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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欄目: 安全生產公文 / 發佈於: / 人氣:2.41W

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貫徹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製度建設,確保項目安全生產各項目標落到實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生產獎勵採取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對安全生產工作不落實或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採取以處罰以教育與經濟手段、行政處罰相結合的方式,把激勵、教育、處罰貫穿於安全生產的始終。

第三條 堅持獎罰分明的原則。對在安全生產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罰;對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職、瀆職、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生產現場勞動紀律造成事故或隱瞞事故、弄虛作假的,給予重罰。

第二章 獎勵規定

第四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對責任單位實行獎勵:

(一)負傷率在1%以下的單位,按其所繳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5%進行獎勵;事故率在2%以下的單位,按其所繳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5%進行獎勵。事故費率在1.5%0以下的單位,按所降部分的30%進行獎勵。

(二)目標考核綜合分達90 分及以上單位,項目對工區長、職能部門責任人按其所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50%予以一次性獎勵;

第五條 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班組、施工隊、人員,皆納入安全生產獎勵範圍,獎勵費用在安全生產管理基金中支付:

(一)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在改善勞動條件及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危害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 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避免了重大事故發生的。

(三)發生事故時,積極搶救並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使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減少損失的。

(四) 在安全技術、職業衞生方面積極採用先進技術,提出重要建議被採納,有發明創造或科研成果、成績顯著的。

(五) 堅守崗位、忠守職責,在勞動安全衞生工作中做出成績的。

(六)安全獎勵應根據責任大孝貢獻多少、安全工作難易程度,分開檔次,嚴禁平均主義,一次性獎勵由安全領導小組討論決定。

第三章 處罰規定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對責任人實行經濟處罰(必要時給予行政處罰):

(一)發生傷亡事故時,按下列規定,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當事人實行經濟罰款:

1)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貳千元以內的,按10%的比例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處罰。

2)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貳千元至伍千元的,罰款數額在二仟元的基礎上,其餘部分按8%的比例計算。

3)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五仟元以上的,罰款數額在伍仟元的基礎上,其餘部分按5%的比例計算。

4) 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 萬元以上的,上報公司,由公司安委會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處理決定。

(二)發生傷亡事故時,涉及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和管理責任的各級責任人,應按責任大小實行經濟罰款(視情況研究確定數額)。對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責任者,除按事故責任大小實行經濟罰款外,還要追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對責任單位負責人實行處罰:

(一)負傷率超1%的單位,按其所繳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5%進行處罰;事故率超2%的單位,按其所繳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5%進行處罰。事故費率超1.5%0 的單位,按所超部分的30%進行處罰。

(二)經目標考核不合格的單位,按其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30%予以罰款,罰款在所繳納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中扣除。同時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取消當年度評先資格。

第四章 附 則

第八條 被罰款單位要按照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上繳項目部,責任單位的罰款應在事故處理後一週內上交項目財務核算部。不按規定時間交納罰款,被回罰處罰。安全罰款納入安全生產保障資金、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

安全生產違章違規處罰細則

一、施工現場與高空作業

1、嚴禁不戴安全帽進入施工現場,違者責令離開施工現場,並每次罰款30 元,工班長每次50 元。

2、嚴禁穿拖鞋進入施工現場,違者立即停止工作,每次罰款30 元。

3、嚴禁穿硬底易滑鞋從事架上作業,違者罰款30 元。

4、嚴禁打架、鬥毆,違者雙方當事人各罰款50 元。

5、嚴禁高空作業向下拋扔任何物品,違者罰款50 元,造成後果的責任自負。

6、嚴禁酒後高空作業,違者罰款100 元並停止作業。

7、高空作業時,必須佩戴安全帶,拴好安全繩,違者罰款30 元。

8、嚴禁上料盤,自主升降平台乘人,違者每次罰機械操作人員50 元,搭乘人員30元。

9、嚴禁擅自拆取施工現場建築設施及機械設備零部件,違者罰款100 元,嚴重者按偷盜論處。

10、嚴禁擅自拆拿安全網上繩索,違者罰款200 元,造成後果的責任自負。

11、現場不聽從安檢人員指正,違者罰款30 元。

12、扣壓、拒收或拖延執行“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罰當事人100 元,罰施工單位300 元。

13、對安全檢查中查出的安全問題,未在限期內整改的,罰施工單位有關領導100元,罰施工單位300 元。

二、施工機械

14、施工中各種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技術培訓,取得合格證後方准許上崗,罰款50 元,違章指揮者,罰款100 元。

