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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注意事項(彙總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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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注意事項(彙總3篇)

篇1:房屋買賣合同注意事項

1、一定要審查開發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有了許可證,則標誌着開發商具有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許可證等。這是買房能否辦產權證的關鍵。

2、一定要採用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標準房屋買賣合同文本,並按照文本中所列條款逐條逐項填寫,千萬不能馬虎。

3、一定要注意合同條款中雙方所填寫的內容中權利與義務是否對等。有一些開發商的合同文本事先已填寫好甚至補充條款也由自己填好,這種填寫好的合同文本大多存在着約定的權利義務不平等的情況。一旦發生此種情況,買房人一定要提出自己的意見,決不能草率行事。

4、一定要分清房屋暫測和實測面積。對房屋預售合同上的暫測面積和交房時的正式合同上的實際面積差異提出意見,並寫入正式合同的有關條款或增寫補充條款。只有在合同中對面積差異有了詳盡的約定後,才能避免上當。

5、一定要講究房屋買賣的付款方式是否規範。在合同中對付款的數額、期限、方式及違約責任等作出約定。有的開發商不是先簽訂合同,而是先讓購房者交納一定數額的定金,只給購房者一個收條,一旦發生糾紛往往造成購房者在追究其責任方面的舉證困難。

6、一定要認準交房日期是否確定。資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開發商在預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註明竣工日期,而不註明交付使用日期;運用“水電氣安裝後、質量驗收合格後、小區配套完成後”等一些模糊語言。對此,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將交房日期明白無誤地規定為“某年某月某日”,並註明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所需承擔的責任。

7、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最好請律師或行家從法律的角度代你審查合同文本,以減少一些不必要的損失。

篇2:房屋買賣合同注意事項

(1)仔細閲讀合同

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購房者要具有強烈的合同意識,知道在合同中儘可能地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在簽訂合同前一定要認真、完整地閲讀合同:提出質疑,對於不理解的地方要認真調查清楚。

(2)要掌握開發商的基本情況

簽訂合同前要了解開發商的基本情況,包括開發商的信譽、經濟實力、資信狀況及歷年在房地產市場的開發業績,並要求開發商出示有關開發建設和銷售的證件,如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及“五證”等。

(3)合同文本是否規範

應瞭解開發商所使用的合同文本是不是建設部和國家工商局聯合制定的統一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如果不是,應當提出疑問並特別注意合同條款的內容。

(4)要查清楚要買的商品房是否已作了抵押

購房者在買房前,一定要弄清楚所購房屋的基本情況,如果房產在購買前就設定了抵押並不能如期解除抵押關係,抵押權人就有可能隨時要求實現抵押權,這樣,購房人不僅不能順利取得房產證,甚至會陷入一場糾紛之中。

(5)要注意核實開發商給予的承諾

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要對開發商在售樓書、廣告中許諾的事項進行核實,並在合同中進行約定,否則購房人的權益很難得到保護。

(6)付款方式的選擇

如果在合同中選擇分期付款,應儘可能增加付款次數、拉長付款的間隔時間,以便減少付款後逾期交房的風險。

(7)關於裝修標準和設備標準

購房者不能只單純地信任樣板間或廣告、售樓書等宣傳品中對裝修的許諾,而應在購房合同中將房內外的裝修和設備設施的種類、型號、品牌、顏色、位置、方向等內容約定清楚,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利益。

(8)房屋面積的計算

在籤合同時應與開發商明確約定商品房的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共有分攤建築面積及面積誤差比為多少,根據全國的建築水平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發商有能力和義務將建築面積的誤差比限定在3%以內,購房者應根據選擇的計價方式,對建築面積的`誤差比進行限定,並約定相關的違約責任。

(9)交房期限的約定以及逾期責任

開發商對延期交房常藉故推脱責任,因此在簽約時購房者應注意不可抗力以外的逾期交房原因,而不能讓開發商任意地列舉一些牽強的理由。

(10)違約責任

簽約的目的是為房屋出售後出現的違約情形而提前設置一些防範條款,對違約的內容、違約的責任應儘可能用可以衡量的標準確定下來,這樣便於操作。

(11)解決爭議的辦法

當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爭議時,商品房買賣合同列舉了兩種解決辦法:一是提請仲裁,二是提起訴訟。兩者只能擇其一,如果雙方合法地選擇了仲裁條款,將不能再向法院起訴。

(12)簽訂補充協議

對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未盡事項要進一步補充,如:將開發商做出的口頭的或廣告中的承諾以補充協議的形式確定下來其內容,只有這樣,才能有力地約束開發商,維護自己的權益。

篇3:房屋買賣合同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房屋買賣合同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慎籤認購協議

