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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管理制度【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9.74K

政府採購管理制度【多篇】

政府採購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政府採購的管理,規範採購行為,提高採購效率,促進學校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財政部《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凡使用學校財政性資金採購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類項目均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學校政府採購項目必須經過立項、論證、審批等確認程序,並落實經費來源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四條學校政府採購分政府集中採購、分散自行採購等兩種類型。政府集中採購是指學校委託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實施的、屬於黑龍江省年度集中採購目錄以內、且符合集中採購項目標準的採購活動;分散自行採購是指學校自行組織實施的、屬於集中採購目錄以內,但採購預算額度在“集中採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項目和集中採購目錄以外政府採購限額標準以上項目的採購活動。

第五條學校政府採購活動,凡《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一律從其規定執行。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學校政府採購領導小組是學校政府採購工作的領導、決策機構,研究決定學校政府採購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有關重要事項。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由分管採購工作的副校長任副組長,成員由其他校領導和紀委、校辦、計財科、總務科、教務科等部門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負責學校政府採購工作。

(二)審定學校政府採購工作規章制度。

(三)審定學校各部門政府採購預算的申請。

(四)討論、決定學校政府採購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學校政府採購工作中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

(一)紀委是學校政府採購的監督部門,主要職責是:

1.制訂學校政府採購監督工作規章制度。

2.監督檢查學校政府採購執行部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採購規章制度的情況。

3.全過程監督學校政府採購活動,對採購過程中的違規行為提出糾正建議。

4.監督學校政府採購項目評標專家的抽取或確定工作。

5.受理學校採購工作的有關投訴。

(二)計財科是學校政府採購的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1.按照國家有關政府採購和招投標的法律法規,制定學校政府採購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

2.組織編制採購預算,並報告上級政府採購預算管理部門。

3.審核學校政府採購計劃、採購用款計劃和採購方式,並按規定向上級部門申報。

4.編制採購文件,審查投標人資格,組織採購工作相關環節的實施,負責學校政府採購的支付工作。

5.協調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採購代理機構做好招標採購工作。

6.負責貨物和服務類(不含修繕項目、下同)項目的合同簽訂、組織驗收、資料彙總備案歸檔等工作。

7.負責學校政府採購領導小組會議的召集工作。

(三)採購項目的使用部門為採購項目委託人,委託人的主要職責是:

1.組織編制採購預算。

2.定期編制採購計劃。

3.負責修繕項目的合同簽訂、合同履行以及資料彙總歸檔工作。

4.參與分散自行採購項目的採購文件編制、投標人資格審查、開標、評標、合同簽訂、驗收、合同款支付、售後服務工作;參與學校政府採購其它類型採購項目的招標文件審核、合同簽訂、驗收、合同款支付、售後服務工作。

5.做好採購項目的前期工作,提供採購商務、技術要求等原始資料,並負責技術解釋。

6.按照政府部門的要求,做好相關採購項目的申報、評估、驗收工作。

第八條政府採購項目的評標專家小組成員由學校政府採購領導小組決定,必要時邀請校內外專家參加。

第三章採購程序

第九條政府集中採購的工程程序

(一)編制學校政府採購預算和預算調整。委託人應於每年11月以前編制下年度學校政府採購預算,並按規定報學校審批;計財科負責將學校批准的學校政府採購預算上報財政廳審批,政府採購預算經批准後生效。

學校各部門政府採購預算經財政批覆後,一般不予以調整,特殊情況學校政府採購領導小組根據需要調整。

(二)編制學校政府採購計劃。委託人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月度採購計劃報計財科,計財科審核後將採購計劃報學校政府採購領導小組審批,審批後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採購。

(三)採購。計財科按審批後的採購計劃,組織相關人員到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開標、評標並確認中標供應商。

(四)簽訂採購合同。採購項目開標確定採購人後,由委託人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簽訂的採購合同應與招投標的實質性內容一致。

(五)驗收。工程、修繕項目驗收由總務科組織,總務科、使用和管理部門參加,必要時可邀請技術專家參加;其餘項目驗收由計財科組織,計財科、使用和管理部門參加,必要時可邀請技術專家參加。通過驗收是採購項目結算、付款的必要條件,驗收人應當簽署驗收意見和驗收結論,並承擔相應責任。

(六)合同款支付。項目合同款支付由使用或管理部門的經辦人及部門負責人簽字,由計財科按審批權限辦理。

(七)維保及質保金支付。工程、修繕項目保修期內維保由總務科負責,質保金支付由總務科徵求使用或管理部門同意後,按審批權限辦理;其餘項目保修期內維保由使用或管理部門負責、計財科協調,質保金支付由使用或管理部門的經辦人及部門負責人簽字,由計財科按審批權限辦理。