15、所有機械必須實行“三定”(定人、定機、定安全操作規程),懸掛安全操作牌,未實行“三定”的機械不得使用,違者罰操作人員50 元,罰主管領導100 元。

16、嚴禁非操作人員動用機械,違者罰款100 元,罰施工單位200 元。

17、手執電動機具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違者罰款30 元。

18、機動車輛嚴禁無證駕駛,違者每次罰駕駛者200 元。

19、非載人機動車輛,嚴禁載人,違者每次罰駕駛者100 元,罰搭乘人員50 元。

20、嚴禁酒後操作機械設備及駕駛各種車輛,違者罰款100 元。如不接受處罰,取消當事人在本施工場地中操作駕駛資格。

三、施工用電

21、一切電照設備要有合格的保護接零,嚴禁一線一地供電,違者罰責任電工50 元,非電工操作罰款100 元。

22、電動機械必須裝設觸電保護器,違者每台件罰責任電工30 元,罰施工單位100元。

23、非電氣工作人員,嚴禁從事電氣作業,違者罰款30 元。

24、電路走線嚴格執行操作規定,嚴禁亂拉亂接電源和電氣設備,檢查提出不改者,罰款50 元。

25、嚴禁電工單獨帶電作業,違者罰當事人30 元,罰指派人100 元。

26、嚴禁保險絲以大代小或用其它物品代替,違者罰責任人30 元。

27、移動式電氣設備必須用橡膠電纜做拖線,其他固定式電氣設備及照明線路必須架空2m 以上,電線與金屬導體用絕緣材料隔離,違者罰責任人50 元,罰違章指揮者100元。

28、偷拿施工現場及生活區電氣設備等,按價格的10 倍罰款。

四、防爆、防火

29、施工現場各類材料庫必須配備防火材料,任何人不得挪用,違者按價格的10 倍罰款。

30、配備的防火器材,要定期更換防火材料,檢查是否失效,違者罰當事人每件30元,施工單位100 元。

31、氧氣瓶、乙炔瓶,作業點三方安全距離不得小於10m,如因場地狹小必須設隔離牆板,作業完畢後必須收庫或放置遠離人員的地方,違者罰款50 元,施工單位100 元。

32、嚴格執行爆炸物品安全保管管理制度及爆炸物品發放細則,違者罰款100 元。

33、爆破工應嚴格執行安全崗位責任及爆破程序進行爆破工作,違者罰款200 元,罰施工單位500 元。

34、罰款實行連帶責任,在執行民工違章違規處罰時,民工隊負責人同時處以相同份額的罰款,施工員違章違規處罰時,工區長同時執行連帶處罰

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篇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健全安全組織,強化安全管理加強安全監督,檢查和安全獎罰力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均執行本辦法。

第二章 年度安全評價獎罰

第三條 公司對各施工現場及分公司進行安全檢查,以建設部頒發的《施工現場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46-2005等為依據,以月檢查評分、年度總評比的方式進行評價。

月檢查評分在次月底10日前公佈,作為對施工現場項目經理部及分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的評價。年度內各月平均評分為評比獎罰的依據,評比結果於次年1月25日前公佈。

第三章 獎罰規定

1、公司制定安全獎罰制度,獎勵安全生產中做出突出成績或避免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批評或處罰違章違紀造成不安全隱患或事故的單位或個人。

2、公司對基層單位或個人的罰款一律由財務轉到基層單位。

3、各經理部和分公司要結合自己的施工生產特點,制定獎罰的具體標準。罰款項目要由財務填寫收據。對分包單位或民工隊的罰款可以從工程款中扣除。對現場違章的民工個人,可執行現金罰款或罰義務工,參加施工現場整理。

4、安全獎罰要針對問題或事情,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到具體人,對單位綜合安全管理差、問題多的可罰單位,其管理者按工作責任承擔相應部分罰款。

5、公司聘任基層單位負責人和業務人員,應考慮在施工生產中對安全工作的態度或業績。對在職的基層單位領導或業務人員,安全部門應向安委會報告他們對安全工作的態度或業績,納入工作考核。

6、上級主管部門檢查工地時開具的罰款,公司對基層單位和個人開具的罰款,一律由基層單位交納,並不得列入成本。

7、公司開展各類安全活動和制定工作計劃時,應同時定出獎罰的要求。

第四章 安全管理獎勵

在施工生產管理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遵照“三同時”的原則,對保障安全生產的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每年末評選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名額按年度內基層單位總數的5-10%確定,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每年度2人。

對先進單位獎勵額3000元、對個人獎勵額1000元,有突出貢獻的根據業績增加獎勵額,但最高不超過獎勵額的兩倍。

日常工作中有如下表現之一的項目和個人可受到獎勵:

1、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法規、條例、標準、規範和制度、成績顯著的獎勵500-1000元;

2、在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科研方面有革新或發明,提出有價值的合理化建議的獎勵1000元;

3、在創安全文明施工現場活動中,始終保持施工現場較高安全管理水平,在行業或企業內處於領先地位的獎勵1000元;

4、工作中,取得有推廣價值的安全管理經驗的獎勵2000元;

5、防止重大傷亡事故或重大設備事故,在事故搶救中表現突出的獎勵1000元;

在各種安全生產活動中,被評為行業或企業先進的。對先進個人與單位獎勵2000元;

獲得市級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按照土建項目2元/m2計獎;

獲得省級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按照土建項目4元/m2計獎;

獲得國家3A級文明示範工地,按照土建項目8元/m2計獎。

第五章 安全管理處罰

對發生死亡、重傷,一次三人以上傷害事故的單位,按成都市違反《勞動保護法規處罰實施辦法》,承擔各級經濟處罰,同時負擔處理事故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公司同時對發生亡人事故單位追加100000元、重傷事故50000元罰款。對項目經理處以5000-10000元/次罰款,對相關責任處以1000-5000元/次罰款。公司安委會將對責任項目管理人員進行約談,視人員工作情況進行停職或者調離;

