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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辦法全文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6.83K

印章管理辦法全文精品多篇

印章管理制度 篇一

印章管理制度

一、單位印章由辦公室專人負責管理和使用,不得委託他人代管代用。二、凡上報或下發的公文,必須由分管領導審核,經主要領導→←簽發,辦公室登記後,才能用印。三、以單位名義從事某些活動,形成的合同、協議等,必須經主要領導同意後,才能用印。四、因公務活動需要開具介紹信、公函的,由科(室)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在初稿上籤署意見後,到辦公室開具格式性介紹信或公函並用印;因個人事務需要開具單位證明的,由科(室)負責人在初稿上籤署意見後,到辦公室開具正式證明並用印。五、因公外出時,未經領導批准一般不得攜帶空白介紹信。確因工作需要應審批登記,用完後核對如數收回。六、印章專管員要妥善保管印章,認真做好用章登記,不得隨意將印章帶出辦公室;特殊情況確需帶出的,須經主要領導批准。七、印章專管員因病、事假需交他人代為管理使用時,應做好印章的使用交接,包括交接日期、使用登記等。八、各業務科(室)的專用章由各科(室)管理,使用時要嚴格把關,並請示分管領導同意後,如出現問題由科(室)主要負責人承擔。

印章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條公司印章包括公司的行政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鑑、各部門印章等。

第二條公司印章實行專人保管、使用申請、領導審批、經辦人登記的管理制度,手續不完備時,印章管理人員有權拒絕蓋章。

第三條公司行政公章、合同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鑑由綜合辦公室專人保管;公司財務專用章由總部財務部專人保管;公司各部門的印章由本部門專人保管。

第四條關停並轉公司需要保留的印章,統一由公司綜合辦公室保管。

第五條行政公章、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印鑑章及合同專用章必須專章專用,不得混用或代用。

第六條公司行政公章、合同專用章必須經總經理批准後才能使用,並逐項登記使用情況。

第七條部門印章須經部門部長(主任)或分管領導批准才能使用。

第八條公司財務專用章、銀行帳户印鑑的保管和使用,按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使用印章應填寫《用印申請單》,註明用印理由、時間、文件標題、內容摘要、份數等情況,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用章。對於審批手續不齊全的,印章管理人員有權拒絕蓋章。用印後需由用印人登記用印情況。

第十條嚴禁為空白合同書、空白紙張或信箋、空白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空白法定代表人證明書等加蓋公章。對開具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必須嚴格控制,確屬特殊情況需要,經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批准後籤領備案。領用人在事務處理完畢後,必須報告使用情況並進行核銷。未使用的空白介紹信一律交回,領用人不得私留或轉交他人。隱瞞使用實情故意不交回者,一經查實,給予警告以上的處分,情節嚴重,給公司造成惡劣影響或重大損失者,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一條原則上禁止任何員工攜帶各種印章外出辦事。特殊情況須帶印章外出辦事的,須經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批准,並由印章管理人攜帶印章。

第十二條公章管理人員須堅持原則,嚴格按規定保管和使用印章,防止印章丟失、被盜、被盜用、混用、代用等。如發現印章丟失、被盜、被盜用、混用、代用、損毀等情況,應立即報告主管領導並採取補救措施。

第十三條對違反印章管理規定的人員,視情節、後果追究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及修訂,自批准之日起施行。用印申請單。

印章的使用 篇三

1、公司印章使用建立《章印使用登記表》制度,使用印章,及時登記。

2、各類印章使用應具備的條件為:

⑴ 行政章:僅限於與之相對應的性質文件方能蓋章。非特殊情況,不得當“專用” 印章使用。

⑵ 合同專用章:僅限於各類合同、協議簽訂時專用。

⑶ 資料專用章:僅限於各類資料專用。

⑷ 財務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是在涉及到公司財務業務的專門印章。單位對外的現金、銀行收付業務(預留銀行印鑑、支票、匯票、業務委託書等)、以及其他外部業務(如工商部門備案等用途)等。

⑸私人印鑑章:適用於簽發支票、文件以及合同中需使用的私人印鑑章。通常須經過其本人或其授權人確認,方可蓋章。特殊情況下,可通過電話或其他科學有效的方法確認(應有記錄),事後補籤《印章使用登記表》(見附件1)。

3、章印使用程序:

⑴ 公司各級人員需使用印章時,每次必須按要求填寫《章印使用登記表》,將其與所需蓋印的文件一併逐級上報,經有關人員審核,並最終由具有該印章使用決定權的人員批准後,印章保管人方可蓋章。

⑵印章保管人應對文件內容和印章使用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後方可蓋章。

⑶ 在逐級審核過程中被否決的,該文件予以退回。

⑷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必須依據有關規定經法律顧問審核後方可蓋章。

財務人員依日常的權限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財務 印章無須經上述程序,特殊情況除外。

⑹ 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表》,詳細註明事由,經董事長或總經理批准後方可由區域經理級以上人員攜帶使用。

⑺ 公章的使用決定權歸董事長或總經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決定權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授權。

印章管理制度 篇四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一、公司公章由公司辦公室負責管理,未經董事長批准不得隨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臨時交接,須經董事長批准並嚴格辦理交接手續。

二、因工作需要加蓋公章,均應填寫公章使用申請表,經董事長簽字批准後方可使用並在辦公室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如董事長不在公司,需電話請示批准,隨後補辦申請表。

三、對加蓋公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圖形清晰。

四、原則上公章禁止帶出公司使用,如因特殊需要,須董事長批准,並由公章管理人員攜帶前往辦理相關業務,用後立即帶回。

五、公章一律不得用於空白介紹信、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等。如遇特殊情況時,必須經董事長同意。公章一般應在上班時間內使用,如無特殊情況,下班後停止使用。

六、公章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遵章守紀,秉公辦事。沒有董事長及相關負責人的簽字,不得隨意蓋章,對每一次用章要認真登記包括:用章內容、批准人、公章使用人、用章時間、用章份數,公章使用人要在登記表上簽字。公章管理人員要留存用章申請表原件或用章文件複印件以備查。

七、公章管理人員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隨意亂放。下班時間和節假日期間應採取防盜措施。

八、蓋章後出現的意外情況由批准人負責,如公章管理人員違規蓋章造成的後果由直接責任人負責。

違反以上規定者,公司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若給公司造成一定經濟損失或不 篇五

良社會影響者,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印章管理制度.. 篇六

1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財務印章一般應由以下人員保管:

(1)企業法人名章由指定出納員保管。

(2)財務專用章由指定的會計人員保管。

(3)發票專用章、現金收(付)銀行收(付)章由財務部部長保管。

2財務專用章、法人名章、發票專用章應按規定用途和範圍內用印,不準交由非負責人用印,不準在空白紙張上用印,違反上述規定罰款200元。

3印章一般不得攜帶出公司使用,確因工作需要攜帶出公司使用的,必須經財務主管領導審批並登記,違者罰款200元並追究法律責任。

4啟用、封存或銷燬財務印章,應當填制財務印章啟用、封存或銷燬表,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批後,方可辦理啟用、封存或銷燬,並做出記錄。

5財務印章應當隨會計人員的交接辦理交接手續,並寫出書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