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房屋認購協議書》的主要原因在於,房屋一旦被購房者選中,開發商就必須向購房者預留該房屋,並就該房屋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購房者不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那麼預留的作法就會給開發商的銷售造成影響甚至是損失。同時這也是開發商的一種促銷手段,以認購協議的簽訂給購房者一定的壓力,督促其儘快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使買賣成交。

不少購房者在簽訂《房屋認購協議書》後,對所選房屋不滿意,或者不能就《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某些條款與開發商達成一致意見,便要求開發商退還其交付的定金或訂金。那麼,購房者的要求有沒有法律依據呢?定金和訂金有什麼區別?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開發商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但這裏所指的費用,是指具有預付款性質的“訂金”而非作為訂立合同擔保性質的“定金”。而且,具有預付款性質的“訂金”,只要當事人是在合法、自願的基礎上約定不予退還的,都應依法從其約定。

依據《合同法》和《擔保法》有關規定,定金的數額不能超過合同標的.總額的百分之二十;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因此在“定金”或“約定不予退還費用”的情況下,購房者很可能處於被動的地位,要麼接受開發商的不平等條款,要麼拒絕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而承受定金或訂金的損失。因此,提醒購房者慎籤《房屋認購協議書》,注意協議書採取的是“定金”方式還是“訂金”方式,有沒有“另有約定”。

二、填寫合同文本空白處的注意事項

商品房買賣合同共列出了24條,其中有許多空白和選項需要雙方當事人選擇和填寫。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購房人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選擇和填寫相關內容時一定要認真審慎地對待。

第一、合同開始的雙方當事人項。關於“出賣人”和“買受人”的所有資料都要完整填寫,不可有空項。如果出賣方有“委託代理機構”或買受人有“委託代理人”,除要認真填寫相關內容外,還要有合法有效?“授權委託書”。如果是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代理未成年子女(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必須具備經公證的代理買受人是該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證明文件。

第二、合同第一、二兩二條中的所有填空均應填寫。填寫的內容要與審查的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和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相應文件的內容、時間、文號相一致。

第三、合同第三、四、五條在審查和填寫時需要注意的是要結合所買房屋的實際狀況弄清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使用面積的概念和相互關係,具體瞭解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構成是否合理合法,分攤的比例關係是怎樣的。對合同約定的面積一定要心中有數,對收房時可能發生的面積上的變化要預先有防範,並在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律師建議:根據《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將於2004年1月1日起實施)的有關規定,購房者預購商品住宅的,應堅持按套內建築面積計價及處理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誤差。

第四、合同第八、九條是有關商品房交付問題。這裏需要注意的是,通常情況下交付期限應以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的取得為準。遇有特殊情況需告知買受人的,一般應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內告知。按逾期交房的時間分別處理的時限通常以60日劃分。確定違約金的比例要適當,如果定得太低,就可能影響其約束力。其他條款涉及違約金的,也應考慮這方面問題。

第五、第十四條,出賣人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行的承諾中,除明確水、電、暖於入住時正常開通外,其他如燃氣、電話、寬帶網等,如有可能也應作出明確約定。

第六、第十七條中有關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和外牆面使用權問題,根據9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其使用權和收益權應歸物業的全體業主所有。不經業主同意,出賣人無權使用。

在合同的選項的填寫時,除以上提到的事項外,還有不少需要注意的問題。為穩妥起見,購房者最好還是請有經驗的專業律師為自己把關。

三、合同附件不能忽視

商品房買賣合同除主合同外,還包含四個附件,即房屋平面圖、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説明、裝修設備標準和合同補充協議。附件一般附在買賣合同的最後,容易被購房者所忽視,而被不法開發商所利用。事實上,由於主合同只能採用法定的統一文本,所以合同的附件就顯得尤為重要。有以下幾點必須提醒購房者注意:

第一、房屋平面圖應標明每一個房間具體的尺寸以及牆體的寬度,還應標明陽台的大小、空調機位等具體的設備位置。如果上述內容不明確,則房屋平面圖根本起不到準確指示的作用,對開發商來説也沒有明確的約束。

第二、無論是房屋平面圖,還是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説明和裝修設備標準,都應該使用準確的數字和具體的描述來表示其內容,而不應該使用概念化的詞語。像 “高級”“名牌”“精裝修”這類詞語就不應該在附件中出現,而應明確,“高級”具體是什麼標準、“名牌”到底是什麼牌子、“精裝修”要達到什麼裝修效果。

第三、根據民事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則,商品房買受人完全可以不受格式條款的限制,與開發商進行協商,行使合同的修改和補充權,在主合同之外,簽定補充協議,以明確一些模糊概念,修正主合同中的不合理條款。

對於一個家庭來講,涉及到房產買賣的事情都是比較重大的,而其中關係到的房款也是比較多的。沒有人希望自己花高價買來的房產是有問題或者不能獲得所有權的。所以,在具體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候就需要格外留心、注意。更多商品房買賣的內容,歡迎你到律師365網站進行詳細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