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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瀆職案剖析(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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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受賄瀆職案剖析(精選多篇)
第一篇:受賄瀆職案剖析第二篇:鄭筱萸受賄瀆職案警示錄第三篇:鄭筱萸受賄瀆職案警示錄1第四篇:受賄窩案受賄窩案 “一把手”帶頭受賄的應用第五篇:瀆職與受賄何時數罪併罰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受賄瀆職案剖析

*,作為首任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肩上,本應挑着13億中國人的用藥安全。

然而,這名共和國的原最高藥監官眼中,不是重如泰山的責任,而是多了“尋租”本錢——近十年時間,他以權謀私,直接或通過其妻、子多次收受賄賂,款物合計649萬餘元。面對責任,他玩忽職守,擅自同意降低藥品審批標準,濫發藥品文號……

*年7月10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兩罪並罰,被執行死刑。

肅貪·反腐風暴席捲藥監

*年5月29日上午9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社會廣為關注的*受賄瀆職案一審宣判。被告席上,*神情落寞。

“被告人*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這一天,從*出任國家藥監局局長、黨組書記算起,走過了9年;他從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局長、黨組書記職務退休,不到3年。

事實上,中國藥監界的腐敗之風,早已引起了中央紀委、監察部及檢察機關等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離職前後,一場反腐風暴在中國藥監繫統迅疾掀起——

2002年,原浙江省藥監局局長周航因受賄摺合約400萬元被判死緩,成為中國首位落馬的省級藥監局長;

2005年7月,*退休僅半月餘,曾擔任其祕書的國家藥監局醫療器械司司長郝和平及妻子因涉嫌受賄被刑事拘留;

2005年11月,中國藥學會諮詢服務部主任劉玉輝被捕;

2006年1月,同樣曾擔任*祕書的國家藥監局藥品註冊司司長曹文莊,和該司化學藥品處處長盧愛英、國家藥典委員會常務副祕書長王國榮被立案調查;

2006年11月,中國藥學會副祕書長劉永久被捕;

2006年12月,因涉嫌受賄,*及其妻兒被正式立案調查……

“對*的違紀違法問題,要徹底查清,依法嚴肅處理。”*年1月24日,聽取了監察部就鄭案調查的情況彙報後,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提出要求。

隨着調查深入,*涉嫌受賄數百萬、藥監工作嚴重失職瀆職的“權力黑幕”被層層撕開。此後,他受到行政開除處分,被撤銷全國政協委員資格,被開除黨籍,並被依法逮捕……

莊嚴的法庭上,一審法院認定: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利用職務便利,接受請託,為8家制藥企業在藥品、醫療器械的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多次直接或通過其妻劉耐雪、其子鄭海榕,非法收受款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49萬餘元。法院還認定,*在全國範圍統一換髮藥品生產文號專項工作中,犯有玩忽職守罪。

*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年6月22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的上訴,維持原判,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

對*案件的查處,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嚴厲懲治腐敗的堅定信心和決心,體現了對人民羣眾根本利益的高度重視。

尋租·“權力家庭”受賄649萬

在*高達649萬元的受賄簿上,最多的一筆來自浙江某集團公司:1997年至2006年,*通過其妻劉耐雪、其子鄭海榕,收受該公司負責人李某某以顧問費、股份收益等名義給予的財物共計292萬餘元。

9年間,從每月2000元的顧問費,到一筆免去近200萬元住房首付款,隨着*的權力擴展,其與家人的受賄行情“水漲船高”。

早在1997年6月,該集團就開始“聘請”劉耐雪為顧問,月薪2000元。期間,適逢集團的中層幹部投資成立針頭車間,劉耐雪只憑一張“借款5.2萬元”的借條,以兒子鄭海榕的名義入了股,每月分紅2800元。對此,*心知肚明,稱之為“乾股”。

和母親一樣,其子鄭海榕也很會利用父親的權力“賺大錢”:

2002年,他大方地收下了李某某贈送的一輛奧迪車,後將該車賣得18.5萬元“揣入腰包”;此後,他在上海購房,又收下了李某某贈送的首付款17萬元;2003年5月,李某某把下屬公司5%的股份送給他,2004年底就有了25萬元分紅;2005年底,他要買上海該集團公司的房,李某某一下免去首付款199.25萬元……

官員手中的權力,是為人民服務的。*的權力,卻成了他與家人共同獲利的“搖錢樹”。

藥商投之以桃,*報之以李。

2002年2月,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會議在上海召開。*房間來了個不速之客——李某某。他想替下屬企業申辦一次性使用無菌注射器和一次性使用輸液器的醫療器械註冊證,希望鄭局長“幫幫忙”。

*當即安排其祕書,帶李某某去找時任國家藥監局醫療器械司司長的郝和平。就這樣,李某某企業的註冊材料獲得國家藥監局的批准,出奇地快。1999年到2003年,該集團下屬公司申報的24種藥品的註冊,靠着*這棵“大樹”,一路綠燈。

鄭海榕有一張招商銀行信用卡,2000年至2006年,每月都會收到廣東某公司打來的1萬元錢,共計70餘萬元。而他卻沒在這個企業工作過一天。這位負責人還以為*家“報銷”裝修費為名,送給鄭海榕25萬元。