對發生傷亡事故隱瞞不報的單位,項目經理對工傷事故不積極處理,一經查出責令其補報,除按第八條處罰外,按第八條加倍罰款。對責任人按有關條款另行加重處罰。

有如下情節之一的單位,依據責任程度給予1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對項目經理處以500-10000元/次罰款,對相關責任處以100-5000元/次罰款;

①構成嚴重違章和重大隱患,處以每項5000-30000元罰款。

②構成違章和隱患,處以每項3000-20000元的罰款。

③構成一般問題和缺陷,給予警告批評,限期整改,限期內未完成的,處以每項1000-10000元的罰款。

④在同一現場內,由於安全管理存在多項違章或嚴重違章及多處隱患和重大隱患而被處罰,其罰款額累計最高不得超過該工程造價的0.5‰ 。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個人,根據情節予以500元至5000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加重處罰,但不超過罰款額度的一倍,報紀檢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送交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對項目經理處以500-10000元/次罰款,對相關責任處以100-5000元/次罰款;

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經指出不改,造成不安全隱患和險情,釀成未遂事故或致人傷害的;

對不安全隱患孰視無睹,不採取消除措施造成事故的,作為專職安全員對於工作玩忽職守進行加倍處罰;

不服從管理、粗暴抗拒安全檢查人員指導,威脅、侮辱、毆打安全管理人員的;

對安全管理不嚴、抓的不緊,造成失誤,而又不能及時解決的,安全內業資料不能及時完善歸檔的;

違反安全技術管理規定,造成險情或發生傷害、其它事故的;

非工作原因攀登、跨越各種欄、網、架、牆、乘坐非載人提升設備上下,從高處拋擲物料、垃圾的;

擅自改變安全技術方案,拆改、移動、損毀防護設施、安全標誌,造成險情或事故的,重要工序和部位作業監督旁站不到位的;

安全值班人員不盡職盡責敷衍推脱、無安全值班記錄,對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

10、無有效操作證進行特種作業,拒不接受檢查的;

11、持特種作業學習證無操作監護人時作業的;

12、私接臨時用電線路、擅自動用用電設備的;

第六章 安全獎罰的實施

進行獎勵必須有安全管理部提供的獎勵報告單和獎勵意見,提交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研究決定。

領取獎勵金憑安全管理部門開具的《安全生產獎勵通知單》到財務部門直接支取。

獎勵款從安全獎勵基金中支付。

罰款以質安部填發的《安全生產罰款通知單》為依據。

對單位的罰款由財務部從該單位當月的工資總額中扣除,並轉入安全獎勵基金帳內。

對外埠施工隊伍的罰款,由財務部從其所在單位帳號中扣除,並轉入安全獎勵基金帳內。由該單位從外埠施工隊的結(預)算款中扣除。

對個人的罰款,由財務部從受罰人所在單位的當月工資總額中扣除,並轉入安全獎勵基金帳內,罰款由受罰人所在單位從當事人當月工資中扣除。

安全獎罰基金專項專用,不準挪用。

第七章 附 則

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行之有效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附---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問題性質認定:

一、凡有下列問題之一為嚴重違章:

1、在“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中未編制安全措施方案。

2、高大異形架子無設計、方案,無驗收。

3、施工中未做安全技術書面交底。

4、施工過程中未按要求做安全檢查。

5、對施工人員未進行安全教育,或使用安全培訓不合格人員參加施工。

6、安裝塔式起重機無任何驗收手續。

7、安裝施工外用電梯無驗收安裝手續。

8、機械操作人員無證上崗。

9、中小型機械無管理制度。

10、施工現場的臨時用電未按建設部規(JGJ46-2005)的要求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在編制審核、批准、實施上未履行建設部規範規定的手續。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線路和設施未按規定建立定期的檢驗、檢查制度,也未建立相應的臨時用電安全技術檔案,現場未設電氣管理負責人。

11、按建設部規範JGJ46-2005的有關規定,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工程的難易程度和技術複雜性與電工等級不相適應。非電工操作。

12、發生工傷事故隱瞞不報或遲報

二、凡有下列問題之一為違章:

1、施工中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或“補充方案”等,未按規定上報審批。

2、高大異形架子有設計,但驗收手續不齊全。

3、施工中安全技術交底不全,未按規定簽訂。

4、施工中安全檢查資料不齊全。

5、塔式起重機安裝驗收內容簡單,有關數據未按要求填寫,與機械安裝的實際情況不符。

6、施工外用電梯安裝驗收手續缺項。

7、實習機械操作人員操作時無監護人。

8、臨時用電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未按要求履行申報、變更、補充審批手續。

9、施工現場的臨時用電設施的`檢查、檢測資料欠缺較多。

10、現場人員未按規範要求使用臨時用電設施,現場使用電爐等電熱器具。

11、施工現場的人員未按有關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三、凡有下列問題之一為一般問題:

1、“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等無針對性。

2、施工中安全技術交底的內容無針對性。

3、安全檢查出的問題未按規定複查、整改。

4、塔式起重機安裝驗收手續個別項目填寫不詳細。

5、施工外用電梯安裝驗收手續內容填寫不詳細。

6、中小型機械管理責任不明確。

7、起重吊裝作業的指揮人員無明顯標誌。

8、臨時用電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的內容對現場的指導性不強,且其它內業管理資料欠缺較多。

9、臨時用電工程的設施檢查、檢測資料部分欠缺。

四、凡有下列問題之一為重大隱患:

