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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民事答辯狀格式【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6.7K

新版民事答辯狀格式【多篇】

最新民事答辯狀格式 篇一

民事答辯狀分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一)首部

在文書上部正中寫明“民事答辯狀”。

在標題之下,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所寫事項與起訴狀當事人基本情況同。

案由應寫明與原告(或上訴人)糾紛的性質。

文書名稱比正文大一號字體。

(二)正文

答辯理由是答辯狀的核心部分,一般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就事實部分進行答辯。

對起訴狀(或上訴狀)中所寫的事實是否符合實際情況表示意見。如果所訴事實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並提出反證來證明符合客觀真實的事實,對原告或上訴人進行反駁。

2、就適用法律方面進行答辯。

一是事實如果有出入,必然會引起適用法律的錯誤,論證理由可以從簡;二是事實沒有出人,而原告對實體法條文理解錯誤,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則可依法反駁;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訴(或上訴人上訴)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有具備引起訴訟發生和進行條件,則可就適用程序法律進行反駁。

3、提出答辯主張。

在提出事實、法律方面的答辯之後,引出自己的答辯主張,即對起訴狀或上訴狀中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是完全接受,還是部分接受,明確提出對本案的看法,請≮≯求法院駁回起訴或上訴。

(三)尾部

分兩行寫明致送機關,“此致”、" XXXX人民法院”。

附項註明本答辯狀副本的份數;物證或書證的件數;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最後在文書右下方答辯人署名,寫明“答辯人x x x",並註明年月日

民事答辯狀(1)

(公民對民事起訴提出答辯用)

答辯人 因 一案,

提出答辯如下: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 份

答辯人

年 月 日

注:

1、本答辯狀供公民對民事訴訟提出答辯用。

2、“答辯人”欄,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

3、答辯中有關舉證事項,應具體寫明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及其住址。

4、答辯狀副本份數,應按原告的人數提交。

民事答辯狀(2)

(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民事起訴提出答辯用)

答辯人名稱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職務 電話

企業性質 工商登記號

經營範圍和方式

開户銀行 賬號

因 一案,

提出答辯如下: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 份

答辯人

年 月 日

注:

1、本答辯狀供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民事起訴提出答辯用。

2、答辯中有關舉證事項,應具體寫明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及其住址。

3、“答辯人月署名欄,應寫明法人或其他組織全稱,加蓋單位公章。

4、答辯狀副本份數,應接原告的人數提交。

最新民事答辯狀格式 篇二

田x信、田x蘭訴田x恆贍養、財產權糾紛一案民事答辯狀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田x恆,男,62歲,漢族,xx省xx縣人,xx市xx 建築公司工人,住市政建設管理局花園路xx號。

因田x信、田x蘭訴田><恆贍養、財產權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1、原告在訴狀中稱“被告未經父母同意搬出居住,至今30多年不盡贍養義務”,不符合事實

我與原告田x信、田x蘭雖系同胞兄弟姊妹關係,但由於伯父田xx無兒,19XX年農曆四月九年級,經生父母與伯父田xx協議,我被過繼給田xx為養子,並立有過繼單。從那時起,我即與養父田xx一起生活。19XX年我到xx市xx建築公司x隊幹瓦工,才與養父分住兩地,但每月給養父寄款,直到19XX年養父去世為止。養父田xx雖有女兒,但早已結婚在外地居住。

我對養父養老送終的情況,養父的生女可以證明。我被送養的事實原告是清楚的,生父母也從來沒有否定我已被送養,也從來未曾要求我盡贍養義務。現原告提出要我盡贍養生父母的義務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至於説1962年我回xx市居住的原因,那是因為我的工作單位在xx市。

剛回xx市時,因單位臨時解決不了我的住房問題,才暫居住在生父母家裏,並不像原告起訴狀中所稱是“由於生活困難”才搬回xx市“與生父母兄弟姊妹一起生活”。19XX年生活並不困難,我養父母家庭的生活更不困難,這有證人證明。原告企圖用“生活困難”搬回xx市,來否定既成的收養關係,沒有事實依據。

2、原告在訴狀中稱:19XX年,被告田x恆出賣了南河街13號個人住房,又到父母的院子裏建房,今年4月17日,將所建房屋賣掉得款156000元,被告獨吞。要求人民法院將156000元追回,除了父母拿出一部分外,其餘的錢由兄弟姊妹共同所有。

事實是這樣的:19XX年我從工作單位和工友處借錢買下xx 街xx號房屋,從生父母家搬出後,就一直住在那裏。因為鄰居不斷侵佔生父母家的'空閒宅基地,不得已,19XX年生父母找我協商,要求我在空閒宅基地上蓋房子。同年建房時,除了使用出賣xx街 xx號的房款外,工作單位還給了我部分磚塊和石灰。當然,兄弟姊妹也幫了幾個工,這我不否認。

今年4月17日,市政建設管理局因拓寬公路,需要拆遷我住的房屋,將我的房屋作價15600元作為補償,這完全是我個人的財產,房產證上的所有權人清清楚楚地寫着我的名字。原告在訴狀中説這是全家人的共同財產,是毫無道理的。當然,在我蓋房時,原告也幫過王,其工錢要求歸還,合情合理,我同意算清。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既然我與伯父田xx之間形成合法的收養關係,那麼我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不存在了,對於生父母也就沒有了法律上的賭養義務。但今後我個人仍願在物質上幫助生父母,使老人幸福地度過晚年。但這只是我個人的心願,並不是應盡的義務。

市政建設管理局因拆遷補償給我的156000元,是我個人的合法財產,他人無權爭要鑑於上述事實,我懇請法庭依據事實和法律公正決斷,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附:1. 本答辯狀副本2份。

2 生父田x波、生母李xx證言,證實答辯人被收養的事實。

生父母住本市xxx區xx村xx號。

3、XX街XX號房產證複印件一份。

答辯人田X恆 19XX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