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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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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變更管理制度 篇一

變更管理制度為了加強變更規範管理,清除或減少由於變更而引起的潛在事故隱患,提高工作質量,促進變更管理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特制訂本制度。

1、人員的調動,必須由用人單位寫出需用人計劃、申請,報勞資處審核,主管經理審核,方可人員調動。

2、管理的改變,任何人無權做出管理改變,確需管理改變,由單位寫出申請報主管經理審核,總經理批准,方可進行管理的改變。

3、工藝操作指標的變更

3.1使用單位不準隨意變更工藝控制指標,尤其是各種化學反應的壓力温度、原輔材料及產品質量等重要控制指標。

3.2各單位技術負責人要組織本單位技術人員及操作人員進行技術定額的查定,監督工藝指標執行,優化操作技術及工藝技術,消化吸收外來經驗和技術。從實踐中找出影響安全,成本和生產過程控制的不合理的工藝指標,及時提出變更意見。

3.3各級技術管理人員要深入現場,督促檢查工藝指標的執行情況,瞭解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變更意見。

3.4工藝指標變更程序

一般指標變更由生產車間技術負責人向公司主管部門提交工藝控制指標變更申請表。由生產技術負責人協調設備、安全、調度、供應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對工藝指標變更申請進行論證。由技術部門編制工藝指標變更通知單,經公司技術負責人批准,下發生產單位,調度室,並報總工辦備案。重要或較大的工藝控制指標變更,需報總工程師批准簽發。

3.5.工藝配方變更、原材料替代、設備技術變更

3.5.1生產單位不準私自變更工藝配方(優化試驗配方除外),降低原輔材料質量標準,變更品種。

3.5.2對於優化配方的試驗和新型原輔材料的採用、替代,由生產單位和生產處提出可行性分析報告及試驗方案,編制試驗計劃,上報總工程師批准,總經理簽發後,由生產處和相關單位組織實施。

3.5.3關鍵設備及裝置的更新、大修要由生產處、總工辦、設備處和有關技術人員廣泛蒐集新設備、新技術信息,研究在用設備、裝置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造方案,經公司負責人審核,報總工程師同意,經經理辦公會批准後,適時安全實施。

4、檔案管理

4.1人員的管理,由勞資處存檔。

4.2工藝、技術的檔案實行統一管理原則,總工辦負責統一管理技術檔案,車間可以複印,保存複印件。

4.3設備檔案由設備處負責管理,車間可以複印,保存複印件。

4.4要加強技術保密管理,嚴格遵守管理的規定。

變更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工程建設管理,規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行為,保證公路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交通部批准初步設計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設計變更,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辦法所稱設計變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批准之日起至通過竣工驗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對已批准的初步設計文件、技術設計文件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所進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動。

第三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公路工程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五條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較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重大設計變更:

(一)連續長度10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二)特大橋的數量或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三)特長隧道的數量或通風方案發生變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五)收費方式及站點位置、規模發生變化的;

(六)超過初步設計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較大設計變更:

(一)連續長度2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二)連接線的標準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質路段處置方案發生變化的;

(四)路面結構類型、寬度和厚度發生變化的;

(五)大中橋的數量或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六)隧道的數量或方案發生變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發生變化的;

(八)分離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九)監控、通訊系統總體方案發生變化的;

(十)管理、養護和服務設施的數量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十一)其他單項工程費用變化超過500萬元的;

(十二)超過施工圖設計批准預算的。

一般設計變更是指除重大設計變更和較大設計變更以外的其它設計變更。

第六條公路工程重大、較大設計變更實行審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較大設計變更,屬於對設計文件內容作重大修改,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未經審查批准的設計變更不得實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變更已經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肢解設計變更規避審批。

經批准的設計變更一般不得再次變更。

第七條重大設計變更由交通部負責審批。較大設計變更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第八條項目法人負責對一般設計變更進行審查,並應當加強對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實施的管理。

第九條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單位可以向項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建議。