1、開挖溝、槽等土方施工,超過1.5米深未按規定放坡或做支撐。

2、無許可證從事人工挖擴樁孔施工,以及在控擴樁孔施工中未按〈〈人工挖、擴樁也施工安全管理辦法〉〉施工。

3、使用不符合規程要求的材料支搭腳手架。

4、腳手架操作面上未滿鋪腳手板、漏洞大,有探頭板、飛跳板。

5、腳手架未按規定設十字蓋或未按規定與建築物做拉結。

6、結構腳手架使用荷載超過2646牛頓/平方米(270公斤/平方米)裝修腳手架使用荷載超過1960牛頓/平方米(200公斤/平方米。)

7、井架、龍門架、卸料平台無防護門、吊籠無門,無超高限位,不設纜風繩,進料口無防護棚。

8、四口臨邊無防護。

9、施工中不按規定設置安全網。

10、施工中由高處往下投擲物料。

11、磚加氣塊等物料堆放嚴重超過標準,或有倒塌危險。

12、塔式起重機路基枕木糟、朽,鋼軌接頭懸空,無接地設施,道釘數量少於50%。

13、塔式起重機電纜線破損嚴重,且無捲線器。

14、塔式起重機四限位、二保險有一項失靈。

15、塔式起重機附着錨固嚴重鬆動或缺少螺栓。

16、塔式起重機或提升設備吊索具破損嚴重。

17、塔式起重機接地電阻大於4歐姆。

18、施工外用電梯限位裝置有一項失靈。

19、施工外用電梯附牆拉接點鬆動,挪板、螺栓安裝不符合標準。

20、電鋸、電刨無防護設施。

21、卷場機未搭設防砸、防雨操作棚。機身未設固定地錨,傳動部分無防護罩。

22、攪拌機未搭設防雨、防砸操作棚,用輪胎代替支撐,保險鏈、防護罩不齊全。

23、機動翻斗車時速超過5公里,方向機構、制動器、燈光未做到靈敏可靠。

24、乙炔瓶、氧氣瓶和焊炬間的距離超標準。

25、施工現場的配電系統不按規定採用三相五線制接零保護方式。配電系統的接地、接零保護方式的做法嚴重違反有關標準、法規。

26、施工現場的配電系統未按規定裝設二級漏電保護裝置,或漏電保護裝置失靈。

27、施工現場的配電系統不按規定採用分級配電方式。

28、施工現場的配電線路不按規程、規範要求架設。

29、施工現場的電器設施、線路,未根據規程規範的要求採取防護措施,或防護措施存在嚴重問題。

30、施工現場的電氣線路老化,電器損壞、失修嚴重。

31、使用手持電動工具,不按規定選接漏電保護裝置和接線破損不符合要求。

32、現場的照明系統未按規定裝設漏電保護裝置或未按要求選用安全電壓。

五、凡有下列問題之一為隱患:

1、溝、槽等土方施工放坡不符合規定,支撐不牢固。開挖深度超過2米,未做防護欄及上下人行爬梯,危險處未設紅色標誌燈。

2、腳手架施工中基礎不墊板,立杆、大小橫杆間距或操作面防護不符合標準,腳手板下無兜網。

3、腳手架的十字蓋不全,腳手架與建築物拉接點超過垂直距離4米、水平距離6米,拉結材料低於雙股8#鉛絲的強度或未做支頂。

4、井架、龍門架等卸料平台有防護門而不使用,超高限位失靈,纜風繩(含繩、地錨、連接)不符合標準。

5、四口臨邊防護不標準、不牢固。

6、安全網支搭不嚴密,水平網的寬度,隔層網的數量及風底距下方物體表面的垂直距離不符合標準。

7、塔式起重機路基採用長短枕木間隔使用時,短枕木連續超過三根,未設接杆,或拉桿間距大於6米。

8、塔式起重機鄭線器運轉不正常。

9、施工外用電梯各傳動機構有鬆動及齒輪、齒條磨損部分超標。

10、中小型機械傳動部分防護設施不全或損壞。

11、安裝攪拌機未拆輪胎,墊木不牢固。

12、捲揚機鋼絲繩未做過路防護或使用開口式滑輪。

13、施工現場的配電箱、開關箱的裝設違反有關規範標準。

14、施工現場的配電箱和開關箱內、開關插座、熔為器、保護裝置和計量、指示裝置不按規定選型及裝設。

15、施工現場的電動機具電源線拖地,明設未做防護。

16、電焊機的裝設,未採取防雨水措施,一、二次側防擴罩不全,焊把線借路或雙線不到位。

17、施工現場220伏固定照明器具的安裝不符合規範、規程、規定,移動式照明器具的安裝線不符合安全使用不要求。採用安全電壓的照明燈具、燈線和變壓器的安裝不符合安裝和使用要求。

18、金屬塔、架未按要求裝設避雷裝置。

六、凡有下列問題之一為缺陷;

