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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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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政府採購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揮部門集中採購的優勢,滿足特殊要求採購項目的需要,提高我市政府採購的效率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部門集中採購,是指納入市級政府採購管理的單位,由本單位組織實施屬於部門集中採購範圍的採購項目的行為。

各單位在實行部門集中採購時,其採購方式及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等審批手續,均由各單位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辦理

第三條 屬於當年公佈的*市市級政府採購集中採購目錄範圍的採購項目,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應當納入部門集中採購:

(一)貨物、服務及其他工程類項目,其單項或同類批量價值15萬元至50萬元的,實行部門集中採購;

(二)市財政批覆當年的政府採購預算中,列明應進行部門集中採購的項目;

(三)屬本單位有特殊技術或時間要求的,由該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政府採購管理部門批覆同意實行部門集中採購的項目。

第四條 實行部門集中採購管理的單位,應當由本單位分管政府採購工作的領導、紀檢監察部門、財務部門和負責政府採購業務的部門組成本單位的“政府採購管理小組”,並報市財政局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下稱“採購辦”)備案。

第五條 各單位的政府採購管理小組負責管理本單位的部門集中採購,包括編制本單位的採購計劃,確定採購項目的採購方式,委託採購代理機構(含市政府採購中心和各採購代理機構,下同)代理採購,會同採購代理機構編制採購文件,整理、歸集採購項目採購全過程的有關文件,採購結束後向採購辦提交備案資料等。

第六條 各單位政府採購管理小組應當建立採購項目檔案,將採購全過程產生的文件、資料進行妥善保存。檔案保存時間應不少於十五年。

採購文件、資料包括:已確定資金來源的政府採購計劃表、採購活動情況記錄、採購(招標)文件、評標標準、供應商投標文件、採購結果確認書、採購合同、驗收報告、質疑及投訴情況答覆和處理決定以及其他相關的文件。

第七條 採購辦是我市政府採購管理部門,負責對各單位部門集中採購項目指導和監督管理,並定期向市人民政府進行通報。

第二章 部門集中採購的操作程序

第八條 各單位政府採購管理小組在實施部門集中採購時,應按以下程序進行辦理:

(一)編制政府採購計劃。

各單位採購屬於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政府採購項目時,應按《*市政府採購市級工作程序》(東財〔*〕63號)中關於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編制政府採購計劃表的規定,編制政府採購計劃。

1、應填寫有“部門集中採購”字樣的政府採購計劃表。

2、屬市財政安排資金的採購項目應根據下達的年度政府採購預算填報採購形式。使用年度政府採購預算以外的資金採購(包括單位自籌資金)納入當年《*市市級政府採購集中採購目錄》的採購項目,應根據限額標準填報採購形式。

3、政府採購計劃表應用A3紙編制一式四份,連同有計劃表電子文檔的軟盤報送到市財政局業務主管科。

4、政府採購計劃表報送的時間要求:應於每年12月1日前(節假日順延,下同)報送下年度第一季度的《採購計劃表》,每年在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別報送本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採購計劃表》,逾期報送《採購計劃表》的,如無合理理由,將視為報送下一季度的《採購計劃表》。

同一年度內,對同一採購品目可以安排兩次採購計劃,但不得超過兩次。

5、部門集中採購採用以下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進行採購。公開招標是政府採購的主要方式。

各單位政府採購管理小組在填報政府採購計劃時,應自行確定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的採購方式。

(二)政府採購計劃的資金確認和批覆。

1、一般情況下,市財政局業務主管科收到各單位報送的部門集中採購的政府採購計劃後,在3個工作日內,對擬進行部門集中採購的項目資金來源情況進行審核。

市財政局業務主管科對其資金來源完成審核後,將一式四份的政府採購計劃退一份給採購人,同時各抄送一份給採購辦和市會計核算中心(國庫支付中心)。

2、如有關單位因採購項目特殊,要求以邀請方式進行部門集中採購的,應在報送政府採購計劃的同時,向採購辦提出書面申請(詳細説明原因)。市財政局業務主管科對其資金來源完成審核後,將一式四份的《採購計劃表》連同採購人的書面申請轉採購辦對其採購方式進行批覆。

採購辦對採購項目是否符合以邀請方式進行部門集中採購的要求審核完畢後,即向相關單位作出批覆,並將《*市市級單位政府採購計劃批覆書》(下稱“計劃批覆書”)和政府採購計劃發回採購人各一份,送市財政局業務主管科和市會計核算中心(國庫支付中心)各一份。

(三)政府採購計劃的調整。

政府採購計劃一經確定,原則上不作調整。如遇特殊情況需調整的,按原報批程序執行。

(四)委託採購代理機構。

各單位在編報政府採購計劃時,將擬委託實施項目採購的採購代理機構填寫清楚,並在收到市財政局確認採購資金和方式進行部門集中採購的政府採購計劃(需要採購辦批覆的項目,應在收到計劃批覆書)後,在3個工作日內將政府採購計劃(或計劃批覆書)送達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實行部門集中採購,並按《*市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與採購代理機構簽訂書面的委託協議。

