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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資金管理制度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3.07W

項目資金管理制度多篇

項目資金管理制度1

為嚴肅財經紀律,進一步規範項目資金管理,提高項目資金、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統一申報、建設、考評和驗收程序,按照着力構建有利於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的要求,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項目資金的申報制度

(一)項目資金由單位相關部門及所屬企業按照相關規定組織申報。

(二)項目資金申報文件必須真實、科學和完整,項目申報單位應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其它規定的文件原件或複印件,並裝訂成冊。

(三)單位相關職能部門及分管領導提出初審意見,經領導班子會議研究同意後,經單位主要領導審定,再行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四)申報部門以正式文件上報上級主管部門,並隨時跟蹤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情況。

二、項目資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會計核算制度。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嚴禁套取項目資金,嚴禁公款私存,設置帳外帳和“小金庫”。

(二)實行政府採購制度。對項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實物和設備,嚴格按照政府採購規定,進行公開招標和集中採購。

(三)建立健全項目資金審查審批程序和財務制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符合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

三、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和驗收審計制度

(一)堅持公示制度。對於專項資金項目,在項目實施前,項目實施單位應主動公示項目建設內容和資金等情況。

(二)定期報告制度。各項目實施部門或單位定期向項目單位報送項目實施進展情況。

(三)檢查驗收制度。杜絕在項目執行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的現象,隨時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檢查;項目完工後,主動申請和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的質量、財務等情況進行驗收工作。

(四)接受審計制度。為防止發生違反資金管理使用規定的行為,上級補助資資金建設的工程,項目竣工後,應按規定由審計部門對工程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四、項目實施績效考評制度

(一)經檢查、驗收和審計的項目,由分管領導組織對實施方案制定、各方面資金整合、各項資金使用和管理、項目實施效益和是否有違規違紀行為等進行績效考評。

(二)績效考評採用百分制打分辦法,根據得分的具體情況排定名次。

五、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

(一)項目資金應按工程進度進行拔付,對沒有開工或進度緩慢的項目應適當調整或取消補助款。

(二)項目資金使用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控制項目資金的支出範圍,杜絕不符合規定支出,隨時接受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和審計,做到專款專用。

(三)報銷用的發票必是合法的票據。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票據,一概不予報銷。

購買各種物品、材料的發票,必須有購貨單位全稱、品名、數量、單價和金額,有收款單位章印。否則財務會計有權拒絕報銷。有詳見清單字樣的發票應附清單。

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手續完備的驗收證明。需入庫的物資,必須填寫出入庫驗收單,由實物保管人員按計劃或合同驗收後,在驗收單上填寫實收數額並簽章。不需入庫的物資,除經辦人在憑證上籤章外,必須交給實物保管人員或使用人員進行驗收,並在憑證上籤章。

(四)支付補助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或個人的收款證明及簽字,有收款人身份證號碼和聯繫方式。有審批人簽字,並有付款的依據。報銷用的票據必須按財務規定辦理:經手人簽字,證明人簽字,財務會計審核後報主要領導審批報支。

項目資金管理制度2

一、資金風險防範

1、項目資金管理,嚴格執行請、撥款制度,實行項目資金專款專用,專户管理,專帳核算制度。

2、建立項目資金管理領導責任制和會計核算制,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和上級財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強化項目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對擅自變更項目預算、截留、挪用和坐支項目資金的,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查處。

3、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事前審核、事中監控、事後檢查的要求,建立健全項目資金跟蹤檢查制度和重大問題上的上報制度,定期不定期地開展項目資金專項檢查,全程跟蹤檢查各項項目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對發現的資金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及時上報。

二、資金管理機構

資金管理組參與項目工程資金階段審計和年終審計,對項目資金撥付、使用情況定期進行審核,全程進行監督,保證資金正常運行。

三、資金管理方式

每年年初和每季度初,由資金管理組分別填制項目請款書和季度項目分月用款計劃表、季度項目申請書,逐級上報國土資源部土地整理中心,申請年度和季度項目資金。

四、資金撥付方式

工程施工費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撥付。即工程開工前預付款 %;工程施工中,根據工程進度和質量,撥付 %;工程竣工後,根據驗收結果和工程竣工決算,撥付 %。

項目資金管理制度3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效益,更好地支持我省軟件和信息服務業的發展,促進自主創新和產業結構調整,加快“數字浙江”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財政資金管理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信息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以補助或獎勵的方式,主要用於支持:

1.軟件及信息服務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項目。重點扶持企業高新技術研發與關鍵技術手段的配備、質量保證體系建設、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的技術攻關及對外技術合作等項目。

