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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民事答辯狀格式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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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民事答辯狀格式精品多篇

民事答辯狀格式 篇一

答辯人:

答辯人就上訴人_______提出返還原物糾紛上訴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本案屬於公民合法享有所有權的房屋被他人非法侵佔後引起的返還原物的侵權糾紛案件,並非單位內部分房糾紛,應屬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一審法院對於上訴人非法侵佔訴爭房屋的事實認定清楚。

二、答辯人名下只有訴爭房屋房產證上登記的唯一套房產,上訴人憑空捏造所謂答辯人與前妻騙取其他公房以及用非正常手段辦理訴爭房屋所有權的事實純屬烏有,也與本案審理沒有任何關係,答辯人不再贅述。

三、本案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一審法院審理案件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採信證據正確,但是上訴人置事實和法律於不顧,企圖永久佔有答辯人的物權。在國家大力倡導保護私人財產權利的今天,答辯人相信正義一定能伸張,違法一定會受到制裁。為此,請求二審法院明鏡高懸,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xxxx年xx月xx日

附:

答辯書副本x份;

證據材料x份

民事答辯狀格式 篇二

答辯人:周xx,男,漢族,1956年xx月xx日生,住開封市禹王台區xx街xx樓。

因上訴人文xx不服開封市金明區人民法院【20xx】金民初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就本案管轄權異議提出上訴,現答辯如下: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裁定依法有據,故二審法院應予維持,對上訴人的無理訴求予以駁回。

一、為什麼這樣講,答辯人認為本案的關鍵在於是不是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專屬管轄制度。首先答辯人想先梳理一下有關這方面的法律規定和實踐中通行的認識。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特別規定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轄權,這是一種排它性的管轄,不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轄而且還排除了當事人以協議的方式選擇其他法院管轄的可能性,凡法律規定為專屬管轄的訴訟一律適用專屬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從字面含義剖析上述規定,可解讀出三個要點,即:不動產、不動產糾紛和不動產所在地。顯而易見,準確詮釋不動產糾紛的內涵是對其適用專屬管轄的關鍵,對不動產和不動產所在地的理解則是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的前提。何為不動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的規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物可因以下兩個原因而成為不動產:一是因其自然屬性而成為不動產。即該物天然地屬於不可移動的財產,土地便是唯一具備這一特徵的物。那些因利用土地而深植於土地或附着於土地之上的物被稱為附着物或定着物。二是因其附着於土地而不可動。由於土地屬於絕對不可動的財產,因此附着於土地或固定於土地上的許多物也成為不動產,這類不動產大致分為三類:一是生長的莊稼、植物和樹木;二是人類添置或建築在土地上的建築物,如房屋、橋樑、道路等其他設施;三是因安裝或裝飾於房屋成為房屋上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的物。何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天然地與某一地點有着固定不變的聯繫,此物理的存在地點即是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所在地表明瞭不動產所屬的空間方位,作為靜態的聯結點,是確定糾紛由何法院管轄的一種聯繫因素。所在地與住所地不同,前者針對物而言,是自然的存在,依不動產的物理性質而設;後者針對公民或法人而言,是其進行活動的主要場所,公民住所地指其户籍所在地,法人住所地指法人主要營業地或者辦事機構所在地,由法律擬製而設。不動產所在地法院依常理即可推出是不動產所在的行政區劃範圍內的基層法院或中級法院。

什麼是不動產糾紛?對此我國立法並無明確説法,民事訴訟理論界對不動產糾紛的理解有四種觀點:

一是不動產糾紛就是涉及不動產的所有糾紛。

二是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包括涉及不動產的所有權確認、買賣、租賃、抵押、典當、互易、贈與、徵用拆遷、侵權損害等方面的訴訟。

三是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主要是因不動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相鄰權發生糾紛而引起的訴訟,以及相鄰不動產之間因地界不清發生爭議而引起的訴訟等。

四是法律上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應當是指涉及不動產所有權的糾紛,而不應當擴大解釋為與不動產有任何聯繫的糾紛,比如關於不動產的租賃合同糾紛,對不動產的侵權糾紛等,都不應當屬於專屬管轄意義上的不動產糾紛。

有學者建議為不動產糾紛管轄重新設計的體系,以不動產物權訴訟和不動產債權訴訟的進行劃分,權利人基於不動產所享有的物權,包括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典權、抵押權6種。因不動產物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債權訴適用任意管轄。主要理由有三點:

第一,就民事訴訟法律的規定來看,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等案件的管轄問題都做了相應的規定,這些糾紛本身都有可能和不動產有關,但法律卻沒有明文規定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特別就不動產專屬管轄所在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而言,其第二款第三項也規定“遺產糾紛案件,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和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從善意角度理解,法條本身不可能作出自相矛盾的規定,因此可以推出《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並不意味着所有的不動產糾紛案件均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二,司法實踐中的一些做法,已經突破了傳統意義上的不動產專屬管轄原則,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結合《擔保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在《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中規定:“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司法實務特別是對於銀行貸款案件的審理均遵循這一規定,對於借款抵押擔保合同,在管轄問題上遵循從主合同管轄地原則,即便單純就抵押合同提起糾紛,也是由擔保人所在地法院管轄而不是由抵押物所在地法院管轄。而在與不動產關係更為緊密的建設工程領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九條從實踐需要的角度出發,曾明確建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有關專屬管轄的規定”;雖然上述解釋的最終文本沒有確定這一條,但在最終文本第二十四條中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該條規定預示着最高人民法院在實質上認可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並不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動產專屬管轄的範圍,而適用合同糾紛一般地域管轄的規定。

第三,從便利訴訟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講,不動產案件一律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也不符合法治效率原則。

其次,合夥糾紛是一種合同關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該案可以以“被告住所地”來確定管轄。

再次,答辯人就爭議事實選擇向金明法院起訴,退一步講,即使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該案依法應由金明法院管轄。

二、本案不適用專屬管轄還因為客觀上存在以下事實。

1雙方簽訂有書面合夥協議,法律關係明確;

2該房屋早在雙方發生糾紛前,已由上訴人轉讓給第三人,也就是説本案的任何一方都不再是該房屋的共有人;

3本案法院確定的案由是合夥糾紛,原告訴訟請求是返還合夥出資款而不是其他。

綜合以上意見,請二審法院能夠予以採信。

答辯人:xxx

二〇一x年八月十日

民事答辯狀格式 篇三

答辯人:xxxxxx(中文名:陳x),女,19xx年xx月xx日生,國籍:xxx,護照號碼:xxxxxxxx

聯繫地址:上海市寧海東路200號申鑫大廈2501室。

郵編:200021聯繫電話:63744985

被答辯人:孫x,男,19xx年xx月xx日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

聯繫住址:上海市xxx路xxx弄xx號xxxx室

答辯內容: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原告)訴請共有產分割一案,現依據事實與法律答辯如下:

1.被答辯人主張本案係爭兩套房屋所有權,與事實不符。

被答辯人訴請判令本案係爭兩套房屋所有權歸被答辯人所有,與事實不符。被答辯人提供的20xx年x月xx日的《個人聲明書》及《委託書》兩份證據均非答辯人親筆簽署。一則,20xx年x月xx日,雙方在上海市xx區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了本案係爭兩套房屋的過户手續,房地產權利人也登記在雙方名下;二則,答辯人作為該兩套房屋的唯一借款人,至今一直從本人名下的結算賬號歸還銀行貸款;三則,被答辯人對於xxx路xxx弄xx號xxxx室房屋進行裝修,辦理過煤氣開通及物業服務,而被答辯人使用、收益本案另一套房屋。退一萬步説,即使被答辯人簽署過該兩份協議,上述三點事實也可證明,答辯人以實際行為變更了之前的聲明與委託,並且被答辯人至起訴前也從未主張過房屋產權。

《聲明》中對“本人放棄任何因房產升值所產生的一切利潤,房子全權由孫x處理。”的實質內涵就是將原本登記或屬於答辯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權增值部分無對價的給付對方。“放棄”只是老百姓的白話,其法律術語就是“贈與”,是一個權利轉移交付或轉移登記的行為。在本案中,被答辯人主張的是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轉讓,經依法登記的,發生效力。而答辯人至今未辦理轉移登記給被答辯人,況且我國《合同法》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因此,無論將房產升值理解為贈與不動產後給付補償還是贈與實物現金,答辯人均有權在房產分割前或轉移登記前撤銷贈與。這也是基於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則。此外,境外人出具《委託書》除了須在境內辦理公證手續才能生效外,法律還賦予了委託人的任意解除權,因此,該委託書不能成為被答辯人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法律依據。

