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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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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精選多篇)
第一篇:存款保險制度第二篇:香港存款保險制度第三篇:存款保險制度第四篇:存款保險制度概述第五篇:存款保險制度的真正面目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的立法準備工作正在有序展開。《經濟參考報》記者日前獲悉,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在加緊制定《存款保險條例》,最早將在年內出台。這一法規將明確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組織模式。

據瞭解,《存款保險條例》屬於行政法規,由國務院領導以簽署國務院令形式發佈,它的效力次於法律、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按照此種條例的一般推出程序,將先由國務院組織起草,由國務院法制辦負責審查該條例的送審稿(送審稿經國務院同意可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此後形成條例草案,草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或國務院審批之後再進行公佈。條例出台以後,存款保險制度的設立將水到渠成。央行原副行長、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此前曾表示,可能在年底前啟動存款保險。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目前,大多數國家採用確定存款賠付上限的限額保險制。

第二篇:香港存款保險制度

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簡稱存保會)(英文:hong kong deposit protection board)香港的一家法定機構,專門管理香港存款保障計劃,於2014年7月根據《存款保障計劃條例》(第581章)第3條成立。該會的現任主席是陳黃穗女士,而總裁是香港金融管理局助理總裁李令翔。

背景:存款保障計劃已於2014年9月25日正式實施。存款保障的由來,可以追溯到1991年的國際商業信貸銀行倒閉事件,令香港分公司亦不能倖免,當時其倒閉引發多家本港銀行出現擠提。國際商業信貸銀行倒閉後,當時的香港政府就是否於香港推行存款保障計劃進行公眾諮詢,但由於成本及道德風險等多種問題,存款保障計劃建議被否決,直至1997年的亞洲金融風暴後,香港金融管理局於2014年委聘顧問公司就加強香港存款保障進行顧問研究。金管局隨後再進行廣泛諮詢,諮詢結果顯示,大部分公眾普遍都支持在香港推行存保計劃,他們認為此計劃對他們存放在銀行的存款得到保障,結果,存款保障計劃自此產生。

保障範圍:在存款保障計劃下,如果存放在合資格存款的銀行倒閉,可以在銀行倒閉後的六星期內獲得最高達50萬港元的補償,而50萬元以下的存款的人可獲全數補償。任何合資格存款均受保障,包括所有常見的存款,如往來帳户、儲蓄帳户及年期不超過五年的定期存款。

但以下的存款類別是不受保障的:

? 用作抵押的存款

? 結構性存款

? 年期超過五年的定期存款

? 以計劃成員的資產作為償還存款的保證的存款

? 不記名票據

? 海外存款

? 為外匯基金帳户持有的存款

? 豁除人士持有的存款

? 債券

? 股票

存款保障要讓受保儲户範圍儘量地大,而受保的資金成本儘量地小。根據這一原則,存款年期超過5年的定期存款不在受保障之列,掛鈎股票、外匯收益的結構性存款、不記名票據、銀行保險箱內的貴重物品等也不受保障。香港銀行在海外分行包括在內地分行的存款,由於對本地金融體系影響輕微,因此也不在受保障之列。

除了保障小儲户的血汗錢外,其實存款保障制度更主要的目的是保護銀行,由於銀行庫存現金盈利低,一般而言銀行大都會把現金量降低到必要的最低水平,一但遭到擠兑,現金不足就會令銀行信用破產乃至倒閉。 初時的存款保障計劃補償上限為10萬港元,2014年10月,政府宣佈動用香港外匯基金儲備,為香港的銀行提供全數的存款保障金額,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屆滿後就將補償上限就放寬至50萬港元。 總部

存保會的總部位處於香港中環金融街8號國際金融中心二期78樓。

在1993年,國務院便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險基金,2014年中國人民銀行存款保險制度初步方案形成,國務院原則性批准,2014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此後,由於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政府暫時擱置了這一工作。時隔五年,2014年隨着我國利率市場化進程的加快,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將指日可待。

第三篇:存款保險制度

自從美國國會於1933年通過著名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建立聯邦存款保險局(fdic)以來,存款保險制度已在國際上被廣泛採用。

然而,20世紀80年代美國的儲貸協會危機使存款保險制度的缺陷暴露無遺。通常人們將這次危機主要歸咎於存款保險制度導致的道德風險以及保險機制的“監管寬容”。聯邦儲蓄貸款保險公司選擇“監管寬容”的主要原因:一是它缺乏充足的保險資金來關閉無力償債的儲貸機構並償付存款;二是其監管人員同監管對象之間的關係過於親密;三是保險機構寧願掩飾問題,期待問題會自行消失。其實,這些因素幾乎困擾着所有國家的存款保險制度,它們不僅加劇了道德風險,而且削弱了存款保險的效能。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缺陷及其道德風險

