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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的保險制度

欄目: 整改措施 / 發佈於: / 人氣:3.17W

目錄

公務員的保險制度
第一篇:公務員的保險制度第二篇:公務員的保險制度第三篇:國外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第四篇:2014年國家公務員最新時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法7月1日起實施第五篇:公務員是否應當納入工傷保險範圍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公務員的保險制度

公務員的保險制度

公務員的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程序建立的對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公務員給予物質 幫助的制度。這是社會主義條件下個人消費品分配的一種輔助形式。其目的在於滿足公務 員在喪失勞動能力後的基本生活需要。

公務員保險的作用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公務員保險制度為部分暫時喪失勞動能力的公務員提供了必要的物質幫助,使他 們能夠儘快恢復勞動能力,這對減輕國家和社會負擔,促進經濟的發展,無疑是有益的。

(二)公務員保險制度的實施和逐步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確保公務員健康地工作並 解除公務員的後顧之憂,這對調動公務員的工作積極性,使他們把全部精力投身於工作之 中無疑也是有利的。

(三)健全的公務員制度還可以使公務員體會到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使他們更加 自覺地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而努力工作。

公務員的保險制度與公務員的福利制度一樣,都是個人消費品分配的一種輔助形式, 都是公務員的一種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但公務員保險制度具有自己的一些特徵:一是公務 員保險的對象是喪失勞動能力的公務員以及應當由他們供養的直系親屬;二是建立公務員 保險制度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滿足喪失勞動能力或待業原公務員的基本生活需要;三是保險 的組織與實施都是社會化的。從公務員保險制度的這些特徵看,公務員保險制度所遵循的 是社會主義的物質保障原則。

我國公務員保險制度包括以下內容:

1.公務員因公負傷、致殘、死亡的保險待遇;

2.公務員非因公負傷、致殘、死亡的保險待遇;

3.公務員疾病的公費醫療和保險待遇;

4.公務員生育的保險待遇;

5.公務員退職退休的保險待遇;

6.公務員待業期間的保險待遇;

7.公務員供養直系親屬的保險待遇;

8.公務員集體保險待遇。

對上述公務員保險項目的實施範圍、待遇標準、資金來源和管理辦法,國家都要通過 法律或法規的形式具體明確的予以規定,以便於使公務員保險制度的實施依法進行。

第二篇:公務員的保險制度

中公教育·中公網2014公務員考試備考資料

公務員的保險制度

公務員的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程序建立的對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公務員給予物質幫助的制度。這是社會主義條件下個人消費品分配的一種輔助形式。其目的在於滿足公務員在喪失勞動能力後的基本生活需要。

公務員保險的作用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公務員保險制度為部分暫時喪失勞動能力的公務員提供了必要的物質幫助,使他們能夠儘快恢復勞動能力,這對減輕國家和社會負擔,促進經濟的發展,無疑是有益的。

(二)除公務員的後顧之憂,這對調動公務員的工作積極性,疑也是有利的。

(三)地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而努力工作。

公務員的保險制度與公務員的福利制度一樣,都是公務員的一種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一是公務員保二是建立公務員保險制三是保險的組織與實施都是社會化的。的物質保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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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標準、資金來源和管理辦法,國家都要通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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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國外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

國外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

作者:袁建華髮布時間:2014-05-17 12:12:04

由於各國政治、經濟及文化傳統存在差異,社會保障制度各具特色。西方發達國家的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可分為三種類型:單一型、複合型和過渡型。

一、單一型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

單一型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是指政府為公務員制定獨立的養老保險制度,其交費方式、給付標準、給付條件都與社會僱員的養老保險制度存在明顯區別,公務員也不參加針對其他僱員的社會養老保險。

德國和法國是實行單一性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代表。德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主幹是法定養老保險,覆蓋了除公務員和法官以外90%的從業人員,德國公務員不參加法定養老保險,公務員的養老保險按照《聯邦公務員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執行。