1、土方施工中,在坑、溝、槽1米以內堆土、堆料、停置機具。

2、腳手架基礎不墊通板,或用其它小規格材料代用墊板。

3、安全網在使用過程中,連接鬆動未及時修復,未及時清理安全網內雜物。

4、腳手架、防護設施等,在施工過程中未經允許臨時拆改,未及時修復。

5、塔式起重機路基未做排水或排水不暢。

6、操作人員離開卷揚機或作業中途停電時,未切斷電源,也未採取防止吊籠墜落的措施或未將吊籠降至地面。

7、攪拌機停止使用時料斗升起,未掛好保險鏈。

8、中小型機械不按要求認真保養。

9、各類電源箱未按要求統一編號管理,未加鎖和內、外部髒亂。

10、電焊機的防護罩存在缺陷和二次線路超長。

11、施工現場的電源箱裝設高度不符合規範的規定。

12、內、外電線路和設施的的防護裝置未做醒目標誌。

13、電源箱內的開關電器和接線端子板不按要求標清名稱。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執行。

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篇三

為了不斷提高職工安全生產的自覺性和自我保護意識,防止違反勞動紀律和違法失職行為,維護正常秩序和促進安全生產,經公司辦公會研究決定,執行以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一、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將給予記功、授予獎品或獎金等。

1、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損失的。

2、愛護、節約國家財產有重大成績的。

3、同嚴重違法行為堅決鬥爭,有顯著成績的。

4、同壞人壞事作鬥爭,對維護正常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有顯著功績的。

5、能及時發現設備、安全存在重大隱患,並及時報告,處置得當。

二、公司職工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生命財產造成損失的,經批評教育不思悔改的,應分別給予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處分或經濟制裁。情節嚴重的,應負刑事責任。

三、公司安全生產獎罰規定

1、對發生事故的處理

1、1輕傷事故。公司發生輕傷事故後,對發生事故的車間、罰款1000元,對班組長、責任人均罰款200元,主管公司安全生產的副總罰款500元。

1、2重傷事故。發生重傷事故,由集團安全法規部負責調查處理,寫出事故調查報告,集團內部進行通報。對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班子(經營層)扣罰年薪5%,事故所在工段、車間負責人罰款2000元,班組長罰款500元,同時按責任的大小給予行政處分。

1、3工亡事故。發生工亡事故,由集團分管領導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處理,與當地政府部門共同調查形成事故調查報告,集團內部進行通報。對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班子(經營層)扣罰年薪20%,事故所在工段、車間、隊負責人罰款3000元,安全主管、班組長罰款1000元。罰款交集團總部,情況惡劣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4重大設備事故。由集團分管領導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由技術中心寫出事故技術分析調查報告,安全保衞部依法追究責任。

造成直接損失1萬元以上的 10萬元以下的,視情節追究設備崗位主管人員及設備技術人員的責任,罰款1000元-10000元,寫出深刻檢查,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待崗、除名等行政處分。

造成直接損失 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要追究主管設備副總或工程師的責任。罰款1萬元-2萬元,主管設備的人員及技術人員罰款1000元-10000元,崗位巡檢工罰款500元,視情節再給予行政處分。

造成直接損失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追究企業領導班子的責任,同時領導班子(經營層)處罰5萬元-10萬元,主管設備的副總和工程師罰款5000元,主管設備的技術人員罰款2000元。視情節追究法律責任及行政處分。

1、5火災及被盜事故。對發生在企業內部的火災及被盜事故,由企業主管領導負責組織協調當地公安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立案標準為一萬元以上的被盜和火災事故。發生事故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按調查結果,視情節賠償經濟濟損失或承擔部分經濟損失,其它責任者視情節給予罰款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2、實現安全生產的獎勵

2、1生產和輔助車間當月安全生產無人身事故和責任設備事故,可獲安全獎金人均50元,安全主管可獲獎金200元。

2、2全年未出重大責任設備事故及工亡、重傷事故,分管經理和安全委員會成員年終可獲得1000元獎金。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篇四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結合項目的實際情況,本着提高各級領導和全體職工安全生產責任意識,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保證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安全生產方面,屬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肇事者或者有關人員的責任並處罰:

1. 由於冒險蠻幹或玩忽職守造成傷亡事故的;

2. 由於違章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

3. 發現有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不積極採取措施而未能避免或減輕事故的;

4. 由於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啟動機械設備造成傷亡事故的;

5. 由於不按規定穿戴個人防護用品造成傷亡事故的;

6. 由於不按已批准的施工技術方案施工造成傷亡事故。

第三條 項目部安全生產處罰規定如下:

1.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施工人員,經口頭警告,批評教育後仍不改正者,對其處以50元的罰款,一天內發現該部門單位所轄工地有下列行為的10個違紀人員,對部門單位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

1) 進入施工現場沒有戴安全帽者;

2) 進入施工現場穿拖鞋者;

3) 高空作業未系安全帶或繫了安全帶沒有按要求懸掛者(大面積有安全操作平台的除外);

4) 高空作業未穿防滑鞋;

5) 從事高空作業,上下基坑和現澆支架不走馬道、爬梯者;

6) 水上作業未穿救生衣者;

7) 在崗位上打鬧者;

8) 在預製樑板、施工機械、施工車輛陰涼處睡覺者;

9) 在危險品、易燃品、油庫等容易發生火災的地方吸煙或使用明火的(工作用火除外,但要做好嚴格的防火措施);

10) 金屬切割作業,氧氣瓶與乙炔瓶,氣瓶與明火不按要求保持安全距離,乙炔瓶沒有直立放置的,沒有防火措施的;