一是存款保險有時會導致金融風險積累。眾所周知,銀行倒閉往往是由於經營者的操作失誤造成的。假如金融監管當局在有問題銀行還未完全破產之前就予以關閉,便可以減少很多不必要的損失。但是,有些負責人為了達到個人的某種目的,往往傾向於拖延對有問題銀行的處理。在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情況下,如果銀行的問題未明顯暴露,他們便儘可能地把它延緩下去,因為他們認為納税人是分散的集體,難以有效地採取集體行為。有些監管者故意混淆其代表的利益,把自己看成是銀行業的監護者。個別監管者認為,把自己監管的金融體系弄得風平浪靜,最能提高自己在金融領域的聲譽。因此,他們儘量不讓自己監管的地方暴露很多問題,並千方百計給有問題銀行以更多的喘息時間,最終損害國家利益。二是存款保險可能會降低存款人的自我保護激勵。對存款人來説,存款保險制度對其利益提供了保護。但卻由此使他們無積極性去關心銀行的經營業績和安全性,沒有必要對銀行的業務和經營活動進行必要的監督,對存款金融機構的風險情況也會掉以輕心,甚至缺乏積極性將其存款從潛在破產的銀行中取出。因此,由政府提供的存款保險降低了存款人監督銀行的自我保護激勵,這樣就使低效率、甚至是資不抵債的銀行能夠繼續吸收存款,這就是20世紀80年代美國的儲貸協會中所謂的“殭屍銀行”。這些“殭屍銀行”從其競爭者手中吸走了存款,並以較低的貸款利率與競爭者爭奪市場份額。

三是存款保險制度容易誘使投保銀行高風險經營。對投保銀行來説,存款保

險對存款人的保護意味着存款人的擠兑威脅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削弱。這將誘使投保銀行提高對存款保險制度的依賴度,傾向於從事風險較高、利潤較大的銀行業務,如以較高利潤吸收存款,從事風險較大的貸款,從而加大了投保銀行承受的不適當風險。從這個意義上講,存款保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公眾對金融機構風險的識別,降低了社會對金融機構的監督程度,保護了無能者、落後者,放鬆了金融風險對投保銀行冒險經營行為的抑制,投保銀行由此獲得承擔更大風險的激勵機制。沒有了存款人擠兑的影響,銀行經營管理人員總是傾向於用銀行資產去“賭博”。如賭贏了,這些投保銀行將獲大利;若賭輸了,大部分損失將由存款保險機構承擔。特別是對風險等級不同的銀行收取統一的保險費率,就意味着同樣規模但風險較大的銀行並不需付出更多的保險費用,這將鼓勵投保銀行從事高風險的資產組合增加其預期收益,它承擔的風險將由經營保守的銀行補貼。因而,儘管存款保險制度旨在保護投保銀行的存款人而不是投保銀行本身,但卻引發出了投保銀行的“道德風險”。

二、西方國家對道德風險的反思及改進措施

關於存款保險可能產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問題,西方學者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尤其是20世紀70~80年代美國大量銀行破產後,很多學者對存款保險制度的目標進行了深刻反思。

有的學者認為,當今金融市場提供了足夠多的安全投資機會,小儲户的安全根本不必由專門的存款保險來保護。他們認為,保護小額存款而排斥大面額短期存單與存款保險的另一目標——穩定金融系統相矛盾,而穩定性目標才應該是存款保險的主要目的。因此建議存款保險範圍應該以存款期限為標準,而不能以存款的資金規模為標準。關於金融市場的傳染效應問題,有的學者認為,傳染效應的產生主要出於信息的不充分,並不能就此確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然性。有的學者強調,信息不對稱才是產生銀行恐慌的真正原因,因而以提供流動性為主要的措施的存款保險並不能有效地解決長期問題,阻止銀行危機擴散的有效手段就是提供更多的銀行特有信息。另有學者認為,雖然存款保險確實能夠降低傳統性效應,但同時被金融機構承擔更大風險的激勵機制所抵消,以致使監督的成本非常高,甚至高過傳染性效應所引發的預期社會成本。

與上述觀點相對的是支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的學者認為,銀行向存款人提供的風險分擔服務只有伴隨着政府的存款保險制度才能有效地完成。對於銀行擠兑可以採用三種辦法,即中止存款變現、存款保險和最終貸款人來解決。由於中止變現對存款人而言損失過大,而政府作為最終貸款人有可能影響其信譽,故存款保險是一種比較可行的折中辦法,而且控制貨幣同樣需要保留存款保險。還有的學者認為,私人保險者可能因追求私利而提前關閉尚有清償能力的銀行,不能有效地保護存款人利益。因此,無法授權私人保險公司對金融機構的關閉權。有的學者認為,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是所有保險行業面臨的一個共同問題,我們不能就此否認存款保險制度。有的學者認為,銀行破產並不必然來自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有更大的可能是來自無能的管理者。存款保險只是保護了這些管理者遠離管理者競爭的環境,使其無法正確估價所承擔的風險的大小。