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廣東這家公司負責人證實,1999年,公司需進口化學藥品原料“鹽酸納洛酮”,找*幫忙後順利進口;2000年,公司向國家藥監局申請成為藥品零售跨省連鎖試點企業,通過*向相關部門打招呼,最終獲批;2003年,公司藥品物流配送中心申辦《藥品經營許可證》,也在*的幫忙下順利通過……

2000年夏,浙江一製藥公司負責人得知國家鼓勵生產某種新藥,便找到了*。7月18日,*對該公司直接送來的申報項目報告作出批示。不到一週,藥監司就“飛速”地發文同意。為此,這家藥廠的負責人特意將鄭海榕約到香港,送給他一張100萬元港幣的現金支票。

當檢察官訊問*:“如果鄭海榕不是你兒子,他們會送他100萬元港幣嗎?”*回答:“我想不會。因為他們是衝着我手中的權力送錢的。”

家人站台前,*居幕後,聯手上演了一幕幕“前門辦事,後門收錢”的好戲。隨着私慾的膨脹,特別是獨攬了藥品註冊大權後,*更加無所顧忌,赤膊上陣,從幕後跳到台前親自受賄。

2001年至2005年逢年過節,海南某製藥有限公司董事長範某都會到北京給*“上供”,少則5000元,多則上萬。*前後笑納了11萬餘元。該公司申報藥品註冊時,*親自給註冊司和審評中心打電話催辦。

企業送錢,真的都是朋友之誼?

這一點,藥商們很清楚。某藥商就承認:“之所以聘請劉耐雪為顧問,給鄭海榕款物,主要因為他們是*的親屬。公司希望在業務上得到鄭的關照和幫助。”

這一點,*也十分清楚:“送錢的人都是藥企的老闆,都是發生在1998年我任國家藥監局局長以後……都是衝着我的權力來的。”

對金錢的貪慾,使*一步一步走向墮落、走向毀滅。

藥監局系列腐敗案查處期間,*先後4次轉移其在辦公室收受的美元、歐元、港幣、人民幣總計達340餘萬元;轉移的珠寶和貴重手飾、書畫等經鑑定達100餘萬元。

錯位·首任“掌門”玩忽職守

1998年——改寫新中國藥品監督管理歷史的一年。

這年3月,伴隨機構改革,原國家醫藥管理局、衞生部藥政司等合併組成副部級機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原醫藥管理局局長*出任首任局長。

國家設立這一新機構的初衷,是按國外成功經驗將藥品收歸一個行政部門統一監管,更好地保證13億民眾的用藥安全。新機構的成立,也給了人民羣眾莫大的期待。

不幸的是,新機構首任“掌門”*卻以權謀私、收受鉅額賄賂,忽視了肩上的千鈞重擔——十幾億中國人的用藥安全。

*的目中無“責”,在2001年到2003年一項被他稱為“浩大工程”的專項工作中暴露無遺。這一名為“統一換髮藥品批准文號”的專項工作,涉及許多種藥品,直接影響全體中國人用藥安全。

當時,由於歷史原因,存在國家以及地方多種批准文號,監管難度也較大。修訂後將於2001年12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藥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取消地方標準。對於按地方標準生產的藥品,經審查批准,可以上升為國家標準藥品,即“地標升國標”;不符合的就必須淘汰。

無疑,對於新機構來説,這是一次加強監管的好機會。然而,“掌門”*一錯再錯,讓這項工作背離初衷,反而給造假者又提供了一次機會,給用藥安全帶來極大的隱患。

如此重大的全局性工作,沒有調查研究,沒有聽取有關部門和地方的意見,沒有局部試點,沒有上報黨中央、國務院,甚至沒有經過局黨組和局務會議集體討論。2001年4月10日,*違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和民主決策程序,自己大筆一揮,簽發187號文件,啟動了換髮批准文號的專項工作。

由於換髮文號工作量太大,難以在規定時間內完成,187號文件出台9個月後,*又大筆一揮,簽發了582號文件,從實質上降低了藥品審核標準。

按照187號文件,“專項小組對上報材料進行彙總和複核”;而582號文件,則改為“企業申報時可以提供的有關材料可為複印件,由省級藥監部門重點審核其原生產批件和原始檔案,專項小組僅對上報的資料進行形式審核,並對原始檔案進行抽查核對。”

一句“形式審核”,讓國家藥監局的法定審核職責流於形式。

專項工作小組有關人員説,藥品地方文號本來就是由省藥監局批的,國家藥監局只有實質審核才能真正實現監管。讓省藥監局“自己審自己”,無疑大降監管力度。

在審核降低標準,僅進行形式審核和抽查的情況下,專項小組還是發現了一些不符合條件、不應換髮的藥品。這些藥品的資料被工作人員放進紅色夾子,稱為“紅夾”藥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衞生部和國家藥監局的有關文件規定,這些藥品應該以假藥論處或撤銷批准文號。然而,*沒有經過局裏集體討論決定,擅自同意註冊司的請示,讓審批底線被再次突破。

