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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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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賓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針對巡檢中發現問題應及時做出合理處理,為保證安全無誤,隱患部位整改到位,制定以下規章制度:

1、定期檢查,對檢查不合格部位及時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並由部門負責人簽字;

2、對違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應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

3、對不能當場改正的隱患應由消防安全規章人員提出整改意見,根據整改意見在期限內整改完畢,並由消防安全規章人員進行驗收;

4、火災隱患整改完畢後,應將驗收情況記錄存檔備查。

賓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1、對重點防火部位應當經行每日巡查,至少每兩小時一次。

2、堅持夜間防火巡查,保證日夜安全。

3、對違章情況及時下達整改通知,並監督執行。

4、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補救。

5、對各種設施器材檢查,防止破損、失效。

6、由專人負責檢查,保障巡查效果。

7、認真填寫巡查記錄,由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簽字,檢查內容:

(1)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的情況;

(2)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置是否在位、完整、有效;

(3)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4)安全通道是否暢通;

(5)有無違規操作電、氣設施;

(6)易燃易爆物品的規章情況;

(7)下達整改通知書後整改情況;

賓館消防管理制度 篇三

一、客房內應配置消防安全指南

客房內應配置禁止卧牀吸煙標誌、應急疏散指示圖和賓客須知等消防安全指南,明確規定嚴禁將易燃易爆化危品帶入旅館,凡攜帶易燃易爆化危品應交易台妥善儲存保管。

二、嚴禁私自安裝電氣設備

客房內除配置電視機、小型開水器、電吹風等固有電器,允許旅館使用電動剃鬚刀等日常用小型電器外,禁止使用其他電氣設備,嚴禁私自安裝使用電熱設備。

三、客房服務員發現火災隱患應及時處置

在客人入住後,客房服務員至少有補充用品、開夜牀和清理客房等三次進入客房的機會,應利用者三次機會觀察客人攜帶的物品,如發現有違禁物品,如客人在場,要當場告知相關規定和處理辦法。如客人不在場,要立即同志旅店安全部門、大堂經理好客房主管,三方進入客房核對,如確屬違禁物品,應給客人留言,將物品拿走按規定妥善保存。

客房服務員當班期間應不斷巡視查看,發現火災隱患應及時採取措施,對酒後的賓客尤應特別注意。喲啊利用適當的機會主動提醒賓客不要卧牀吸煙、不要亂仍煙頭好火柴梗、入睡欠關閉電視機和音響設備、離開客房時關燈等注意事項。服務員在整理客房時應仔細檢查電器設備的。使用情況,煙缸內未熄滅的煙蒂不得倒入垃圾袋,整理客房後要切斷客房電源。

賓館消防管理制度 篇四

消防安全責任人防火職責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及公安部61號令,保障本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2.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經營規章等活動統籌安排,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

3.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驗和組織保障。

4.制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5.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6.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7.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章行為經行批評教育或給予處分、罰款。

8.負責向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彙報工作,接受安全消防監督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9.承擔因工作失職而引起火災事故的責任,直至法律刑事責任。

消防安全規章人職責

消防安全規章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消防安全規章工作:

1.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規章工作。

2.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落實。

3.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4.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5.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6.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7.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規章工作。

8.定期聽取職能部門的彙報,及時解決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問題並向主管領導報告。

9.總結防火工作,火災撲救情況,做出獎懲的提案和決定,對嚴重失職、肇事者,在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做出處理的提案和決定,必要時送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10.承擔因工作失職而引起的火災事故責任,直至法律刑事責任。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增強安全消防意識,完善規章制度,明確責任,層層負責。