基於對存款保險制度的反思,西方學者對存款保險制度提出了許多改革建議,比較集中的建議是改革保險費率。事實上,當20世紀80年代美國出現銀行危機後,大多數西方學者認為存款保險制度需要進一步修正和完善,而不是廢止。**年和1991年,美國分別通過了《金融機構改革、恢復和加強法》(firrea)和《聯邦存款保險局改善法》(fdicia),其中《聯邦存款保險局改善法》對解決銀行監管中的道德風險問題規定了四項措施。

一是嚴格限制對大銀行的保護政策。這項措施要求存款保險局放棄“大而不敗”(即大銀行不容易倒閉,即使出現什麼問題,政府也不會坐視不救)的教條,提高了存款人,尤其是大儲户的損失風險,使存款人對銀行的監督加強。

二是採取及時糾正行動條款。這一條款要求:當銀行的資本比率不足時,監管機構應儘早干預,在銀行的資產淨值達到零之前,聯邦存款保險局就有權關閉銀行,及時糾正行動限制了監管者對銀行的寬容政策,旨在減輕保險人與存款人之間的委託——代理問題。條款中要求對所有構成聯邦存款保險局損失的關閉銀行進行強制評估,所有的國會議員和公眾都可以得到這種評估報告,總會計署必須對這些報告做年度評論。監管行為接受公眾監督使監管寬容不再對管制者有吸

引力,從而弱化了保險者與存款人之間的委託——代理矛盾。

三是實行與風險相關的保險費率。資本充足率低或資產風險高的銀行要繳納較高的保險費率。與風險相關的保險費增加了銀行從事高風險投資的成本,抑制了其道德風險的動機。但如何確定銀行的風險狀況對監管而言仍是個難題。

四是對銀行進行現場檢查。法案要求監管人員至少每年對銀行進行一次現場檢查,監督銀行是否遵守資本要求和資產限制要求。與此同時,銀行要遵守更嚴格、頻繁的報告制度,以便使監管機構獲得更多的信息。

三、存款保險制度與道德風險的成本分析

存款保險在我國是否可行,首先要分析和比較實施存款保險的成本與沒有存款保險而要保證金融穩定的社會成本。在我國現有的經濟環境下,無論是道德風險問題還是諸如委託——代理等問題,都無法與金融系統的穩定性相比。我國的金融改革是與整個經濟改革緊密相聯的,因此,防止經濟轉軌時期的過度市場波動和由此而可能發生的銀行危機是至關重要的。

在我國當前的條件下,銀行的道德風險問題由於銀行機構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專有價值較高和利率管制兩方面因素的制約還並不是十分嚴重。銀行為了保有較高的專有價值不會去冒過高的風險,同時也無法隨意提高或壓低利率以吸引客户。但是不可否認的是,隨着我國加入wto、利率市場化和銀行商業化改革的深入,銀行專有價值會隨着管制結構和市場結構的變化而有所降低,利率也將有步驟地放開,這些變化會使道德風險等問題日益嚴重。因此,在分析和比較存款保險與道德風險的成本時,要結合我國的現實狀況,慎重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要進一步明確當前我國金融工作的任務。今年初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指出,“十五”期間我國金融工作的主要任務是,進一步完善現代金融機構體系、市場體系、監管體系和調控體系,努力實現金融監管和調控高效有力,金融企業經營機制健全、資產質量和經營效益顯著改善,金融市場秩序根本好轉,金融服務水平和金融隊伍素質明顯提高,全面增強我國金融業競爭力。由此可見,加強監管和保持穩定是今後一段時期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

其次,要正確理解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是以漸進為特點、把穩定作為核心的。與此相適應,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以保證經濟的正常運行是金融改革的關鍵所在。銀行機制本身的傳染性效應使其較其他行業更脆弱。我國目前銀行結構的特點是數目小、規模大、國有銀行佔主體,這種銀行結構雖然相對穩定,但卻容易給經濟造成更大的波動。不可否認,由金融風險導致社會混亂的代價是我國經濟改革和社會穩定所無法承受的。

第三,要明確我國金融改革的重點。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指出,把銀行辦成現代金融企業,推進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綜合改革是整個金融改革的重點。我們知道,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在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經濟安全。無論是充分發揮銀行的重要作用,還是從根本上防範金融風險,都必須下大決心推進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改革。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是經營貨幣的企業,必須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將其改造成治理結構完善、運行機制健全、經營目標明確、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現代金融企業。要使這一市場化順利進行,必須有足夠市場監管經驗的銀行管理者和成熟的金融消費者。因此,伴隨市場化的過程,既需要更嚴格的監督,也需要一定的安全保障。