按照這份請示,對這些“紅夾”藥品,僅以企業是否取得《藥品生產管理質量規範》(gmp)認證證書為條件,換髮批准文號;甚至對剛提出gmp申請和準備gmp改造的藥品生產企業,也換髮了批准文號。如此一來,1069種違規審批藥品獲得了“通行證”。

gmp認證,僅代表藥品生產過程合格,難道還能代表藥品有療效嗎?法庭上,*也不得不承認,這是把違規的藥品變成了合法的藥品。

專項工作進行了兩年。其間,*在幹什麼? 據專項小組工作人員回憶,*從未聽取過專項小組的彙報,也未對專項小組進行過檢查和指導。同一時期,正是鄭“掌門”受賄斂財的高峯期。

黑洞·“帶病”審批留下隱患

統一換髮藥品批准文號,本是提高人民用藥安全的“民心工程”。因為*的玩忽職守,變成了“帶病”審批。

專項工作進行中,藥品造假的舉報不斷,其中包括吉林某公司生產的注射藥品。該藥品被舉報原始材料造假,一直未獲得換髮。2004年6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派人到當地調查,沒有找到原始檔案。調查組由此建議:緩發批准文號。

然而,*親自指示:註冊司先給換髮批准文號,再繼續調查。

此後一個月,工作人員終於查清,該企業的確是通過造假方式取得的原始批件。雖然*批示要處理此事,但當有關部門提出儘快處理的請示,卻在他手裏沒了下文。

一年後,*從“掌門”位置退休,這個造假獲得的批准文號仍未被撤銷。

上樑不正下樑歪;上有所好,下必甚焉。

*受賄瀆職“示範”在前,藥監繫統內的一些人也把更多精力放在了為企業跑關係、幫企業辦(本站向你推薦:)事情上,權力異化,出現了一批“蛀蟲”。一些藥監官員以各種名義投資、入股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從中獲利;有的在藥品註冊中與中介、企業勾結,買賣資料,造假,倒賣批文等。

吉林省藥監局原副局長於慶香,為企業違規辦理藥品批號,受賄上百萬元;陝西省藥監局原助理巡視員米養素,因涉嫌在2002年藥品換號工作中收受企業賄賂,被省紀委立案調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醫療器械司原司長郝和平,為多家醫藥公司申請的醫療器械產品獲得批准生產提供幫助,受賄款物摺合百萬餘元,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年7月6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藥品註冊司原司長曹文莊,因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數罪併罰,一審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年1月26日開始,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開展“整頓機關作風,整改監管工作,重塑隊伍形象的集中教育活動”,重塑藥監隊伍形象。

失範的監管,讓羣眾用藥風險陡增。2006年“齊二藥”假藥案和“欣弗事件”相繼爆發,前者系原料造假,後者因藥廠擅改生產工藝而發。未及半年,又爆出“佰易”事件,廣東佰易公司違規生產靜注人免疫球蛋白,部分產品導致患者出現丙肝抗體陽性……

警鐘·腐敗分子不容藏身

“*被判死刑!”

一審消息一經公佈,便成為各大新聞媒體、網站的熱點話題。公眾紛紛留言表示支持:對於藥監繫統出現的問題,*難辭其咎。這個結果,是黨和政府堅定不移懲治腐敗的最好證明。

一位網友在人民網留言:領導幹部、黨政官員如果喪失了信念,任憑私慾、貪慾膨脹,其手中的公權力必將淪為“私利工具”,其本人也終將走上“不歸路”。

“鄭案的審理,寓國家反貪決心、堅持適用法律平等原則和遵循法治規則於一體。”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教授認為,這顯示了國

家以法治手段懲治與防範貪賄犯罪的決心和理念。“即使對位高權重的高級幹部,一樣嚴懲不貸。”

*案的發生,再一次敲響了警鐘。前車之鑑,警醒每一位黨員領導幹部:我們的權力是人民給的!一定要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嚴律己。

*案,也令藥監繫統深刻反思。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鄭案背後,暴露了一些深層次的問題。比如,藥監工作“為誰監管、怎樣監管”,不能跑偏,要把保障公眾用藥安全放在第一位;比如,權力監督不到位,主要是行政審批權力配置不科學、制約不合理、運行不公開、監督不到位;再比如,重大決策不民主、不科學,隊伍作風建設不得力等。要直面問題,加快改進。

2006年以來,為消除*等人嚴重違法違紀造成的不良影響,藥監部門開始大力整頓和規範藥品市場秩序,維護羣眾切身利益。2006年9月起,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對已換髮的藥品批准文號開始全面清理。截至目前,該局先後組織72個工作組,現場核查藥品品種,撤銷不符合規定的註冊申請和藥品。

針對*等案暴露的行政審批漏洞,為期5個月的新一輪行政審批項目清理取消和調整工作目前正在開展,以進一步規範行政行為,轉變政府職能,實現源頭防腐。

“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黨中央強調,要始終保持懲治腐敗的強勁勢頭,依照黨紀國法,堅決查處各類違紀違法案件,堅決懲處腐敗分子。

*案又一次向全黨全社會警示:黨內決不允許腐敗分子有藏身之地!

