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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典權的名詞解釋_注意事項【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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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典權的名詞解釋_注意事項【精品多篇】

房屋典權的名詞解釋: 篇一

房屋典權是不動產物權。房屋典權的標的物是不動產-房屋。該房屋須為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即私有房屋。動產、公有房屋及其他不動產之上不能設立典權。就是説,原始出典人只能是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公民個人。

房屋典權的注意事項: 篇二

1、關於遺留房屋典權的確認問題。凡是在中國法律、政策允許的範圍內的房屋典權關係,均應予以承認和保護。房屋典權關係在土改中已經解決的,不能變動。如,地主在農村的出典房屋確權給勞動人民的,典權關係消滅,原出典人現持典契要求回贖的,不應准許,已經回贖的,應當退回。地主在槭鎮的出典房屋沒有被沒收,又沒有超過回贖期間的,應保護其典權關係。

2、關於典期和回贖權的認定問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規定的精神,當事人之間約定有典期的,典期屆滿,出典人要求回贖的,應當准許。如果當事人約定回贖期的,出典人逾期不贖,或雖未約定回贖期但典期屆滿逾期十年不贖的,則出典人要求回贖的,不應准許,應視為絕賣,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典期的,出典人要求回贖的,一般應當准許。但從典權關係成立之日起三十年內未回贖的,出典人不得回贖,應視為絕賣。對當事人在典期內或典期屆滿後,約定延長典期的,應當准許。

3、關於回贖典價的計算問題。這是審判實踐中比較棘手的一個問題。筆者認為,考慮到物價因素及歷史因素,出典人回贖房屋的,一般應以實物來計算回贖典價。具體做法是:先計算出典權設定時典價能購買房屋或其他實物的數量,然後將相同數量的房屋或其他實物摺合成現金,該現金即為回贖典價。例如,在典權設定時,四間房屋的典價為500元人民幣,該典價在當時能購買二間房屋,若現在這兩間房屋能摺合2000元人民幣,則出典人應以2000元人民幣回贖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0條的規定,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於原典價回贖的,一般不予支持。以合法流通物作典價的,應當按回贖時市場零售價格折算。應當指出,這裏所指的原典價,應當是用實物折算後的典價,而不是承典人最初支付的典價。也就是説,承典人不能要求出典人以高於用實物折算後的典價回贖房屋。

4、關於出典人要求回贖房屋,而承典人又無房可住的處理問題。筆者認為,對於這個問題,應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民法的基本原則加以處理。如果出典,人不缺房住,則可以將出典房屋全部或部分找貼賣給承典人,或回贖後租賃給承典人,如果出典人亦缺房居住的,則可以回贖部分房屋,或回贖全部房屋,然後租賃給承典人部分房屋。總之,對這類問題的解決,切忌一刀切,以維護公民生活的安定。

房屋典權的法律效力: 篇三

1、承典人的權利和義務

承典人的主要權利有:

(1)典物的佔有、使用、收益權。承典人佔有典物,具有物上請求權及追及效力,

(2)轉典、轉讓、出租權;

(3)先買權(留買權)。在典期內,出典人出賣典物時,在同等條件下,承典人有優先購買權;

(4)重建修繕權。在典期內,典物因不可抗力發生毀損滅失的,在毀損滅失的價值範圍內,承典人有權重建或修繕,以繼續使用、收益:

(5)有益費用求償權。承典人為改良典物而使典物價值增加的費用及重建修繕費用,承典人有權要求出典人償還;

(6)找貼權。在典期內,出典人表示出賣典物於承典人的,承典人可以按時價找貼,以取得典物的所有權。即按時價估定典物的價格,由承典人將原典價抵銷房價的一部分,然後支付其差額。找貼實質上為典權消滅的原因,故又稱為“找貼作絕”。

承典人的義務主要有:

(1)保管典物。承典人既然佔有典物,應就負保管典物的義務。承典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典物。由於承典人的過錯致典物毀損滅失的,承典人應負賠償責任

(2)承擔典物風險。在典期內,典物因不可抗力毀損滅失的,就毀失部分,典權消滅,可見,承典人負有典物意外滅失的風險責任,

(3)支付典價。承典人慾取得他人房屋的典權,必須支付典價。典價應一次性支付,數額一般略低於賣價。典價可以用金錢計算,也可以用實物計算,但用實物計算的,應折算為金錢。在典期內,當事人約定增減典價的,應當准許;(4)返還典物,承典於出典人回贖典物時,應將典物返還給出典人。若承典人放棄典權的,亦應返還典物於出典人。

2、出典人的權利和義務

出典人的主要權利有:

(1)典物的反有權。出典人出典房屋,並不喪失對該房屋的所有權。因此,出典人在典期內有權處分典物,如出賣、贈與等。但在出賣典物時,應允許承典人先買和找貼。這是對出典人權利的必要限制,

(2)擔保物權設定權。典權設定後,出典人仍保持典物的所有權,故出典人有權在出典房屋上設立擔保物權。該擔保物權只能是抵押權。不允許出典人在同一典物上設定兩個典權,即不得重典,也不允許設定與典權相排斥的其他用益物權,

(3)收取典價權,

(4)回贖權。在典期屆滿後,於一定期限內,出典人有權回贖出典房屋。回贖權為一種形成權,只須出典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並在典期屆滿後一定期限內行使。在定有期限的典權中,如果有典期屆滿不贖即為絕賣約定的,則回贖權須在典期屆滿時行使。如果沒有約定的,則應在法律規定期間內行使。因此,關於回贖權的行使期間為除斥期間。在未定有期限的典權中,出典人可以隨時行使回贖權。但出典後若干時間內未回贖的,回贖權消滅,承典人取得典物的所有權。中國民法中沒有回贖權期間的規定,司法實踐中應按有關司法解釋處理。

出典人的主要義務有:

(1)返還費用。承典人所支出的重修或修繕典物的費用以及為典物所支出的有益費用,出典人在回贖典物時,應於現存利益範圍內予以返還;

(2)瑕疵擔保。出典人對出典房屋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包括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和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出典人既要保證對出典房屋享有所有權,又要保證房屋質量無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