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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檢查(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59W

職業健康檢查(精品多篇)

職業健康檢查 篇一

為認真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條例規定,保證職工的身體健康,特制定本計劃。

1、成立礦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由礦長任組長、副礦級任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

2、本礦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綜合防塵措施、粉塵檢測制度,並組織實施。按規定對各類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和職業病檢查,監督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監定、發放工作。

3、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應加強對全礦職工預防職業病基本知識的教育工作,增強職工的自我防護意識。

4、井下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每月測定2次;地面測定1次。

5、每次測定結果必須與《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標準相對照,發現超標時,應及時分析原因,研究制定處理對策,實施切實可行的防治措施。

6、井下生產各個環節都必須認真落實綜合防治措施,按照防塵灑水的'規定,健全完善綜合防塵系統,並保證整個系統管道暢通,閥門合理,水源充足,操作靈便。

7、掘進工作面還必須採用濕式打眼,沖刷煤壁、水炮泥,放炮噴霧,裝煤灑水等防塵措施,每部運輸機頭或轉載點都必須安裝噴霧灑水等滅塵措施。

8、嚴格控制粉塵濃度和吸入人體,在採取綜合防塵滅塵措施的同時,還必須佩戴個人防塵口罩或面具。

9、供應科必須準備充足的綜合防塵所需的各種材料和職工防塵保護用品。財務科負責從礦安全技術專項資金中支付綜合防塵材料費用。通風科要監督檢查綜合防塵系統的使用和完好程度,個人防塵用品使用情況該使用的不使用,按“三違”嚴肅處理。

10、井下綜合防塵系統要列入礦安全大檢查、專業檢查和日常檢查的重點項目。

11、勞資科會同醫院對新工人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746條、第747條規定的不適合煤礦工作的人員,嚴禁招收入礦。

12、建立職業病體檢制度,職工健康體檢工作由勞資科和工會組織實施。每年12月組織接觸粉塵的職工到取得相應資格的職業衞生機構進行健康體檢,檢查結果及時向礦職業衞生科報告。

13、本職業危害防治計劃每年修訂一次,並制定其它配套制度和措施。

職業健康檢查 篇二

為認真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條例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人員,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特制訂本年度職業健康檢查計劃如下:

1、成立礦職業健康檢查領導小組,由分管礦長任組長、職業衞生科科長任副組長,各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職業健康檢查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制定職業健康檢查計劃、制度,並組織實施。加強對全礦職工預防職業病基本知識的教育工作,增強職工的自我防護意識。

2、上崗前健康檢查。其目的是掌握接觸職業危害人員的健康狀況、發現職業病禁忌、分清責任。新錄用、變更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的接觸職業危害人員再上崗前,根據檢查結果,評價接觸職業危害人員是否適合從事該工種作業,為接觸職業危害人員的崗位安排提供依據。

3、在崗期間每年12月的定期健康檢查。檢查結果應與上崗前進行對照、比較,以便判定是否適應繼續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工作。如發現異常,應根據情況,增加檢查頻率及檢查項目。對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接觸職業危害人員,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複查和醫學觀察。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危害工作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工作人員,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4、離崗健康檢查。接觸職業危害人員因故調離工作崗位時,單位組織離崗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瞭解勞動者離崗時的健康狀況、分清損害責任。根據健康檢查結果評價接觸職業危害人員的健康狀況、健康變化是否與職業病危害因素有關。對診斷為職業病性殘者,按國家有關政策標準評定傷殘等級併發放給傷殘撫卹金。

職業健康檢查 篇三

問題:

職業健康檢查包括()。

A.上崗前的健康檢查

B.在崗期間的健康檢查

C.應急檢查

D.離崗時的健康檢查

E.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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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的應急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的作用主要有:

1、檢索和發現職業危害易感人羣;

2、及時發現健康損害,評價健康變化與職業危害因素的關係;

3、及時發現、診斷職業病,以利及時治療或安置職業病人;

4、為職業危害評價、職業危害治理效果評價帶給科學依據;

5、為行政執法帶給證據。職業健康體檢表,包括以下資料:

一、體徵:

1、一般狀況,包括脈率、血壓;2。五官包括視力、晶體、眼底、外耳、聽力、鼻、口腔、咽喉;

3、內科包括心臟、肺、肝、脾;

4、外科包括甲狀腺、淺表淋巴結、皮膚黏膜;

5、神經系統包括皮膚劃紋症、膝反射、跟腱反射、肌力、股張力、共濟運動、感覺異常、三顫、病理反射;

6、其他。

職業健康檢查 篇四

各醫療機構、相關企業及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預防和控制職業病危害,保障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現結合市實際情況,就做好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強領導,成立組織,切實做好職業健康檢查工作。

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是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對接觸者健康的影響及傷害程度,掌握職工健康狀況,及時發現健康損害徵象,以便採取相應的預防措施,防止職業病發生和發展的重要措施。為保證《職業病防治法》的順利實施,我局決定成立以衞生局局長為組長,分管局長為副組長,醫政、衞生監督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加強對職業健康檢查的指導和督導工作。

二、規範職業健康檢查行為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衞生機構承擔。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是市唯一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單位,可以依法承擔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沒有取得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醫療衞生機構不得開展此項工作。疾控中心在職業健康檢查中,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範的要求,依法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確保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客觀真實。對於體檢中發現的疑似職業病患者應按規定向衞生局報告,並通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三、加強責任意識,提高重視程度。

相關企業及有關單位要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明確職業健康檢查的對象、週期及項目,積極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四、加強監督檢查,確保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落實

衞生局衞生監督所要加大職業衞生執法力度,對未組織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未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未將檢查結果告知勞動者和瞞報有毒有害作業人數造成漏檢的企業,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依法查處;對未取得資質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擾亂正常的職業健康查體程序的醫療衞生機構要依法嚴肅查處,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