2.具有高技術優勢的軟件開發與產業化項目。重點扶持具有或爭創自主知識產權的共性基礎軟件、軟件出口與外包,以及為工業企業技術改造、提升工藝和產品技術水平或替代進口設備、材料研發與生產相配套的嵌入式軟件、重點行業應用軟件等項目。

3.數字內容產品開發與服務項目。重點扶持為公共管理和服務提供的重大數據庫開發、網絡增值服務等的項目。

4.信息技術公共服務平台建設項目。重點扶持信息服務公共技術支撐平台、第三方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服務平台、面向區域或行業的信息技術服務平台的開發、建設等項目。

5.信息技術推廣應用試點、示範項目。

第三條 專項資金安排的原則:

1.鼓勵創新。通過專項資金的支持,提高軟件和信息服務業企業自主創新能力,解決產品生產和產業鏈中關鍵技術“瓶頸”問題,推動科技成果產業化,促進產業優化升級,提高競爭力。

2. 扶優扶強。重點扶持骨幹、優勢企業的發展,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和知名品牌的企業和產品,形成良好的產業生態鏈。

3.政府引導。充分發揮政府資金的導向作用,引導社會資金投向軟件和信息服務業,形成有利於軟件和信息服務業發展壯大的環境;

4.公平競爭。規範項目申報、評審和項目管理,在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條件下擇優選擇,提高項目資金安排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四條 申請專項資金支持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在浙江省行政轄區內(寧波地區除外)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營軟件和信息服務的企事業單位。

2.具有從事軟件開發、信息服務等業務所必需的技術裝備、專業技術人員、質量保證手段和專門場所;

3.產權明晰,管理規範,遵紀守法,有嚴格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良好的'業績和社會信用。

4.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第五條 申請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須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省軟件和信息服務業發展導向;

2.符合第二條規定的重大技術方向,項目技術含量較高,創新性較強,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方案切實可行,具備較好的實施基礎;

3.項目資金來源可靠,自籌資金落實;

4.市場前景廣闊,有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第六條 符合申請專項資金條件的項目,按以下程序申報:

1.省級以下的項目實施單位,向當地財政、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經當地財政、信息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於每年6月底前聯合行文上報省財政廳、省信息產業廳;

2.省級單位經可向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經省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於每年6月底前上報省財政廳、省信息產業廳。

申請報告須附以下有效材料(按a4型紙張尺寸製作,裝訂成冊):

(1)浙江省信息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請表(格式見附件1);

(2)浙江省信息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格式見附件2);

(3)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地税、國税登記證複印件;

(4)有銀行貸款的項目,需提供相關銀行貸款合同和貸款承諾書等憑證;

(5)省級以上部門(含省級)頒發的相關資質證書及榮譽證書等複印件;

(6)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條 當年已列入國家或省有關財政資金扶持計劃的項目,不得重複申請省信息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同年度,一個單位原則上只能申報一個項目。已得到專項資金補助的單位,在該項目尚未完成前,不得申報新的專項資金項目補助。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審定與下達

1.省信息產業廳對申報項目進行彙總、初選,並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在此基礎上,按照專項資金安排的原則,由省財政廳、省信息產業廳共同審定補助項目和補助(或獎勵)的具體資金數額,並聯合行文將預算指標下達給各有關市、縣(市)財政部門和省級有關主管部門。

2.市、縣(市)財政部門和省級有關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和項目進度將專項資金及時撥付給項目單位。

第九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

1.各級財政、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督促項目單位嚴格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充分發揮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嚴禁截留、挪用或轉作他用。

2.項目單位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實行專款專用,控制開支範圍,努力提高資金使用績效。

3.專項資金的使用,應接受財政、信息產業、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4.使用專項資金的項目完工後,項目單位應及時將資金的使用情況、項目實施效果、項目工程決算等材料(編寫題綱見附件3)報送同級財政和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各市、縣(市)財政部門和信-息-產-業-部門對完工項目材料審核後,於每年12月底前將有關情況彙總上報省財政廳、省信息產業廳。

5.省財政廳、省信息產業廳將不定期地對項目實施情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跟蹤問效。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專項專項資金的,將督促有關單位限期整改;如發現有弄虛作假騙取補助資金或違規使用專項資金情節嚴重的,省財政廳將責令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追回補助資金,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信息產業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省財政廳、省信息產業廳2001年印發的《浙江省軟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浙財建字[2001]55號)和2002年印發的《浙江省軟件產業發展計劃項目監督和驗收管理暫行辦法》(浙信信[2002]9號)文件同時廢止。

項目資金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東莞電子科技大學電子信息工程研究院(以下簡稱“電研院”)項目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結合電研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經費是指用於電研院科研項目實施和管理的經費,主要包括政府資助和單位自主投資經費。