第四,要正視金融結構存在的某些缺陷,我國目前的金融結構尚不夠完善,金融市場無論在廣度上還是在深度上都還不夠發達,難以提供足夠多的低風險市場工具供存款人分散風險。大多數居民的資產結構十分單一,主要集中在儲蓄存款人,因而對存款人特別是中小儲户的保護更加重要。

第五,對公眾風險意識的培育要有足夠的耐心。雖然隨着市場化步伐的加快,公眾的風險意識在不斷增強,但是承受風險的能力並沒有同步增加。在銀行存款利率不斷降低和不良資產不斷增多的情況下,居民儲蓄存款持續走高,這説明公眾的信心不是來自銀行而是政府。在市場化的過程中,隨着政府的退出,又由於信息的不充分、不對稱,極易造成存款人的信心崩潰。因此,由政府支持的存款保險制度的設立,對於樹立存款人的信心將會起到較大的作用。

四、我國控制道德風險應採取的預防性措施

首先,在存款保險的制度設計中要儘量控制銀行的道德風險。存款保險制

度是對存款人的保險,不是保護低效率的銀行。在保護存款人和保證市場效率之間存在着制度的兩難選擇。在我國,現階段的道德風險並不普遍,但隨着加入wto和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問題會日益加劇。因此,在制度設計中不能忽視道德風險問題。

其次,在保險費率的設計和徵收中,應儘可能地考慮風險因素。由於對銀行經營管理中的風險評估和測算存在技術上的困難,將保險費率的徵收完全建立在風險基礎上,至少在短期內不現實的,但不能就此放鬆對此方面理論與技術的研究和探索。無論如何,我國在實施存款保險制度時至少應該實行差別費率,在條件成熟時再逐步過渡到風險費率。

第三,在設計和實施存款保險制度的同時,要注意克服諸如委託——代理等與道德風險有關的問題。要加強各項金融法規的制定和整個社會的法制與民主建設。在監管的條款中不僅要設立銀行的報告制度,也要設立存款保險機構、監管機構的報告制度,利用信息的披露機制抑制道德風險等負面影響的發生。

第四,存款保險的實施要伴隨着有效的銀行監管。存款保險制度僅僅是抑制銀行恐慌的一個保護網,雖然具有一定的對銀行經營行為的監督權力和制約能力,但從總體上看畢竟是有限的。加強對銀行經營行為的監督,還必須把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與進一步完善銀行的內控機制和央行的外部監管結合起來。

第四篇:存款保險制度概述

存款保險制度概述

(一)我國現階段實施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證金融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通過對中小儲户存款的有效保護,防止個別銀行擠兑而引發金融恐慌,動搖整個銀行系統的穩定,從而維護整個社會經濟系統的穩定運行。我國長期以來並不存在明確的存款保險制度,但從我國金融機構的設置、與政府的關係以及近年來發生的金融機構破產案中可以看出,我國的存款金融機構與政府之間實際上存在着一種隱性的存款保護。從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的現狀和銀行業改革發展看,要求我國儘快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形成適合我國國情的新的金融穩定機制。

1、現行隱形存款保險制度的弊端

我國現行的隱含的擔保形式雖然在較長時間內保護了存款者利益,在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性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然而隨着改革的深入,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隱性存款保險的弊端日益顯露出來。

(1)不利於中小銀行的公平競爭。

在金融體系內,大銀行的倒閉會比小銀行對宏觀經濟的影響更大,各國政府一般總會避免這類銀行的倒閉(即為“大而不倒政策”)。與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相比,我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雖然服務好、不良資產率低、效率高,但由於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有國家信用作保障,存款者不用擔心銀行倒閉會給自己帶來損失,這就加大了股份制銀行的籌資成本,由此造成了大銀行與中小銀行不公平的競爭局面。

(2)加大了處理有問題銀行的成本。

隱性存款保險沒有事先的“遊戲規則”,一般是在發生危機後,人民銀行、地方政府等機構才實地商量解決的對策,因而具有隨意性和臨時性。而且因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作支持、各種專業人員的配合等原因,大大延遲了處理有問題銀行的時機,增加了國家財政的負擔。

(3)不利於有問題銀行的合理處置。

由於隱性的存款保險缺乏市場化的機制,因而在處理中機制不靈活。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就可以採取多種方式手段。比如:讓好銀行競價收購有問題銀行並承擔其存款債務,存款保險公司可提供額外的資金彌補損失;或替換有問題銀行的高層領導等方式來扭轉經營局面,促使銀行的健康發展。

(4)隱性存款保護帶來了更大的道德風險。

因為有國家這一強大的後盾作支持,儲户相信銀行虧損後,政府不會坐視不管,因而導致存款者在存款時很少考慮銀行的經營風險等問題,這同時也會使受隱形存款保護銀行自我約束的內在動力更加弱化。我國已經加入了wto,隨着外資銀行、民營銀行的大批進入,中國未來的金融體系將呈現多元化的局面。如果仍採用隱性合約,就會使民營銀行不能健康發展,而且會出現外資銀行“搭便車”的現象等。

