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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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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資金管理制度 篇一

1、目的

為了加強集團經營管理,防範經營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2、應用範圍

適用於集團職能部門及各子公司。

3、職責

3、1集團總部各管理部門及集團所屬各子公司負責本部門大宗採購和資金安排計劃,由主管副總裁按規定要求逐級審批。

3、2集團總部各管理部門及集團所屬各子公司大宗採購和資金安排計劃,由集團財務部門嚴格按照審批計劃審核報銷,對違反本規定的支出項目有權拒絕報銷。

4、具體規定

4、1財務印鑑保管制度

4、1、1集團財務部是集團及所屬子公司的會計核算中心,必須嚴格執行財務印鑑二章分管並用制,即財務專用章由財務主管或總複核人負責保管,法人名章由出納人員負責保管。財務人員在印章使用前須認真複核資金支付審批是否符合集團規定的審批程序,審核無誤後方可蓋章。

4、1、2財務部必須建立財務印鑑使用登記簿,對除上述正常經營資金支付業務範圍以外用章,使用前須由印章保管人員認真登記,並隨同用章人員取得主管副總裁的簽字,方可加蓋財務印鑑。對於以集團或子公司名義提供擔保或司法鑑定等專用章,必須取得總裁簽字。

4、2資金審批制度

4、2、1財務部庫存現金的儲備,必須嚴格按照《現金管理條例》規定的範圍和支付的標準執行。

4、2、2集團及所屬子公司經營性費用支出的審批權限規定如下:

4、2、2、1屬於日常經營性必須支付的固定費用,如水電費、郵電通訊費、租賃費等,由主管經辦人員、子公司總經理簽字,財務總監批准即可到財務部辦理付款手續。

4、2、2、2對於日常經營性開支的費用,額度在200元以下的,由經辦人員簽字,集團職能部門經理或子公司總經理簽字,財務部經理簽字,即可到財務部辦理付款(不包括招待費、出租車費)。額度超過200元以上的須經主管副總裁和財務總監簽字。額度超過20xx元以上的必須總裁簽字。

4、2、2、3招待費用必須經集團職能部門經理、子公司總經理、主管副總裁、總裁的批准方可到財務部辦理付款。

4、2、2、4對於20000元以上的支出,資金使用部門必須編制出支出預算,包括工程預算,經總裁辦公會批准,由財務部在預算範圍內控制執行。

4、3屬於日常資本性支出的審批權限

4、3、1固定資產的購置:集團各職能部門及所屬子公司年初必須編制購置計劃,經總裁辦公會批准,由財務部按計劃控制使用。購置金額在10000元以下的,須由子公司經理、主管副總裁簽字,超過10000元以上的須由總裁簽字,方可到財務部辦理付款手續。報銷時,財務部要根據部門固定資產驗收單,建立相應的固定資產管理卡片,並負責定期盤點。

4、3、2對外投資:無論投資額度大小,必須經董事會批准,主管部門提出可行性分析報告,經專家論討確定投資額,簽定投資協議,取得合同及法律文書,經主管副總裁、總裁、董事長簽字後方可到財力部辦理付款手續。

4、4集團所屬公司不得擅自對外拆出資金,不得擅自向外拆入資金,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擔保抵押等一切與本公司無關的經濟事務。

4、5集團內部資金調拔,無論額度大小,必須經總裁簽字,財務部方可辦理。

資金的管理制度 篇二

一、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責任單位:

責任人:承辦人(a角、b角)、分管副處長、處長、分管副校長、校長、校長辦公會成員。

二、權力行使依據

經費支出審批按黑河學院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三、審批條件和標準

(一)第四條"各類專項資金在學院統一安排下,由財務處負責資金管理和日常核算工作,項目資金必須按來源渠道和建設項目分別設賬,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學校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擠佔。"

(二)黑河學院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學院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重點學科建設(包括平台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包括網絡建設、圖書信息建設)、基礎設施建設。"

(三)黑河學院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為完成該建設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等支出。"

(四)黑河學院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九條"專項資金不得用於各種罰款、還貸、捐贈贊助、對外投資、發放各種勞務獎金以及與建設項目無關的其他開支。"

四、所需資料

(一)項目申請書;

(二)項目計劃任務書;

(三)黑河學院預算分配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受理

專項資金支出受理時間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發佈時間確定。承辦人(a角、b角)對各部門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相關規定,予以受理,要求經辦人現場登記。材料不齊全的,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內容。不符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要求或弄虛作假的,不予受-本站§ 理,並説明理由。

六、核准與決定

(一)受理後,承辦人(a角、b角)按要求審核申報材料後,報分管副處長;分管副處長同意後報處長審定,處長同意後報校長審定;

(二)承辦人(a角、b角)根據處長意見,確定專項經費支出日程,由分管副處長審核,處長審定,報請校長確定後,支付中心電話通知各部門經辦人。

七、審批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並在7個工作日內召開校長辦公會組織審核,在審核後的一週內,正式通知各部門。

八、公開公示

本管理辦法在黑河學院印發的財務處工作管理條例中長期公佈,專項經費支出將在校內辦公網上長期公佈。

九、監督檢查

按照《黑河學院關於執行規範權力運行制度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執行。

十、責任追究

按照《黑河學院關於違反規範權力運行制度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執行。

資金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貴研鉑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運用,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募集資金是指公司通過發行股票(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及上市後配股、增發等再次發行股票)或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方式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募集用於特定用途的資金。

第三條募集資金的使用應堅持周密計劃,精打細算,規範運作,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非經公司股東大會依法作出決議,任何人無權改變公司招股説明書或募集資金説明書公告的募集資金使用用途。