第三條 凡直接用於科研工作的項目經費和為科研服務的其他經費,均納入財務室統一管理,按照“分類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嚴格審批”的原則使用項目經費。

第二章 支出範圍

第四條 項目經費是指項目在研究與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所有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一般包括:人員費、設備費、能源材料費、試驗外協費、技術引進費、差旅費、會議費、知識產權保護費、管理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一) 人員費,指直接參加項目研究開發人員支出的工資性費用。

(二) 設備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必需的專用儀器、設備、樣品、樣機購置費及設備試製費。

(三) 能源材料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原材料、燃料動力、低值易耗品等費用。

(四) 試驗外協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租賃費用帶料外加工費用及委託外單位或合作單位進行的試驗、加工、測試等費用。

(五) 技術引進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購買專有技術、技術成果等費用。

(六) 差旅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調研、考察、現場試驗等工作的交通、住宿等費用。

(七) 會議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組織召開的與項目研究有關的專題技術、學術會議的費用。

(八) 知識產權保護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申請國內外知識產權保護所發生的費用。

(九) 管理費,指項目承擔單位為組織管理項目而支出的各項費用。包括現有儀器設備和房屋使用費或折舊、直接管理人員費用和其他相關管理支出。管理費佔項目經費總預算的比例原則不超過5%,特殊情況根據項目實施內容及承擔單位的性質核定。

(十) 其他相關費,指除上述費用之外與項目研究開發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五條 項目經費實行預算管理制度。項目申報部門按有關要求申報項目科研項目時,應當編制科研項目經費預算。

第六條 項目經費預算包括經費來源預算和經費支出預算。來源預算包括同一項目的不同來源渠道的經費,主要是申請的專項經費和自籌經費兩部分。支出預算包括與項目研究有關的各項支出。應當按照相關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及項目編制指南要求規定的經費開支範圍確定支出科目,根據需要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與項目研究的相關性及測算方法、測算依據等進行編制説明。

第七條 經批准的預算,一般不作調整。因客觀原因需作出調整的,由項目執行預算單位提出申請,經項目管理部門和財務室審核後,按程序報主管部門後方可調整。

第四章 收入及分配管理

第八條 各類科研經費不論其資金來源渠道,必須全部納入電研院院務部財務室統一管理,集中核算,專款專用。

第九條 科研經費到院後,首先由項目管理部門(科創部)提出科研項目內部立項申請,經批准後,財務室會根據項目合同書和科研經費到款額設立經費本,合理使用經費。

第五章 項目經費支出管理

第十條 科研經費的使用實行項目負責人責任制。項目組其他成員使用經費,必須經項目負責人簽字同意。

第十一條 項目經費使用需嚴格按照項目預算執行,採用實報實銷方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此辦法由電研院科創部、院務部財務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項目資金管理制度5

一、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責任單位:黑河學院財務處。

責任人:承辦人(a角、b角)、分管副處長、處長、分管副校長、校長、校長辦公會成員。

二、權力行使依據

經費支出審批按黑河學院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黑院政發〔2015〕91號)執行。

三、審批條件和標準

(一)第四條"各類專項資金在學院統一安排下,由財務處負責資金管理和日常核算工作,項目資金必須按來源渠道和建設項目分別設賬,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學校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擠佔。"

(二)黑河學院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學院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重點學科建設(包括平台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包括網絡建設、圖書信息建設)、基礎設施建設。"

(三)黑河學院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為完成該建設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等支出。"

(四)黑河學院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九條"專項資金不得用於各種罰款、還貸、捐贈贊助、對外投資、發放各種勞務獎金以及與建設項目無關的其他開支。"

四、所需資料

(一)項目申請書;

(二)項目計劃任務書;

(三)黑河學院預算分配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受理

專項資金支出受理時間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發佈時間確定。承辦人(a角、b角)對各部門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相關規定,予以受理,要求經辦人現場登記。材料不齊全的,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內容。不符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要求或弄虛作假的,不予受理,並説明理由。

六、核准與決定

(一)受理後,承辦人(a角、b角)按要求審核申報材料後,報分管副處長;分管副處長同意後報處長審定,處長同意後報校長審定;

(二)承辦人(a角、b角)根據處長意見,確定專項經費支出日程,由分管副處長審核,處長審定,報請校長確定後,支付中心電話通知各部門經辦人。

七、審批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並在7個工作日內召開校長辦公會組織審核,在審核後的一週內,正式通知各部門。

八、公開公示

本管理辦法在黑河學院印發的財務處工作管理條例中長期公佈,專項經費支出將在校內辦公網上長期公佈。

九、監督檢查

按照《黑河學院關於執行規範權力運行制度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執行。

十、責任追究

按照《黑河學院關於違反規範權力運行制度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