第二篇:鄭筱萸受賄瀆職案警示錄

《鄭筱萸受賄瀆職案警示錄》觀後感

近日支部組織觀看了警示教育片《難逃其咎》,該片講述了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鄭筱萸,在權力擴大的同時,私慾膨脹從而墮落腐化的犯罪過程,剖析了鄭筱萸從一名國家幹部淪為階下囚的蜕變軌跡,深刻揭露了其違紀違法行為對黨和政府形象的損害以及社會公眾的危害。

作為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一把手”,鄭筱萸手中的權力直接關係到人民羣眾的生命安全。在保護人民羣眾用藥安全方面,肩負着極其重大的使命和責任,本應恪盡職守、廉潔從政;本應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正確運用手中的權力,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但是,他置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於不顧,利用職權大搞權錢交易,大肆收受賄賂;他玩忽職守,草率啟動全國範圍統一換髮藥品批准文號的專項工作,擅自降低審批標準,濫批藥名,失職瀆職,使無數濫竽充數的所謂新藥以高昂的價格陸續粉墨登場,一方面掏空了老百姓腰包,另一方面讓老百姓飽受假藥、劣藥之苦。鄭筱萸受賄了600多萬,在腐敗之列中他不算第一,然而,鄭筱萸案的致命之處不是金錢,而是“審批”之後造成人命的各種重大醫療事件。羣眾損失的何止千倍、萬倍!由於假藥、劣藥和低質貴藥,多少家庭傾家蕩產,墮入困頓;多少家庭痛失親人,陰陽兩隔。鄭筱萸難脱其咎,他的行為用草菅人命來形容一點都不過分。一個國家的職能部門被如此肆意地猥褻,併成為 “造錢工廠”,以滿足自己不斷膨脹的私慾,置國家尊嚴和法律威信而不顧,可想而知,他早將“為人民服務”蜕變成“為金錢服務”,

當成做官的宗旨,人生的最高追求。鄭筱萸的所作所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嚴重破壞了國家藥品監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嚴重危害了人民羣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嚴重影響了國家機關的公信力,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新中國成立60週年的風雨歷程中,我們曾記得,張子善和劉青山新中國第一個被反腐的槍聲終結。但是,腐敗這個我們聽得發怵、看得心寒的詞彙,一直像蛀蟲一樣不斷侵蝕着共和國的根基。個別黨員領導幹部受金錢、利益驅使,不惜以身試法,比如鄭筱萸之流。他們把黨和人民的囑託與期望拋在腦後,把人民利益高於一切的承諾拋在腦後,把“為共產主義奮鬥終身”的誓言拋在腦後,想方設法做自己想做的一切事情,為自己的晚年和子孫後代打下堅實基礎,不惜鋌而走險,以身試法,將生死置之度外。他們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嚴重不負責任。他們為儘早實現自己的願望,情人、老婆、兒子和家人等舉家上陣,各盡其能,目的就一個??撈錢!!他們背棄了我黨執政的基本原則和要求,走到了“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反面。

對此,我們要充分認識反腐敗鬥爭的長期性、艱鉅性、複雜性,把反腐倡廉建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要加強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加強黨風與黨紀教育,使黨員幹部加強黨性修養,常修為政之德,常思貪慾之害,常懷律己之心,按照黨章的要求,時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高於一切的位置,恪盡職守,多辦順應民意、化解民憂、為民謀利的實事。要教育黨員幹部自覺遵守黨紀國法,嚴格執行廉潔從政的規定,自覺抵制權力、金錢、美色的誘惑,還要切實加強對家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提醒、約束,防止別有用心的人從他們身上打開缺口。要加強反腐敗制度建設,用完善的制度管權、管錢、管人和管事,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讓腐敗分子失去生存的土壤。要強化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不受制約和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反對和防止腐敗,必須規範權力的運行,加強對權力的約束和監控。要嚴厲懲治腐敗,黨內決不允許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殊黨員,決不允許腐敗分子有藏身之地。誰敢無視國法、胡作非為,必將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

第三篇:鄭筱萸受賄瀆職案警示錄1

《鄭筱萸受賄瀆職案警示錄》觀後感

近日院黨委組織觀看了警示教育片《鄭筱萸受賄瀆職案警示錄》,該片講述了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鄭筱萸,在權力擴大的同時,私慾膨脹從而墮落腐化的犯罪過程,剖析了鄭筱萸從一名國家幹部淪為階下囚的蜕變軌跡,深刻揭露了其違紀違法行為對黨和政府形象的損害以及社會公眾的危害。

作為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一把手”,鄭筱萸手中的權力直接關係到人民羣眾的生命安全。在保護人民羣眾用藥安全方面,肩負着極其重大的使命和責任,本應恪盡職守、廉潔從政;本應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正確運用手中的權力,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但是,他置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於不顧,利用職權大搞權錢交易,大肆收受賄賂;他玩忽職守,草率啟動全國範圍統一換髮藥品批准文號的專項工作,擅自降低審批標準,濫批藥名,失職瀆職,使無數濫竽充數的所謂新藥以高昂的價格陸續粉墨登場,一方面掏空了老百姓腰包,另一方面讓老百姓飽受假藥、劣藥之苦。鄭筱萸受賄了600多萬,在腐敗之列中他不算第一,然而,鄭筱萸案的致命之處不是金錢,而是“審批”之後造成人命的各種重大醫療事件。羣眾損失的何止千倍、萬倍!由於假藥、劣藥和低質貴藥,多少家庭傾家蕩產,墮入困頓;多少家庭痛失親人,陰陽兩隔。鄭筱萸難脱其咎,他的行為用草菅人命來形容一點都不過分。一個國家的職能部門被如此肆意地猥褻,

