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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起訴狀(實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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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起訴狀(實用多篇)

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起訴狀 篇一

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貫,工作單位,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

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貫,工作單位,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

訴訟請求:

一、請求貴院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合同,並限期被告無條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續。

二、請求貴院判令被告即日給付原告因延遲收房產生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人民幣XXX元,違約金XXX元/天,(由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逾期7個月,(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原告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違約金數額。要求按照22元/月/建築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補償金,共計人民幣XXX元(大寫: )。

四、請求貴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給原告辦理房屋產權延期帶來的損失XXX元。(按銀行現利率執行)。

五、請求貴院判令本案包含訴訟費在內的一切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系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原告於200X年X月X日與被告簽署了《商品房的買賣合同》,原告購買被告開發的紅橋區咸陽路南端東側龍悦花園X樓X門XXX號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對原、被告之間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詳細約定。原告於200X年X月X日將首付款人民幣XXX元,於200 X年X月X日將貸款人民幣XXX元付於被告帳户,合計總房款XXX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帳户。原告依據合同中的約定履行了自己作為一個買受人應盡的付款義務。根據合同第三條約定,該商品房應於2007年10月31日前驗收合格並交付使用,但由於被告沒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導致至今2008年X月X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為構成了嚴重違約且惡意拖欠賠償款。按照合同第五條第一款之約定,“甲方應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甲方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第十七條損失賠償額標準: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的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參照“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於發佈2008年房屋租賃市場指導租金的通知》中《紅橋區2008年住宅房屋指導租金》06-05邵公莊新區22元/月/建築平方米,以此為依據要求增加違約金數額。自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的違約金為人民幣XXX元。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利息及違約金的合理請求都遭到拒絕,被告故意躲避原告之詢問,無奈之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6月1日執行版的相關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XXX人民法院

附:一、本訴狀副本X份(按被告人人數提交);

二、證據X份。

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起訴狀 篇二

原 告:胡某,男,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XX 住所地:XX區XX路XX號XX室

被 告:陳XX,女,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XX 地址:XX區XX路XX號XX室 聯繫電話:XX

陳XX,女,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XX 地址:XX區XX路XX號XX室 聯繫電話:XX

第三人:胡某,男,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XX 地址:XX區XX路XX號XX室

聯繫電話:XX

訴訟請求

一、請求依法確認原告占上海市XX區XX路XX號XX室

房屋1/4份額;

二、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系被告陳XX、陳XX的外公,兩被告系姐妹關係,兩被告之母為胡某,胡某系原告的女兒,第三人胡某系原告之子。

原告原繫上海市XX區XX路XX號XX室(以下簡稱:“係爭房屋”)的承租人,兩被告母親胡某系支邊回滬人員,退休投靠原告,在上海無住房。

2004年,原告簽字擬定“關於住房(係爭房屋)分配的生前承諾(遺囑)”,約定:“因本人年事已高(80歲),大兒子XX(第三人)有病,我倆生活均不能自理,現在及今後都有女兒XX照顧服侍……為此,本人決定將朝北小房間歸女兒XX所有……但XX必須對我及大兒子照顧服侍終生(附XX保證書)。胡某同時簽字出具“保證書”,並承諾對原告及胡某做到服侍終生。

同年,作為胡某服侍原告及胡某終生的條件,原告與被告陳XX、胡某、胡某簽訂“職工家庭購買公有住房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共有份額為胡某(原告)、胡某、胡某(第三人)、陳XX(被告)各1/4.保證老年人胡某的居住權利。這樣,原告將係爭房屋的1/4份額附條件給了兩被告母親胡某。

但天有不測風雲,胡某於2014年1月因病去世,其未能兑現服侍原告及第三人胡某終生的承諾,致使原告及第三人胡某的生活舉步維艱。

原告認為,原告之所以將係爭房屋的1/4份額給了胡某,是因為胡某作出了服侍原告及第三人胡某終生的承諾,但由於胡某意外病故,致使原告及第三人胡某的生活幾乎陷入絕境,故原告完全有權收回係爭房屋的1/4份額。

胡某去世之前,系單身,胡某母親錢XX早年已病故,原告及兩被告系法定繼承人,但當原告向兩被告提出取得係爭房屋1/4份額時,卻遭到兩被告的極力阻擾。

原告萬般無奈,只好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胡某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