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關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現存的問題及對策思考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48W

關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現存的問題及對策思考

知識產權主要指個人及其組織在腦力勞動方面創造並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它具有無形性、雙重性、確認性和獨佔性的特點。根據我國知識產權相關法律規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識產權有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等。儘管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中實行“兩條途徑、協調處理”的方式,但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仍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最重要的組成部分。知識產權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地位逐漸受到重視。2021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規劃(2021—2025年)》,這為未來一段時間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實施藍圖給與了明確。2022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公佈了2021年度報告,報告指出要為持續深入推進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建設知識產權強國,解決“卡脖子”問題,實現科技上的獨立自強提供堅實的司法保障,努力推進知識產權保護高質量發展。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對於促進我國新興產業、高端裝備行業的發展和進一步擴大“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規模具有重要的正向促進作用。但具體到司法保護方面,當前還是存在一系列問題。由於知識產權的專業性,我國的司法保護相關的專業人才相對比較缺乏,對於知識產權糾紛的案例,相應的賠償率比較低,達不到對知識產權權利人保護的作用,以及在知識產權的相關案件的審理中缺乏統一的標準,相關的法律制度體系還不完善等一系列的問題;需要採取有效的措施,完善相關的法律體系,引進專業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人才,加強統一的監督管理等方式,加強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司法保護,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利。

一、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當前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專業性的人才

由於知識產權的專業性較強,普遍需要設立專業的知識產權案件司法機構。而在中國,知識產權司法機構相對較少,在相對發達的地區只設立了專業機構,管轄範圍受限。雖然許多學者提出的實現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統一,但由於民事、行政、刑事三種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差異較大,且採證標準沒有統一起來,數據整合遇阻,當前,只有通過法院間多聯繫溝通才能實現。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時會遇到新技術、新情況,需要理工科和法律背景的複合型“知產英才”,法官如果對知識產權相關專業知識瞭解不足,很難在案件中做出準確的判斷,這就需要審理知識產權相關人員加強對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等相關專業知識的學習,並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此外,司法機關和檢察機關相關知識產權專業人才的缺乏,進一步影響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和監督力度的發揮。

(二)賠償標準比較低

雖然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愈來愈健全,但是一直存在“賠償低”的局面,賠償金額不足以有效震懾侵權者。這主要是由於各類侵權案件法定賠償標準不統一、法定賠償佔比高,例如中南財經大學相關學者研究發現著作權案件法定賠償比例為78.54%,商標侵權法定賠償比例更是達到97.63%。從賠償絕對額來看,是顯著低於發達國家的,如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相關研究發現,以美國等為代表的發達國家的專利訴訟全部賠償數額有幾百萬美元,而我國平均不到10萬元。此外,刑事處罰中的保護作用未突出,《刑法》雖然有相應的侵犯知識產權罪,但並沒有相應的具體措施督促侵權人賠償權利人。因此,立法機構有必要完善相關法律,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方的懲治力度,讓知識產權權利人感受到公正。此外,必須發揮好刑事處罰在打擊和防範知識產權犯罪中的突出作用,降低違法入刑門檻,發揮好刑罰對於知識產權保護的震懾作用。此外,在設置賠償標準的時候,應將企業的研發成本作為參考因素,讓賠償標準更合理。

(三)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非法制造罪”“侵犯著作權罪”“侵犯商業祕密罪”等侵犯知識產權的罪名。侵犯知識產權罪的最高刑罰為7年以下,並處罰金。處罰金額一般是違法所得的1倍至5倍或違法營業額的0.5倍至1倍。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刑事處罰力度相對較強,然而,由於知識產權侵權刑事案件門檻高,導致侵權刑事案件數量並不多。在處理侵犯知識產權相關案件的過程中,往往更注重強調侵犯知識產權對社會經濟和對社會秩序的影響,而忽略了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保護,導致很大一部分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受罰後喪失了民事賠償的積極性,民事賠償無法有效實施。此外,我國主要採用行政執法來處理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導致很多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被認定為行政執法行為,在依法執行司法程序的過程中,相當多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人沒有付出相應的違法成本,它減少了刑法關於侵犯知識產權的打擊和威懾力量,不能從根本上保護知識產權持有人。