併成為 “造錢工廠”,以滿足自己不斷膨脹的私慾,置國家尊嚴和法律威信而不顧,可想而知,他早將“為人民服務”蜕變成“為金錢服務”,當成做官的宗旨,人生的最高追求。鄭筱萸的所作所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嚴重破壞了國家藥品監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嚴重危害了人民羣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嚴重影響了國家機關的公信力,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通過這件觸目驚心、震撼人心、發人深醒的典型腐敗案例,深刻地揭示了建黨以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嚴峻形勢和重要性。讓每一位黨員幹部都接受了一次思想洗禮,深刻領悟到:要走好自己的人生之路,僅靠黨紀國法的約束是不夠的,必須靠自覺、靠嚴格自律,保持嚴謹的生活態度和生活作風,要“慎微”,要“慎獨”。 同時,讓我們從靈魂上受到震撼,從心靈深處得到淨化,牢築道德、紀律和法律防線,正確對待權力,正確把握人生。

權力是一柄雙刃劍,自己手中的權力既可成為為人民服務、為企業服務的工具,也可成為毀傷自己的利刃。對於無權無勢的人,在各種非分的誘惑面前即使有那個心,也往往沒有那個膽;即使有那個膽,也往往缺少付諸行動的條件。而對黨員領導幹部來説,由於權力在握,在一般人眼裏困難重重的事情卻可能易如反掌。這樣,當他們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為個人或小集團撈取好處的時候,權力對他們的腐蝕也就開始了。但是,“法網恢恢,疏

而不漏”,“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在歷史上和現實中,多少人自以為手段高明,自以為手中的權力和強大的後台可以充當“保護神”,最終卻都難逃被押上審判台的下場,被永遠地釘在恥辱柱上。

在社會道德目標不斷髮生變化的今天,在腐化墮落、違法犯罪的道路上,一些人不斷地步那些翻身落馬者的後塵,重蹈覆轍,一個重要原因是缺乏自我警惕,思想上解除了武裝。觀看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展後,我再次深深認識到時刻自警,增強自律的重要性。在改造客觀世界的同時,要時刻不忘改造自己的主觀世界。在權利與誘惑面前,要用知識武裝自己的頭腦,在思想上、行動上、作風上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自覺擺正同人民羣眾的關係。鄧小平同志早就指出:“我們忙於事務,不注意學習,容易陷入庸俗的事務主義中去。不注意學習,忙於事務,思想就容易庸俗化。如果説要變質,那末思想的庸俗化就是一個危險的起點。”前人教誨語重心長,實實在在地是給我們敲響了警鐘!“兢兢業業,如霆如雷。”這是我國最早的詩歌總集《詩經》中的句子。“ 兢兢”,是謹慎小心的樣子;“業業”,是誠惶誠恐的樣子。兢兢業業,就是一種極端負責、生怕有什麼閃失的生活態度和工作態度。高度自覺的“自警” 精神,是全黨同志和全體人民思想道德的修養上都不可缺少的品質,“自警” 精神是抵禦誘惑的武器,“自警” 精神是保持廉潔清正的最後屏障,“自警” 精神是平衡權利與責任的天秤。天下事無不成於節儉而敗於奢糜。我

們要在工作中兢兢業業,時刻自警,增強自律,進一步開展好工作。

作為一名法院幹部者,我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工作: 一是加強學習。思想上高度重視,重點學習《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準則(試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深刻地認識到開展警示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刻地認識到嚴重違法違紀案件的教訓是深刻的,影響是深遠的,後果是嚴重的。通過這次警示教育活動,通過對這一身邊事教育身邊人的反面典型教材的學習討論,使我心靈受到極大震動,思想受到深刻洗滌,更是從中得到一些深層次啟示和警醒。

二是堅定信念。始終堅定共產主義和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理想和信念,是共產黨員的立身之本。在市場經濟的形勢下,只有自覺地進行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的改造,堅定自己的信念,牢記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提高自我約束能力,提高自我警省能力,堅決抵制市場經濟條件下物慾橫流的誘惑,過好權利關、金錢關、人情關,才能經受住各種考驗,抵禦住各種誘惑,立於不敗之地。

三是以案為鑑。在加強自身政治理論學習的同時,教育片在自己思想深處受到極大觸動。不注重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的改造,就會私慾膨脹,背棄共產主義理想和黨的宗旨,道德觀念