法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分為四大類:普通保險制度、農業保險制度、非工資收入者保險制度、特殊保險制度。這四類保險制度幾乎覆蓋所有的行業,前三類保險制度分別為非農業工資收入勞動者、農業經營者和農業工資收入勞動者、非農業職業與非工資收入勞動者設計的。為公務員設計的保險制度稱為特殊保險制度,服務於公務員、職業軍人、地方公共機構人員、鐵路公司(國營)、電氣煤氣工作人員、礦工、海員等。

二、複合型養老保險制度

複合型養老保險制度是指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由兩種以上制度構成,不同的制度在交費方式、給付標準、給付條件上各不相同,公務員要同時參加數種保險。英國及日本是實行復合型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的代表。

英國覆蓋所有退休公民的養老金制度是政府主辦的國家養老金制度,由基本養老金制度和補充養老金制度構成。基本養老金制度的參加者不論收入高低,個人繳納的保險費標準完全一致,退休後領取的養老金數額完全一致。補充養老金制度是在基本養老金之外為退休者提供的補充養老金保險待遇。英國公務員既要參加覆蓋全體國民的國家養老金制度,還要參加專門為公務員設計的退休金制度,以保證公務員享受更優厚的養老保險待遇。

日本公務員養老保障制度由兩項制度構成,一項是國民年金制度;另一項是共濟年金制度。國民年金又稱基礎年金,是指凡達到一定年齡的國民均須加入的養老金制度;共濟年金是公務員在參加基礎年金的基礎上,還必須參加的與收入聯動的養老金制度。

三、過渡型養老保險制度

過渡型養老保險制度的代表國家是美國。這裏所謂的過渡是指由單一型養老保險制度向複合型制度的過渡。美國目前之所以處於兩種制度的過渡階段,是由於公務員養老保障制度建立早於全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美國公務員退休金計劃建立於1920年,而全社會養老金制度1935年才建立。當時因為大多數聯邦政府僱員已經參加公務員退休金計劃,就未將公務員納入社會養老金制度。1986年美國政府頒佈一項新法案,制定了新的公務員退休制度,其基本框架與全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基本一致,由三部分構成,第一部分是政府社會保障養老金;第二部分是公共部門退休金計劃;第三部分是聯邦節儉儲蓄計劃。新制度規定1983年

12月3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公務員執行新制度,此前參加工作的公務員可在新舊制度間自行選擇。

第四篇:2014年國家公務員最新時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法7月1日起實施

2014年國家公務員最新時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法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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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政治:7月1日,《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將正式實施。據統計,截止到2014年底,全國參加養老保險總人數達到8.2億人,其中城鎮職工3.22億人,城鄉居民4.98億人。暫行辦法的實施將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之間架起連接的橋樑,促進人口合理流動,加快社會保障城鄉統籌的步伐。

辦法將重點解決跨制度銜接問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保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暫行辦法重點解決跨制度銜接問題:職工養老保險與城鄉居保之間的銜接,流動情形是“多維”的,具體到參保人,可能在同一時點或不同時段,既有地區間的流動,又有制度間的跨越,因而銜接政策的實施難度比單一制度內轉續要大很多。

暫行辦法體現了4條基本原則:一是公平性原則。每個參保人,不論其户籍和身份,都有平等獲得國家制度性安排的養老保障的權利。只要符合參保條件,就應積極將其納入相應制度,為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二是流動性原則。參保的勞動者和居民,無論參保身份怎麼變,也無論其跨地區流動還是跨制度轉移,都要為其銜接養老保險關係。

三是保障性原則。在各種轉移、接續、銜接政策實施和經辦管理中,都要保障參保人員在各個階段已有的養老保險權益得以延續累加,做到不斷、不漏。

四是唯一性原則。一個參保人在一個時期內,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應該是唯一的,最終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應當只有一種。

同時,暫行辦法規定在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辦理銜接手續,在此之前的參保繳費期不需要進行銜接。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以是否在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為界限,實行雙向銜接,滿15年的可以從城鄉居保轉入職工養老保險並享受相應的待遇,不滿15年的可以從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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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參保人員無論如何流動,其個人賬户都要隨之轉移並累加計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根據唯一性的原則,規定對重複參保繳費予以清退,對重複領取待遇的清理後只保留一種待遇。