結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到,隱性存款保險制度比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具有更大的風險,因此實現從隱性向顯性的過渡,設計合理的存款保險制度對於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具有重大的意義。

2、我國金融經濟環境對存款保險制度的需求

(1)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維護金融體系穩定,防範金融風險

近年來,隨着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日趨激烈,我國金融機構時有倒閉。如:中國農村發展信託投資公司、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海南發展銀行和廣州國際信託投資公司關閉事件,打破了我國銀行不會倒閉的神話。由於信息不對稱的存在,一家經營差的銀行倒閉,很可能會引起其他存款人的恐慌,進而導致體系性的融危機。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增強公眾對銀行及金融制度的信心,從而避免擠兑風潮,減少銀行破產的社會影響,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起到金融風險“消化器”作用,同時也穩定了銀行的

資金來源。

(2)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社會安定

儲蓄一直是我國城鄉居民首選的金融投資方式,家庭財產中佔有很大比例,據國家統計局的調查,2014年儲蓄佔家庭財產的24.5% ,人民銀行的統計數據顯示,至2014年3月底,我國金融機構本外幣存款達31.83萬億元,人民幣儲蓄存款餘額15.28萬億元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金融進構內在的不穩定性,必然會出現倒閉破產問題,尤其是隨着我國金融業的不斷開放,競爭的加劇會使得金融機構面臨的風險增加。如果一家金融機構的倒閉造成無數存款人的權益化為烏有而得不到補償的化,勢必造成嚴重的社會紊亂,危及國家安全。因此,客觀上需要建立社會性的存款保障體系。

(3)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創建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

我國銀行業當前呈現出金融資產高度集中於四大國有銀行,銀行和公眾對國家信用嚴重依賴等特點,以中小銀行為主的非國有銀行很不發達。建立一個完善的存款保險制度可以淡化國有商業銀行的競爭優勢,促進競爭的公平。同時,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可以為金融監管果斷採取措施解除後顧之憂,從而有利於促進效率差的金融機構退出金融體系,有利於提高銀行業的整體效率。存款保險制度限制使用“大而不倒”的原則,為中小銀行提供了一個與國有大銀行公平競爭的環境。

(4)我國加入wto的需要

中國加入wto之後,將逐步開放金融領域。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協議,2014年底外資銀行將獲准在中國金融市場上經營人民幣零售業務,地域和客户限制將取消,我國銀行業接近全方位開放。進入中國的外資銀行一般都是世界著名的銀行,資金雄厚、經驗豐富、人才濟濟、國際籌資能力強、籌資成本低,這將對國內銀行造成很大的衝擊,這種衝擊對於得不到政府隱性存款擔保的中小金融機構是致命的,即使是依靠國家信用支持的國有銀行也面臨嚴峻挑戰。同時,國民待遇原則也與不為外資銀行提供同樣的隱性存款擔保相矛盾。另外為了消除國內居民的疑慮,防止國內銀行的不正當競爭,外資銀行也要求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變國家信用為商業信用,應對外資銀行的競爭是中國加入wto的需要。

(5)對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監管的需要

我國自建立了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構成的二元銀行體制後,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專司其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職能。但由於我國正處於經濟轉軌時期,舊體制及新舊體制摩擦時期積累的歷史遺留問題及經濟金融包袱集中揹負在金融機構身上,且逐漸暴露出來。為解決這些歷史包袱和風險問題,我國的金融監管實施上僅僅是一種救助型監管。作為金融監管者,同時又是最後貸款人的中國人民銀行,在處置金融風險時,不僅要實施包括市場退出在內的金融監管措施,而且要幫助解決頭寸不足、危機救助,甚至關閉清盤時債務清償的資金需要。中國人民銀行常常處於兩難境地:一方面,在行使金融監管職能時,對於嚴重違規經營、風險巨大、資不抵債的金融機構,必須依法責令退出市場;另一方面,機構的市場退出又倒逼中央銀行拿錢保兑付。要使中國人民銀行從這兩難選擇中擺脱出來,必須建立風險機構處置的承接機制,也就是存款保險制度。

3、我國銀行業改革的需要

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股份制改革已經全面啟動。2014年底,國務院決定選擇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作為股份制改革的試點,並動用450億美元國家外匯儲備向兩家銀行注資,補充實施股份制改造所需的資本金。2014年4月,匯金公司又向中國工商銀行注資150億美元。雖然政府可以向四大銀行注資,但是,如果不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四大銀行仍然缺乏風險管理的壓力,會繼續擴大成本,而不是提高效率,還會有新的不良資產產生,將壓力繼續轉嫁給納税人承擔,這樣也不利於政府宏觀經濟政策的實施。因此,只有建立存款保險

