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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試用期標準規章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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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試用期標準規章制度(精品多篇)

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篇一

在用工過程中,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麼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麼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麼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籤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並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説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

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築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麼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係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説,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三)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徵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員工試用期標準規章制度 篇二

1、目的

為規範公司員工的轉正程序,做到既有章可循又保證轉正考核流程的良好實施,特制訂此管理規定。

2、適用範圍

公司全體員工

3、職責

3.1人事處負責公司人員的轉正手續的辦理、審核並通知財務對轉正人員做出薪資待遇標準的調整。

3.2 相關部門負責新入職人員試用期間對其進行在崗培訓及轉正人員的初步審核。

4、管理內容及要求

4.1員工轉正主要分為:新入職轉正、提前轉正、延遲轉正。

4.2新入職員工試用期規定:

4.2.1 經理及以上級別人員的試用期原則上為1個月,如需提前轉正的須報總經理批准方可。

4.2.2 車間主任(含)及以上級別的試用期原則上為1—3個月,如需提前轉正的須報總經理批准方可。

4.2.3班長及技能人員的試用期為1—3個月。

4.2.4員工試用期為3—6個月。

4.3轉正要求及考察重點:

4.3.1工作紀律:遵紀守法,嚴格遵守公司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服從領導安排,試用期內未受任何處分;

4.3.2工作績效:按時、保質完成當月的工作計劃及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4.3.3專業能力:依據本身的專業知識,針對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提出自己的專業建議並予以實施;

4.3.4對公司認知度:工作態度認真,團結同事,與同事關係融洽,對公司的企業文化高度認同;

4.3.5發展潛力:對工作中的失誤能自我反省,並主動向其他同事學習以彌補自己的不足。

4.4轉正程序:

4.4.1符合轉正條件的員工需提前一週到人事處領取《員工轉正申請表》並認真填寫,報於部門負責人審核,部門負責人全面瞭解試用期內員工工作情況及需求,如實評價員工的個人鑑定,指出員工的缺點與不足,並提出改善建議並簽署是否同意轉正的意見。

4.4.2轉正材料籤批後轉人事處,由人事處審核並提交符合規定的轉正人員信息給財務部以調整員工薪資用。

4.5提前轉正及延遲轉正的相關規定:

4.5.1員工提前轉正的相關規定:

4.5.2在試用期間因突出貢獻而記小功(含)以上人員;

4.5.3試用期間表現異常突出,能迅速融入工作,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設性建議並實施;

4.5.4其他經領導推薦或認定的情形。

4.6員工延遲轉正的相關規定:

4.6.1延長轉正、定級時間,試用期最長不可超過六個月;

4.6.2新招人員在試用期間,請假在一週以上者,應推遲一月轉正;

4.6.3試用期滿,經考核達不到轉正、定級條件的,可適當延長試用時間,延長期滿仍達不到標準者,予以辭退;

4.6.4新招人員若符合崗位要求標準,但在工作過程中客觀原因或工作失誤造成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延遲1—3個月轉正或辭退。

5、其他

5.1試用期間,嚴格遵守公司章程及各種規章制度的,方可轉正;

5.2試用期間,員工病事假一週以上及遲到早退達5次以上者,不予轉正;

5.3新入職員工須完成崗前培訓之後才能轉正。

6、附則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員工試用期標準規章制度 篇三

一、目的:

為了規範新入職員工的試用期管理,使新員工能夠儘快地融入公司和崗位,熟悉工作環境、崗位職責、業務流程、管理制度,便於公司吸引、留住、培育人才,為公司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提供人才支持,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

本規定中的試用期員工,是指通過招聘,包括外部招聘和內部競聘,新入職處於試用期內的員工,包括中高層管理人員。

三、試用期限:

3.1所有新入職的員工,都要進行試用考察,通過試用,對員工的適崗能力和素質進行考核。

3.2員工的試用期,是指員工從通過入職培訓考核之日起,至轉為公司正式員工之日止,稱為員工的試用期。

3.3員工在接受入職培訓期間以及試用期,此期間的工資,按照全額工資80%發放,根據員工出勤情況核發。

3.4員工的試用期限,根據崗位職級的不同而不同,具體規定為:

(1)對於外招、內聘職員,試用期一般為3個月,最長不超過4個月。

(2)對於中高層管理人員,試用期一般為3-5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

(3)對於見習員工試用期最長可達6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

四、提前轉正:

愛國傳承超越

4.1在規定的試用期內,員工可以填寫《提前轉正申請表》,申請提前結束試用期。對於員工提出的提前轉正申請,其上級領導和人力資源部需根據員工的具體工作表現,逐級嚴格審核,最後提報總裁審批。

4.2人力資源部在審核時,要求員工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方可提前轉正:

(1) 公司規章制度培訓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

(2) 崗位工作規範培訓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

(3) 崗位工作技能素質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

(4) 試用期內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況發生。

4.3為嚴格規範試用期,對於提前轉正,人力資源部特作如下限定:

(1)內聘員工試用期不得低於2個月;

(2)部門職員試用期不得低於2個月;

(3)中高層管理人員試用期不得低於3個月。

五、試用期的培訓:

5.1 同一批入職的新員工人數超過5人的,由人力資源組織,進行集中的培訓;低於5人的,可以單獨做簡單的入職培訓,然後在一個月內,在人力資源的組織下,集中做一次入職培訓。

5.2 新員工的試用期培訓,按照《創二代實業有限公司員工試用期管理制度》中的相關規定實施。部門應配合人力資源部門,共同做好新員工的培訓工作。

5.3入職培訓期間,人力資源部負責員工培訓教材的發放、保管、回收,以及培訓考試工作。

六、新員工轉正:

6.1新員工轉正由員工自己申請,填寫《員工轉正申請表》,經上級領導審核通過後,報人力資源部審核。

6.2人力資源部根據員工試用期的培訓考核成績,綜合部門對員工在實際工作中表現出來的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對公司和崗位適應狀況,以及員工是否遵守公司的制度和規範等表現,對新員工的轉正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報總裁審批。

6.3如有必要,人力資源部將對新員工的轉正薪資進行調整,與部門領導和員工溝通後,提交總裁審核。

6.4 對於因各種原因沒有通過轉正審核的員工,可以根據情況,填寫《員工試用期延長申請表》,在原崗位繼續試用,但最長不得超過規定期限,否則辭退。

七、新員工的試用期考核;

7.1 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考核,主要是考核員工在實際工作中表現出來的工作態度和工作能力,以及與公司文化的融合和認同程度,依據的是崗位對員工的能力素質要求。

7.2 員工的試用期考核,主要採用定性主觀評價和量化業績指標的方式,由用人部門、人力資源部共同負責。具體考核內容,詳見《員工試用期考核表》。

7.3 員工如對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以向上級領導、人力資源部逐級申訴,直至分管領導。對於特殊崗位的員工,如有必要,則實行特殊的考核方式,報總裁審批後實施。

7.4 新員工的試用期考核,實行月度考核。除公司考核外,新員工每個月需提交一份工作總結,與《員工試用期考核表》一同存檔。

八、試用期待遇:

8.1原則上,試用期員工的工資為轉正後崗位工資的80%。對於重要、關鍵的崗位或者是中高層管理人員,試用期工資實行延期支付的方式。

8.2還沒有取得畢業證,在公司內頂崗實習的應屆畢業生,在畢業前統稱為實習生,工作期間統稱為實習期,實習期間不核發工資,但是可以給予實習補助,具體數額另行規定。

對於雖然還沒有畢業的,但是實際全職工作的應屆生,由本人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部審核通過的,則不再有實習期,而直接轉入試用期。

8.3 應屆畢業生畢業前在公司實習的時間,畢業後實習期可以轉換為試用期。如實習期達到或者超過試用期時間,則不再重新計算試用期,可以直接申請轉正。如實習期不足規定的試用期限,則必須補足試用期限後方可轉正。

8.4 處於試用期內的員工,原則上不享受公司的節假福利。如有特殊情況,則特殊處理,由人力資源部報總裁審批後實施。

九、試用期員工的辭退、辭職:

9.1 員工在試用期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將停止試用,予以辭退:

(1)違反職業道德、有損公司形象和集體利益;

(2)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3)能力素質達不到崗位要求;

(4)沒有通過培訓考核最低要求;

(5)試用期考核不達標的。

9.2 試用期內員工提出辭職的,需提前7天填寫《離職申請單》,交上級領導、人力資源部逐級審核通過後,辦理離職手續,具體按照公司《員工離職管理制度》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9.3試用期內員工離職若不按照正規離職程序辦理相關手續者按照公司《員工離職管理制度》中的相關規定執行,違規着視情況嚴重者予以辭退。

