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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員工轉崗管理規定_怎麼管理內部員工轉崗(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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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員工轉崗管理規定_怎麼管理內部員工轉崗(精品多篇)

員工轉崗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條、目的

為完善公司人事管理,配合定員定編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公司全體員工。

第三條、內容

一、因工作需要或員工個人原因提出申請進行崗位調動:

1.1因工作需要或員工確有原因提出變動崗位的,應填寫《員工轉崗申請表》,如實填寫轉崗理由,並經申請人所在部門經理簽字同意後送至行政辦公室。

1.2行政辦公室對《員工轉崗申請表》進行審核,並填寫學歷、教育培訓、考績、獎懲、心理素質、崗位工資變動情況。

1.3行政辦公室將《員工轉崗申請表》送擬調部門經理、調出部門經理簽署意見,後ou後後報總經理簽字同意後執行。

二、公司崗位空缺進行內部招聘:

2.1在定員編制內因現有人員不足需要補充缺員的,或根據工作需要新增崗位的,用人部門應提出招募員工報告,經行政辦公室審核,遞呈總經理批准後,行政辦公室及用人部門優先考慮內部員工。

2、2 內部員工申請空缺崗位應填寫《員工轉崗申請表》,如實填寫轉崗理由,並經申請人所在部門經理簽字同意後送行政辦公室。

2.3行政辦公室對《員工轉崗申請表》進行審核,並填寫學歷、教育培訓、考績、獎懲、心理素質、崗位工資變動情況。及時組織內部應聘人員參加需求崗位知識考試及用人部門考核,協助缺員部門選聘合適人員到需求崗位工作。

2.4行政辦公室將錄用結果報公司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三、以上兩類轉崗必須符合如下資格:

3.1 在本崗位工作年滿一年以上;(此處不包含經考核無法勝任本崗位的員工,公司安排其轉崗的情況。)

3.2 特殊情況需經總經理特批;

四、富餘人員轉崗。

4.1 由於生產經營狀況發生變化,對於部門有富餘人員的,由行政辦公室妥善安排到缺員部門。

4.2行政辦公室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富餘人員參加缺員部門的筆試或考核,並擇優錄用。

4.3 行政辦公室將轉崗結果彙總報公司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五、轉崗試用期考核

5.1轉崗人員上崗後實行三個月試用期,試用期滿後由用人部門對其進行工作績效考核,考核合格者正式上崗,考核不合格者經用人部門延長1個月試用期,經考核仍不合格的退回行政辦公室。試用期內表現突出者,經用人部門及行政辦公室考核後可提前轉正。

5.2轉崗人員上崗後在三個月試用期內本人要求退回行政辦公室,或者被用人部門退回行政辦公室的,行政辦公室會給予再次安排工作崗位機會,仍考核不合格的,由行政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考慮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條、説明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解釋權歸行政辦公室。

內部員工待崗轉崗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條待崗員工範圍

待崗員工係指與公司有勞動關係並在失去崗位時勞動合同 期未滿的員工。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實行待崗:

(一) 因公司組織機構調整、人員結構調整或崗位壓縮形成的經轉崗安置仍未能上崗的員工;

(二) 在競聘中未能上崗的員工;

(三) 因違紀或績效 考核 不合格等各種個人原因但又未達到解除勞動合同條款的員工。

勞動模範、現役軍人家屬、單獨撫養子女的單親家庭、夫妻雙方已有一方下崗(或失業)的員工或在集體合同中有明確規定不下崗的,從其規定。但因嚴重違紀或考核不合格等個人原因的除外。

第二條待崗員工人事 關係管理

員工被確定為待崗的次月起,其人事關係轉入存續公司。公司人力資源部為待崗員工提供上市公司內部崗位缺員信息和根據缺員崗位需要提供定向轉崗培訓 等機會。

第三條辦理待崗的程序

(一) 確定員工待崗,均應履行以下程序:

1、員工所在部門領導應將員工待崗原因及面談結果以書面意見報本單位人力資源部(面談表見附件);

人力資源部應及時會同本單位同級工會對員工待崗原因進行審核,並 將審核結果報本單位行政辦公會議或黨政聯席會議審批;

批准待崗後,由人力資源部門辦理員工待崗相關手續。

2、已確定待崗的員工如不同意待崗,可申請解除勞動合同。

(二) 各級人力資源部應及時組織待崗員工填寫《北京市分公司員工待崗登記表》,並按管理權限與待崗員工簽訂《北京市分公司員工待崗協議書》,簽發《北京市分公司員工待崗通知書》。在每月月底前將人員變動情況、面談表、登記表等各項相關材料及時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

(三) 以上所有程序,均應嚴格採用書面形式並有甲乙雙方簽字。

(四) 待崗員工應持《北京市分公司員工待崗通知書》在5個工作日內到存續公司報到。

第四條 待崗期間收入待遇

自員工簽訂《北京市分公司員工待崗協議書》的次月起,兑現待崗待遇。

(一)員工待崗期間,洗理費、書報費、住房提租補貼按原標準發放;技術津貼、交通費、通信費、餐補停發。

(二)員工待崗第一年,崗位工資、年功工資按原標準發放,獎金停發。

(三)員工待崗一年以上,按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生活費;年功工資按原標準發放。各項發放金額合計,扣除“四險一金”後,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到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條 待崗員工重新上崗

(一) 各單位應及時將缺員崗位、缺員人數、上崗條件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待崗員工可根據上市公司公佈的崗位缺員情況,採取自願報名的方式,經過競聘上崗進入試工崗位工作。

