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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全文(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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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全文(精品多篇)

章 職業健康檢查規範 篇一

第九條 按照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健康檢查分為以下六類:

(一)接觸粉塵類;

(二)接觸化學因素類;

(三)接觸物理因素類;

(四)接觸生物因素類;

(五)接觸放射因素類;

(六)其他類(特殊作業等)。

以上每類中包含不同檢查項目。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根據批准的檢查類別和項目,開展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委託協議書,由用人單位統一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也可以由勞動者持單位介紹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一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技術規範,結合用人單位提交的資料,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檢查的項目和週期。

第十二條 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以下職業健康檢查所需的相關資料,並承擔檢查費用:

(一)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崗位(或工種)、接觸時間

章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 篇二

第四條 醫療衞生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經省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

省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批准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名單、地址、檢查類別和項目等相關信息。

第五條 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衞生機構(以下簡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涉及放射檢查項目的還應當持有《放射診療許可證》;

(二)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場所、候檢場所和檢驗室,建築總面積不少於400平方米,每個獨立的檢查室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三)具有與批准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執業醫師、護士等醫療衞生技術人員;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

(五)具有與批准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儀器、設備;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儀器、設備、專用車輛等條件;

(六)建立職業健康檢查質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條件的醫療衞生機構,由省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頒發《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批准證書》,並註明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

第六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具有以下職責:

(一)在批准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範圍內,依法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並出具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二)履行疑似職業病和職業禁忌的告知和報告義務;

(三)定期向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包括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

(四)開展職業病防治知識宣傳教育;

(五)承擔衞生計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指定主檢醫師。主檢醫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執業醫師證書;

(二)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

(四)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相關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職業衞生和職業病診斷相關標準。

主檢醫師負責確定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和週期,對職業健康檢查過程進行質量控制,審核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第八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關心、愛護勞動者,尊重和保護勞動者的知情權及個人隱私。

章 監督管理 篇三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管理。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做好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按照批准的類別和項目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情況;

(三)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

(四)職業健康檢查質量控制情況;

(五)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疑似職業病的報告與告知情況;

(六)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管理情況等。

第二十條 省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設區的市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每年應當至少組織一次對本轄區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縣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日常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計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閲或者複製有關資料,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章 總 則 篇四

第一條 為加強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健康檢查是指醫療衞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的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檢查。

第三條 國家衞生計生委負責全國範圍內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結合職業病防治工作實際需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加強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能力建設,並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章 職業健康檢查規範 篇五

第九條 按照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健康檢查分為以下六類:

(一)接觸粉塵類;

(二)接觸化學因素類;

(三)接觸物理因素類;

(四)接觸生物因素類;

(五)接觸放射因素類;

(六)其他類(特殊作業等)。

以上每類中包含不同檢查項目。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根據批准的檢查類別和項目,開展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委託協議書,由用人單位統一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也可以由勞動者持單位介紹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一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技術規範,結合用人單位提交的資料,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檢查的項目和週期。

第十二條 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以下職業健康檢查所需的相關資料,並承擔檢查費用:

(一)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崗位(或工種)、接觸時間;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等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職業健康檢查的項目、週期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 188)執行,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 235)等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可以在執業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外出職業健康檢查進行醫學影像學檢查和實驗室檢測,必須保證檢查質量並滿足放射防護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第十五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在職業健康檢查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包括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檢查總結報告,書面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等情況書面告知勞動者。

第十六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並及時通知用人單位,同時向所在地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職業禁忌的,應當及時告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第十七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依託現有的信息平台,加強職業健康檢查的統計報告工作,逐步實現信息的互聯互通和共享。

第十八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建立職業健康檢查檔案。職業健康檢查檔案保存時間應當自勞動者最後一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束之日起不少於15年。

職業健康檢查檔案應當包括下列材料:

(一)職業健康檢查委託協議書;

(二)用人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

(三)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總結報告和告知材料;

(四)其他有關材料。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制度 篇六

一、目的 為建立本院職業健康檢查管理體系,確保職業健康檢查的科學、公正、優質、高效、便民,同時考慮本院的工作特點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 以保持和實施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省衞生廳批准我院職業健康檢查範圍的職業健康檢查工作。

三、組織機構 體檢科為本院對外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常設辦事機構;成立“職業病 綜合診斷專家小組”,當主檢醫生不能對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做出明確診斷 時,由綜合診斷小組集體討論後再做出檢查結論和處理意見。

四、職責 體檢科醫護人員及職業健康體檢醫生主要職責為:對外受理職業健康 檢查申請;核對職業健康檢查人員名單、工種,確定檢查項目;組織體檢; 體檢資料彙總、分析、體檢報告的出具。