2.在日常工作中注意發現問題,對各類電器設備要經常檢查,如遇電器及配電設施有發熱、異味等現象要立即報修,並及時關閉電源。

3.對易燃物品要嚴格規章,嚴禁使用液體酒精,對天然氣爐灶及管線要經常檢查、保養,如出現漏氣、鏽蝕現象要立即停用。

4.加強安全、消防教育,下班之前一定要檢查水、電、氣等是否關閉,對倉庫等重點部位要重點看護,並加強值班、巡視。

5.建立安全防範檢查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所轄部位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要及時通報,並追究當事人責任。

6.要組織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單位內部及本職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5)組織、引導在場羣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防火檢查、巡查制度

1.對重點防火部位應當經行每日巡查,至少每兩小時一次。

2.堅持夜間防火巡查,保證日夜安全。

3.對違章情況及時下達整改通知,並監督執行。

4.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補救。

5.對各種設施器材檢查,防止破損、失效。

6.由專人負責檢查,保障巡查效果。

7.認真填寫巡查記錄,由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簽字,檢查內容:

(1)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的情況;

(2)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置是否在位、完整、有效;

(3)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4)安全通道是否暢通;

(5)有無違規操作電、氣設施;

(6)易燃易爆物品的規章情況;

(7)下達整改通知書後整改情況;

安全疏散設施規章制度

根據“61號令”要求,位安全暢通,防止火災時的羣死羣傷現象的發生,針對設施的維護制定以下的規章制度:

1.嚴禁佔用疏散通道;

2.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口嚴禁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3.嚴禁在營業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

4.嚴禁以任何形式對安全出口及疏散標誌遮擋、覆蓋;

5.對應急燈定期檢修,保證完好有效。

6.對設施出現問題應在3天內檢修,保障完整無損。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針對巡檢中發現問題應及時做出合理處理,為保證安全無誤,隱患部位整改到位,制定以下規章制度:

1.定期檢查,對檢查不合格部位及時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並由部門負責人簽字;

2.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應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

3.對不能當場改正的隱患應由消防安全規章人員提出整改意見,根據整改意見在期限內整改完畢,並由消防安全規章人員進行驗收;

4.火災隱患整改完畢後,應將驗收情況記錄存檔備查。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規章制度

1.加強消防器材的規章、維修和保養工作,使其經常保持完整好用,隨時處於完好狀態,適應補救火災的需要。

2.消防器材裝備包括:滅火器材等消防器材裝備的規章、保養工作,必須列入消防工作計劃,並認真組織實施。

3.消防器材裝備是滅火戰鬥的重要武器,不得用於非消防方面。對擅自將消防器材挪作他用的人,必須嚴肅處理。輕者批評教育,情節惡劣、造成不良後果的,移交公安消防機構,追究法律責任。

4.對消防器材裝備必須統一登記,落實負責人嚴格規章。

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規章

1.燃氣具注意保潔,避免油泥造成線路短路等現象的發生;

2.用氣用火部位應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設施,防範於未然;

3.堅持值班制度,做到隨用隨關,做到人走氣關,並要求值班人員監督檢查,做好記錄;

4.做好上下崗清理、檢查工作,做好當班記錄;

5.應定期對所有電器設備及配電線路進行檢查,嚴禁超負荷運行;

6.定期使用電流表對負荷情況進行監控。

賓館消防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賓館酒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賓館酒店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能力,依據國家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制定本要則。

第二條賓館酒店應遵守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不斷提高賓館酒店內部檢查整改火災隱患的能力、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組織引導人員疏散逃生的能力和自我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確保賓館酒店的消防安全。

第三條賓館酒店應落實逐級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逐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賓館酒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酒店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賓館酒店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可確定一名賓館酒店專職或兼職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賓館酒店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並向主管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四條賓館酒店消防安全責任人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酒店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酒店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統籌安排經營、管理等活動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每半年向主管公安消防機構報告消防工作情況;

(三)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並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裝備;

(七)針對本賓館酒店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第五條賓館酒店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職責:

(一)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組織實施對本賓館酒店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和處於正常運行狀態,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開展日常業務訓練;

