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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辯狀格式【實用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44W

民事答辯狀格式【實用多篇】

民事答辯狀 篇一

答辯人:程,男,漢族,出生於19XX年月日。現住xx省xx市xx鎮物資管理局家屬樓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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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答辯人: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逯

住址:x市城關區天水北路23號。

答辯人現就被答辯人物業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訴訟一案答辯如下:

一、20xx年10月8日被答辯人物業有限公司、點實數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個體户馬林祥三方經協商一致作為聯合投資的乙方共同與甘南州黃金公司就甘南州合作市卡加曼鄉扎布朗溝金礦的投資、勘探、開採、加工生產等事項達成協議。簽訂了《合作市卡加曼鄉扎布朗溝金礦合作聯營協議書》,並製作了《合作市卡加曼鄉扎布朗溝金礦股東章程》。該《協議書》和《股東章程》明確規定被答辯人、點實數據有限公司、馬林祥三方作為一個合作的整體組成乙方。乙方的三方合作者作為一個整體才具有與甲方平等的民事主體,任何一方脱離乙方整體,沒有獨立主張權利的資格。答辯人在《協議書》中的地位僅作為乙方合作組成單位點實數據有限公司的代表人參加金礦的勘探、開採等工作。既不具備乙方合作整體組成單位的法人地位,也不是任何合作方的法定代表人。因此答辯人不具備《協議書》、《公司章程》民事約定下的訴訟主體資格。不是適格的被告,不能作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對象,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二、《合作聯營協議書》、《合作市卡加曼鄉扎布朗溝金礦股東章程》明確約定:甲乙雙方按照擬定的投資比例方式進行投資,承擔風險責任和利益分配,由甲方代表尕海英,乙方股東代表程、楊洪元(被答辯人法定代表人逮曉玲的丈夫)、馬祥林四人組成董事機構,共同制定決策該礦山的重大事項。合作方委派專人或自行出任承擔礦山的生產管理職責。《協議書》第十條中明確約定:“任一合作方或合作人在合作有效期間,不得有損合作方共同利益的行為,未經合作方或代表人一致同意,任一合作者不得轉讓退出合作和其他人蔘股。”《股東章程》第三條、第四條明確規定:礦山總投資為100萬元人民幣。其中被答辯人出資30萬元,參股比例為30%。《協議書》生效後被答辯人先後投資6萬元,並提供一輛支付首期預付款項的奧林皮卡車(甘J12689)用於礦山的勘探、開採使用。在協議的履行和章程的執行過程中,答辯人作為投資參股方點實 baihuawen.c n數據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人,在合作市卡加曼鄉扎布朗溝進行探礦,做了大量的地質勘查、開採工作,開洞六個,累計進尺600米。現有聯營合作方甘南州黃金公司和甘南州國土資源局出具的證明材料、乙方與合作市礦產資源監督管理站簽訂的協議書、合作市安全監督管理局下發的整改指令書佐證。在此期間作為參股人的楊洪元不履行《協議書》和《股東章程》,不按時依約出資,造成整體出資不到位,致使開礦業務停止。奧林皮卡車(甘J12689)也因被答辯人拖欠車款於20xx年被奔馬公司扣走。現答辯人不僅不承擔因其違約給他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反而提起訴訟要求受害方答辯人返還投資款14萬元,並承擔損失1萬元,這與理與法不能自圓其説。請求法院查明事實真相,依法予以駁回。

三、20xx年4月20日被答辯人的代表人楊洪元以幫助答辯人審驗車輛為名,將答辯人的私人車輛(甘A41656)陸地巡洋艦開走,並將該車的行車證等手續一併拿走。其後又以到珠海出差為由不將車輛還給答辯人。此後,非法對該車改色過户,私自佔為己有。答辯人得知這些情況後,立刻向司法機關報案。但不曾想到被答辯人為掩蓋、逃避其犯罪事實,惡意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令答辯人支付被其佔為已有的(甘A41656)車的大修費用59544元及管理費6000元。試問,被答辯人私自將他人財物佔為己有,財產所有人還應為其支付汽車修理費和其他各項費用支出嗎?非法行為能得到法律保護嗎?這種濫用訴權的行為難道不應受到法律制裁嗎?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起訴的被告(答辯人)不適格,訴訟請求沒有任何證據支持,起訴顯系濫用訴權,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駁回。

答辯人:

20xx年3月22日

民事答辯狀 篇二

民 事 答 辯 狀

答辯人現就被答辯人蘭州A物業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訴訟一案答辯如下:

一、20xx年10月8日被答辯人蘭州A物業有限公司、蘭州B數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個體户馬x祥三方經協商一致作為聯合投資的乙方共同與C公司就甘南州合作市D金礦的投資、勘探、開採、加工生產等事項達成協議。簽訂了《合作市D金礦合作聯營協議書》,並製作了《合作市D金礦股東章程》。該《協議書》和《股東章程》明確規定被答辯人、蘭州B數據有限公司、馬x祥三方作為一個合作的整體組成乙方。乙方的三方合作者作為一個整體才具有與甲方平等的民事主體,任何一方脱離乙方整體,沒有獨立主張權利的資格。答辯人在《協議書》中的地位僅作為乙方合作組成單位蘭州B數據有限公司的代表人參加金礦的勘探、開採等工作。既不具備乙方合作整體組成單位的法人地位,也不是任何合作方的法定代表人。因此答辯人不具備《協議書》、《公司章程》民事約定下的訴訟主體資格。不是適格的被告,不能作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對象,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二、《合作聯營協議書》、《合作市D金礦股東章程》明確約定:甲乙雙方按照擬定的投資比例方式進行投資,承擔風險責任和利益分配,由甲方代表尕x英,乙方股東代表程x榮、楊x元(被答辯人法定代表人逮x玲的丈夫)、馬x林四人組成董事機構,共同制定決策該礦山的重大事項。合作方委派專人或自行出任承擔礦山的生產管理職責。《協議書》第十條中明確約定:“任一合作方或合作人在合作有效期間,不得有損合作方共同利益的行為,未經合作方或代表人一致同意,任一合作者不得轉讓退出合作和其他人蔘股。”《股東章程》第三條、第四條明確規定:礦山總投資為100萬元人民幣。其中被答辯人出資30萬元,參股比例為30%。《協議書》生效後被答辯人先後投資6萬元,並提供一輛支付首期預付款項的奧林皮卡車(甘)用於礦山的勘探、開採使用。在協議的履行和章程的執行過程中,答辯人作為投資參股方B數據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人,在合作市D進行探礦,做了大量的地質勘查、開採工作,開洞六個,累計進尺600米。現有聯營合作方C公司和甘南州國土資源局出具的證明材料、乙方與合作市礦產資源監督管理站簽訂的協議書、合作市安全監督管理局下發的整改指令書佐證。在此期間作為參股人的楊x元不履行《協議書》和《股東章程》,不按時依約出資,造成整體出資不到位,致使開礦業務停止。奧林皮卡車(甘)也因被答辯人拖欠車款於20xx年被奔馬公司扣走。現答辯人不僅不承擔因其違約給他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反而提起訴訟要求受害方答辯人返還投資款14萬元,並承擔損失1萬元,這與理與法不能自圓其説。請求法院查明事實真相,依法予以駁回。

三、20xx年4月20日被答辯人的代表人楊x元以幫助答辯人審驗車輛為名,將答辯人的私人車輛(甘)陸地巡洋艦開走,並將該車的行車證等手續一併拿走。其後又以到珠海出差為由不將車輛還給答辯人。此後,非法對該車改色過户,私自佔為己有。答辯人得知這些情況後,立刻向司法機關報案。但不曾想到被答辯人為掩蓋、逃避其犯罪事實,惡意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令答辯人支付被其佔為已有的(甘)車的大修費用59544元及管理費6000元。試問,被答辯人私自將他人財物佔為己有,財產所有人還應為其支付汽車修理費和其他各項費用支出嗎?非法行為能得到法律保護嗎?這種濫用訴權的行為難道不應受到法律制裁嗎?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起訴的被告(答辯人)不適格,訴訟請求沒有任何證據支持,起訴顯系濫用訴權,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駁回。

答辯人:

20xx年3月22日

事實和理由: 篇三

一、答辯人未見到所謂的“城市首座項目原鋪設天然氣管道的設計方案”,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也未事先書面告知答辯人或城市印象業主大會,更不用説,此方案能否獲得通過?

二、“城市印象”小區六百多户住户,天然氣管道已按照小區户數計算輸氣管徑,並已定型管徑。天然氣等能源利用配套設施在業主購置商品房時已向天然氣公司(其費用已由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代收)購買天然氣使用權。“城市印象”小區規劃區域內的用天然氣等附屬設施自然屬於業主共有。

三、如果1000多户的“城市首座”小區要到我小區開天然氣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管道,小區生活用天然氣壓力必定有影響(因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未增壓)。這與《物權法》第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的規定相違背。

“城市首座”小區最終借道“城市印象”小區23幢旁在市政主天然氣管開接口分流或接生活用天然氣管道,對我小區的用氣質量影響相比較小,答辯人並給予方便。這符合《物權法》第八十八條(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規定。

四、在社區居委會和答辯人建議下,要求XX天然氣公司負責人書面承諾公示於我小區:“城市首座”小區要到“城市印象”小區開天然氣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管道後,承諾確保今後“城市印象”小區天然氣用户每天高峯用氣壓力無影響或正常使用,答辯人的合理訴求,XX天然氣公司一直不發佈承諾書公示於小區。

五、依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和《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其中,決定第(七)項,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事實上,過十分之一的業主民意同意都沒有,更不用説書面表決過半業主同意“城市首座小區要到城市印象小區開天然氣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管道”。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城市印象小區業委會或業主大會對此事不但未違法,而且是維護了法律的尊嚴,更不用説承擔什麼損失費用或訴訟費用。

此致

XX市順慶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市順慶區城市印象業主委員會

二Oxx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