“三個15天”辦理完畢

這位負責人説,銜接辦理第一是先歸集職保關係再辦理制度銜接,也就是參保人員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要先進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歸集,再辦理制度銜接手續。

同時,要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參保繳費憑證上記錄的全部繳費年限如果達到15年,參保人就要由居保向職保轉移;如果達不到15年,參保人就要由職保向居保轉移。

經辦規程規定了“三個15天”的辦理時限:一是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受理並審核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及相關資料,對符合制度銜接辦法規定條件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發出聯繫函。對不符合轉移條件的,要作出書面説明。二是轉出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聯繫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要完成對有關信息的核對,並轉出信息、基金等相關手續。三是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轉出地傳來的信息和轉移基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要完成包括信息核對、清退重複繳費、合併記錄個人賬户等手續,並將辦結情況告知參保人員。

清退重複繳費、追回重複領取待遇

這位負責人介紹,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都是國家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不同的人羣。由於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是按月繳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年繳費,在同一年度內可能存在同時在兩個制度參保繳費的情況。

考慮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水平較高,為更好保護參保人員的權益,暫行辦法規定,對重複參保繳費時段,保留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按月清退城鄉居保養老保險重複時段的繳費。

因為重複繳費信息只有在辦理制度銜接手續時才能發現,所以要先轉後清,由轉入地社保機構清退;無論在哪個制度領取待遇,只退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複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本金,政府補貼、利息部分與個人賬户金額合併計算。

同時,經辦規程規定,參保人員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要退還重複領取的待遇。重複領取時段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由參保人員退還給負責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社保機構。

參保人員退還了重複領取時段的基礎養老金以後,其扣除政府補貼的個人賬户餘額退還本人。先退重複領取的待遇,再退還個人賬户餘額。對重複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不予退還的,從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户餘額中抵扣,個人賬户餘額不足抵扣的,由為參保人員發放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社保機構協助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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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教育北京分校西客站學習中心

第五篇:公務員是否應當納入工傷保險範圍

公務員是否應當納入工傷保險範圍

──兼評《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徵求意見稿)》

2014年11月18日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召開聽證會,由勞動者、用人單位負責人、律師、學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組成的13名代表對《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新辦法”)進行聽證。據悉,該徵求意見稿擬將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範圍。據悉,湖南省人社廳工傷保險處負責人顏利解釋,公安等政法機關要求參加工傷保險的呼聲很高。有聽證代表提出,公務員不在《社會保險法》的調整範圍內,將其納入工傷保險覆蓋範圍不合適;且公務員在各方面的保障比一般羣體高,沒必要。來自某律師事務所的戴曙光表示,參加工傷保險的主體擴大了,意味着能享受權益的羣體範圍擴大。那麼國家公務員是否應當納入工傷保險範圍呢?如何迴應要求公務員納入工傷保險範圍的呼喚呢?

一、呼喚公務員納入工傷保險範圍的原因解讀

(一)呼喚公務員納入工傷保險的法律依據。《公務員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國家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保障公務員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八條規定“任何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自行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任何機關不得扣減或者拖欠公務員的工資。”《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也就是説《公務員法》規定國家公務員享受工傷待遇,但是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規章並沒有明確規定公務員的工傷待遇問題,公務員的福利待遇沒有得到充分的保障。

(二)呼喚公務員納入工傷保險範圍的現實考量。正如湖南省人社廳工傷保險處負責人顏利解釋,公安等政法機關要求參加工傷保險的呼聲很高。確實政法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機器,政法機關的公務員在工作中面臨的風險高,政法機關的呼聲完全是可以理解的。特別是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有工傷保險待遇,而承擔者對內打擊刑事犯罪、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的政法機關工作人員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似乎存在不公平的問題。特別是北京市等地方已經將公務員納入了工傷保險待遇範圍內,對於保障公務員法定福利待遇的工傷保險也應當得到維護。正是在這些因素的作用下,呼喚公務員納入工傷保險範圍的理由完全是可以理解的。