9.4 沒有通過公司試用期考核,被公司辭退的員工,工資中的差額部分,原則上不予以返還。

十、附則

1、本制度的擬定和修改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經總裁批准後執行。

2、本制度解釋權屬人力資源部。

員工試用期標準規章制度 篇四

一、總則

1、目的

為保證錄用工作的順利進行,規範員工在試用期內的工作及行為規範,特制定公司員工試用期管理細則。

2、適用範圍

公司新招聘進來的員工

3、錄用標準

(1)身體健康,工作態度端正。

(2)(續致信網上一頁內容)德才兼備,任人唯賢;

(3)學歷要求:本科及以上學歷者,佔()%,大專學歷者,佔()%,職業高中、中專及同等學歷者,佔()%。

(4)具體標準依據各招聘崗位的崗位任職條件而定。

4、錄用時間

錄用員工原則上於每年4月和11月進行定期的大規模招聘,對於不定期的招聘,用人部門可以填寫《部門人員需求表》報人力部批准,經總經理批准後進行招聘;對臨時需求人員,用人部門可以填寫《臨時人員需求申請表》,報人力部批准後即可進行招聘。

二、試用期限

1、試用期的界定

試用期是指員工經公司考核或面試合格後被錄用,已與公司簽訂相關勞動合同但處於試用階段、尚未正式轉正的期間。

2、試用期的界定

試用期:普通員工的試用期限一般為1-6個月不等,如表1所示。員工具體試用期間因具體工作崗位的需要和員工工作表現而定。特殊情況,須經總經理批准。

表1:不同職位試用期一覽表

崗位試用期限

高級技術人員、中高層管理崗位3-6個月

基層管理崗位2-3個月

經理助理及以上的助理崗位3-6個月

職能部門一般辦公人員2-3個月

後勤工作人員、流水線生產崗位1-3個月

三、應聘資料

應聘者來本公司應聘需提交的資料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個人簡歷

(2)求職申請表

(3)學歷證、職稱證、資格證的複印件

(4)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兩張

四、試用期人員的工資標準及相關待遇

(1)試用崗位根據雙方事先之約定,試用期工資()元/月,該項報酬包括所有補貼在內。

(2)假期。按國家規定有薪法定節假日共計11天。其中:

元旦:1月1日

清明:1天

五一勞動節:5月1日

端午節:1天

中秋:1天

國慶節:10月1、2、3日

春節:3天

五、員工試用期管理制度

1、基本規章制度

(1)員工衣着要得體、大方

(2)上班時間禁止在辦公區域抽煙,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

(3)對待上司及同事要尊重

(4)愛護企業的公共財產,保持辦公室內的整潔

(5)服從領導的工作安排,高質高效的完成工作

2、考勤管理制度

(1)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聽從指揮,服從分配,努力完成本職工作,按質按量的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2)員工上下班必須打卡,因故不能打卡者,須在當天向上一級負責人陳述理由(出差者除外),並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報人力部,否則以曠工論處。

(3)代人打卡者一經發現,代打卡者和被打卡者每次各扣罰工資100元,員工不得擅自更改考勤記錄,一經發現扣罰當天工資。

(4)員工不得遲到、早退,每遲到早退一次10分鐘以內罰款20元,10-30分鐘以內罰款50元。30-60分鐘以內罰款100元,遲到早退超過1小時者以曠工半天論處,曠工超過2小時者以曠工1天處理,曠工三倍工資扣罰。

(5)每月遲到早退累計兩個小時以上者,記過一次。

(6)員工無故不上班,以曠工論處,因不服從工作安排而影響工作者以曠工論處;一個月內累計曠工三天者做自動辭退處理。

(7)員工請假

1)員工因病因事請假一天(含)以內由部門經理批准,並提交請假單報人力部。

2)員工請病假,必須出具醫保定點醫院開具的`診斷單。

3)員工請事假,未經相關領導批准不得休假,否則視為曠工。

4)員工請假三天及以上者,須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休假。

3、新員工培訓

(1)新員工入職要接受公司企業文化和企業基本規章制度兩項基本培訓,由人力部負責。

(2)新員工在培訓時,應按時到達培訓地點,遵守紀律。

(3)新員工在試用期間,其直接上級與人力部門要做好以下兩項工作。

1)引導新員工熟悉工作環境、本部門員工及業務流程。

2)試用期間對新員工進行工作指導、培訓,並對其工作表現持續跟蹤。

(4)企管部對所有培訓做好籤到記錄,人力部還要做好培訓考核成績記錄,作為員工升遷、培訓等的參考依據。

4、密制度

(1)保密的內容

1)集團公司重大決策的前期工作,主要是公司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戰略、經營方向、經營項目、經營決策以及合同、協議等。

