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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異議答辯狀(通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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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異議答辯狀(通用多篇)

執行異議答辯狀範文【模板 篇一

答辯人:王俊博,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住淶源縣城區抬頭街82號。

被答辯人:薛連,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山西省天鎮縣玉泉鎮平安裏廟前路。

被答辯人:景素君,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天鎮縣玉泉鎮平安裏廟前路。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對(2011)淶民初字第447號民事判決提出執行異議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提出(2011)淶民初字第447號民事判決的兩間門面房權屬為其所有,並以所謂“房屋置換協議”作為阻止執行標的交付答辯人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一、被答辯人提出異議稱“2009年3月9日與被執行人簽訂房屋置換協議,並確定置換門面房位置為大門東側第8間、車庫二樓下南起第1間,而且該房屋是於2009年交付,”這讓答辯人不能置信。因為答辯人是於2008年2月26日與被執行人簽訂認購合同,並一次性支付115萬元房款,這比被答辯人簽訂的所謂“房屋置換協議”的時間早了盡一年。而且答辯人所購房屋在2008年3月份交付答辯人後,答辯人又將該房屋租賃給被執行人,致使一直未辦理過户登記手續,這也比被答辯人所説的交房時間早了近一年。現如今被答辯人以非法佔有的房屋主張所有權,與法相悖。再者答辯人所購房屋的位置是經山西省天鎮縣房屋管理局確定的為,28號樓東起第一、二間,24號樓西起第一、二間。而被答辯人所謂置換房屋位置又是如何確定的,又有什麼依據呢?事實上是,被答辯人所謂置換房屋根本無法確定,而故意非法侵佔已交付答辯人的房屋。因此被答辯人根本無權對判決所涉房屋主張所有權。第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及《執行解釋》第15條規定,

即使答辯人對置換房屋主張所有權也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而不是在執行程序中解決。再者,被答辯人現得不到置換協議中的房屋,應當和答辯人一樣起訴被執行人,而不是一味阻擋、影響法院的執行程序,希望被答辯人依法、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

二、被答辯人提出異議稱“王枰順為世瑞房地產公司天鎮分公司的股東”問題。答辯人需要説明的是,第一、王枰順不是本案當事人,更不應該將其作為被異議人。第二、哪條法律規定,股東的子女不能與股東的公司進行交易。而且答辯人從被執行人處購房時是2008年,當時答辯人又怎麼能預料到2011年的訴訟呢?所以説被答辯人所説的虛假訴訟,純屬子虛烏有。

三、淶源縣法院(2011)淶民初字第447號民事判決,是對答辯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的不動產登記即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進行的審理,根本不屬不動產性質的專屬管轄。即使存在管轄問題,被答辯人在不是本案當事人的情況下,又有何權利在執行程序中審查,執行程序中又如何審查訴訟中的管轄呢?

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異議,依法執行(2011)淶民初字第447號民事判決中的交付內容,以維護法律的尊嚴。

答辯人:

2012年3月3日

執行異議答辯狀範文【模板 篇二

地址:北京市平谷區中關村科技園區平谷園興谷B區1號-320。 法定代表人:付冉 經理

被答辯人:富驛時尚酒店管理髮展(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麥子店街39號(金龍水道)五層501室。 法定代表人:候尊中 董事長

因貴院受理的答辯人訴被答辯人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對其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聲稱沒有與答辯人簽訂過任何合同,也未委託過答辯人進行過任何建設施工。但事實並非如此,2015年4月22日,被答辯人的工程總監呂志利發給答辯人項目經理劉亮一份工程報價邀約,邀約中問答辯人以這個價格,是否可以將邀約中的玻璃和鏡子做下來?答辯人認為這個價格是可以做的,於是便安排工作人員去現場測量工程量,隨後安排下單生產。當時協助測量的是被答辯人的工程人員楊金興。答辯人於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5月21日與被答辯人北京空港店的銷售總監嶽紅全溝通落實施工時間與工程款支付事宜。工程完工後,雙方根據實際施工量的測量和計算,答辯人於2015年6月1日與被答辯人北京空港店的銷售總監嶽紅全和協助測量的工程人員楊金興簽訂結算單,結算單中認可該工程的實際工程款為20626.5元(貳萬零陸佰貳拾陸點伍元整)。根據相關法律,整個過程構成了事實上的合同關係。由於涉及施工時間之長,且涉及被答辯

人的員工之多,答辯人認為此項工程是被答辯人安排員工代表其所為;再者,此項工程如非被答辯人所為,則被答辯人的員工也構成了表見代理。即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合同關係。根據相關法律,答辯人認為應由被答辯人承擔該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十六章269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對合同履行地做了進一步的明確,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由於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工程施工合同關係,且工程施工地在北京順義區天竺鎮天竺家園17號。天竺鎮也是貴院所在地。故答辯人將被答辯人在貴院起訴是有法律依據的。

此外,我們認為,本案所涉及的。工程款金額並不是很大,對於被答辯人這樣的單位而言可以説是九牛一毛,但對於答辯人這樣剛起步創業的公司而言卻是意義重大。而被答辯人之所以提起管轄權異議,實在是濫用訴權,惡意拖延訴訟。

綜上,答辯人根據事實和相關法律依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貴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規定。被答辯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既沒有事實依據,也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成立,故請貴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北京時代萬尚建築裝飾有限公司

2016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