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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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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條:印章的種類

(一)印鑑:公司向主管機關登記的公司印章或指定業務專用的公司印章

(二)職章:刻有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職銜的印章。

(三)部門章:刻有公司部門名稱的印章。其不對外單位的'部門章可加註“對內專用”。

(四)職銜簽字章:刻有經理及總經理職銜及簽名的印章。

第二條:印章的使用規定

(一)對公司經營權有重大關連、涉及政策性問題或以公司名義對政府行政、税務、金融等機構以公司名義的行文,蓋總經理職章。

(二)以公司名義對國營機關團體、公司核發的證明文件,及各類規章典範的核決等由總經理署名,蓋總經理職銜。

(三)以部門名義於授權範圍內對廠商、客户及內部規章典範的核決行文由經理署名者,蓋經理職銜簽字章。

(四)各部門於經辦業務的權責範圍內及對於公民營事業、民間機構、個人的行文以及收發文件時,蓋部門章。

第三條:印章的監印

(一)總經理職章及特定業務專用章得由總經理核定本公司的'監印人員

(二)總經理職銜簽字章得核定由管理部主管為監印人員。

(三)經理職銜簽字章及部門章得由經理指定監印人員。

第四條:印章蓋用

(一)文件需用印時,應先填寫“用印申請單”(附表),經主管核准後,連同經審核的文件文稿等交監印人用印。

(二)監印人除於文件、文稿上用印外,並應於“用印申請單”上加蓋使用的印信存檔。

第五條:各種印章由監印人負責保管,如有遺失或誤用情事,由監印人全權負責。

第六條:監印人對未經核准文件,不得擅自用印,違者受處。

第七條:印章遺失時除立即向上級報備外,並應依法公告作廢。

公章管理制度 篇二

為了規範小區業主委員會公章的保管和使用,防止腐敗、瀆職、濫用職權等行為的發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業主委員會公章是業主大會的財物,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隨意使用。

第二條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自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簽字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委員會決定、決議的有效性;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但沒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簽字的文件,不得視為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

第三條業主大會會議主席團(籌備組)的決定、決議自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主席團(籌備組)成員簽字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大會會議主席團(籌備組)決定、決議的有效性。

第四條業主大會的決定、決議自業主大會按有效票權數表決通過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大會決定、決議的有效性;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但未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的文件,不得當然視為業主大會的決定、決議。

第五條業主委員會公章因故無法正常使用時,可以以半數以上有表決權委員簽字的方式代替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同時採取一切合理手段予以追繳或廢除後重新刻制。

第二章公章的保管

第六條業主委員會公章由專人保管,一般由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保管,也可由業主委員會決議另行指定專人保管。

第七條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管理公章,不得隨意擺放,以防止他人盜用,更不能將公章交於他人任意使用。

第八條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存公章使用申請單、登記簿和蓋章文件的複印件等文件。

第九條保管業主委員會公章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被暫時停止工作或資格終止的,應當自停止工作或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公章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決議指定的專人。

第十條更換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的,原保管人應將公章及公章使用申請單、登記簿、蓋章文件的複印留底存檔文件等資料一併移交。

第三章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條使用業主委員會公章的程序為

1、使用人填寫公章使用申請單,註明事由並簽字;

2、批准人員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文件上簽字;

3、公章審核人員審核同意後在申請單上簽字;

4、公章保管人員在公章使用登記簿上登記蓋章事由,並由使用人簽字、填寫日期;

5、公章保管人員加蓋公章;

6、申請單和加蓋公章的文件複印留底存檔。

第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公章使用的批准人員為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審核人員為業主委員會輪值主任或備案主任,也可由業主委員會決議另行指定專人負責審核。

第十三條對於存在明顯的錯誤,不宜加蓋公章的,公章審核人員和保管人有責任提醒批准加蓋公章的人員,並且有權拒絕任何違反本制度加蓋公章的要求,但無權拒絕符合本制度的蓋章要求。

第四章審批權限

第十四條下列事項無須批准人員批准,經公章使用審核人員審核同意後可直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業主車輛在建築區劃內出險,需要業主委員會在現場證明上蓋章;

2、業主委員會成員的任職證明;

3、須蓋章文件已經有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主席團(籌備組)成員簽字的業主大會會議決議和文告;

4、在已經按程序加蓋過公章的仍然有效的文件複印件上經審核一致後加蓋公章;

5、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發給相關單位的一般性函件(函件上須有輪值主任或備案主任的簽字),該等函件不得包含有業主委員會承諾義務和責任等內容;

6、已經有生效決議的,以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名義提起訴訟的起訴狀、授權委託書,及訴訟過程中需要提交的證據材料;

7、按已經生效的,以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名義簽署的合同約定,催促合同相對方履行合同的函件;

8、向有關部門申請政策解釋、投訴的文件;

9、本制度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條規定事項以外,經業主委員會決議,可以由審核人員審核同意後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下列事項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文件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簽署的各種合同、備忘錄(合同、備忘錄文本須有輪值主任或備案主任的簽字);