2)企業的財務信息。

3)公司重要人事資料信息。

4)商業祕密。

5)重要公文

6)企業祕密核心技術。

7)集團公司領導確定的應當保守的其他集團祕密。

(2)保密制度規定

1)任何員工都不得泄露公司祕密,如有違反者,根據勞動合同的規定執行。

2)故意或過失泄露公司祕密,造成嚴重後果或重大經濟損失的,除了賠償經濟損失外,還追究一定的法律責任。

3)對保密管理做得好的部門或個人,企業視情況給予不同程度的獎勵。

六、員工轉正考核內容

1、考勤情況

2、工作態度

3、工作任務完成情況,主要包括工作任務完成的質量和效率

4、責任感

5、團隊合作精神和學習能力

6、發展潛力

7、工作能力,這是考核的核心內容

七、員工轉正考核方式

考核主要分為筆試、面試和實操演練三種。

1、筆試

筆試主要是針對工作的基本常識和專業知識水平的測試。

2、面試

面試一般由部門經理及以上的領導來考核,除了考察其專業知識的掌握程度外,還有對崗位任職者的綜合素質的考察。

3、實操演練

實操演練主要是針對技術性強的崗位,採取的方式是讓崗位任職者到現場進行操作。

八、員工正式錄用

1、經試用期考核合格的員工,可轉為公司正式員工,其工資水平依據雙方的協議而定,享受正式員工的福利待遇。

2、未通過試用期考核的新員工,符合其他崗位要求的,可以調到其他缺員崗位,並在新崗位開始新的試用期;不符合其他崗位要求或公司無其他缺員崗位的,直接辭退。

3、試用期間,新員工若有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的行為或能力明顯不足者,直接上級應將相應事實書面報人力部審核,查實後立即予以辭退。

員工試用期標準規章制度 篇五

1、目的

為規範新員工在試用期的行為,讓新員工儘快熟悉工作環境,瞭解公司的企業文化,明確崗位要求;為公司篩選出去符合崗位要求的員工,特制定新員工試用期管理辦法,併為試用期結束的員工的去留及轉正定級提供依據。

2、定義

試用期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規定的一個階段試用時間段,在此階段,用人部門可全面考察被 錄用員工是否真正符合聘用條件,滿足公司崗位需求。同時被錄用者也可進一步瞭解公司的工作條件 及環境,自己能否適合或勝任所承擔的工作,從而決定是否繼續保持勞動關係。

公司所有編制內新員工試用期為1到3個月。

3、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新員工試用期的管理職責、試用期考核和轉正等方面要求。

4、職責

4.1辦公室負責新進員工試用期管理的。有效監控;負責新員工轉正手續的辦理及審批、試用期離職等各項手續的辦理及審批。

4.2組長負責新員工上崗試用階段的工作安排、崗位技能培訓及入職引導工作,負責新員工上崗試用階段的工作考評。

5、新員工試用期管理

5.1試用期期限及薪酬待遇

5.1.1新員工試用期期限根據公司需要、崗位需要、員工本人情況,根據雙方協商,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約定。

5.1.2新員工用期薪酬原則上按試用期基本工資發放。

5.1.3新員工試用期不享受操作提成。

5.2試用期管理

5.2.1員工在試用期期間應嚴格遵守公司相關規章制度,對試用期員工的日常管理依據公司的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5.2.2在試用期遲到不得超過三次,事假累計不得超過5天,不得出現違規、違紀處分。

5.2.3在試用期內有嚴重違反公司相關管理者,直接終止試用。

5.3考核辦法

新員工的試用期為一至三個月,試用期內員工填寫工作總結,每月考核一次。簽訂《師徒合同書》(見附件),設定技能考核;考核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員工根據月度總結表的內容作自我總結;二是員工月度考核表(考核表看附件),由新員工填好前半部分交由試用期指導人,試用期指導人根據考核內容結合新員工在工作中的實際情況認真評分和評語;做到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月底之前有指導人將試用期的自我總結表和考核表傳至車間辦公室,車間辦公室根據考核情況,每月評出優、良、中、差四個等級,以此作為員工試用期滿後是否錄用轉正的依據。

