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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國小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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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國小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學校食品衞生安全管理制度辦法 篇一

學校食品衞生安全工作事關廣大師生的切身利益,關係到千家萬户的幸福和社會穩定。為切實加強學校食品安全管理,確保在校師生的飲食安全,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食物中毒預防和報告制度

1、食堂必須持有衞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衞生許可證、健康合格證。

2、建立嚴格的食品安全責任制,校長負總責,分管校長具體負責,後勤管理處負責日常管理,層層落實責任制,並指定專人負責學校食品安全及食物中毒預防工作。

3 、衞生管理規章制度及崗位責任制,相關的衞生管理條款和從業人員工作責任在用餐場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監督。

4、建立嚴格的安全保衞措施。嚴禁非食堂工作人員隨意進入學校食堂的食品加工銷售操作間、食品原料存放間。食品原料存放間必須由專人負責。食堂管理人員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嚴防投毒事件發生,確保學生飲食的衞生與安全。

5、對學生加強食品安全教育,勸阻學生不買街頭無照商販出售的食品,不飲用來歷不明的食物,發現學校食堂、食品商店出售變質、污染和三無食品,應及時向學校和衞生監督部門報告。

6、學校制訂食物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發生食物中毒要及時起動應急機制,並實行緊急報告制度。發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學校相關部門報告,由學院向上級主管部門及衞生防疫部門報告。報告信息應包括髮生單位、地址、時間、疑似中毒人數、可疑食物等有關內容,並做好記錄。

7、不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的報告,不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對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8、對玩忽職守,疏於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按衞生部和教育部《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的通知》對學校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二、學校生活飲用水衞生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強對學校生活飲用水衞生安全管理。學校要高度重視學生生活飲用水衞生安全工作,要求統一使用自來水。

2、認真做好學生桶裝飲用水工作。對提供學生桶裝飲用水的企業必須進行科學性的考察,簽訂供應合同,堅持索證,做好日常的質量監管。

3、及時清洗消毒供水設施。堅持每學期開學之前和開學期間定期進行沖洗和消毒,在夏、秋季節要及時增加清洗消毒頻次,並做好沖洗消毒登記工作。

4、定期開展飲用水監督檢查。在檢查中發現的飲用水衞生安全隱患,必須及時落實整改措施,確保學校生活飲用水衞生安全。

三、學校食堂高危食品定點採購制度

1、高危食品是指大米、麪粉、食用油、醬油、飲料、肉、禽、皮蛋、蔬菜、海鮮、涼菜等對人的身體健康關係重大,易發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2、學校食堂採購高危食品,必須實行定點採購,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索證,以保證其質量。

3、蔬菜容易殘留有機磷農藥,加工前應用清水漂浸兩小時以上。花菜的殘留農藥難以清除,四季豆未燒熟容易引起中毒;海產品大腸菌容易超標,學校食堂應謹慎採購和加工。

4、冷葷涼菜容易感染細菌,引發腸道傳染病,達不到國家相關要求不得采購和加工冷葷涼菜。

5、學校食堂要將定點採購單位(攤位)名單,報學校備案,後勤集團簽訂供應合同,並預收l—2萬元質量安全保證金。

6、學校要建立食堂食品定點採購責任制,加強對食品採購的管理。如發現食堂未按要求定點採購,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因未定點採購而發生食源性疾患的,追究採購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因定點採購點原因引起不安全後果的,依法追究其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四、學校食品安全定期檢查制度

1、建立學校食品安全工作小組,設立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員。

2、學校食品安全工作小組負責學校食品衞生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對工作人員的指導和培訓,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的檢查等具體工作。

3、學校食品安全每週一小查,每月一大查,檢查內容包括食堂食品衞生、飲用水衞生、學生自購食品的衞生等。周查由衞生科牽頭組織,月查由後勤管理處牽頭負責。要建立食品安全檢查台帳,對發現的問題,要發出整改通知書,由受檢單位負責人簽字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且存在較大安全隱患的,學校應及時向當地衞生、工商等有關職能部門報告。

4、學校要加強對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食堂的定期檢查制度,並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五、校園商品准入三項制度

1、進貨驗收備查制度

(1)學校食堂、食品商店必須採購新鮮、衞生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杜絕採購《食品衞生法》等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或原料。

(2)須向持有有效衞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採購食品。採購糧油、肉類、飲料、乳製品、調味品及其他定型包裝食品須向供貨方索取生產企業的衞生許可證和產品檢驗合格證或檢驗報告單複印件。