(八)資料歸檔。工程、修繕項目的資料整理、歸檔由總務科負責;其餘項目的資料整理、歸檔由計財科負責。

第十條符合黑龍江省財政廳文件規定的分散採購,由委託人編制採購計劃,按照批覆的採購預算,由計財科和委託人共同組織採購和驗收。

第四章採購的監督與紀律

第十一條完善和健全採購監督機制,強化紀檢監督和財務監督,提高學校採購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二條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未經批准擅自採購。禁止通過分拆、分段、分項等辦法,化整為零規避招標。

第十三條採購工作人員、使用和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評標專家小組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迴避。

第十四條參與學校採購活動的部門和個人,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章辦事。不得虛假採購,不得與投標人或代理機構惡意串通,不得接受賄賂或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在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不得有違反政府採購管理辦法的其他行為。

政府採購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XX~20XX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XX〕6號),實施促進自主創新的政府採購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採購人)用財政性資金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自主創新產品是指納入財政部公佈的《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貨物和服務。目錄由財政部會同科技部等有關部門在國家認定的自主創新產品範圍內研究制定。

第三條採購人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應當優先購買自主創新產品。

第四條採購人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按照目錄的範圍編制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預算,標明自主創新產品。

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預算是對政府採購預算的補充和細化,是部門預算的有機組成部分。

第五條採購人應當在堅持嚴格控制支出的原則下,從嚴從緊編制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預算,確保預算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六條各級財政部門在部門預算審批過程中,在採購項目支出已確定的情況下,應當優先安排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的預算。

第七條各級財政部門依法負責指導採購人編制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預算,並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預算編制

第八條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預算與政府採購預算同時在部門預算中編報、同時審批。

第九條各級財政部門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的通知中,要明確提出自主創新產品的政府採購預算編制要求。採購人根據要求編制本部門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預算。

第十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部門預算的相關表格中增加反映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的內容,隨同編制年度部門預算的通知一併下發。

第三章預算執行

第十一條各主管部門應當自財政部門批覆部門預算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嚴格按照批准的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預算編制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計劃,報財政部門備案。

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計劃與政府採購計劃同時編制,並單獨列明。

第十二條採購人應當嚴格按照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預算和計劃進行採購。

政府採購預算未列明自主創新產品而在實踐中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的,應當補報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預算。

第十三條對採購人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因購買自主創新產品確需超出採購預算的,可按規定程序申請調整預算。

第十四條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資金支付按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預算執行情況納入預算支出績效考評範圍,在共性考評指標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指標中,增加採購自主創新產品因素。

第十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研究建立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獎懲制度。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各級財政部門在預算審核過程中,應當督促採購人編制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預算,並加強審核管理。

對應當編制而不編制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預算的,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十八條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預算編制和執行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採購人編制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預算和計劃的情況;

(二)採購人按批准的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預算執行的情況;

(三)採購人在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預算執行中,落實優先購買自主創新產品政策的情況。

第十九條對於列入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預算的項目,其採購結果為非自主創新產品的,採購人應當向財政部門做出書面説明。

第二十條對採購人未編報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預算和計劃,或不按預算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的,財政部門視情況可以拒付採購資金。

政府採購管理制度 篇三

一、政府採購的範圍

市財政局核定使用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在市場購置的各類設備及服務項目,列入政府統一採購範圍。

(一)設備採購

1、小汽車、大客車、貨車、摩托車、其他用車;

2、電梯、鍋爐、食堂炊具、空調;

3、微機、複印機、電傳機、打印機、音響和攝像編輯設備、照相機及鏡頭;

4、農機、林業、水利機械設備;

5、建築施工工程機械設備;

6、其他設備及備品材料等。

(二)工程採購:由財政撥款的基建項目、市政建設項目一律由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組織招標。

(三)服務採購:市直黨政機關和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的各類服務項目支出。

1、機動車輛定點維修;

2、機動車輛定點供油。

二、政府採購管理

在市財政局設立阜新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管理辦公室),並根據政事分開的原則,組建市政府採購中心。管理辦公室主要職責:制定有關政府採購政策和辦法;指導全市政府採購工作;審核批准招標代理機構,負責供應商的資格審查和批准,處理採購投訴;負責對政府採購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其他有關政府採購的行政事務。市政府採購中心職責:編制本級政府實行集中採購的計劃和目錄;設立本級政府採購資金專户,負責政府採購資金專户的會計核算與管理;確定採購方式,組織集中政府採購業務,組織培訓採購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承辦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委託的其他有關政府採購事務;日常管理工作。