(四)缺乏統一的標準

在我國,針對知識產權的侵權案件雖然實施了“三審合一”的方式,但是還不夠完善,知識產權侵權所可能涉及的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三種程序,需要採取有效的銜接,否則會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保護造成不利的影響,可能會出現重複審理案件的情況和資源浪費的現象。甚至出現同一種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出現不同的判決結果的現象。因此,需要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統籌三種審理程序,完善相關的法律細則、辦法以及司法解釋,建立統籌協調溝通機制,為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處理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應對對策

(一)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建設

我國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措施更多側重於臨時措施,是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一種很有效的救濟手段。同時,對於知識產權的賠償標準,應當提高法定賠償的上限,在實際損失無法確定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提高法定賠償和訴訟安全措施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權利。告知被害人被要求審查和起訴的,應有權提起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並針對知識產權侵權人自願賠償知識產權權利人的需要給予積極引導,將案件移送法院並予以賠償的同時進行審查,法院根據當事人的態度可予以酌情考慮,這樣可以鼓勵侵權人履行賠償義務;在對侵權人進行量刑時,可以適當減少自由刑的量刑範圍,並通過擴大罰金刑的量刑範圍來增加對知識產權侵權人的經濟處罰。

(二)引進專業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人才

審理知識產權案件,要求專業型人才參與,需要專業化的隊伍和人才。知識產權案件的涉案面比較廣,辦案的難度比較大,知識產權案件要求司法人員具有較高的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因此有必要引進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專業人才,豐富知識產權司法隊伍,注重業務培訓,大力推進隊伍專業化能力建設,營造公正廉潔的司法環境。特別是應注重對法官的鍛鍊和培養,法官應該從精通法律、具有專業背景和一定審判經驗的人員中選拔。培養知識產權相關專業案件的法官,可以進一步有效緩解知識產權案件的持續增長與司法專業審判力量缺乏的矛盾問題[8-12]。需要構建一批穩定專業的知識產權法官隊伍,完善知識產權審判人才的專業結構,針對專業性以及技術性比較強的知識產權的案件,儘量由固定的專業法官和專業的團隊進行負責和審理。

(三)加強監督與指導

要進一步加強對知識產權相關審判案件的監督以及科學的指導,保障相關法律適用的統一性。我國當前對於知識產權類的相關案件的審判起點比較高。從審判層面來看,大多數案件在上一級法院終審後才具有法律效力,很少有二審案件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法院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序進行監督,但監督的數量有限,不能及時進行監督。所以要加強指導和監督,除了建立司法解釋還要及時加強指導,在保證執法的統一之外,還應受到一些適當的質疑,對**各地有重大影響的典型案例,使之成為標杆,指導各級法院審判類似案件的標準。

(四)完善知識產權的賠償制度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應是一種司法態度和司法保護的基本取向,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或按照法律的原則和精神,應以加強保護為指導。同時強化保護意識,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堅持全面賠償的原則,適度增加對知識產權侵害的賠償標準,有效增加侵權的成本,打擊侵權行為。

(五)統一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標準

知識產權涉及的技術領域比較廣泛,司法機關在實際中可以通過聯合工商、專利審查委員會、商標局等有知識產權執法管轄權的行政部門,統一執法的標準,加強相關機關與檢察機關的溝通聯繫,及時向有關部門進行通報知識產權的司法工作進展。並督促有關部門及時將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移送到司法機關進行審理,消除以刑代罰的局面,增加知識產權侵權人的違法成本,從而達到遏制知識產權侵權犯罪,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的目的。通過發佈統一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解釋的方式進行更詳細的案例指導,對司法保護的標準進行統一,同時允許與經濟發展水平不一致的地區對於具體標準的相對差異,通過對不適用標準的類似地區作出具體規定,合理地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權,確保司法規範的統一。

三、結語

隨着我國經濟的發展,對於知識經濟的重視度也越來越高,同時對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關注度也越來越高。因此,需要根據現實情況,對於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構建完善,並且要加強對案件的統一監管,還要強化對知識產權專業法官的培訓,建立專業的法官隊伍等方式。法庭應該以保護創新為使命,盡最大努力促進科技進步,激發創造活力,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體現司法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權威性和威懾力,切實保障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於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也具有重要的作用。當然,為建設中國特色、世界高水平的知識產權強國,為我國的科技強國戰略提供司法保護,我們可以擁抱現代技術,積極推進司法數據在司法審理中的深度應用,推動審判資源的互聯共享。在如今的信息化時代,大力推動在線訴訟,探索“知識產權法庭雲”。此外,可以研究並應用實物證據3D成像,在線全方位立體展示和全面推行訴訟文書集約送達,努力建設智慧化知識產權案件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