2、向政府有關部門、其他單位申請辦理有關事宜的手續文件。

第十六條下列事項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須蓋章文件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發佈的各類須向業主公示的文件;

2、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

3、專項維修基金使用的申請文件、管理情況報告;

4、公共服務性收費的財務審計結果及其他財務性文件;

5、本制度和業主委員會決議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的事項。

第十七條下列事項必須具有有效的業主大會決議,並且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文件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以業主大會名義簽署的各類合同;

2、以業主大會名義發佈的各類須向業主公示的文告,但已經有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主席團(籌備組)成員簽字的決議和文告除外;

第十八條在緊急情況下,有五名以上業主證明或有關政府部門證明,必須使用業主委員會公章,但無法完成公章使用手續的,公章保管人經電話徵得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同意後,可以先予加蓋公章,但公章保管人須在事後三天內補齊蓋章手續。

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篇三

印章是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關係到企業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的開展,甚至影響到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所以,企業應當高度重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印章管理,明確管理責任,維護企業利益,確保企業各部門各項工作順利開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印章包括企業公章、合同專用章、部門行政章和銀行預留印章。

銀行預留印章包括企業公章和法人私章。

第三章 印章由部門申請,經總經理審批後,由行政部統一辦理刻制。

第四條 印章遺失,應及時向上一級部門領導彙報,並向有關部門或個人通報,以不影響企業利益為前提。

第二章 印章保管

第六條 企業公章和合同專用章由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祕書保管;部門行政章由各部門經理負責保管。

總經理有時間保管公章和合同章嗎?

總經理一般會委託祕書保管印章,所以祕書的道德、為人就至關重要了。總經理應當經常過目印章使用登記情況表,應當觀察祕書日常的工作態度和變化,應當高度重視印章的管理。總經理不在企業,應當通過電話請示,並待總經理回廠後及時補籤審批手續。

公章和合同章的管理重點是要防範蓋空白合同和非法合同。

第六條 銀行預留印章一般包括公章和法人私章:企業公章由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祕書保管;法人私章由財務經理或授權主辦會計保管。

銀行預留印章管理是重中之重,重點應當防範出納員蓋空白支票,從而逃款。出納員杜絕保管印章。

出納員取款需要企業公章,由財務經理審批,祕書就應給予蓋章。

為了避免公章攜帶到室外使用,而影響到企業日常的資金流,企業可以向銀行申請銀行預留印章將公章改為財務章。為此,可以考慮設置兩個有所區別的財務章,一個是財務部行政章,另一個是財務部銀行章。

第七條 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隨意存放,不得私自委託他人保管;確需委託他人代管的,應當在印章使用單上登記。

第八條 印章使用應當登記,用印登記表由用印人親自填寫,不得由他人寫;用印審批單,由用印人填寫,由審批人簽字審批。

第九條 印章應當存放在保險櫃等安全的櫃裏,應當隨手存放並上鎖。

第三章 印章用途

第十條 企業公章適用企業對內對外發布公文或重點事項。

第十一條 合同專用章適用於企業與客户或供應商簽訂合同。

第十二條 部門行政印章一般適用以下內容:

1、報告:向上級部門或政府相關部門的有關報告。

2、通知:向下級或相關部門通知或知會有關制度、協作工作等事宜。

3、證明:向有關部門或個人證明有關事情與本部門有直接關係。

4、往來:財務部門與客户或供應商確認往來賬。

第十三條 銀行預留印章適用於與銀行辦理取、存款往來關係,一般僅有出納員使用。

第四章 印章使用

第十四條 印章使用必須詳細登記用印日期、用印事由、印章類別、用印份數、審批人、經辦人;確因業務需要需將印章帶離室外使用的,還必須載明歸還日期。

第十五條 企業公章使用流程:由經辦人填寫用印申請單,經部門經理確認後,上報總經理審批。

第十六條 合同專用章使用流程:由經辦人填寫用印申請單,經部門經理確認後,上報總經理審批。

第十七條 部門行政印章使用流程:由經辦人填寫用印申請單,上報本部門經理審批;如果是跨部門使用印章的,還需要使用部門的經理確認。

第十八條 銀行預留印章使用流程:

1、原則上由出納提出申請;辦理非貨幣資金形式的款項(如信用證開證申請、信用證承兑等)可由當事人(非出納)提出申請。

2、由財務經理負責審批。

第十九條 印章確需帶離室外使用的審批流程:按照以上流程和要求辦理,但印章保管應當跟蹤印章管理,直至印章收回。

同時,企業公章和合同章帶離室外使用,應當有兩個經辦人共同攜帶辦理。

第二十條 各部門經理自己使用印章的同樣要在印章登記表上登記印章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 印章使用時,印章保管人應當認真督促和審閲,應當預防經辦人弄虛作假,以確保印章使用申請內容與實際相關資料相吻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行政部和財務部負責解釋、修改。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