失衡,政治上喪失信念、經濟上貪得無厭、生活上腐化墮落,踏上了不歸路。“以史為鏡,可以知興替;以人為鏡,可以知得失”。作為一名普通的公務員,雖然手中無特權,但也應該時刻提醒自己,時刻牢記一個共產黨員的標準,強化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奉獻意識、服務意識、勤政意識。如果為人民謀利益之外的膽子大了,就會出事,輕則政治上的死亡、精神上的死亡,重則生命上的死亡。如果是這樣,怎麼能對得起黨組織的精心培養教育,對得起上級領導和人民羣眾的信任和重託,對得起給予無限關愛的家人。通過學習對照,既提高了自己的認識水平,又從反面教材中汲取了教訓,從點點滴滴處嚴格要求自己。

第四篇:受賄窩案受賄窩案 “一把手”帶頭受賄的應用

受賄窩案 “一把手”帶頭受賄

岱山,浙江省最大的產鹽縣,古稱“蓬萊仙島”,島上有鹽場3.5萬畝,自宋朝起這裏的鹽就以色白、粒細、味鮮而聞名,被列為“貢鹽”。鹽業歷來是岱山縣羣眾重要的就業謀生之道,然而,一些人打起了鹽的主意,大搞權錢交易。去年以來,岱山縣檢察院在該縣鹽業局立案偵查了包括原局長在內的6人受賄窩案,涉案金額達50萬餘元。到今年4月底,這6人均已被判刑。今年5月26日,岱山縣紀委專門就這起窩案向全縣作了通報,並在全縣黨員幹部中開展警示教育。日前,岱山縣檢察院又在該縣鹽業局召開案件剖析會,深入研究預防問題。

“一把手”帶頭受賄

在岱山縣鹽業局,虞天祥無疑是“第一權重股”,他一人身兼岱山縣鹽業局局長、黨組書記及岱山縣鹽業公司經理、岱山縣綠海製鹽有限公司總經理等數職。這樣的“權重”因此成了某些商人行賄的“第一目標”,而原本沒有多少抵抗力的虞天祥一下子就“繳械”了。

王某是浙江臨安一家塑料公司的老闆。這家公司主要生產經營鹽用黑塑料薄膜,從1988年開始就和岱山縣鹽業局有業務往來,頭些年業務量不大。自從1996年虞天祥當局長後,業務量激增,整個岱山鹽場的黑塑料薄膜都從王某的公司採購,每年的業務量高達100噸,價值100多萬元。自然,王某把虞天祥當做自己的“衣食父母”,每年春節前都要到虞天祥家拜年。第一次王某送了一 1

些土特產和紅包3000元,虞天祥客氣地説了聲“謝謝”就全部收下了,並當場交給妻子保管。見虞天祥夫婦這般“爽氣”,王某心裏有數了,第二年紅包便加碼到4000元,以後又加到5000元、7000元、1萬元。“不知不覺,10年下來,光收王某的紅包就有5萬元,早知今日,當初只拿點土特產就算了。”案發後,虞天祥歎息道。

當然,給虞天祥送紅包的遠不止王某一人,還有林某、施某、鄭某等6人。對這些人送來的紅包,虞天祥也都是來者不拒。

鹽袋子套牢四貪官

與浙江不少鹽業局長被小小的鹽袋子套牢相類似,虞天祥受賄的最大來源也是鹽袋子,只不過,他是被裝原鹽用的大號編織袋套牢的。

施某是岱山當地的一個私營企業主,1997年,聽説給鹽業局供應鹽用塑料編織袋有利可圖,就專門辦了一家塑料包裝廠。但是,浙江省鹽務管理局明文規定,向浙江省鹽業系統供應包裝編織袋的廠家必須由省鹽務管理局指定,指定的廠家中沒有施某的企業。為此,施某找虞天祥幫忙。經過虞天祥的一番活動,施某如願拿到每年向岱山縣鹽業局供應100萬隻包裝袋的訂單。

施某於是對虞天祥“知恩圖報”。1999年春節,施某提着一隻大公雞,帶着3000元來到虞家登門感謝,虞天祥沒有推辭就收下了;這年夏天虞天祥家裝修,施某又送來一些裝修材料,外加1萬元現金;虞天祥的兒子考上大學,施某又送了2014元。2014年至2014年期間,施某以春節拜年等為由,送給虞天祥2.1萬元。

鄭某是江蘇宿遷一家生產編織袋公司的老闆。1997年開始,經過虞天祥的幫忙,岱山縣鹽業局和岱山縣綠海鹽業公司從鄭某公司陸續採購了26萬隻計劃外的編織袋。1998年、1999年春節前,

鄭某先後送給虞天祥現金1.2萬元。2014年春節前,鄭某又送給虞天祥2萬元。2014年下半年,鄭某又送上2萬元現金。

同時被鹽袋子套牢的還有岱山縣鹽業局原副局長、縣鹽業公司原副經理蔣偉和岱山縣鹽業局運銷科原科長王信國、副科長王雁。三人在採購編織袋過程中分別得到老闆們的“好處費”2.98萬元、3.07萬元和2600元。

船老大們公開的“潛規則”

在岱山縣鹽業局受賄窩案中,最早被立案偵查的是岱山縣鹽業局運銷科原調度員曹善岱。曹善岱收受船老大們的“好處費”,不僅使船老大們默認了公開的“潛規則”――要想運鹽,多少總要給縣鹽業局運銷科管調度的“意思意思”,而且還帶出了運銷科科長王信國和副科長王雁。