(五)編制採購(招標)文件。

各單位的政府採購管理小組應當派出專門人員會同有關的採購代理機構編制採購項目的採購(招標)文件。如採購項目技術複雜的,應邀請有關專家協助編制採購文件。

採購(招標)文件中應明確採購項目的開標、評標地點。開標、評標地點原則上應在*市政府採購招投標服務大廳,應由採購代理機構向採購辦提出使用市政府採購招投標服務大廳開標室和評標室的申請。如因市政府採購招投標服務大廳無法安排開標室和評標室的,由採購人向採購辦提出改換開標、評標地點的申請,經採購辦同意後才可指定地點進行開標、評標。

(六)確定部門集中採購的中標(成交)供應商。

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嚴格遵照《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市有關政府採購的規範性文件的相關規定,對部門集中採購項目進行公告、開標、評標,並推選出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的候選中標(成交)供應商。

各單位政府採購管理小組依法對推選出的部門集中採購項目候選中標(成交)供應商進行書面確認。採購結果確認後由採購代理機構按《*市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的規定將採購結果公示。

組成部門集中採購項目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專家,應在相關的採購代理機構的專家庫中,由採購代理機構參照《*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關於隨機抽取評審專家的有關規定進行隨機抽取。

(七)申請中標(成交)通知書編號。

採購結果公示完畢後,由採購代理機構向採購辦申請統一的中標(成交)通知書編號,並向有關中標(成交)供應商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

沒有申請統一中標(成交)通知書編號的部門集中採購項目,不得發中標(成交)通知書。

(八)簽訂採購合同。

各單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採購(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的採購合同。

採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各單位應當將合同副本報採購辦備案。

第九條 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將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的相關採購資料報採購辦備案。

第十條 各單位政府採購管理小組應當對供應商履行合同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合同履行完畢後,政府採購管理小組負責組織對採購項目的驗收工作。

屬大型或技術複雜的政府採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與驗收。

第十一條 各單位政府採購管理小組應按合同的規定及時辦理有關款項的撥付手續,資金撥付的程序按市財政局印發的《關於我市市級政府採購資金撥付若干問題的通知》(東財〔*〕14號)執行。

第十二條 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每月14和28日,將接受委託的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的有關情況反饋採購辦。

第三章 違規責任

第十三條 各單位政府採購管理小組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採購辦將要求其進行整改,並由採購辦定期向市人民政府通報相關情況:

(一)採購項目未經市財政局確定資金,擅自委託採購代理機構進行採購的;

(二)超出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採購項目,未向政府採購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擅自委託採購代理機構進行採購的;

(三)有拆分項目行為,規避公開招標的;

(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無正當理由拒絕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的;

(五)採購結束後,不按規定將採購活動相關資料送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備案的;

(六)不按合同規定支付有關款項給供應商,被相關供應商投訴的;

(七)一年內連續三次以上委託同一採購代理機構的;

(八)拒絕接受政府採購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十四條 各單位在實施部門集中採購過程中,如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取消其實施部門集中採購的資格一年。

有關單位被取消實施部門集中採購的資格後,一年內其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按集中採購的有關程序執行。

第十五條 採購代理機構在實施採購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政府採購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制度。

第二條 第三條 政府採購組織形式分為政府集中採購、部門集中採購和單位分散採購。

第四條 區政府採購辦是負責我區政府採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能。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制定政府採購有關規章制度;審核政府採購預算和實施計劃;擬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採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報區政府批准;管理政府採購網絡和發佈政府採購信息;批准政府採購方式;負責政府採購監督檢查;考核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業績;開展政府採購宣傳與培訓;處理供應商的投訴事宜。

第五條 招標投標公司是集中採購機構,其主要職責:接受採購人委託,組織實施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中的項目採購;執行政府採購法律規章制度;管理政府採購檔案、提供有關信息報表;負責對其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接受委託代理其他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

第二章 政府採購預算

第六條 採購人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預算時,應當將該財政年度的政府採購項目及資金列出,編制政府採購預算,隨同年度預算報區採購辦彙總,按預算管理權限和程序批准後執行。

第七條 政府採購預算一經批覆,原則上不作調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和追加預算的,應報區政府採購辦批准。

第八條 採購人應根據批准的政府採購預算並結合本單位的工作實際,按月編制政府採購計劃,經區政府採購辦審核,並確認採購資金到位後方可組織採購。

第九條 採購人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政府採購預算執行。不得采購無預算、無計劃的採購項目。

第三章 政府採購方式及程序

第十條 政府採購實行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相結合。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採購人應當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但對技術複雜、專業性強、操作難度大的採購項目,經依法批准可自行採購或委託具有政府採購代理資格的其他採購代理機構組織採購。

第十一條 政府採購採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採購;

五詢價;

六國務院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採購的主要採購方式。

第五章 備案和審批

第十二條 政府採購備案和批准管理是指區政府採購辦對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及其他採購代理機構按規定以文件形式報送備案、批准的事項,依法予以備案或批准的管理行為。區政府採購辦為政府採購工作的管理機構,具體辦理政府採購備案和批准事宜。

第十三條 審批事項應當經區政府採購辦依法批准後才能組織實施,下列事項應當報區政府採購辦批准:

一因特殊情況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採購項目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由組織採購的機構提出申請報送區政府採購辦批准;

二因特殊情況需要採購非本國貨物、工程或服務的,由採購單位提出申請報送區政府採購辦批准;

三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委託採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協議供貨採購、定點採購,其實施方案、招標文件、操作文件、中標結果、協議內容需要變更的;

四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制定的操作規程;

五政府採購預算或項目的調整變更;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十四條 備案和批准事項由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或其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向區政府採購辦報送。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區政府採購辦對政府採購活動實行經常性監督檢查制度,依法對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其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執行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區政府採購辦對區直單位政府採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政府採購預算和政府採購實施計劃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二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採購備案或審批事項的落實情況;

四政府採購信息在省、市、區採購辦指定媒體上的發佈情況;

五政府採購有關法規、制度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六內部政府採購制度建設情況;

七政府採購合同的訂立、履行、驗收和資金支付情況;

八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的處理情況;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區政府採購辦應當加強對集中採購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是:

一集中採購機構執行政府採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情況,有無違紀違法行為;

二採購範圍、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集中採購機構建立和健全內部管理監督制度情況;

四集中採購機構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情況;

五基礎工作情況;

六採購價格、資金節約率情況;

七集中採購機構的服務質量情況;

八集中採購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廉潔自律情況。

第十八條 供應商應當依法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區政府採購辦應當對中標供應商履約實施監督管理,對協議供貨和定點採購的中標供應商進行監督檢查,對未認真履行採購合同的,應取消其供貨資格。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採購的單位,可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區政府採購辦應按照《政府採購法》規定和《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20號令)要求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相關詢問、質疑和投訴進行處理與答覆。

第二十一條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監察,應當參與數額巨大或重大采購項目活動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政府採購各當事人有關政府採購活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條 政府採購信息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和《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19號令)在財政部和省財政廳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上公告。必須公告的政府採購信息包括: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招標公告、中標公告、成交結果;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區政府採購辦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考核結果等。

第二十四條 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的確定應當按照財政部、監察部制定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規定,從市、區本級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採購人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單位政府採購項目的評標、談判和詢價工作。採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政府採購項目的評標、談判和詢價工作。

第二十五條 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的應按照《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18號令)執行;實行競爭性談判、詢價或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應按照《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執行。

政府採購工程項目進行招標投標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對部分需求量大、規格標準相對統一、品牌較多且市場競爭充足的政府採購項目可實行協議供貨或定點採購及區域聯動操作方式。

實行協議供貨或定點採購的項目、實施範圍、執行要求和監督檢查等內容由區採購辦會同有關部門具體作出規定,集中採購機構統一組織實施方案。

第二十七條 採購人、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對政府採購項目每項採購活動的採購文件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隱匿和擅自銷燬。採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採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採購文件包括:採購活動記錄、採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標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覆、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政府採購管理制度 篇三

一、責任單位:

衡南縣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

二、責任人:

政府採購辦實行主任負責下的崗位分工責任制,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崗位分工承擔各自的工作任務。

三、職權行使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及財政部、省政府財政廳一系列法規和政策文件。

四、受理範圍:

衡南縣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使用財政性資金以及以政府信譽或財產擔保的租賃(借貸)資金和政府所有的其他資金採購物質或服務的行為。

五、申報條件和材料:

採購項目與採購資金批准計劃、採購預算詳細清單、工程採購還須提供財政投資預算評審意見。

六、政府採購程序:

政府採購程序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33條至40條相關規定執行。

七、政府採購資金管理:

財政直接撥款的政府採購項目資金應設專户管理,實行財政國庫直接支付的結算方式,對於分期付款的採購項目應憑正規的專家驗收報告支付並加蓋政府採購辦公室公章。

八、採購範圍:

(一)價值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修繕?裝飾等工程項目(湖南省財政廳湘財購[20XX]8號文件規定)必須依法執行政府採購程序,採購預算由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出具意見;

(二)10萬元以下的工程採購由採購方依法依規自主組織採購,辦理政府採購手續;

(三)20萬元以上的貨物按照採購金額的級別執行不同的採購方式,按照《政府採購法》第26條至32條規定執行;

(四)20萬元以下的貨物採購採取定點供貨的方式由採購方自主選擇經公開招標已經中標的供應商和已中標的產品,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只負責商品價格承諾的核定;

(五)沒有納入採購目錄的商品或沒有實行定點供貨的物質採購價值在20萬元以內可由採購方自主組織依法依規採購;

(六)公用機動車輛保險、維修、供油和會議接待等服務項目均應在經公開招標的定點單位採購,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只負責價格承諾的核定。

九、採購方式:

政府採購應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或單一來源以及詢價方式採購。招標方式的批覆應根據《政府採購法》第27條至32條相關規定執行。

十、監督檢查:

(一)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辦理政府採購業務的每個環節都必須有原始記錄和經辦人簽字;

(二)縣人大,縣紀委以及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其職責對政府採購辦公室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三)通過公開公示採購信息的形式,接受社會監督。

十一、責任追究:

按《衡南縣財政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