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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服務中心車輛維修保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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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服務中心車輛維修保養管理制度

公車服務中心車輛維修保養管理制度

為確保公車服務中心公務用車能夠安全、正常的運行,始終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實現“勤儉節約、安全守紀、保障有力”的目標,現制定車輛維修保養管理制度如下:

一、中心綜合部負責公務用車的日常維修保養的管理工作,嚴格按規定建立車輛管理檔案,包括車輛的各種證書、保險資料和維修記錄檔案等內容。把車輛每次維修保養的詳細記錄存檔,作為車輛日常維修保養的重要參考。

二、中心車輛實行定點維修,當車輛需要維修時,由車輛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項目審批單》,報中心綜合部審核,經中心主任和車輛維保負責人審核並經辦公室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維修。車輛維修時,駕駛員和平台維保人員必須在維修現場檢查維修內容和換件情況,嚴禁弄虛作假。維修完畢後,要認真檢查和試車,合格後,方可在維修廠的修車單上簽字確認,並在車輛管理檔案中詳細記錄每次維修情況。

三、車輛維修費用審核、報銷方式按照花山區財政局財務制度執行,要求嚴格控制所有車輛的年維修總費用。未經申請而私自維修的車輛,一律不予報銷;車輛所更換的零部件與技術檔案不符合的,將不予報銷,並按照中心有關規定處理。

四、因駕駛員責任心不強、維護保養不力、駕駛操作不當造成主要零部件的非正常損壞,由駕駛員承擔相關維修費用,並追究其責任。

五、車輛在出車途中出現故障,需回中心或者當場進行車輛維修的,要先報告中心主任和維保負責人批准,所更換的零部件應當隨車帶回,維修票據要經過用車單位人員簽字證明方可報銷。

六、車輛保養管理。駕駛員應嚴格按照車輛保養要求,定期對車輛進行維護保養,杜絕車輛超時保養。為保證出車服務質量,必須做到每次出車前對車輛進行一次內外清潔,出車任務保障完畢,返回到中心停車場後,對車輛進行全面檢查,做到停放整齊、車容整潔、車況良好,確保公務車輛始終處於良好的運行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