11) 使用震搗器、電錘及其它手持電動工具,操作人員沒有正確穿戴防護用品的;

12) 電焊工以紙面罩代替防護面罩,未戴防護手套作業的(點焊除外);

2.施工人員酒後上崗的,對其處以100元罰款。

3.安排帶病或疲勞過度無法上崗的施工員強制上崗的,對安排工作的責任人處以100元罰款。

4.非相關人員進入危險作業區域,現場有工區負責人、分管技術員在場而無人阻攔和勸阻者,對工區負責人、現場分管技術員分別處以50元罰款。

5.非工作需要,隨意攀登腳手架,井字架、龍門吊、進入高空橋面作業區的,對當事人處以100元罰款。

6.施工車輛、施工機械(挖掘機、裝載機、壓路機、平地機、翻斗車及炮車等)駕駛室外嚴禁載人,對違反上述規定的駕駛員或機械操作員處以100元罰款。

7.特種作業人員〔電工、起重工、起重指揮、電氣焊工、金屬焊接切割、廠內車輛駕駛(挖掘機、壓路機、推土機、翻斗車、平地機、汽車泵、汽車吊等)〕,必須持有效期以內的本工種特種作業操作證書上崗,凡無證上崗操作者,對其處以100元罰款,並立即停止作業。

8.挖掘機、各種吊車、龍門吊等作業時,臂杆下、回轉半徑範圍嚴禁人員入內。違反上述規定對現場負責施工的責任人處以100元罰款。發生事故的,租賃機械由機主負責經濟賠償;項目自有的機械設備,追究現場負責人和機械操作手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並分別處以100元罰款。

9.在高壓線附近起重吊裝作業,必須與外電線路保持安全距離。因吊裝而損壞用電、通信等設施的,由使用起重吊裝作業的部門單位負責賠償,同時對操作人員和現場負責施工的負責人分別外以100元罰款。

10.對有明顯標誌並對現場施工人員已進行了交底在挖掘土方時而損壞地下管線的,由使用方負責賠償,同時對操作人員和現場負責施工的負責人分別處以200元罰款。

11.使用捲揚機、電動葫蘆、手拉葫蘆、起重機等要正確地選擇並檢查鋼絲繩、吊具、鎖具是否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凡使用損壞程度超過報廢標準的鋼絲繩、吊具、鎖具,起重鋼絲繩回頭固定無保險卡或經過補焊的吊鈎的,對負責施工的班組長處以100元罰款,發生事故的追究現場責任人責任。

12.各種車輛、機械必須由固定司機駕駛、操作。司機、操作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應車輛和機械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禁將車輛、機械交與他人(無論有無駕駛證、操作證)駕駛、操作,違反上述規定對司機或操作員處以200元罰款,對非駕駛員或操作者處以100元罰款,發生後果的由駕駛員和非駕駛員雙方共同承擔責任,因工作需要由項目部安排的除外。

13.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有經常性的檢查維修保養記錄,沒有對起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保養及檢查、維修、保養沒有記錄的對操作員處以100元罰款;並對機械部負責人處以200元罰款。

14.生活區、施工區、機械設備等易發生火災的地方,未按要求設置滅火器材的,對工區、施工隊負責人處以50元罰款。

15.因電器線路或電焊、金屬切割作業沒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而導致起火的,對該班組負責人處以50元罰款;對違章操作者處50元罰款,並對火災所造成損失根據情況進行賠償。

16.項目部、各工區、站、施工隊從事炊管的人員和廚師,每半年必須進行一次體驗,對未能持健康證而上崗的炊管人員、廚師,發現一名,對相應部門的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

安全獎懲制度 篇五

為加強安全管理工作,貫徹國務院、市及集團有關安全法規文件精神,全面落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參照《××集團安全生產獎懲實施細則》並結合股份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與考核制度。

獎勵

1、全面完成上級下達的安全生產指標,落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及規章制度的。

2、對在生產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及時採取措施加以整改和預防及發現違章操作及時制止的。 3.安全生產管理台賬齊全,記錄準確的。

4、在安全教育培訓中工作突出的。

5、各級主管領導能在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中認真貫徹安全生產五同時的。

6、一年中未發生輕傷、重傷等安全事故的單位。

7、在安全管理工作及生產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及單位,股份公司將視情節予以獎勵。

處罰

根據誰主管誰負責,誰出問題誰承擔的原則,對發生違章違紀造成損失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1、違反操作規程及安全有關規定進行操作的,對直接領導處以1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以50元罰款。

2、接到違章通知書後未按期進行整改的,處以單位200元罰款。

3、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每發現一人次處以20元罰款。

4、安全管理賬不健全或丟失的,視情節予以扣除獎金。

5、出現各類事故未按規定時間上報或故意隱瞞不報的,視情節予以處罰並予以通報。

6、對出現事故的責任人,按責任大小、情節輕重予以扣除獎金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獎懲制度 篇六

本着“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及“分線分組條塊管理”的原則,落實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實現學校師生非正常死亡“零”指標,確保學校無安全責任事故、事件發生,安全制度與績效工資考核相結合。

一、各路隊負責人:

1、分管線組織活動時,事先進行安全隱患排查,活動時落實安全教育,安全管理措施,並上報,一項未落實的扣5分。

2、分管線組織師生活動時發生無責任安全事故,處理不及時的,扣5分。

3、校務值周巡視到位,及時到崗,發生安全事故及時瞭解,處理並上報,並對值周教師進行提醒,在《校務值週記錄》上記錄。其中一項未落實的扣5分。

二、班主任:

1、認真組織每日學生安全教育,學生行為檢查督促工作,每週安全總結,在《班主任手冊》上有記錄。少一次扣1分。

2、及時調查、處理並化解學生糾紛等安全事件並記錄,學生中意外事件處理,傷害事件及時救助並上報學校。一次未及時處理、記錄、上報扣2分。

3、發現學生①攀爬學校圍牆;②上乒乓球枱;③站在課桌椅上

把頭伸出窗外;④下樓滑行;⑤打架;⑥在教室過道狂奔追逐;⑦帶管制刀具;⑧玩爆竹、火藥槍等易發生安全事故的行為。發現一人次扣1分。

4、參加並完成學校佈置的安全方面工作(如特異學生管理記錄),及時上交相關材料。少一次扣5分。

5、組織活動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不到位導致發生安全事件的。發生一次扣5分。

6、對班級學生活動場所進行安全隱患排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理,不能解決的及時上報學校以消除隱患。同時教育好學生,防止安全事件發生。未做到以上一項的一次扣5分。

三、學科教師:

1、值周巡視到位,並將安全情況記錄總結在《學校值週記錄》本上。對發生的安全事件或無責任事件及時瞭解。巡視檢查學生活動行為,記錄不安全行為學生名字,上報綜治辦,並與相關班主任溝通的。任一項未做到扣5分。

2、課內教學安全教育、管理到位,排除安全隱患,組織有序不發生安全事件、事故,發現學生不在課應立即上報班主任。一項未做到扣5分。

3、及時處理課內外意外安全事件,以救助學生為第一的原則。未做到的或處理不到位的扣5分。

4、跟班時,工作到位,協助管理認真,無安全事件、事故發生。不到崗、不作為的扣5分。

5、學生髮生安全事件時,在場或得知情況,應及時救助、處理,否則應負相應安全責任。發生一起扣5分。

6、參加並完成學校佈置的安全管理、學習任務,及時上交相關材料。少一次扣5分。

四、重大責任事故一票否決指標

有以下情況的任何一項,學期中各項榮譽評比,職務晉升,考核評優、評先等實行一票否決,當年安全考核不合格。

1、發生外來人員進入學校,傷害師生或劫持學生案件;

2、師生違法犯罪受到處罰事件;

3、師生進京進杭上訪、罷課及非法遊行、集會事件;

4、發生1人以上責任事故或3人以上非責任事故事件;

5、有侮辱、體罰和變相體罰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經查實的。

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篇七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羣眾監督和勞動者遵章守紀”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調動廣大幹部職工搞好安全工作的積極性,切實加強交通行業安全目標管理,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根據盛市政府《關於建立安全生產工作七項制度》的要求,結合交通部門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市交通局負責落實省交通廳和市政府下達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任務及新增安全目標任務。每年由局長或局長委託分管副局長分別與機關有關處(室)、區(市)縣交通局、市級以上交通企事業單位簽定《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 。

第三條層層建立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簽約目標責任單位負責將安全目標考核內容和《安全目標考核細則》進行層層分解,並結合春運、“五。一”、“十。一”黃金週等安全專項目標一併逐項落實,責任到人,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目標督查;市交通局每半年檢查一次安全目標運行情況,年終進行全面考核、評分,根據考核結果予以獎懲。

第四條安全考核指標和否決指標以市交通局每年與局屬各處(室)、區(市)縣交通局以及各企業簽定的《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下達的指標、《**市交通系統安全工作職責》執行情況和市交通局臨時下達的'安全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為準。

第五條安全目標考核採取百分制評分辦法,經逐項考核累計積分達80分以上的為安全管理工作基本合格單位,由市交通局擇優授予“安全生產先進單位”或“安全生產達標單位”稱號,並對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給予獎勵;累計積分低於80分的單位為年度安全管理不合格單位,對其扣發安全目標獎。

第六條區(市)縣交通局或市級安全目標責任企事業單位發生一次死亡人數達到或超過《安全目標責任書》中的否決指標的,均實行一票否決,取消該年度安全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評比,扣發安全目標獎。

第七條凡年度目標考核分未達到80分或被一票否決的單位,市交通局將給予安全告誡通報批評、責令整改,直至要求其安全一、二、三責任人作述職檢討、進行責任追究等。

第八條本制度經**市交通局修訂,於發佈之日起正式實施。

附件2

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三級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公路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提高對“隱患險於明火、防範勝於救災、責任重於泰山”重要性的認識,根據盛市政府《關於建立安全生產工作七項制度》的要求,結合交通行業特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按照市交通局、區(市)縣交通局、交通企事業單位隱患排查整治三級管理原則,切實加強對公路客貨運輸、客貨站點、水上運輸、公路事故多發點段和病害橋樑等重點部位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做到標本兼治、防患於未然。

第三條市交通局每年底由有關處分別提出下一年度安全生產重大隱患的整改計劃、整改方案,分別報送省交通廳、公路局、運管局和航務局。同時抄送局安全監督處,彙總上報市政府辦公廳、市安監辦等相關部門。並按照省交通廳、市政府及有關部門下達的整治任務,在職責範圍內有計劃地對隱患整治項目進行整改,確保整治任務按期完成;堅持每季度定期排查和經常性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制度。