5.4考核內容

5.4.1考核內容包括以下八個方面,由指導人根據新員工在試用崗位上的工作情況評定。

A工作主動性,試用期員工對待工作是否主動、積極,是否提出合理化、創新性的建議。

B工作質量,工作中是否保質保量完成領導交付的任務。 C工作效率,工作效率可有提高,是否按時完成。

D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工作中是否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是否遵守項目上各項工作流程。

E員工對待工作的責任感,員工對待工作是否認真仔細,是否具備強烈的責任感。

F團隊合作精神,工作中員工是否我行我素,脱離整個團隊,不服從領導安排。

J專業知識和技術,在工作中員工是否潛心學習專業知識和熟練掌握操作技術。

H學習能力,工作中員工是否具備自我學習的能力和永不知足的學習態度。

6、試用期轉正

6.1.1自然轉正:新員工在公司規定上午試用期滿後,經考核合格,應結束試用期予以轉正。

6.1.2提前轉正:新員工在試用期內,因業績出色,表現優秀者可以申請提前轉正,填寫轉正申請,經車間主任簽字認可後可成為正式員工。其試用期不得少於一個月。

6.1.3延期轉正:新員工試用期滿後,因崗位技能、工作態度等暫達不到所在的崗位要求,無法完全勝任現有工作,需延長試用期,延遲轉正。新員工延期轉正的,經延長後的試用期總計不得超過4個月,4個月仍無法轉正考核要求的,終止試用。

7、轉正考核規定

7.1提前轉正:員工試用期月度考核成績在90分(含)以上的,並且綜合評估優秀者,原則上可以提前轉正。

7.2自然轉正:員工試用期月度考核成績在80分(含)-89分的,原則上可以自然轉正。

7.3延期轉正:員工試用期月度考核成績在60分(含)-79分的,應延期轉正。

7.4不予轉正:員工試用期月度考核成績在60分以下的,應予以淘汰,不予轉正。

7.5員工使用期內,每人基底分數為20分,其餘按其中8項綜合評分得出。認為不符合轉正錄用條件的,可隨時提交《試用期考核表》,經辦公室審核,車間主任審批後,由辦公室通知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員工試用期標準規章制度 篇六

第一章 總則

一、目的

第一條 完善現有的考評體系,明確公司的價值導向,不斷增強公司的整體核心力。

第二條 通過對試用期員工的考核溝通,幫助他們儘快瞭解公司,明確崗位需求,融入公司文化,併為決定新員工的去留及轉正定級提供依據。

二、定義

第三條 試用期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規定的一個階段的試用時間。在此期間用人單位進一步考察被錄用的員工是否真正符合聘用條件,能否適應公司要求及工作需要。同樣,勞動者也可以進一步瞭解用人單位的工作條件是否符合招聘時所提供的情況,自己能否適合或勝任所承擔的工作,從而決定是否繼續保持勞動關係。試用期一般為1—X個月,最長不超過X個月(含培訓時間)。

三、適用範圍

第四條 本考核管理辦法適用於公司所有新入職員工。

第五條 新員工的職業道德、文化素質、職業潛力由人力資源部考核,新員工的業務技能、業務素質由入職部門考核。部門經理以上人員的業務技能、業務素質由總經理考核。

四、考核原則

第六條 事實求是原則:考核要以日常管理中的觀察、記錄為基礎,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強調以數據和事實説話。

第七條 區別對待原則:相對於正式員工的績效改進考核而言,對於試用期員工的考評是綜合考評,需要對其任職狀況,勞動態度和工作時效做全面的評價。

第八條 考、評結合原則:對於試用期員工的考核日常的月度考核、試用期結束的評議與個人試用期總結報告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綜合評價,力求客觀、公正、全面。

第九條 效率優先原則:對於考核結果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明顯不適應工作需求、工作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的員工要及時按規定終止試用期,解除勞動關係。管理者未按公司規定而隨意辭退員工或者符合公司辭退條件而未及時提出辭退建議,致使造成不良後果或不良影響的,相關人員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 考核以重能力、重潛力,業績為輔助考核條件,考核標準儘可能量化。