三、政府採購程序

(一)政府採購程序

1、貨物採購:

(1)市直單位採購金額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小數目採購,只要“貨比三家”,採購人認為價格合理,並能滿足需要,填報有關《政府採購審批表》,報送財務主管部門審查。財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送市政府採購中心備案,可以自行直接向任何廠商採購。

(2)市直單位採購金額在1000元以上,貨物單位價值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採購總值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的中等金額採購,各有關採購人必須進行採購報價,至少必須邀請3家廠商投標,對他們的報價進行比較後,擇定供應廠商,填報有關《政府採購審批表》,報送市政府採購中心備案,可以自行直接向選定的廠商採購。

(3)市直單位採購貨物單位價值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採購總值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較大金額採購,必須由市政府採購中心組織統一實行招標採購。

下列貨物採購應當由市政府採購中心集中採購,不受前款限制:公務用機動車輛;辦公自動化設備;醫療、教學和通訊設備;政府採購中心認為應當集中採購的其他貨物。

2、工程採購:一般由管理辦公室組織統一實行招標採購。

3、服務採購:

(1)市直單位合同價值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的服務項目,各有關採購人必須進行採購報價,至少必須邀請3家廠商投標,對他們的報價進行比較後,擇定供應廠商,填報有關《政府採購審批表》,報送財務主管部門審查。財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送市政府採購中心,市政府採購中心協助向共同選定的廠商採購。

(2)市直單位合同價值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服務項目,必須由市政府採購中心組織統一實行招標採購。

下列服務採購應當由市政府採購中心集中採購,不受前款限制:公務用機動車輛維修和供油;政府公用物業的管理;政府採購中心認為應當集中採購的其他服務。

(二)政府採購方式

凡經管理辦公室審查批准的採購項目,均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採購方式。

1、對沒有競爭性、供貨途徑單一的貨物採購、工程採購或者服務採購,由採購中心或委託有資格的採購實體組織集中或詢價採購。在採購過程中,要吸納有關專家或部門的專業人員參加採購工作,以確保採購的質量和良好的售後服務。

2、對具有市場競爭性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大額採購,由政府採購中心委託招標機構實行招標。其方式可以採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的方式。管理辦公室要加強對招標機構的監督和檢查工作,以確保招標採購工作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性。

(三)採購原則

在實施政府採購過程中應遵循以下原則:

1、凡購置符合政府採購範圍的貨物,應在質量、價格和產品功能大體等同的情況下優先選購本市企業生產的產品;

2、凡購置符合政府採購範圍,但本市不能製造或本市產品質量和功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貨物,可在其他省、市選購;

3、凡購置符合政府採購或者委託招標採購範圍,但在國內不能製造或國內產品的質量和功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貨物,須將外購商品購貨單經同級政府經貿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在國際選購。

(四)招標管理

經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批准的招標採購項目,政府採購中心直接或委託依法獲得資格的專職招標機構向社會招標。管理辦公室負責對招標機構的執業資格,資信及技術力量等方面的綜合考評與監督。

1、市政府採購中心根據核准的書面文件與招標機構簽訂招標採購委託合同書。委託合同書主要內容應包括:招標項目名稱、項目所要達到的技術要求、項目預算、交貨期、付款方式等。

2、受委託的招標機構要會同有關專家在對委託合同書中採購項目進行市場調查,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制定招標文件,並在所制定的招標文件向有關供貨商發標前,將招標文件送達市政府採購中心進行審核。如市政府採購中心對招標文件提出合理要求,招標機構應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經市政府採購中心同意後,招標機構方可將修改後的招標文件向有關供貨商發標,並進行其他環節的招標工作。

3、招標機構與有關專家、主管部門、公證部門和項目單位組成評審委員會,根據經濟性、有效性、公開性、公正性的原則,參加開標、評標及定標過程,並對投標價格、設備質量和售後服務及投標商(供貨商)的資格進行評審,形成評標報告報市政府採購中心和管理辦公室。

管理辦公室與市監察局對招標全過程依法進行監督。對招標機構違反《委託合同書》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而確定的招標結果,有權予以否決。4、由招標機構負責組織中標的供貨商與採購實體簽訂合同書。合同書要報送採購中心、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5、凡中標的供貨商所出售的商品,如採購實體在實際運行中,發現存在質量問題或其他欺詐行為,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除要求其賠償由此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外,應將有關情況上報給採購中心和管理辦公室;管理辦公室在2年內不允許其參加政府採購招標活動,並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6、管理辦公室在管理工作中要提高辦事效率,簡化工作程序,高效、優質、快捷、主動地為採購實體服務,清正廉潔、自覺維護國家的利益,樹立政府職能部門良好的形象,保證政府採購工作的順利實施。