制度,由銀行自己承擔高成本、低效率的風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才能抑制道德風險,優化其資產組成,增加其市場競爭力,同時也可以在銀行發生危機的時候,動用存款保險基金救助,緩解央行最後貸款人的壓力,避免大量發行貨幣造成通貨膨脹的危機。

另外,目前農村信用社改革已在8個省(市)試點的基礎上擴大至其他21個省(區、市)。從試點情況看,改革後的農村信用社,產權模式有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新注資本多來自農民、個體工商户和私營企業等民間成分。改革全面推開後,農村信用社法人機構數仍將保持在一萬餘家。由於信用風險、內控機制和監管手段等因素,農村信用社出現倒閉肯定是存在的。在這種情況下,建立存款保險是必然的制度安排。

(二)我國實施存款保險制度的可行性

根據上文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險制度應具備的前提條件,分析我國的實際情況,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國已經初步具備了存款保險制度運行的經濟環境。

1、多元化銀行機構己初具規模,為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莫定基礎。我國建立了種類齊全、機構眾多的銀行業組織體系,除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正處於企業化的改革中,其他金融機構在金融市場上是相互獨立的市場競爭主體,遵守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規律。

2、國有商業銀行企業化改革和金融法規建設,為銀行公平參於市場競爭和獨立承擔市場風險創造了條件,也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和運作奠定了基礎。一是銀行經營自主權加強,以追求利潤最大化和降低經營風險為目標來營運資金;二是銀行自負盈虧的財務體制已初具雛形;三是信貸管理體制有了較大改革,推進了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和信貸風險管理;四是先後頒佈實施了《商業銀行法》、《擔保法》、《破產法》、《貸款通則》、《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試)》等一系列法規,為銀行依法經營提供了法制保障。

3、配套的宏觀經濟政策不斷完善,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創造了良好的經濟環境。利率市場化改革的起步,金融市場的不斷開放,金融產品種類的豐富,使得人們的風險意識不斷增強,存款保險的也越來越受到大家的關注。

4、銀行破產倒閉的出現,使存款保險制度有了產生和存在的必要。自1996年10月中國銀行國際信託投資公司被關閉以來,中國農村信託投資公司、海南發展銀行、中國新技術創業技術公司被相繼清盤。建立中國存款保險制度,已成為我國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的一項戰略性任務。

綜上所述,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中國金融體制改革和金融業擴大開放的緊迫要求。同時,也正是中國金融體制改革和金融機構市場化運作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和運行提供了經濟基礎。因此,我們不應該對存款保險制度持有可有可無的態度,而是應將他作為構建中國金融安全網的一項重大舉措。當然,要使存款保險制度在能中國更好地發揮其職能,我們還應該不斷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體系,加強法制建設,創造更好的宏觀經濟環境。

(三)存款保險制度的積極作用

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最初目的只是單純維護存款人的利益,但在各國的實踐中,存款保險機構不但對存款人的存款進行賠償,而且還對投保金融機構進行日常監管和對問題金融機構提供緊急援助等,其職能朝着複合化的方向發展,歸納起來存款保險制度具有以下積極作用:

1、保護存款人的合法利益

存款人相對於銀行來説處於弱勢的地位,在市場機制自發作用下,存款人難以做到自我保護,而存款保險制度可以為他們特別是小額存款人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護。即使銀行破產倒閉,存款人利益也能得到一定程度補償。

2、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

存款保險制度通過向參加保險的金融機構收取一定數額的保險費,可以集中一筆鉅額的保險基金,從而為保護金融業的穩定與發展架起兩道防線:一是對陷人困境的金融機構實施資金救援;二是可以動用保險基金進行及時、科學的現金賠償,將對存款人的損害降到最低限度,保護市場退出的平穩性。

3、穩定貨幣制度

由於存款保險基金是一筆事先提取、長期積累的防範風險補償損失的專用基金,因此一旦發生信用危機,不會導致中央銀行為了承擔最後貸款人救助者的責任而採取增發基礎貨幣措施,從而影響幣值的穩定。存款保險制度使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的壓力得到緩解,從而有利於貨幣政策實施的獨立性、有效性。

4、提高金融監管水平

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使存款保險公司成為銀行的專業監管機構,實現了外部監管與銀行內在特質的協調統一。存款保險制度的職能不僅在於事後及時補救,更着重於事前防範,因此可作為一國中央銀行進行金融監管的補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來源,從而有助於金融監管水平的提高。

5. 減輕政府或中央銀行在銀行倒閉中承擔的風險

如果一家銀行倒閉,特別是大銀行倒閉,沒有一個機構承擔向存款人進行賠償支付的責任,社會公眾一方面會衝擊銀行和政府,請求政府解決他們的存款支取問題,另一方面就是擠兑在其他銀行的存款,導致整個銀行體系動盪。這時政府或者拿納税人的錢保支付或者讓中央銀行發行鈔票保支付。而設立存款保險制度後,倒閉銀行的債務由存款保險機構來支付,可大大減輕政府和中央銀行的壓力,使央行的貨幣政策少受干擾。由於存款保險基金是一筆事先提取、長期積累的防範風險補償損失的專用基金,因此一旦發生信用危機,不會導致中央銀行為了承擔最後貸款人救助者的責任而採取增發基礎貨幣措施,從而影響幣值的穩定。存款保險制度使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的壓力得到緩解,從而有利於貨幣政策實施的獨立性、有效性。