別看曹善岱只是個調度員,但手中的權力還是蠻大的。岱山的原鹽要運出去,船隻的具體調派都是調度員説了算。“我可以決定由哪條船來運、運哪種類型的鹽、運到什麼地方,而這些都直接關係到船主的利益,所以船老大們都不敢小看我。”曹善岱對檢察官坦承。

於是,從1994年下半年曹善岱當調度員的第一天起,船老大們就與他套近乎、拉關係。王某便是曹善岱印象較深的一個個體船主。為了裝鹽時能夠得到照顧,王某一開始就請曹善岱吃飯,送點香煙等禮品。曹善岱當面告訴他自己不抽煙,也不喜歡喝酒,煙酒就不要再送了。王某心領神會,直接改送現金。剛開始,王某隻送100元、200元,後來300元、400元,最多的時候也只有500元,曹善岱倒不嫌少,每次都笑呵呵地收下。有時,曹善岱在辦公室或在路上也毫不避諱地收錢。當然,最多的是春節期間在家裏收紅包和購物卡。幾年下來,僅王某一個船老大,曹善岱就收了5000元。而據曹善岱交代並經檢察機關查實,他在擔任調度員的十多年間,一共收受了16位運鹽船老大的賄賂,總計3.81萬元。

從2014年開始,岱山縣鹽業局調度工作都上交給運銷科科長、副科長了。那些精明的船老大立馬調轉方向,集中火力轉而向科長王信國和副科長王雁行賄。從2014年至2014年,王信國拿了9名船老大的好處費2.5萬元。王雁則是從2014年至2014年,拿了11名船老大的好處費2.98萬元。

相比之下,在這起受賄窩案中,曾經擔任綠海製鹽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岱山縣鹽業局生產經營科副科長的黃永明有些“獨來獨往”。但是,黃永明打的也是“靠鹽吃鹽”的牌。經檢察機關查明,2014年至2014年,黃永明在採購鹽用機械設備和鹽滷水處置過程中,收受多人的賄賂3.42萬元。

發人深省 警鐘長鳴

2014年2月至4月,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岱山縣法院對這起受賄窩案作出判決。虞天祥因受賄18.25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蔣偉因受賄2.98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王信國因受賄5.92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王雁因受賄3.48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曹善岱因受賄4.11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黃永明因受賄3.42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辦案檢察官在剖析這起受賄窩案時認為,意識領域的權力錯位是產生違紀違法行為的“思想根源”。虞天祥等人把手中的權力當做為個人謀私的工具,靠鹽吃鹽,最終走上犯罪道路。雖然受賄數額並不大,尤其是單筆數額多在千元以下,有的只有100元,但是,正因為數字不大更容易使受賄人員接受,並逐漸使受賄人員減弱對腐敗的抵抗力,日積月累不僅數量上構成犯罪,而且思想上徹底腐敗。

而領導班子的腐化墮落是導致整個系統風氣不正的“催化劑”。一個單位的領導班子,特別是“一把手”的行為表現是整個單位的“風向標”。“一把手”一旦放棄原則,帶頭違法亂紀,極有

可能帶壞一個班子,還會“氣短”於監督管理下屬,造成上行下效,成為下屬違法亂紀的“催化劑”。岱山鹽業系統的案件就是一個典型,虞天祥事後就説:“自己有腐敗行為,也就不好再去管別人。”

體制層面的監管缺位是助長違紀違法行為的“加温箱”。一方面,內部管理體制不順,領導幹部崗位調換滯後。如虞天祥擔任鹽業局局長一職已有11年,長期握持一項權力,使他對權力的支配欲與日俱增,導致他在違紀違法的道路上越走越遠。另一方面,權力運行缺乏有效制約。由於鹽業局和鹽業公司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的經營和管理體制,內部監督很難落到實處;再加上鹽業局和鹽業公司實行垂直領導,幹部由省局、省公司直接任命,而黨組織關係卻在當地,監督的脱節導致了內外監督乏力的局面。同時,制度執行不到位,給以權謀私留下了空間。虞天祥在反思中提到,鹽業系統在物資採購、項目審批、重大事項民主決策、固定資產管理等方面也是按照規定實施的,但是在有些方面、有些具體環節,最後還是由“一把手”拍板決定。

第五篇:瀆職與受賄何時數罪併罰

瀆職與受賄何時數罪併罰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發佈時間:2014-03-25 09:47

2014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辦理瀆職案件解釋》)。由於瀆職犯罪是較為特殊的一類犯罪,在具體認定和處理上具有不同於其他犯罪的複雜性,存在認定難、查處難等問題。

實踐中一些地方在定罪量刑標準掌握方面往往採取就低不就高的做法,甚至出現重罪按輕罪處理、輕罪按無罪處理的現象。這與瀆職類案件造成的嚴重後果是不匹配的。比如,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的統計,近年來食品藥品安全事件頻發,幾乎每一起事件的背後都有相關公職人員職務犯罪,尤其是瀆職失職犯罪問題。2014年1月至2014年9月,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危害民生民利瀆職侵權犯罪案件9185件12748人,其中,重特大案件4252件。立案查處縣處級以上幹部239人,偵查終結6289件8925人,提起公訴6291人,法院作出判決4857人,檢察機關通過辦案挽回直接經濟損失3.59億元。