二、利益失衡並不符合當前公務員工傷政策的實踐

(一)國家明確規定了公務員的工傷政策。2014年12月24日民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卹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因公犧牲和病故的確認,參照《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參照《軍人撫卹優待條例》執行(不享受現役軍人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者死亡時增發撫卹金的待遇),具體計發標準,仍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2014年12月29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 一、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範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待遇標準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三、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傷政策。”也就是説,國家相關部委已經通過紅頭文件的形式明確規定了公務員工傷待遇參照《軍人撫卹優待條例》執行。

(二)公務員工傷待遇優於一般工傷待遇。國務院《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卹金,標準是: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計算。”“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卹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卹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第十六條規定“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卹金:(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滿18週歲或者已滿18週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滿18週歲或者已滿18週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而《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根據上述對《軍人優撫優待條例》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比較,我們就會發現:公務員參照《軍人優撫優待條例》所享受的工傷待遇高於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所享受的工傷待遇。因此,公務員目前的工傷政策並沒有損害公務員的福利待遇,而是比依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福利待遇更有利。

三、工傷保險待遇與軍人優撫待遇不能同時適用

工傷保險屬於一種強制性社會保險,保費繳納義務由用人單位承擔,利益則由勞動者享受,用人單位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的,則受到行政處罰。而一般的商業人身保險遵循投保自願原則,沒有任何強制性。對於第三者侵權引起的工傷保險事故,保險基金組織享有先行支付以後的追償權;而一般商業人身保險在理賠後,保險公司不具有追償權。工傷保險與商業人身保險的這些區別之所以存在,主要是因為工傷保險的社會性、福利性,而一般人身保險具有商業性。正是由於這種區別的存在,工傷保險待遇與軍人優撫待遇就不能跟商業人身保險一樣同時適用。由於軍人優撫待遇和工傷保險基金都不是實行商業運作模式,其資金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國家財政作後盾,而工傷保險待遇的主要賠償款項是一次性工亡補償金、被撫養人撫卹金,軍人優撫待遇的主要賠償款項是一次行撫卹金和定期撫卹金,假如按照商業理賠模式運行,公務員同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軍人優撫待遇,則會導致兩個主要的賠償款項都雙倍賠償,首先這樣會增加財政的不適當負擔;其次是公務員因公犧牲的理賠款變成了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商理賠款的2倍以上,出現了嚴重的“同命不同價”的問題,導致利益嚴重失衡。此外,由於這些國家政策、法律基本上是公務員主導下出台的,如果將公務員與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之間的工傷待遇產生嚴重差別,會影響公務員在社會公眾當中的清廉、公正、無私的良好形象,也與我黨一貫的政治主張不相符。對於存在搞風險的政法機關公務員這樣的特種行業,應當加大福利保障力度,但是應當通過設立專門的政法機關公務員保險基金或者單獨規定政法機關公務員因公犧牲的理賠標準進行保障,但是工傷保險待遇與軍人優撫待遇同時適用是不妥當的。

四、結論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認為,從長遠來看,將公務員福利待遇社會化的方向是妥當的,如果將公務員納入工傷保險範圍,就必須明確規定今後公務員不再參照《軍人優撫優待條例》享受待遇。由於《軍人優撫優待條例》的待遇高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待遇,因此建議還是不要將公務員納入工傷保險範圍為宜。同時,鑑於《公務員法》規定了工傷待遇,建議有關部門明確規定“公務員工傷待遇就是因公犧牲、因公致殘的待遇”,以免在實踐中引起誤解。與此同時,對於具有高風險的政法機關公務員,可以考慮設立單獨的警察、檢察官、法官因公犧牲、因公致殘的補償辦法。比如重慶市規定政法機關公務員因公犧牲單獨規定理賠100萬元,較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

(作者單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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