7、受委託的招標機構在招標工作中,應嚴格遵循招標立項、標書製作、招標發標、廠商投標、揭標中標、商務談判、合同簽約等規範程序,公正地對待委託方和投標方,切實維護國家利益,對受委託的招標機構在招標過程中出現不公正對待委託方和投標方的問題,採購中心除終止其委託招標外,可通過一定形式向社會曝光,情節嚴重的要訴諸法律。

四、政府採購資金管理

(一)財政預算內外支出中能夠實行政府採購的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按核定的財政專項資金(預算外專户撥款比照辦理)預先撥入政府採購專户。

(二)實行政府採購的專項資金,如資金來源屬財政和採購實體自籌資金配套的採購項目,採購實體必須將自籌資金部分在採購啟動前存入財政專户。

(三)上述資金來源全部落實後,由政府採購中心根據《評審委員會對專項招標採購核准表》和最終審定的中標價格,按項目標書確定的定金額度撥付給供貨商,待對所購置的專項設備按合同要求驗收合格後,採購中心直接將其餘款撥付給供貨商。

(四)政府採購節省的資金,按來源不同分別處理。屬全額財政補助資金部分,由市財政局統一調劑使用,同時調整單位預算;屬財政部分補助和採購實體自籌資金的項目,節省資金由採購中心按財政、採購實體自籌資金所佔比例的份額進行劃分;屬財務主管部門和採購實體節省的資金予以返還,並按市財政局指定用途使用。

(五)採購實體要建立設備到貨驗收、安裝、使用及效益的各項記錄台帳,並按規定上報項目使用情況反饋表。

五、其他事項

(一)採購實體每年隨年度決算上報《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招標設備使用情況反饋表》,管理辦公室與主管部門每年要對政府採購執行和設備運行情況進行檢查。

(二)對應實行而未按本辦法執行政府採購的採購實體,按違反財經紀律論處。

(三)政府採購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其他問題,由管理辦公室、採購中心會同主管部門、採購實體、招標機構等協商解決。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政府採購管理制度 篇四

一、應急項目包括的情形

(一)已列入年度計劃,完工、交付使用時間與計劃批覆時間間隔不超過6個月,且按正常程序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户緊急需要的項目;

(二)因自然災害、突發公共事件需緊急採購的項目;

(三)未列入年度計劃,因發生不可預見的急需或者突發事件,不宜採用招標方式,且臨時追加並需要緊急採購的政府重點項目。

二、應急項目不包括的情形

(一)與某一應急事項不直接相關的其他配套採購項目;

(二)有明確的項目進度要求或已列入年度計劃,因採購單位不及時申報、提供採購文件編制材料等自身原因造成延誤的項目;

(三)經認定按規定程序通過公開招標可按時完工交付使用的採購項目;

(四)部門和單位因內部原因自定的應急項目;

(五)依法由採購單位自行組織採購的,不執行本規定;

(六)應急建設工程項目的採購不適用本規定。

三、應急項目的處理程序

(一)採購單位應自計劃下達並確定資金來源後15個工作日內辦理採購計劃,及時向政府採購監管部門提出採購方式申請,並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

1.依法採取非公開招標採購方式的書面申請;

2.確定為應急項目的文件等書面資料;

3.有關年度投資計劃或臨時追加計劃批覆文件、工期及交付使用時間要求等有效文件材料。

(二)政府採購監管部門依據齊備的申報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採購方式申請的審批,具體時限要求如下:

1.已列入年度計劃,完工、交付使用時間與計劃批覆時間間隔不超過6個月,經認定按正常程序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户緊急需要的項目,市財政局在收到單位齊備的申報後,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採購方式的審批;

2.屬於因自然災害、突發公共事件需緊急採購的項目,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採購方式的審批;

3.因發生不可預見的急需或者突發事件,臨時追加且需要緊急採購的政府重點項目,市財政局收到單位齊備的申報後,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採購方式的審批。

(三)採購單位在採購方式確定後3個工作日內向市政府採購中心申報採購,並同時提供採購方式審批意見及編制採購文件所需的相關資料;採購文件編制完成後1個工作日內確認採購文件;評標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確認中標(成交)結果。

(四)市政府採購中心應根據實際情況優先安排應急採購項目,合理設置資質門檻和技術參數,確保一次性完成採購。

四、責任追究

未按本規定執行的,參照市委、市政府《關於印發〈深圳市違反招標投標規定處理辦法〉的通知》(深發〔20XX〕6號)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採購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政府採購體系,規範交易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分散採購是指採購人將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採購目錄的項目自行採購或者委託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採購的行為。