6. 有利於多元化的金融競爭

目前,我國眾多的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市場競爭已日益激烈,隨着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國內金融業還要接受國際競爭的挑戰,優勝劣汰在所難免。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就是在金融體系中建立一個競爭機制和破產機制,使得個別銀行在經營不利時可順利退出,又不會損害到廣大儲户利益,為激烈的金融競爭提供了安全保護。

(四)存款保險制度的侷限性

儘管存款保險制度有諸多的好處,但存款保險制度本身是一把雙刃劍,在各個國家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過程中,也比較突出地反映出其弊端:主要是逆向選擇、道德風險問題。

1、逆向選擇 (adverse selection)

逆向選擇是指最有可能造成不利後果的交易,往往最積極尋求交易並最可能被選中。逆選擇發生在達到交易之前是事前的行為。在存款保險中指的是偏好風險或風險大的銀行積極投保,而安全穩健的銀行不願意投保。特別是在自願加入存款保險體系的制度中,受保險的銀行逆向選擇問題非常突出:當不實行風險定價時,市場機制的作用使健全的銀行退出,而問題銀行留下,從而導致保險費提高,又會有新的一輪退出產生,最後留在存款保險體系中的銀行可想而知是經營狀況最不好的,使得存款保險制度本身難以維持。或者在成員機構(特別是大銀行)發生危機的初期,監管機構在當前利益的驅動下,或迫於政治壓力,往往會對某些銀行採取寬容的、採用“大而不倒”的政策,錯失了穩妥處理問題銀行的良機。

2、道德風險(moral hazard)

道德風險是指在不同的交易過程中,從事交易活動的一方在最大限度地增進自身的效用

的同時做出不利於他人的行動,是事後的非對稱信息引起的。具體到存款保險制度來説,存款保險制度這一制度安排,由於信息的不對稱性,在存款人——投保銀行——存款保險機構這三方面都可(推薦訪問範文網:)能產生道德風險。

(1)存款人方面:在存款保險制度中最終的受益人是存款人,當存款人確知存款被保證兑付,就會失去對銀行進行謹慎選擇、監督的積極性,市場自身的監督機制隨之消失。這會激化銀行管理者的風險偏好。

(2)投保銀行方面:銀行的經營管理者,在簽訂存款保險合約獲得對存款人的支付保證後,尤其是保險制度採取單一保費率時,銀行繳納的保費與該行資金運用風險沒有掛鈎,加之沒有來自存款者的監督和約束,銀行受高收益的驅動勢必選擇高風險投資,這種道德風險增加了銀行破產的可能性。

(3)存款保險部門方面:存款保險部門可能有監管寬容的道德風險,即可能把自身的利益置於存款人利益之上,如掩蓋推遲處理銀行的問題,或通過政府資金的注入使問題銀行在該監管人的任期內不會破產,或在考慮整個銀行業的利益而忽略了對個別銀行的處理,從而難以正確地履行監管職責,導致風險不斷累積,由此加大解決問題要付出的代價,最終損害整體經濟利益。

(五)存款保險制度的特徵

雖然存款保險不是商業保險,但是其構成和特性與商業保險又有共通之處。存款保險也是由存款保險主體,存款保險的客體和存款保險合同這三要素組成。存款保險同樣具有行為的法定性、關係的有償性和互助性、時期的有限性、結果的損益性、機構的壟斷性、標的的同質性等商業保險的特徵。但存款保險標的和受益人的特殊性,決定了它與商業保險在許多方面仍有明顯區別。

第五篇:存款保險制度的真正面目

存款保險制度的真正面目 據合時代介紹,近來,有關國內將實施存款保險制度的話題引起了業界的熱議。緣由則是央行在前不久發佈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4)》中表示,中國存款保險制度條件已經具備,可擇機出台並組織實施。看來,存款保險制度落腳中華大地是毫無疑問的了。不過,這個制度並不像想象的那樣好,實踐中也不會給我們帶來期待中的實惠。

存款保險制度的身世並不複雜,它起源於美國1929-1933年大危機時期,至今不過80年的歷史。由於大量的信用交易,1929-1933年的股市大跌引發了銀行危機,致使許多銀行倒閉,引發銀行儲户的擠提。為了防止類似現象重演,1933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主張對金融市場進行嚴格的監管,實現分業經營,其中包括成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為10萬美元以下的存款提供保險——即一旦某家銀行破產,10萬美元以下的存款由該存款保險公司負責償還給儲户。這就有效地避免了儲户聽説銀行會破產而蜂擁前去擠提,從而保障了銀行體系的穩定。