設計變更的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應當註明變更理由。

項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建議。

第十條項目法人對設計變更的建議及理由應當進行審查核實。必要時,項目法人可以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有關專家對設計變更建議進行經濟、技術論證。

第十一條對一般設計變更建議,由項目法人根據審查核實情況或者論證結果決定是否開展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

對較大設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建議,項目法人經審查論證確認後,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計變更申請書。包括擬變更設計的公路工程名稱、公路工程的基本情況、原設計單位、設計變更的類別、變更的主要內容、變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對設計變更申請的調查核實情況、合理性論證情況;

(三)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同意開展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應當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設計單位承擔。經原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項目法人也可以選擇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設計變更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完成勘察設計,形成設計變更文件,並對設計變更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設計變更文件完成後,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對設計變更文件進行審查。

一般設計變更文件由項目法人審查確認後決定是否實施。項目法人應當在15日內完成審查確認工作。

重大及較大設計變更文件經項目法人審查確認後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查。其中,重大設計變更文件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查後報交通部批准;較大設計變更文件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批准,並報交通部備案。若設計變更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內容不一致,應徵得原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部門的同意。

第十四條項目法人在報審設計變更文件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計變更説明;

(二)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圖紙及原設計相應圖紙;

(三)工程量、投資變化對照清單和分項概、預算文件。

第十五條設計變更文件的審批應當在20日內完成。無正當理由,超過審批時間未對設計變更文件的審查予以答覆的,視為同意。

需要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審批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對需要進行緊急搶險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項目法人可先進行緊急搶險處理,同時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設計變更審批手續,並附相關的影像資料説明緊急搶險的情形。

第十七條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工程的施工原則上由原施工單位承擔。原施工單位不具備承擔設計變更工程的資質等級時,項目法人應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

第十八條項目法人應當建立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台帳,定期對設計變更情況進行彙總,並應當每半年將彙總情況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對管理台帳隨時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交通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文件時,工程費用按《公路基本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核定。

第二十條由於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單位的過失引起公路工程設計變更並造成損失的,有關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費用和相關責任。

由於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發生的建築安裝工程費、勘察設計費和監理費等費用的變化,按照有關合同約定執行。

由於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發生的工程建設單位管理費、徵地拆遷費等費用的變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按照本辦法規定經過審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納入決算。未經批准的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不得進入決算。

第二十二條設計變更審批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照規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文件的,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較大設計變更審批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

第二十三條交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設計變更審查批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項目法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暫停項目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審查、報批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文件的;

(二)將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肢解規避審批的;

(三)未經審查批准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實施設計變更的。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不按照批准的設計變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變更管理制度 篇三

為規範工程建設簽證和設計變更工作,有效控制工程造價和合理控制施工進度,保障現場簽證真實規範,制定本制度。

一、簽證原則

工程建設應嚴格對照工程量清單按圖施工,對圖紙缺陷、清單缺項漏項和隱蔽工程,確須辦理簽證或進行設計變更的,應遵循科學合理、實事求是、真實準確、程序到位的原則。

二、工程簽證範圍

1、用於工程建設非合同承包範圍(清單範圍)的項目,及應公司要求代建代辦的零星工程費用。

2、非乙方原因的設計變更造成已施工工程的返工材料費、人工費、機械費等。

3、因重大設計變更造成工程量增加。

4、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程項目。

三、工程簽證內容

1、事件的由來,包括時間、地點和事件的簡要情況。

2、計量、計價的依據及金額(參考價)。

3、證明簽證事項的影像資料、測繪報告等圖文資料。

4、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經辦人簽字、單位印章。

四、簽證價款的計算方法

現場簽證與設計變更的價款按以下原則計價:

1、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的綜合單價,按已有的綜合單價確定;

2、工程量清單中類似的綜合單價,參照類似的綜合單價確定;