瀆職犯罪是貪污賄賂犯罪的重要誘因。嚴厲打擊此類犯罪,一方面需要各級黨委、政府充分認識此類犯罪的危害,堅決支持司法機關查處有關犯罪。2014年,中央紀委專門出台《非法干預查處瀆職侵權違法犯罪案件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嚴禁黨員幹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性規定或者議事規則,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向辦案機關或者有關人員以指示、授意等方式提出要求,或者採取其他方式干擾、阻礙瀆職侵權違法犯罪案件依法調查和處理。

另一方面,如何有效解決瀆職犯罪的司法適用標準是也是亟待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辦理瀆職案件解釋》的出台適應了形勢的要求。該司法解釋第3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並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罪併罰。”以筆者所見,準確、透徹地理解與適用該條款,關鍵在於把握其中的“瀆職犯罪”、“刑法另有規定”與“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罪併罰”的內涵。

如何界定“瀆職犯罪”的內涵?刑法學界的不少學者在理解“瀆職犯罪”的內涵上頗有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從刑事法律角度講,瀆職犯罪的概念存在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瀆職犯罪不僅包括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各類犯罪,還包括第八章所規定的貪污賄賂罪。該觀點的依據是201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關於加強查辦危害土地資源瀆職犯罪工作的指導意見》,其中“對於採取集體研究決策形式,實為個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構成危害土地資源瀆職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決策者的刑事責任”,似乎“瀆職犯罪”應包括帶有“貪贓枉法”特性的刑法分則第八章所規定的貪污賄賂罪。

另一種觀點認為,瀆職犯罪即瀆職侵權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九章規定的,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該種觀點的依據是201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其中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和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標準作出了規定。

筆者認為,上述兩種觀點都不適當地擴大了“瀆職犯罪”的內涵。當然,學者對“瀆職犯罪”內涵的理解有誤,也與司法解釋的表述不清有一定關係。例如,司法解釋採用了“瀆職侵權犯罪”,於是就有上述學者得出了“瀆職犯罪即瀆職侵權犯罪”的結論。對此,此次出台的《辦理瀆職案件解釋》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行為,放縱他人犯罪或者幫助他人逃避刑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瀆職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國家機關負責人員違法決定,或者指使、授意、強令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構成刑法分則

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毫無疑問,其中的“瀆職犯罪”內涵顯然是指刑法分則第九章《瀆職罪》規定的瀆職罪名,如此就比較準確、恰當地界定了“瀆職犯罪”的固有涵義。

什麼是“刑法另有規定”?依照《辦理瀆職案件解釋》第3條規定:“除刑法另有規定外”,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並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均應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罪併罰。由此來看,只要具備該“排除性條件”,即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並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也可以不按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罪併罰。

《辦理瀆職案件解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更好地執行《刑法》。因為如果沒有這一條規定,那會意味着所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並收受賄賂而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受賄罪的,都應數罪併罰。

但是《刑法》第399條第四款有明確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按此條款要求,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並收受賄賂,

同時構成受賄罪的,司法機關可以在犯罪分子所構成的瀆職犯罪和受賄罪中選擇一個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

正是由於《辦理瀆職案件解釋》第3條加進了“除刑法另有規定外”的“排除性條件”,從而使《辦理瀆職案件解釋》第3條與刑法第399條規定的衝突得以妥善解決。

總的來看,《辦理瀆職案件解釋》第3條規定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具有兩方面的重要意義:一方面,《辦理瀆職案件解釋》屬於司法解釋,由此就決定了司法解釋應當依據或者遵循刑法立法條款,不能與《刑法》條款相沖突。另一方面,這一規定解決了司法實踐中“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是否實行數罪併罰”的困惑。刑法第399條明確規定“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受賄罪不實行數罪併罰”,但是,除該條款之外的“其他瀆職犯罪條款”卻沒有明確規定。現實中司法機關的做法比較混亂,既有“實行數罪併罰的”,又有“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的”。司法解釋有效解決了這一問題。

如何理解“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罪併罰”?對此,應首先了解清楚此種情形下“瀆職犯罪和受賄罪”兩罪的關係。

對於“瀆職犯罪和受賄罪”兩罪的關係,學界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瀆職犯罪和受賄罪”兩罪必定存在着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相互關係。例如,“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瀆職犯罪與受賄就存在兩種情形:一種是先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瀆職而後藉此受賄,這屬於手段(方法)與目的牽連關係。另一種是先受賄而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瀆職犯罪,這屬於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係。

另一種觀點認為,瀆職犯罪和受賄罪其實是同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了兩種罪名,其理由依據是,“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受賄罪的構成要件要素,受賄又瀆職的,瀆職行為實際就是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因此這種行為是包含在受賄罪的犯罪構成之中的。《辦理瀆職案件解釋》採用的是第一種觀點。這是因為,在刑法理論上,只有將瀆職犯罪和受賄罪視為牽連關係才可實行數罪併罰。(孟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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