理論上,保險能起到“減少風險、化解風險、保障後續”的作用,解除人們的後顧之憂,不會因為風險過大而影響後續經濟活動。因為其基本邏輯是“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風險規避機制。比如,現在風行的汽車保險、人身意外保險以及人壽保險等確實起到了化解風險的作用。歷史上,由於保險業的崛起,航海探險、跨洲貿易、商業交易才得以生生不息,蓬勃發展。可以説,保險業極大地促進了經濟貿易與社會的進步,是現代經濟的加速器與潤滑劑。

然而,存款保險與上述一般的商業保險在機制設計上有着明顯的區別。美國的存款保險公司是政府機構,強制銀行參加。這樣,在投保方面,存款保險的直接投保人不是儲户,而是銀行,即銀行根據自己的儲蓄存款量按照保險費率的要求繳納一定的保險金。這樣會產生兩個明顯的後果。

一方面,對銀行而言,由於參加了存款保險,銀行敢於冒更大的風險去從事原本應該謹慎的營生。為了吸納更多的儲蓄,它會提高存款利率。對於放款,它的嚴謹性與風險意識也會淡化,對於貸款者的經營素質與項目風險的審查不會像過去那樣嚴謹。因為,保險之下,“大鍋飯”體制為銀行不規範經營提供了緩衝機制,刺激了銀行的冒險精神與“搭便車”意識。這就是信息經濟學強調的“道德風險”以及道德風險增大之後的“逆向選擇”。

另一方面,對於儲户而言,這樣的保險並沒有與儲户的自身情況及儲蓄額掛鈎。也就是説,保險與否以及保險金的多少不影響儲户的直接利益,即不同的儲户享受同樣的存款待遇。儲户不會謹慎挑選安全性高的銀行,只選擇利息率高的銀行。存款利息高的銀行會吸納更多的存款,其貸款規模也會相應擴大,最後的經營利潤也會水漲船高。如果有些銀行不這樣放開,還是一如從前那樣謹小慎微,其結果正好相反。

當然,這樣的可能性只會停留在理論上,不會出現在實際生活中。銀行之間的競爭會迫使所有的銀行規避嚴謹的風險考量而做出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輕率的行為選擇。

但是,就銀行而言,相對於過去的無保險狀態,有一點非常清楚,那就是銀行的經營成本多出了一塊。這一塊還得要銀行自己消化。政府機構性質的保險公司的生存基礎就是政府撥款與銀行上繳的保費。其結果是財政支出的增加與銀行經營費用的上升。財政支出緣於税收,這無疑增加了納税人的負擔。而銀行經營費用的上升只能以銀行自身的經營去消化,銀行要麼降低存款利率,要麼提高貸款利率。這樣一來,不是損害了儲户的利益,就是損害了貸款者的利益。因此,整體而言,保險的經濟後果還是要靠民眾與市場去承擔。與過去的無保險狀態相比,唯一能夠確證的就是社會為此多支付了一大塊成本。

美國的存款保險制度中還有一點值得注意,即只為10萬美元以下的存款提供保險,10萬以上的存款不在保險之列。這種設計明顯來源於當時的經驗與直觀感覺,小儲户人多勢眾,一旦出現經濟動盪,便包含極大的社會能量與危害性。只要穩定了他們的預期,保障了他們的利益,社會便會安穩下來。不過,這種考量,明顯有違社會公平原則,損害了大額存款人的利益,也損害了其他沒有銀行存款的人或其存款銀行沒有發生經營風險的人的利益。

其實,自1934年存款保險制度實施以來,美國的經濟危機與銀行危機接連發生,並沒有消失,但存款保險制度發揮的作用幾近於無,非常有限。最近的例子是2014年的次貸危機,雷曼兄弟、美國銀行、美國國際集團等金融巨鱷受到衝擊,美國金融體系搖搖欲墜,但存款保險機制也只能袖手旁觀。2014年危機時,美國政府將法定保險上限提高到25萬美元。但全美國有4.5萬億存款處於保險中,而相應的保險資金僅450億,可謂杯水車薪,徒具形式而已。

可以説,80年的歷史告訴我們,美國的存款保險制度並不是什麼先進有效高明的機制,是20世紀30年代大危機這個特定時代的特定產物,是應急之作。雖然這種機制一直延續下來了,但其不僅理論上缺漏嚴重,難以自洽,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也很多,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

至於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將以什麼面貌出現,我們目前不得而知。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即使不以政府機構,而是以商業保險公司的形式出現,也會出現與美國差不多的結局。因為,影響其結果的基本因素已經內含在這種保險機制中。無論是政府機構,還是商業公司,我們都無法規避“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可以説,現今推行存款保險制度,頗有拾人牙慧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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