(七)組織從業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九)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賓館酒店有新建、改建、擴建、內部裝修或變更使用性質的工程,應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消防設計審核,經審核合格後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後,應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消防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應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消防安全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營業。

第七條賓館酒店建築四周不得搭建違章建築,不得佔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舉高消防車作業場地,不得設置影響火災撲救或遮擋排煙窗(口)的架空管線、廣告牌等障礙物。

第八條賓館酒店不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和消防設施、降低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建築內部裝修不應改變疏散門的開啟方向,減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數量及其淨寬度,影響安全疏散暢通。

第九條賓館酒店應建立消防安全例會制度,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研究、部署、落實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措施,並應形成會議紀要或決議。消防安全例會應由消防安全責任人主持,有關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參加,每月不少於一次。

第十條賓館酒店應當建立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進行定期維護、檢查,確保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一)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禁止佔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樓梯間;

(二)在使用和營業期間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門不應鎖閉;

(三)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門應完好,門上應有正確啟閉狀態的標識,保證其正常使用;

(四)常閉式防火門應經常保持關閉;需要經常保持開啟狀態的防火門,應保證其火災時能自動關閉;自動和手動關閉的裝置應完好有效;

(五)平時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有保證火災時人員疏散暢通的可靠措施;

(六)安全出口、疏散門不得設置門檻和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且在其1.4米範圍內不應設置台階;

(七)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完好、有效,發生損壞時應及時維修、更換;

(八)消防安全標誌應完好、清晰,不應遮擋;

(九)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應安裝柵欄、捲簾門;

(十)窗口、陽台等部位不應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

(十一)在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説明。

第十一條賓館酒店應建立消防設施管理制度,其內容應明確消防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設施的檢查內容和要求,消防設施定期維護保養的要求。消防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應有明顯標識;

(二)室內消火栓箱不應上鎖,箱內設備應齊全、完好;

(三)室外消火栓不應埋壓、圈佔;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米範圍內不得設置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

(四)物品的堆放不得影響防火門、防火捲簾、室內消火栓、滅火劑噴頭、機械排煙口和送風口、自然排煙窗、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聲光報警裝置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五)應確保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始終處於正常運行狀態;需要維修時,應採取相應的措施,維修完成後,應立即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

(六)應按照消防設施管理制度和相關標準定期檢查、檢測消防設施,並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七)自動消防設施應按照有關規定,每年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全面檢查測試,並出具檢測報告,於每年12月30日前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賓館酒店應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及應急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必須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於2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應符合《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A587)的有關要求;

(三)消防控制室應確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滅火系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四)消防控制室應確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氣壓水罐等消防儲水設施水量充足;確保消防泵出水管閥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道上的閥門常開;確保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捲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櫃開關處於自動(接通)位置;

(五)接到火災警報後,消防控制室必須立即以最快方式確認;

(六)火災確認後,消防控制室必須立即將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轉入自動狀態(處於自動狀態的除外),同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

(七)消防控制室必須立即啟動單位內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應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第十三條消防控制室值班員及消防設施操作維護人員職責: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設施、控制室設備的功能及操作規程,按照規定測試自動消防設施的功能,保障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

(二)對火警信號應立即確認,火災確認後應立即報火警並向消防主管人員報告,隨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三)對故障報警信號應及時確認,消防設施故障應及時排除,不能排除的應立即向部門主管人員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四)值守崗位,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記錄;

(五)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處於正常運行狀態,確保有關閥門處於正確位置。

第十四條賓館酒店應建立用電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用電防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採購電氣、電熱設備,應選用合格產品,並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二)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職業資格的電工操作;

(三)不得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

(四)電器設備周圍應與可燃物保持0.5米以上的間距;

(五)對電氣線路、設備應定期檢查、檢測,嚴禁長時間超負荷運行;

(六)賓館酒店內的營業場所營業結束時,應切斷營業場所的非必要電源。

第十五條賓館酒店應建立用火、動火安全管理制度,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制度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

