2005)第767號、768號、769號、770號)。原儋州市林業局將林地發包給海南安信盛華實業有限公司,其程序是合法的,也是應該受到法律保護的。因此,我委認為海南安信盛華實業有限公司所承包的林地的使用權屬該公司。

三、意見和建議

為了確保國有林地財產不受侵害,維護海南安信盛華實業有限公司使用國有林地的合法權益,促進儋州經濟發展,構建和諧儋州,我委的意見和建議是:

(一)建議市政府在充分調查的基礎上,依法按程序撤消涉及海南安信盛華實業有限公司所承包的林地,給農村所核發的土地權屬證書記載的部分權益,包括國土部門給農村所核辦的集體土地權屬證書,以及原儋州市林業局給海南豪遠黑熊養殖有限公司核辦的林權證書(證號為:儋林證字[2008]號2230號)。

(二)成立專項工作組,由市政府牽頭組織市國土環境資源局、市農委、蘭洋鎮等相關部門進駐當地,就海南安信盛華實業有限公司林地被羣眾佔用的問題,逐一解決。

(三)由市政府牽頭,調解原儋州市林業局重複發包林地問題,解決海南安信盛華實業有限公司與金華林業有限公司用地問題。

(四)由市農委、蘭洋鎮共同開展宣傳工作,教育當地羣眾,維護國有林地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