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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全文】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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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全文】精品多篇

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篇一

第七條 國家檔案局依照《檔案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研究、制定檔案工作規章制度和具體方針政策;?

(二)組織協調全國檔案事業的發展,制定發展檔案事業的綜合規劃和專項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對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

(四)對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國務院直屬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屬於登記範圍的全國性社會團體的檔案工作,中央級國家檔案館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實施監督、指導

(五)組織、指導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檔案宣傳與檔案教育、檔案工作人員培訓;

(六)組織、開展檔案工作的國際交流活動。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檔案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發展計劃和檔案工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

(四)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檔案宣傳與檔案教育、檔案工作人員培訓。

第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依照《檔案法》第七條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建立、健全本單位的檔案工作規章制度;

(二)指導本單位文件、資料的形成、積累和歸檔工作;

(三)統一管理本單位的檔案,並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

(四)監督、指導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

第十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檔案館,是集中保存、管理檔案的文化事業機構,依照《檔案法》第八條的規定,承擔下列工作任務:

(一)收集和接收本館保管範圍內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

(二)對所保存的檔案嚴格按照規定整理和保管;

(三)採取各種形式開發檔案資源,為社會利用檔案資源提供服務。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成立的其他各類檔案館,根據需要,可以承擔前款規定的工作任務。

第十一條 全國檔案館的設置原則和佈局方案,由國家檔案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章 總 則 篇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檔案法》第二條所稱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屬於國家所有的,由國家檔案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確定具體範圍;屬於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於國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徵得國家檔案局同意後確定具體範圍。

第三條 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的永久保管檔案分一、二、三級管理,分級的具體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家檔案局制定。

第四條 國務院各部門經國家檔案局同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經本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統專業檔案的具體管理制度和辦法。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把檔案事業建設列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健全檔案機構,確定必要的人員編制,統籌安排發展檔案事業所需經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檔案工作的領導,保障檔案工作依法開展。

第六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獎勵:

(一)對檔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對檔案的保護和現代化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對檔案學研究做出重要貢獻的;

(四)將重要的或者珍貴的檔案捐贈給國家的;

(五)同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作鬥爭,表現突出的。

章 檔案的管理 篇三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檔案局關於文件材料歸檔的規定,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由單位的文書或者業務機構收集齊全,並進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檔案局關於檔案移交的規定,定期向有關的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

屬於中央級和省級、設區的市級國家檔案館接收範圍的檔案,立檔單位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20年即向有關的國家檔案館移交;屬於縣級國家檔案館接收範圍的檔案,立檔單位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10年即向有關的縣級國家檔案館移交。

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檢查和同意,專業性較強或者需要保密的檔案,可以延長向有關檔案館移交的期限;已撤銷的單位的檔案或者由於保管條件惡劣可能導致不安全或者嚴重損毀的檔案,可以提前向有關檔案館移交。

第十四條 既是文物、圖書資料又是檔案的,檔案館可以與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相互交換重複件、複製件或者目錄,聯合舉辦展覽,共同編輯出版有關史料或者進行史料研究。

第十五條 各級國家檔案館應當對所保管的檔案採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逐步實現保管的規範化、標準化;

(二)配置適宜安全保存檔案的專門庫房,配備防盜、防火、防漬、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設施;

(三)根據檔案的不同等級,採取有效措施,加以保護和管理;

(四)根據需要和可能,配備適應檔案現代化管理需要的技術設備。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保管,根據需要,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檔案法》第十四條所稱保密檔案密級的變更和解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屬於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於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級國家檔案館寄存、捐贈或者出賣。向各級國家檔案館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賣、轉讓或者贈送的,必須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嚴禁向外國人和外國組織出賣或者贈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