(3)水產品等高風險食品要實施定點採購制度。原則上不得采購滷肉類熟食製品;如需採購使用,需經徹底加熱處理後出售。

(4)學校必須指定專門人員作為食品採購驗收員,驗收人員需對採購的所有食品、原料進行認真清點與查驗;驗收人員應拒收不符合衞生要求的食品和原料入庫,並交由學校將其銷燬處理。

(5)採購與驗收人員均需在食品採購登記單上簽名,認真進行登記,並將有關資料保存歸檔。

(6)若因食品採購把關不嚴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將嚴肅追究採購人員和驗收人相關責任。

2、不合格食品下櫃制度

(1)嚴把質量關,對“三無產品”、過期變質等不合格食品,主動及時下櫃。

(2)對師生或羣眾反映大、投訴集中的重要食品,先予下櫃,然後提交有關部門組織鑑定,經鑑定合格的商品可重新上櫃銷售,鑑定為不合格的商品立即停止銷售。

(3)對已銷售的不合格商品、假冒偽劣商品,及時予以追回,並將有關情況通報供應商和工商部門。

3、消費投訴處理制度

(1)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商品售後服務規定,努力提高售後服務規定,努力提高售後服務水平,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積極配合工商、消協處理消費者投訴。消費投訴舉報電話號碼。

(3)對消費者投訴,嚴格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消費者先行協商處理;無法處理的,及時與工商部門、消費者協會聯繫,妥善處理。

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為切實加強我校食品安全管理,確保在校師生的飲食安全,制定了以下十一個有關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同時重申以下管理意見。

一、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衞生管理規定》,學校食堂必須取得衞生許可證後方可經營。

二、食品從業人員每年體檢一次身體,持有效的健康證和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上崗時必須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衞生。

三、建立食品原料進貨查驗制度,禁止採購無衞生許可證、無健康證商販提供的食品;無商品標籤或超過保存期限等“三無”的食品;未經有關部門檢疫、不合格的畜禽肉類製品;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混有異物的食品及其它不符合衞生要求的'食品。

四、設立獨立的食品庫房,庫內食品要分類存放,擺放整齊,做到先進先出,防止超期變質。

五、食品的保存、清洗、切配過程要做到生熟分開,冰櫃、用具、容器應有生熟標記,不得使用塑料容器盛放熟食品。

六、食品的營養要搭配合理,符合學生生長髮育的需求。

七、廚師操作前要對食品、半成品的質量嚴格檢查,對不符合燒煮、烹調要求的食品不準進行烹調加工。燒煮時,應將食品上下翻動,使食品各部位都能受熱,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

八、公共餐具必須經過嚴格的清洗消毒後方可使用。

九、學校每餐、每樣食品按要求進行留樣,分別留足100g盛放在己消毒的留樣盒中,標明留樣時期、品名、餐次、留樣人後存入冰箱內,並作好留樣記錄。留樣食品必須保留48小時,保存期內未發現食物中毒事件即可倒掉;留樣食品盒應單獨存放,不得與其它無關食品混放。

十、工具容器設備要洗淨,廚具要擺放整齊。及時沖洗、清掃工作場所,保持環境衞生。

十一、完善防蠅、防塵、防鼠、防潮設施,定期開展除四害活動。

20xx年8月25日

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一、師生的飲食安全和衞生防病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常抓不懈,確保飲食安全和衞生防病工作得到具體落實。

二、對食堂操作間、倉庫要有防蠅、防鼠設施並進行徹底大掃除,對過期食品和黴變食品進行徹底清理和銷燬,並做好餐具清潔消毒等工作。對學生教室、各專用教室等公共設施進行打掃及消毒。同時,每年要對食堂從業人員進行一次營養和食品衞生知識的培訓。

三、嚴格執行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從業人員必須進行健康體檢,取得健康證後方可上崗。即食堂從業人員的晨檢、培訓、食品原料進貨驗收、留樣菜以及食品衞生檢查的書面記錄。

四、學校必須持有有效的衞生許可證,規範進貨渠道。食品加工過程中要燒熟煮透。小賣部必須取得有效食品衞生許可證。

五、加強飲水的衞生安全管理,學校要為學生提供符合衞生標準的飲用水和飲水機,在開學前必須對食堂蓄水池進行清洗,確保學生喝到足量的飲用水,並做好飲水器具的消毒和記錄工作。

六、做好對學生的健康教育宣傳,充分利用櫥窗、黑板報、廣播等形式,結合季節性、突發性傳染病及食源性疾患的預防,對師生進行健康知識宣傳,增強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培養良好的衞生習慣。