2.被答辯人主張本案係爭兩套房屋所有權,與法無據。

20xx年x月xx日,雙方在本市xx區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了係爭兩套房屋的房地產權利轉移登記手續。在係爭房屋的上海市房地產登記冊中房屋狀況及產權人信息表記載的“共有人與共有情況一欄”顯示:“孫x與陳x共同共有”。在我國《物權法》未頒行之前,對於共有情況適用最高院《民通意見》第88條關於共有性質的推定:“對於共有財產,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換言之,在當時的房產登記對於房產共有性質的認定,雙方約定為共同共有或沒有約定共有性質無法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於共有物約定為共同共有,且在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公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答辯人對本案係爭房屋按共同共有主張。

3.鑑於本案兩套係爭房屋是答辯人通過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形式支付了約摺合房價款八成的出資購房款,對銀行放款而言,答辯人即將對銀行債權轉變為對係爭房屋的產權,答辯人對於係爭房屋的貢獻遠遠大於被答辯人。

從兩套係爭房屋的個人住房擔保借款合同來看,答辯人作為“借款人”簽署了該合同,而被答辯人僅作為“抵押物共有人”簽名。這也就能證明,該兩套係爭房屋的貸款是答辯人的個人出資;同時,從中國xx銀行上海xx支行出具的本案係爭兩套房屋的還貸記錄表明,該兩套房屋是以答辯人名下的結算還款帳號從20xx年10月還款至今,迄今為止,答辯人實際歸還xxx路xxx號xxx園xx號xxxx室銀行貸款本息合計:人民幣338,704.13元,實際歸還婁山關路xxx號xxx園xx號xxxx室銀行貸款本息合計:319,115.08元。(見《購房及銀行還貸費用明細表》)。據此,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等情況,也應適當讓答辯人多分。

退一步説,即使法院依據《物權法》規定,認為非家庭關係等不構成共同共有關係,而依據按份共有關係認定。那麼根據該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據此,答辯人主張對係爭兩套房屋均出資約八成房價款,其與被答辯人的出資額比例應為4:1,而最終應按該出資比例分割本案係爭房屋。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訴請請求既無事實依據,又無法律與法理根據,違反了《民通意見》、《物權法》之相關規定,請求法庭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之起訴,按照答辯人合法要求合理分割本案係爭房屋,以維護答辯人之合法權益。

此致

上海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代理律師:x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答辯狀格式 篇四

尊敬的審判員: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律師法》的規定,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深圳市xxx貿易有限公司的委託,指派馬成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各項訴訟活動,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意見:

一、被答辯人所提交的《xxx公司收取經營資金記錄》並非借款憑證,該資金記錄僅為對之前借款數額的彙總。

被答辯人起訴狀中訴稱“該資金記錄為借款記錄,訂立後答辯人一直沒有依約定正常支付利息”,實際上答辯人早已還清所借款項,該資金記錄僅僅確定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借款的數額,並未如實載明答辯人償還借款的數額,因而不能憑此單一認定借款數額。

結合答辯人提交的銀行流水清單可以看出,自4月5日起至8月11日止,答辯人已向被答辯人通過銀行轉賬334.55萬元,20xx年10月1日至11月15日,現金還款19萬元,總計353.55萬元人民幣,其金額遠遠高於被答辯人所訴的281.5萬元,答辯人實際早已還清欠款。

二、被答辯人主張訴訟請求281.5萬與其自己提交的證據相矛盾。

2月16日:渣打銀行貸款10萬”、“9月16日:交通銀行貸款10萬”兩筆貸款,答辯人如實依照約定持續償還本息,根據約定該兩筆貸款每月採取還本付息制,自借款之日起至今,答辯人已經就本金及利息償還了一部分。

被答辯人提供的資金記錄也充分印證了該兩筆貸款還本付息的還款方式。

因而被答辯人主張訴訟請求281.5萬與其自己提交的證據相矛盾,其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

綜上所述,請貴院查明事實,秉公裁決,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無任何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支撐的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彰顯法律之尊嚴!

以上意見請予充分考慮!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

馬成律師

年 月 日

民事答辯狀格式 篇五

答辯人名稱: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

電話:

企業性質:工商登記核准號:

經營範圍和方式:

開户銀行:帳號:

答辯人因一案(或:答辯人因╳╳╳對一案所提起上訴),提出答辯如下: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份。

説明:

本答辯狀供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民事起訴提出答辯用,用鋼筆、毛筆書寫或印刷,並加該單位公章。對個人使用的答辯狀只需要寫名答辯人身份等自然情況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