(二) 待崗員工競聘上崗後試工期為3個月(含轉崗培訓時間),試工期滿,考核合格納入上市公司在崗員工管理。待崗員工經過試崗後,用人單位認為不符合崗位要求(含轉崗培訓考試不合格)的,仍按原渠道管理,待崗期限合併計算。用人單位應將其不符合崗位要求的情況(考試或考核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

(三) 試工期間的崗位由試工單位人力資源部確認。崗位工資執行試工崗位的崗位工資標準;各種津貼、補貼均按試工崗位標準發放;需要經考核兑現的各種獎金在試工期滿後按同崗位獎金標準考核發放。

(四) 試工期滿,考核合格,執行正式崗位工資標準。由各單位人力資源部提出,報公司人力資源部薪酬 保險部審定。

第六條 待崗員工轉崗培訓

(一) 公司人力資源部將從崗位缺員情況出發,組織培訓課程,為待崗員工提供兩次培訓機會。

(二) 待崗員工應積極參加公司提供的轉崗培訓,並在待崗期間針對自己的薄弱點主動參加社會的有關技能培訓和取得技能證書。

(三) 員工自原崗位直接進入轉崗培訓的,轉崗培訓期間基本工資、年功工資、技術津貼、交通費補貼、通信費、餐補、洗理費、書報費、住房提租補貼維持原標準不變;獎學金按原崗位獎金標準的50%發放(各崗位的獎金標準為2004年4月28日公司人力資源部下發的“關於執行過渡性獎金標準指導意見的通知”)。

(四) 員工由待崗進入轉崗培訓的,轉崗培訓期間的待遇按本文第四條執行。其中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1.5倍的,按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1.5倍執行。

第七條 員工待崗期間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一) 員工待崗期限最長為2年(本文下發前待崗時間合併計算)。在此期間人力資源部為員工提供不少於兩次的上崗機會。對於待崗滿2年仍未實現上崗的員工、待崗期間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公司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按《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三十八條給予經濟補償。

(二) 符合《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公司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三) 員工在待崗期間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免交違約金(含未到期的“定期服務協議書”中的培訓費),按有關規定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四) 員工在待崗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合同自然終止不再續訂,各種專項協議書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同時自然終止。

(五) 員工在待崗期間符合內部退養條件的,在內部退養政策停止使用前,可以按有關規定辦理內部退養手續。

第八條 其它

(一)員工在待崗期間應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紀律的規定。對於在待崗期間屬於嚴重違紀的員工,按《勞動法》和公司關於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員工在待崗期間,因參與北京市通信公司以外的其他單位組織的各類活動而發生傷亡事故,公司不負責進行工傷認定,也不承擔相關責任。

(三)員工在待崗期間,因參與原工作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組織的各類活動而發生各種糾紛(含勞動糾紛),公司不負責解決,也不承擔相關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原《北京市電信管理局富餘職工安置與分流管理試行辦法》(電信人發[1996]872號)同時停止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試行。國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規及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時從其規定。

內部員工轉崗管理規定 篇三

1 目的

為完善公司人事管理,配合定員定編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2 適用範圍

公司全體員工

3 參考文件 無

4 名詞定義

5 權責

5.1本規定製/修/廢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經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5.2本規定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實施和解釋。

6、內容

6.1因工作需要或員工個人困難提出申請進行崗位調動

6.1.1因工作需要或員工因確有困難提出變動崗位的,應填寫《員工崗位調動申請表》,如實填寫轉崗理由,並經申請人所在部門主管簽字同意後送至人力資源部。

6.1.2人力資源部對《員工崗位調動申請表》進行審核,並填寫學歷、教育培訓、考績、獎懲、心理素質、崗位工資變動情況。

6.1.3轉崗員工有權知悉崗位變動後薪資變動情況,並簽名確認是否同意轉崗。

6.1.4人力資源部將《員工崗位調動申請表》送擬調部門主管、分管高級主管及總經理簽字同意後執行。

6.2 公司因內部招聘發生崗位變動

6.2.1 在定員編制內因現有人員不足需要補充缺員的,用人部門應參照公司PN—18—01《招募員工規定》的要求,提出招募員工報告,呈高級主管核准後,交人力資源部辦理補充人員及招聘事宜。

6.2.2 根據工作需要新增崗位的,用人部門應參照公司PN—18-01《招募員工規定》的要求,提出招募員工報告,呈總經理批准後,交人力資源部辦理招聘事宜。

6.2.3 公司內部沒有滿足招聘條件的人員時,人力資源部報總經理批准後向社會公開招聘。

6.2.4 人力資源部接到需求報告後,及時組織應聘人員參加需求崗位知識考試及面試考核,協助缺員部門選聘合適人員到需求崗位工作。

6.2.5 人力資源部將錄用結果報公司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6.3 富餘人員轉崗。

6.1.1 由於生產經營狀況發生變化,對於部門有富餘人員的,由人力資源部妥善安排到缺員部門。

6.1.2 人力資源部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富餘人員參加筆試或面試考核,並擇優錄用。

6.1.3 人力資源部將轉崗結果彙總報公司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6.4 轉崗試用期考核

6.4.1轉崗人員上崗後實行一個月試用期,試用期滿後由用人部門主管對其進行工作績效考核,考核合格者正式上崗,考核不合格者(不滿70分)退回人力資源部或經用人單位延長1-2個月試用期後,經考核仍不合格的退回人力資源部。

6.4.2轉崗人員上崗後在一個月試用期內本人要求退回人力資源部,或者被用人部門退回人力資源部的,人力資源部會給予再次安排工作崗位機會,仍考核不合格的,由人力資源部根據實際情況考慮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