七、嚴格執行突發事件的上報制度。學校一旦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暴發或者不明原因的突發事件,應迅速上報疾控部門。

農村國小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食品衞生管理,有效控制學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法》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衞生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校長為學校食堂食品衞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校領導應把食品衞生安全工作列入學校重要議事日程,定期召開會議,專題研究食品衞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級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主管校領導對衞生行政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必須及時責成相關部門進行全面整改。

第三條 後勤部門在主管校領導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全校食堂食品衞生安全管理工作。學校設立專、兼職食品衞生監督管理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檢查學校食品衞生安全,以及相關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實,履行監督檢查的職能。

第四條 學校保衞部門應對食堂等易發生食品衞生安全事故的場所加強安全保衞工作,嚴禁非相關崗位人員進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間及食品原料存入間等,嚴防投毒事件的發生,確保學生用餐安全。

第五條 學校以多種形式對學生進行宣傳教育,教育學生不買街頭無照、無證商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來歷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強學生食品衞生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六條 學校食堂應取得衞生許可證方可營業:校內飲食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體檢合格後方能持證上崗。學校要定期對相關人員進行食品衞生法律知識的培訓。

第七條 發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領導應立即到現場進行指揮,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並及時向衞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八條 對於飲食工作各級責任人員違反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其各自職責,造成就餐者身體損害甚至生命危險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對下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關責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負責人的責任:

1.食堂發生嚴重食物中毒事故並造成人員傷亡;

2.未建立食品衞生負責制或未設立專職或兼職食品衞生管理人員;

3.未建立食品衞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

4.食堂未取得衞生許可證而從事經營活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負責人及監督員的責任:

1.未按照學校食品衞生安全管理制度對食堂食品衞生安全進行檢查,或檢查次數、糾正力度達不到要求而出現問題的;

2.對食堂食品衞生安全檢查出的隱患整改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3.不主動配合上級衞生主管部門檢查,有失職行為的;

4.未及時傳達上級衞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響的;

5.對員工未進行食品衞生安全知識培訓、考核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負責人的責任:

1.不主動配合飲食中心及業務部對食堂食品衞生安全進行管理與檢查、自查的;

2.在食堂食品衞生安全管理過程中發現食堂有違反規定的行為而不予以及時糾正、制止的

3.不及時傳達上級有關食品衞生安全政策和相關規定,造成工作出現失誤的;

4.食堂發生食品衞生安全問題不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領導的;

5.食堂發生食品衞生安全問題未採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6.食堂發生食物中毒事故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物供部負責人及配送員的責任:

1.不按衞生部門要求對供貨方進行索證的:或採購無有效許可證的食物:

2.把積壓食品和過期食品、三無食品推銷給食堂的:

3.把腐爛變質、不合格產品搭配給食堂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承包商的責任:

1.衞生許可證不及時更換的;

2.員工上崗不持有效健康證的;

3.食堂發生重大食品衞生安全事故不及時上報主管部門的;

4.未對員工進行食品衞生安全知識培訓、測驗、考核的;

5.不按照食品衞生法及衞生“五四”要求進行驗收、加工、生產、銷售的;

6.用不正當手段私自購買食品的;

7.食堂發生食物中毒事故並造成重大影響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員的責任:

1.對食品驗收不把關造成不良後果的;

2.對庫存食物不檢查造成積壓或過期、變質的;

3.讓食堂使用過期、變質的不合格食品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廚師、服務員的責任:

1.使用、加工、出售腐爛、變質、過期的食品:

2.發現食品原料有問題不上報經理或主管部門,造成不良後果的;

3.食堂發生食物中毒事故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4.未辦理健康證上崗的。

第十條責任及處分

(一)處分原則

1.由於工作不負責任、經營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給學校和就餐者造成一定的損害或不良後果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記大過及其以下處分,並責令該飲食部門停止生產、經營,銷燬導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2.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經營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給學校和就餐者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不良後果的,給予直接責任人撤職及其以上處分。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構成犯罪的,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未取得衞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衞生許可證和未取得健康證明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衞生要求的,或者對患有疾病不得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不按規定調離、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分別給予警告、取締其在校內的一切經營活動。

(二)處分種類

學校在編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應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等處分: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學校食堂外聘的單位和個人,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責任追究程序

一旦發生食品衞生安全事故,由學校組織相關負責人進行調查並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總務處、校長室等有關部門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總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