政府採購限額標準按照當年印發的《集中採購目錄及採購限額標準》執行。凡單項或批量達到採購限額標準、集中採購目錄以外的採購項目,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由採購人按本辦法組織分散採購。

第三條列入集中採購目錄範圍內因特殊情況擬實施分散採購的,須經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審批。

第四條分散採購項目應編入政府採購年度預算。

第五條分散採購可以由採購人自行組織採購。採購人不具備編制採購文件和組織採購能力的,可以委託具備合法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代理採購。採購人委託代理機構採購的,應當與其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並明確有關具體委託事宜。

第六條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分散採購項目,應納入統一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七條分散採購方式:分散採購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等規定的採購方式進行。

(一)公開招標

《集中採購目錄及採購限額標準》規定的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應當採取公開招標方式。

(二)邀請招標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採用邀請招標方式採購:

1.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採購的;

2.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政府採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三)競爭性談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項目,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

1.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2.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非採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採購人拖延造成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户緊急需要的;

4.因藝術品採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5.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四)競爭性磋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項目,可以採用競爭性磋商方式採購:

1.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2.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因藝術品採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4.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5.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五)詢價

採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採購項目,可以採用詢價方式採購。

(六)單一來源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採用單一來源方式採購:

1.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

2.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的;

3.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以上(三)(四)(五)(六)為非招標方式,適用於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分散採購項目,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分散採購項目需採用非招標方式的應經政府採購監管部門批准。

第八條分散採購一般程序

(一)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有關規定辦理。

(二)邀請招標

1.發佈公告。招標採購單位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媒體發佈資格預審公告,公佈投標人資格條件,資格預審公告的期限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投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期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資格證明文件。招標採購單位從評審合格投標人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的投標人,並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和採購文件。

2.接收投標。自採購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20日。

3.開標、評標、定標。評標委員會由採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2/3。評標委員會依據採購文件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確定中標單位。採購人應將中標情況在資格預審公告發布媒介進行公告。

(三)競爭性談判、詢價、競爭性磋商

1.成立談判(詢價、磋商)小組。談判(詢價、磋商)小組由採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3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2/3。

2.制定談判(詢價、磋商)文件。談判(詢價、磋商)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競爭性磋商一般採用綜合評審法。

3.確定邀請參加談判(詢價、磋商)的供應商名單。通過發佈公告、從省級以上有關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黃山市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採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於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並向其提供談判文件。其中採用發佈公告方式的,競爭性談判、詢價方式應不少於3個工作日,競爭性磋商方式應不少於10日,其中磋商文件發售(放)日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4.談判(詢價、磋商)。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的,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過程中,採購人可根據實際調整談判文件,但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詢價採用一次性報價。競爭性磋商由磋商小組根據磋商文件規定的辦法進行獨立評審。

5.確定成交供應商。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後報價,採購人按照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併發布中標公告。競爭性磋商由磋商小組根據得分高低確定成交供應商。

(四)單一來源

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採購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與供應商商定合理的成交價格並保證採購項目質量。

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形,且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貨物、服務項目,擬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示,並將公示情況一併報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任何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對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公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將書面意見反饋給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並同時抄送相關政府採購監管部門。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收到對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公示的異議後,應當在公示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組織補充論證,論證後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採取其他採購方式;論證後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將異議意見、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併報相關政府採購監管部門。

第九條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分散採購項目所需評審專家,應從省綜合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公開招標限額以下或因項目特殊省綜合專家庫中沒有相關專家的,可由採購單位按相關規定確定評委。國家、省對評審專家的選定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採購單位就採購文件徵詢過意見的專家,不得再作為評標專家參加評標。採購人代表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或本單位採購項目的評審。採購代理機構人員不得參加本機構代理的採購項目的評審。

安徽省綜合專家庫對外開放,各採購人可以填寫專家抽取申請表,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終端抽取評標評審專家。

第十條採購人應於每月3號之前將上一月分散採購情況報送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報送內容應當包括項目名稱、採購預算、採用方式、成交供應商和成交金額。

第十一條採購人應按採購文件的約定加強項目驗收,及時上傳中標通知書、採購合同以及項目驗收單。大型或者複雜的項目,可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或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參與驗收。

第十二條採購人應加強分散採購項目的檔案管理,全面、真實地記錄和反映分散採購活動情況,並將有關文件、資料及時整理、登記歸檔入庫,接受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及監察、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十三條分散採購項目中需要由國庫集中支付的資金按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