第五條公司應負責、謹慎使用募集資金,以最低投資成本獲取最大產出效益為原則,把握好投入時機、投入資金、投資進度及項目效益間的關係。

第六條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以及本辦法的規定使用募集資金,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應給予相關責任人以處分。

第二章募集資金存放

第七條募集資金到位後,公司應及時辦理驗資手續,由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並應由董事會按照招股説明書所承諾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管理和使用募集資金。

第八條公司實行募集資金集中存儲管理。公司認為募集資金的數額大,並且結合投資項目的信貸安排確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銀行開設帳户的,應堅持集中存放、便於監督的原則進行存儲。

第三章募集資金的使用

第九條募集資金應按照招股説明書或募集資金説明書承諾的投資項目、投資金額安排使用,實行專款專用。公司使用募集資金的具體依據是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

第十條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由公司總經理組織編制、實施,並報董事會備案。如出現本辦法第十一條的第4種情況時,需報經董事會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依照下列程序編制和審批:

一、由公司項目實施部門根據相關文件和具體情況,本着充分維護投資者利益和以最小投入獲取最大收益的原則,編制公司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公司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應充分説明各項投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預期的效果;

二、公司投資發展部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的原則對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進行審查、評價,並出具審查評價報告,需要時可要求募集資金使用計劃編制部門對計劃書進行補充説明或論證;

三、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經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四、因國家有關政策、市場環境、相關技術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髮生變化,如果按原投資方案實施項目可能會不經濟、或給股東帶來損失時,總經理辦公會應按謹慎性原則從嚴或推遲審批並及時將相關情況報董事會。

五、董事會收到總經理的相關報告後,認為需要對全部或單項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進行審議時,應召開董事會討論並審批募集資金使用計劃。

第十二條依據經審批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使用募集資金時,應當按照《貴研鉑業股份有限公司貨幣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嚴格履行公司貨幣資金使用的申請和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使用募集資金申請,是指使用部門或單位根據經批准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提出使用募集資金的報告,內容包括:申請用途、金額、款項提取或劃撥的時間等。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使用募集資金的審批手續,是指在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或公司預算範圍內,針對使用部門的使用募集資金由財務部門審核,財務負責人、總經理籤批,會計部門執行的程序。

在募集資金使用過程中如出現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4種情況,財務負責人、總經理有權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審批資金申請,要求項目實施部門採取補救措施,並將相關情況及時向董事會報告。

第十五條使用募集資金超出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的計劃額度時,超出額度在計劃額度20%以內(含20%)時由總經理辦公會決定;超出額度在計劃額度20%以上時,由董事會批准或授權董事長批准。

第十六條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嚴格按工程預算投入或對外投資協議約定。因特別原因,必須超出預算時,按下列程序審批:

一、由公司項目負責部門編制投資項目超預算報告,詳細説明超預算原因、新預算編制説明及控制預算措施;

二、實際投資超出預算15%以內(含15%)時,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批准;

三、實際投資超出預算15%以上時,報由董事會決定;

第十七條在確保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建設進度的前提下,募集資金可以暫時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或者在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規範性文件許可的範圍內,用於不超過一年的短期投資。

募集資金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時,由公司財務部提出補充流動資金計劃經總經理辦公會議批准;

用於短期證券投資時,要由公司證券部提出投資報告,經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報董事會決定。

第十八條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用於委託理財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禁止對公司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佔用募集資金。

第十九條實際募集資金超出項目投資計劃所需資金的部分,可作為補充流動資金或其他項目投資的後備資金。

第二十條公司使用募集資金收購對公司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的資產或股權的,應按照關聯交易的處理規定辦理。

第四章募集資金項目實施管理及監督

第二十一條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由總經理負責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相關部門負責執行。

第二十二條在項目投資過程中,項目實施部門負責實施計劃的制定、質量的控制、項目的實施組織、工程進度跟蹤、建立項目管理檔案等。

第二十三條財務負責人負責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財務部負責資金調度和安排,對涉及募集資金運用活動應當設專人建立有關會計記錄和台帳管理。

第二十四條項目完成後,由公司項目管理部門、項目實施單位、財務部門、審計單位及公司外聘機構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後,項目管理部門或項目實施單位應及時編制項目評估報告,財務部牽頭組織工程決算和項目效益評價,並將評估報告、決算報告及效益評價報告及時提交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若因國家有關政策、市場環境、相關技術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髮生重大變化,發生需要終止項目實施、投資超預算、進度延期等情況,有關部門應及時向總經理、董事會報告。需要終止項目實施、投資超預算20%以上的應向股東大會報告。經股東大會批准後,項目終止實施、增加投資方能執行。

第二十六條項目交付使用後,項目使用單位須作好運行數據統計、建立台帳、報表制度,財務部應定期提交項目投資評價報告。

第二十七條財務部須按定期報告有關規定向董事會提交募集資金運用情況的總結報告及已投運項目的效益核算情況。

第二十八條項目管理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應對以下情況作出詳細的書面解釋並及時報告總經理,抄送董事會祕書:

一、項目實際進度達不到計劃進度且無法按期完成;

二、項目所需的實際投資金額超出預算;

三、項目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

四、項目實際效益達不到估算或預測效益。

如果差異較大的,總經理應當及時報告董事會。

第二十九條總經理應當定期召開辦公會議,聽取和檢查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條總經理應當定期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專項報告募集資金使用情況,並抄報公司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公司審計委員會有權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可以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第三十二條公司監事會有權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