第二章 考核形式、週期及內容

五、考核週期、形式

第十一條 試用期員工的考核分月度考核(根據實際情況而定)、試用期結束的評議與個人試用期總結報告三種形式。月度考核每月進行一次,試用期結束評議與個人試用期總結報告原則上在試用期結束時通過筆試、答辯等方法進行。

第十二條 考核期限根據崗位性質、合同期限一般為一至六個月,特殊情況下亦可縮短,但至少應有一個月考核期(如果試用期為一個月的,考核採取試用期結束評議與個人試用期總結報告的形式操作)。

六、考核內容

第十三條 試用期員工月度考核要素為工作態度、作業能力、工作績效三大項。

第十四條 試用期結束考核結合崗位要求,全面考評員工試用期間的任職資格:品德、素質、能力、績效、經驗

第十五條 個人試用期的總結報告主要是個人在試用期間的。應知應會,個人的自我規劃與職業生涯規劃。

第十六條 具體的實施辦法及考核表格由人力資源部依據具體情況設置;考核、評議結束後人力資源部依據相關情況,彙集相關部門逐一對考核員工進行績效面談。

第三章 考核的準備及結果應用

七、考核信息準備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部門、用人部門綜合各方面收集到的考核信息,客觀公正的評價員工,信息來源一般有以下幾種

1、用人部門記錄員工工作過程中的關鍵行為或事件;

2、員工的培訓記錄;

3、員工定期工作總結及日常彙報材料;

4、同一團隊成員的評價意見或證明材料;

5、相關部門或個人的反饋意見或證明材料;

6、用人部門與員工溝通過程中積累的有關信息。

八、考核結果

第十八條 無論是月度考核、試用期結束評議還是綜合評定,其考核結果都包括評語和等級(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兩部分。

第十九條 考核等級的定義如下

1、優秀(90分以上):相對於試用期員工而言,各方面都表現突出,尤其是工作績效方面,遠遠超出對試用期員工的要求;

2、良好(80—90分):各方面超出對試用期員工的目標要求;

3、合格(60---80分):達到或基本達到對試用期員工的基本要求;

4、不合格(60分以下):達不到對試用期員工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條 考核成績達到合格者,即時轉為正式員工。成績在60分以下者,結束試用期,解除關係(辭退)。

第二十一條 正式錄用的員工考核結果記入檔案。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所有。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從頒佈之日起開始執行。以前的規章、制度、規定與本管理辦法有牴觸的地方,以本辦法為準,沒有牴觸的繼續遵照執行。

《勞動合同法》 篇七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勞動法》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0條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因此,試用期工資是有法定標準的,一是不能低於最低工資,二是與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相掛鈎。

《勞動法》第47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和工資水平。用人單位有權自主確定本單位職工的工資標準,有權自主確定試用期人員的工資標準。為了體現勞動報酬中的同工同酬原則,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的工資標準應當與用人單位本崗位的工資標準一致,但是由於勞動者尚處在試用期間,其工作水平、業務能力與正式員工還會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同崗位最低檔工資80%的標準既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維護了企業合法權益。

員工試用期標準規章制度 篇八

一、目的

為規範員工試用期轉正考核流程,確保員工轉正考核工作規範、有效、有章可循,特制訂本制度。

二、試用期及轉正流程

(略)

三、試用期限

1、集團職員試用期1-3個整月;集團主管級及以上、各直營店主管級及以上員工試用期2-4個整月。優秀者經個人申請批准通過可提前轉正,不合格者可延期轉正。

2、直營店員工實習期不低於一個月,自月初1號算起:

①能獨立操作本崗位流程;

②當月全勤、無遲到、曠工、請假及打架鬥毆行為;

③熟悉基本的制度(崗位工作標準、業務知識、考勤制度、企業文化、行為規範等);

3、試用期結束不能達到工作要求者,部門負責人可延長其試用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4、特殊人才需經董事長批准方可轉正。

四、新員工試用期管理

1、試用期間執行本崗位固定工資標準,但績效工資減半,轉正考核合格者,執行本崗位的工資標準,考核不合格,試用期順延。

2、所有人員在試用期內均要制定績效考核目標並進行月度績效考核,試用期內每月度的績效考核成績不列入月薪資核算,但績效成績納入轉正考評依據。

五、試用期員工轉正條件

1、集團公司及各店經理級及以上級別人員轉正須符合以下條件直接上級方可申請轉正:

①入職培訓考核合格;

②輪崗考核合格;

③崗位技能達標(實習期能獨立頂崗);

④下屬及上級(無下屬的只需上級評定)能力評定(管理能力、工作能力)達標;

⑤考勤遲到低於2次、無曠工、病事假不超過1周。否則,轉正後不執行順延至無以上違規現象;

2、直營店主管級以上轉正須符合以下條件直接上級方可申請轉正:

六、試用期員工轉正考核流程

A、試用期月度考核指標核算

由人力資源部協助部門制定月度考核表,部門負責人月度進行考核成績核算,考核成績作為其轉正考評依據。

B、360度評價及個別方談的組織與實施

集團職員及直營店經理級及以上人員由人力資源部組織實施測評,直營店主管級及以下人員由直營店組織實施測評,調查人員包括被評價人的上級(1-2人)、平級(4-6人)、下級(4-6人)及客户(4-6人)。下屬人數不足規定數額時,按實際人員進行,《360度評價問卷》見附表。

C 、任職規劃答辯的。組織與實施(僅針對集團職員及直營店經理級及以上人員)

1、試用期人員在試用結束前需完成《轉正工作總結及下步工作規劃》,要求必須以word形式呈交,總結與規劃需提交直接上級及部門中心總監予以審核,最後報人力資源部組織進行現場述職報告,結果由人力資源部審核備案;

2、述職報告與答辯參與人由當事人的直接上級及部門中心總監與員工代表,及集團人力經理、行政人力總監共同組成,支持率與認同度低於60%者,該候選人按否決處理。

七、評價結果認定及審批

A、綜合評價結果計算方法:

(1)集團職員及直營店經理級及以上人員:

評價得分=試用期月度績效平均得分__50%+總結及規劃答辯評價得分__30%+360度評價得分__20%

(2)直營店主管級及以下人員:

評價得分=試用期月度績效平均得分__60%+360度評價得分__40%

B、考核結果應用:

低於60分者解除勞動合同,大於等於60分,低於70分,延長試用期2個月,大於等於70分者方可按期轉正。

C、試用期轉正批准權限:

1、前廳(廚房)經理及店長轉正申請由運營總監審核,人力中心總監複核,總經理批准,人力部薪酬福利專員辦理轉正手續;

2、集團職員轉正申請由部門經理審核,人力經理複核,中心總監批准,人力部薪酬福利專員辦理轉正手續;

3、部門經理(含主管級)轉正申請由中心總監審核,人力經理、人力中心總監複核,總經理批准,人力部薪酬福利專員辦理轉正手續;

4、總監級轉正申請由人力中心總監審核,總經理批准,人力部薪酬福利專員辦理轉正手續;

5、中心無總監時人事權由行政總監代簽;

D、轉正批准流程

人力部根據人員轉正既定時間節點提前7天通知相關人員→本人按轉正既定時間提前5天填寫《轉正申請表》(見附表五)及實習總結、師傅轉正鑑定提交至直接上級→直接上級提前3天提交整套轉正資料(轉正申請表、轉正

人員實習總結、師傅鑑定、上級鑑定)至人力部→人力部審核完畢批准後在微信羣上表示祝賀→每月2日統一下發任命通知→任命通知下發一週內由培訓專員對接轉正人員的上級為其舉辦轉正儀式。

備註:人員轉正要先向被服務人員調查是否能轉正,符合轉正條件且調查及考核通過後方可按轉正程序籤批完畢後於每月2日下發轉正通知。

E 、轉正儀式

集團由人力部薪酬福利專員負責組織;直營店人員由酒店人力專員組織,並負責在微信羣上祝賀及通報。

員工試用期標準規章制度 篇九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進一步規範新員工試用期管理,為新員工指導與考核提供依據,引導新員工儘快融入公司企業文化,促使員工的發展同公司的目標有效結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範圍

適用於新員工試用期管理,下屬各級公司可參照本制度擬定相關的管理制度。

第三條 責任部門

(一) 人力資源部是新員工試用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其職責如下:

1、招聘培訓經理職責:

(1) 組織新員工崗前培訓、階段評價與轉正考核,及時整理歸檔相關資料。

(2) 檢查直接主管對新員工目標達成過程的輔導情況。

(3) 受理考核投訴,並跟蹤處理。

(4) 負責回答在制度執行過程中的問題。

2、人力資源部總經理職責:

(1) 監控試用期員工崗前培訓、階段評價及轉正管理過程和結果。

(2) 簽署新員工轉正評語,薪資變更等人力資源部門意見。

(3) 負責部門副總經理級(含)以上崗位的試用期管理工作。

(二) 用人部門職責如下:

1、用人部門負責人職責:

(1) 負責擔任或指定新員工入職引導人。

(2) 認真履行對新員工達成試用期目標的支持和輔導責任。

(3) 負責新員工試用期階段評價和轉正考核。

2、新員工權責:

(1) 新員工有權對試用期過程中,對直接主管不負責態度、不公平、不全面的評價等行為投訴。投訴受理部門為人力資源部。

(2) 積極配合直接主管與入職引導人,儘快成長。

第二章管理

第四條 試用期管理 新員工辦妥報到手續,由人力資源部為新員工安排一小時左右的入職指引,並簽定《勞動合同》之後,即進入試用階段。

第五條 試用期限:按《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執行,原則上為三個月,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經公司領導特批的除外。

第六條 試用期薪酬:試用期員工工資為月薪的85%,經公司領導特批的除外,具體參照《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第七條 試用期培訓:

(1) 新員工入職第一週,由部門負責人或入職引導人負責講解專業知識培訓,完成《專業知識崗前培訓評測表》。

(2) 新員工入職第一個月,由人力資源部組織為期一天的公共知識集中培訓,進行閉卷考試,並評估。具體參照《崗前培訓作業指導書》執行。

第八條 階段評價:新員工入職一個月後,由人力資源部和用人部門負責人分別與其談話,根據新員工的個人能力、業務素質及思想動態,給予其階段考核評價,完成《試用期階段評價表》(表1)。

第九條 如發現不足,應明確指出,並相應調整培訓計劃。如持續未得到改善,可終止試用。

第十條 試用期員工實行動態管理,需隨時給予工作指導與評價,發現異常應及時紀錄與溝通。 終止試用期:新員工若有違反公司規定或被確認不適合崗位工作,公司可以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終止試用期。

第十一條 試用期轉正:

(一) 轉正通知:人力資源部在每月第四周以郵件形式,例行通知次月試用期滿的新員工,並抄送其直接主管,提醒其考慮轉正意願,辦理轉正手續。

(二) 新員工收到轉正通知一週內,總結試用期工作情況,完成《轉正申請表》(表2),交部門負責人。

(三) 部門負責人根據新員工試用期工作情況,給予新員工轉正考核評定,完成《轉正考核審批表》(表3),並簽署轉正意見,轉交人力資源部。

(四) 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審核新員工的《轉正申請表》、《轉正考核審批表》、《試用期階段評價表》,簽署轉正意見,報有關領導審批。

(五) 其它情況:

1、提前轉正:新員工試用期滿兩個月,並表現突出,可向部門負責人提出提前轉正要求,並填寫《轉正申請表》,按轉正流程審批。

2、延長試用期:新員工在試用期內不能完全達到崗位要求,但在某方向有一定特長,部門負責人可與其溝通確認延長試用期一至三個月。到期需再次進行轉正考核(流程同按期轉正)。若仍不能達到崗位要求,則終止試用。

(六) 新員工轉正申請經最終批准後,人力資源部需在三個工作日內向新員工發出《轉正通知單》(表4),同時郵件抄送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如果轉正申請未得到批准,由人力資源部安排延長試用期、調職或辦理辭退手續。

(七) 資料存檔:人力資源組織完成上述工作後,需將員工試用期中所涉及的各種表格、文檔及資料歸檔入庫,並在員工信息數據庫中更新相關內容,通知財務部,員工從轉正當日起享受轉正待遇。

(八) 異議處理:員工對試用評價或轉正結論有異議的,應在得到人力資源部門通知的五個工作日內,向人力資源部進行投訴或申請複議。人力資源部按投訴處理程序進行處理,並將最終結果在兩個工作日內通知員工和部門。

第十二條 試用期離職:在試用期內,公司或員工如需解除勞動合同,應參照勞動合同相關條款規定,並妥善完成工作交接。具體參照《離職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制定、實施、修改和解釋,經批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