五、業務管理

(一)職業健康檢查的原則

1、體檢科獨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不受任何組織和 個人干擾。

2、職業健康檢查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優質、高效、便民的原則。

3、疑似職業病診斷必須由“職業病綜合診斷專家小組”集體診斷。

(二)職業健康檢查要求

1、職業健康檢查必須嚴格依照“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程序”進行。

2、職業健康檢查內容應當結合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依據《職業健康監 護管理辦法》附件1(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週期)的規定進行。

3、職業健康檢查記錄應規範、詳實,健康檢查診斷報告規範,並由診 2 斷醫師簽名。

5、對重大疑難病例或者國家還沒有頒佈職業病診斷標準的病例,難以 作出明確診斷時,應當向患者及用人單位説明情況,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轉診至省級具備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機構確診。

6、對不能確診的疑似職業病病人和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 臨牀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繫的病人,應當提出必要的醫學觀察或住院觀察建 議,提出會診建議,並向患者和用人單位説明情況。

7、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應在體檢結束1 月內送至用人單位或勞動者。

(三)相關業務管理

1、與職業病診斷相關檢驗、檢查、檢測必須採用職業病診斷標準或其 他國家標準規定的方法。

2、為鑑別診斷或其它原因需將患者轉診其他醫療機構檢查時,應當考 察其資質並簽訂質量保證協議。

六、疑似職業病轉診和報告制度

1、發現疑似職業病患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和用人單位 報告,同時告知勞動者本人,並建議轉診至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衞 生機構明確診斷;

2、發現疑似急性職業中毒三人以上或發生死亡的疑似急性職業病時, 應立即電話報告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及用人單位,同時告知勞動者本人, 並建議將疑似急性職業病患者轉診至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衞生機構 明確診斷;

七、設備管理制度

1、加強檢驗、檢查設備的維護保養,確保檢驗、檢查結果準確可靠。

2、與職業健康檢查、診斷相關的檢驗、檢查設備必須通過計量檢定或 規定程序的自檢,同時做好自檢記錄。 3.檢驗、檢查設備大型儀器設備應有完整的操作規程,嚴格按規程操 作。

八、檔案管理制度

1、體檢科負責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的建立和保存。

2、職業健康檢查檔案記錄包括含職業史、既往史、嗜好、家族史、臨 牀檢查的個體健康檢查記錄表格和相關檢查結果記錄、報告單以及給用人 單位出具的健康檢查報告。

3、職業健康檢查檔案借閲應經體檢科負責人批准,限期歸還。

九、體檢報告、簽發制度 體檢科應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和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職業 健康檢查委託協議書,應按時向用人單位提交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必要時 可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進行健康監護評價。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和評價應遵 循法律嚴肅性、科學嚴謹性和客觀公正性。 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包括總結報告和體檢結果報告:

(1) 總結報告:受檢單位、應檢人數、受檢人數、檢查時間和地點, 發現的疑似職業病、職業禁忌證和其他疾病的人數和彙總名單、處理建議 等。

(2) 體檢結果報告和簽發:對每個受檢對象的體檢表,應由主檢醫師 審閲後填寫體檢結論並簽名,但對不能確診的疑似職業病病人和沒有證據 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臨牀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繫的病人,應當由三人以上 相關專業的主檢醫師會診並簽發報告。體檢發現有可疑職業病、職業禁忌 證、需要複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勞動者要出具體檢結果報告,包括受檢者 姓名、性別、接觸有害因素名稱、檢查異常所見、結論、建議等。

(3) 個體體檢結論:根據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對勞動者個體的健康狀 況結論可分為5 種:

a. 目前未見異常- 本次職業健康檢查各項檢查指標均在正常範圍 內。

b. 複查- 檢查時發現單項或多項異常,需要複查確定者,應明確復 查的內容和時間。

c. 疑似職業病-檢查發現疑似職業病或可能患有職業病,需要提交職 4 業病診斷機構進一步明確診斷者。

d. 職業禁忌證- 檢查發現有職業禁忌證的患者,需寫明具體疾病名 稱。

e. 其他疾病或異常-除目標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檢查指標的 異常。 體檢科應按統計年度彙總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並將彙總資料和患有職 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名單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衞生監督機構。

十、人員培訓制度

1、職業健康檢查醫師必須定期參加省衞生廳組織的職業病診斷培訓。

2、職業健康檢查醫師應當參加單位組織的業務學習。

3、體檢科應當定期組織所有健康檢查醫務人員學習職業病防治相關標 準、法規和專業的新理論、新知識。

十一、監督考核制度

1、不定期向患者和用人單位徵求有關職業健康檢查的意見。

2、設立投訴意見箱和投訴電話,由醫院行風檢查小組對投訴進行調查, 並提出處理意見,報單位處理。

3、不定期檢查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質量是否符合國家頒佈的有關《職業 病準斷標準及處理原則》規定的要求。

4、如發現健康體檢醫務人員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行為 的,則嚴格按醫院質控細則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後果者,按有關法律、法 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