3、招標清單中沒有的增加項目,套定額計價計費後,按中標下浮係數下浮計算。

4、定額內沒有項目,按市場價計算。市場價不另下浮。

五、簽證程序

(一)一般程序

1、事前報告。經施工單位提出事項申請和工程預算,經甲方代表報分管項目副經理審核、投資經營部審核預算,公司主要負責人同意後,組織實施。

2、現場簽證。由施工單位負責人、監理單位工程師、現場代表、預算人員共同到現場簽證做好原始記錄。

3、公司會審。公司每月5日召開一次工程簽證會審會,對上月發生的工程簽證單進行會審,確認簽證事件及價款。

4、審計審核。對設計變更項目和清單外新增項目,經由施工單位提交預算、投資經營部審核後,送縣審計局審核確認。

5、簽訂協議。對工程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造價增減較大的,應簽訂補充協議。招標清單中暫估價材料、設備的價格確認,經相關部門審核後,公司與施工單位簽訂補充協議。

(二)特殊程序

對時間緊、任務重的緊急任務,經分管項目副經理提出、公司主要負責人同意,可先行組織實施、後補辦簽證手續。現場代表應督促施工單位在簽證事件完成的3日內按一般程序辦理簽證手續。逾期不辦。

六、工作要求

1、現場代表、預算人員和監理單位辦理簽證應及時、準確、真實。

2、現場簽證一事一簽,不得分解簽證,嚴禁回憶簽證。隱蔽工程施工時,現場代表實行24小時值班制,如實做好記錄和現場簽證。

3、所有簽證事項由施工單位據實做好影像資料的收集和提供,應有圖文資料而沒有的,不可辦理簽證。

4、現場代表應按工程項目建立現場簽證台帳,並歸檔保存。

5、《工程簽證單》一式5份,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現場代表、工程部、投資經營部各1份。

6、現場簽證錯誤或弄虛作假,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變更管理制度 篇四

1、目的

為了規範施工圖設計變更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經過批准的設計文件是施工的主要依據,施工單位應按圖施工,以確保工程質量。施工單位或其它單位不得擅自變更設計。但由於施工、材料採購等原因要求變更設計時,應遵守本管理制度。

本程序規定了設計變更的提出、接收、審核、批准和實施過程。

2、範圍

2.1本程序適應於對下列情況下的設計變更的管理工作:

2.1.1設計圖紙有設計錯誤。

2.1.2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變更設計;

2.1.3經有關部門審查、批准確需變更材料;

2.1.4上級決策機構要求變更設計;

2.1.5經領導批准的施工條件及措施改變造成有關圖紙需要修改;

2.1.6為節約投資、降低生產成本等原因需要修改設計。

3、職責

3.1設計變更由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負責提出。

3.2監理單位負責對設計變更進行審核。

3.3公司工程部應對設計變更進行確認,並對有關記錄、資料歸檔備查。

4、設計變更管理程序

4.1設計單位提出的重大設計變更,首先由設計單位提出變更方案,由設計單位總工程師審核,監理單位審查後,交公司工程部審核工程量和實施方案,公司安全質量檢查部進行安全審查,公司主管領導及總工程師審批。批准後由設計單位做施工設計併發出《設計變更通知單》。

4.2屬建設單位提出的重大設計變更,出具《設計變更申請單》交設計單位確認並做方案設計,提出變更費用,監理單位審核,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批准後按4.1條執行。

4.3設計變更應在完成上述審批手續後才允許施工,嚴禁先施工而後補辦設計變更。

4.4經簽字生效的《設計變更通知單》與施工圖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公司各自存檔。

4.5設計變更費用問題按發、承包雙方合同有關條款辦理。涉及費用的重大設計變更,設計單位應隨《設計變更通知單》做出設計變更的概算。

4.6《設計變更通知單》分發單位有:設計、施工、公司和監理單位,分發份數按有關規定辦理。

4.7設計變更資料是設計文件組成部分,也是編制竣工圖的重要依據,應予妥善保管。工程竣工後統一歸檔。

5、附錄

5.1附錄一《設計變更通知單》

5.2附錄二《設計變更申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