建設處負責國省幹線在建公路橋樑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治;公路處負責公路、橋樑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治,指導督促市級收費公路公司排查整治收費路橋的安全隱患;交管處負責指導督促市級客貨運輸、客貨站點、汽車維修企業、駕校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治;航務處(海事局)負責水上運輸和渡口碼頭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治。

第四條區(市)縣交通局負責縣道公路橋樑、屬地管理的客貨運輸企業、客貨站點、汽車維修、駕校、水上運輸和渡口碼頭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治;在每年底提出下一年度安全生產重大隱患的整治計劃、整改方案,分別報送市交通局安全監督處、公路處、交管處、航務處(海事局);並按照市交通局、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下達的整治任務,在職責範圍內有計劃地對隱患整治項目進行整改,確保整治任務全面完成。堅持季度排查和經常性排查整治制度。

第五條公路橋樑施工企業、養護企業、公路客貨運輸企業、客貨站點、汽車維修企業、駕校、航運企業和船舶修造企業在每年底提出下一年度安全生產重大隱患整改計劃和整改方案,並報上級交通行業管理部門;堅持月查和日查安全隱患排查制度,按時完成各級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門下達的安全隱患整治任務。

第六條隱患整治項目完工後,負責整治的單位要及時向下達隱患整治任務的政府或上級交通部門提交評價申請,由下達任務的政府或交通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其安全性進行評價;整治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不能投入生產和使用,並限期重新進行整改。

第七條本制度經**市交通局修訂後,於發佈之日起正式實施。

附件3

安全事故統計報告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交通部門各類安全事故的統計、報告和檔案管理,根據有關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政府系統值班工作和緊急突發事件(故)及時上報的通知》要求,結合交通部門的特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事故報告。凡發生死亡1人以上,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有一定社會影響的傷亡事故,以及特別緊急、重大突發事件(故),死亡3人以上,經濟損失30萬以上或羣傷事故,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發生嚴重泄漏、燃燒、爆炸和人員傷亡事故,事故責任單位必須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及已採取的應急救援措施立即向市、區(市)縣交通局值班室報告,並在4小時內形成正式的事故快報。

1、道路運輸事故:市級運輸企業負責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交管處值班室報告;區(市)縣交通局值班室報告,交管所向交管處值班室報告。

2、水上運輸事故:市級航運企業分別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航務處(海事局)值班室報告;區(市)縣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報告,海事處向海事局報告。

3、公路橋樑施工和養護作業事故:市級路橋和養護企業、收費公路公司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公路處值班室報告;區(市)縣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報告,公路所向公路處值班室報告。

4、交通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區(市)縣交通局和市級交通生產企業直接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報告。

凡發生重特大傷亡責任事故、社會影響惡劣的一般傷亡責任事故、危化品運輸安全事故,市交通局值班室接到事故報告後在向局領導和有關處(室)報告事故的同時,立即按要求向市政府值班室、省交通廳值班室、市安監局值班室報告,交管處、公路處、航務處(海事局)負責分別向省運管局、公路局、航務局報告,不得遲報、漏報、瞞報。在電話報告的同時,及時以書面形式傳真報送事故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處置情況。

第三條 安全事故的統計。安全事故的統計時間為上年的12月26日至當年的12月25日,上月的26日至當月的25日。市交通局負責統計盛市級國營、集體、民營、股份制交通企事業單位安全事故,區(市)縣交通局負責統計在本地註冊的國營、集體、民營、股份制交通企事業單位安全事故。

1、道路運輸事故統計:按照交通部制訂的《公路運輸企業責任行車事故統計報告辦法》的要求,區(市)縣交通局和市級道路運輸企業在每月5日前填報省交通廳統一印製的《四川省公路運輸企業行車事故 (月、季、年)報表》交市交通局安全監督處,安監處彙總後在每月10日前分別報送省運管局、局規劃處,並將《安全指標對比分析表》報局長、分管安全副局長等有關局領導。

2、水上運輸安全事故統計:水上運輸安全事故由區(市)縣海事處和市級航運企業統計,並在每月5日前上報市航務處(海事局),航務處(海事局)在每月5日前報送局安監處,安監處在每月10日前報送市安監局。

3、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辦法,市級道橋施工和養護企業、收費公路公司職工傷亡事故由公路處負責統計,並在每月5日前彙總交安監處;其它市級交通企事業單位在每月5日前向局安全監督處報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表》,經安監處彙總後報局領導和市安監局等相關部門。區(市)縣級交通企事業單位職工傷亡事故由區(市)縣交通局負責統計,並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

第四條安全事故檔案管理。市交通局和區(市)縣交通局分別建立道路運輸安全、水上運輸安全、企事業職工傷亡事故檔案專卷,落實專人負責保管。檔案內容包括:上級領導對事故的批示、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處理事故的文件和批覆、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查報告、事故快報和應急救援處置報告、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決定、企事業單位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每月各類事故統計報表等。安監處、交管處、公路處、海事局對各類違章受到執法部門依法嚴厲查處的單位和從業人員,應分別建立劣跡檔案,並在**交通安全公示網等媒體上進行公示。

第五條本制度經**市交通局修訂後,從發佈之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