(三)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施工;

(四)演出、放映場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時,應落實相關的防火措施;

(五)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

(六)廚房的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七)廚房燃油、燃氣管道應經常檢查、檢測和保養。

第十六條賓館酒店應建立火災隱患整改制度,並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因違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規而導致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應認定為火災隱患;

(二)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報告上級主管人員;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對報告的火災隱患進行認定,並對整改完畢的進行確認;

(四)明確火災隱患整改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經費來源;

(五)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採取相應措施,保障安全;

(六)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或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將火災隱患整改覆函送達公安消防機構;

(七)重大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應自行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八)對於涉及城市規劃佈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提出解決方案並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七條賓館酒店應建立消防檔案管理制度,消防檔案應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紙質消防檔案,並宜同時建立電子檔案;

(二)消防檔案內容應詳實,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並附有必要的圖紙、圖表;

(三)消防檔案應由專人統一管理,按檔案管理要求裝訂成冊。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1)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2)所在建築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備案以及場所使用或者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的許可文件和相關資料;

(3)消防組織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5)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置情況;

(6)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7)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電氣焊工、電工、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操作人員的基本情況;

(8)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1)消防安全例會紀要或決定;

(2)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3)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記錄;

(4)火災隱患、重大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5)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6)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等記錄資料;

(7)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8)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9)火災情況記錄;

(10)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第十八條賓館酒店應定期開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檢查。防火巡查應每日開展,至少每兩小時巡查一次。防火檢查每月至少一次。

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有無鎖閉;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

(4)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完好清晰;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6)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

(2)安全疏散通道、樓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

(3)消防安全標誌的設置情況;

(4)滅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況;

(5)建築消防設施運行情況;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消防控制設備運行情況及相關記錄;

(7)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8)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

(9)防火巡查落實情況及其記錄;

(10)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1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實情況;

(12)樓板、防火牆和豎井孔洞等重點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況;

(13)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第十九條賓館酒店防火巡查、檢查,應確定巡查和檢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應填寫巡查和檢查記錄,巡查和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

巡查、檢查中應及時糾正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無法整改的應及時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報告,並記錄存檔。防火巡查時發現火災應立即報火警並實施撲救。

第二十條賓館酒店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與培訓。應通過張貼圖畫、視頻等形式對公眾宣傳防火、滅火和應急逃生等常識。對新上崗員工或有關從業人員應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培訓。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賓館酒店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對從業人員的集中消防培訓。

消防培訓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五)組織、引導顧客和員工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一條賓館酒店的下列人員應經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培訓合格,並經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機構鑑定合格: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使用、儲存等特種崗位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賓館酒店應當建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賓館酒店必須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其內容應包括: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賓館酒店,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並結合單位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賓館酒店每年進行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第二十三條滅火和應急疏散各項職責應由當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門主管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保安人員、義務消防隊承擔。主要職責如下:

(一)滅火行動組:發生火災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設施就地進行火災撲救;

(二)通信聯絡組:負責與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當地公安消防機構之間的通訊和聯絡;

(三)疏散引導組:負責引導人員正確疏散、逃生;

(四)安全防護救護組:協助搶救、護送受傷人員;搶險物資、器材器具的供應及後勤保障;阻止與場所無關人員進入現場,保護火災現場,並協助公安消防機構開展火災調查。

第二十四條賓館酒店當確認發生火災後,應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同時開展下列工作:

(一)向公安消防機構報火警;

(二)當班人員執行預案中的相應職責;

(三)組織和引導人員疏散,營救被困人員;

(四)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設施撲救初起火災;

(五)派專人接應消防車輛到達火災現場;

(六)保護火災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第二十五條火災撲滅後,應保護火災現場。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允許,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火災現場保護範圍內,不得擅自移動火場中的任何物品。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二十六條賓館酒店應將消防安全管理情況納入年終考核、評比內容,對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單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責任事故的,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