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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關於商標行政糾紛一案實習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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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惠州市立信國際洋酒連鎖有限公司訴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托馬斯依內公司商標行政糾紛一案實習報告。

學生關於商標行政糾紛一案實習報告

大致案情

惠州市立信國際洋酒連鎖有限公司想要註冊的商標“LOUIS TRIOMPHEJ及圖”由於與第三人托馬斯依內公司的商標在內容、發音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其不符合商標法第30條所規定的內容,故而不同意商標註冊。由此,原告惠州市立信國際洋酒連鎖有限公司請求撤銷被告做出的商評字2015第000003734號關於第9317064號“LOUIS TRIOMPHEJ及圖”商標異議裁定書,並要求被告重新裁定。

庭審程序

一、開庭審理階段

審判長核對雙方當事人是否到庭,原告及第三人到庭,被告未到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符合參加訴訟的資格,准予參加本案訴訟。審判長依法告知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及應盡的訴訟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2015)京知行初字第1052號原告惠州市立信國際洋酒連鎖有限公司訴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托馬斯依內公司商標行政糾紛一案。 

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人民陪審員名單,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原告及第三人均不申請回避。

審判長告知本案不設單獨的法庭辯論程序,法院調查與法庭辯論一併進行,原告及第三人均無異議。 

 

二、法院調查與法庭辯論階段

(  因被告未到庭,被告陳述被訴的裁定程序無法進行,下面由原告陳述訴訟請求與相關理由)

(一)原告陳述訴訟請求:

請求撤銷被告做出的商評字2015第000003734號關於第9317064號“LOUIS TRIOMPHEJ及圖”商標異議裁定書,並要求被告重新裁定。事實理由與起訴狀一致。

(二)第三人陳述意見

請求駁回原告請求,維持被訴裁定。

(三)審判長明確原告訴訟請求

根據原告在起訴狀中以及陳述的起訴請求,原告主要針對《商標法》第30條進行起訴,對商品類似問題原告沒有異議,對被訴裁定作出的程序沒有異議,對商評委的裁定中關於10條1款8項、第32條等相關裁定作出的認定沒有異議。原告的訴訟請求明確為僅就商標法第30條商標近似問題起訴。

(四)核對證據

原告沒有新證據的提交;針對原告在起訴狀中的陳述,第三人在訴訟階段提交新證據:商標檢索結果

(五)原告就商標近似問題結合證據發表意見

1、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內容上有顯著差異;

2、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含義上有顯著差異。兩商標在文字中都含有法語單詞“TRIOMPHE”,該單詞在法語中意為“凱旋”,在法國是非常常見的詞,在法語中有精神與地標的性質,應用廣泛。因此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在涵義上的區別主要為首個單詞,被異議商標被譯為:“路易凱旋”,而引證商標被譯為“御用凱旋”,二者的含義不同。

3、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具有呼叫差異;

4、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具有視覺差異;被異議商標是由投擲標槍的半身人像所組成,而引證商標是由上部份的鹿與下部份的凱旋門組成,從外形對比上所表達的內容不同,具有視覺差異,不會引起消費者及相關公眾的混淆。

綜上,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內容、含義、呼叫、整體外觀上存在顯著差異,符合不構成近似商標的規定。

(六)第三人陳述意見

1、兩商標文字部分均含有“TRIOMPHE”,構成、發音上構成近似;

2、第三人商標是知名的干邑酒品牌,具有較高的在先知名度。在提交的證據4證明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中國知名雜誌中關於我公司“HINE TRIOMPHE”產品的報道摘錄,包括2010—2010年中國葡萄酒、美食與美酒、時裝等雜誌。

3、“TRIOMPHE”是引證商標的顯著構成部分,具有識別度,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第三人在先商標的顯著元素“TRIOMPHE”,兩商標共存容易被消費者誤認為是系列商標。

(七)原告陳述商標使用情況:

原告結合證據説明商標的宣傳與使用情況:證據2中產品的標籤與照片上均包含了被異議商標,同時證據2中含有消費送貨單、經銷商合同書,證明商品已經在市場上流通銷售。

(八)第三人迴應:

1、原告提交的證據都是位於第三人引證商標興起之後,所以即便使用情況屬實,也不能夠成為可以獲得註冊的正當理由;

2、證據中的照片沒有時間與來源,質疑其真實性

3、證據中的合同沒有發票等,不能夠證明合同已經得到了履行,也不夠證明原告的產品已經投入到了市場中。

(九)原告補充:

對第三人提出的其在先商標已經在國內大量使用的事實提出質疑,第三人提出的證據並不能證明被引證商標已經成為面對公眾的商標。

(十)第三人補充

不認可原告提出的“TRIOMPHE”在法語中是常見詞彙,針對這一點我方在提交的檢索證據中顯示含有“TRIOMPHE”的商標數量較少,僅有十餘件,且大部分商標已被駁回註冊或失效,因此“TRIOMPHE”詞彙並未在商標中廣泛使用。

 

三、最後陳述階段:

原告堅持訴訟請求,第三人堅持陳述意見。

案例分析

本案中,爭議的主要焦點是關於商標法第30條所表述的關於商標近似的問題,即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內容、發音上是否構成近似,同時衍生出異議商標是否已經在市場中銷售流通。

一、下面首先分析主要焦點:兩商標在內容、發音上是否構成近似

兩商標中在文字部分主要構成爭議的為單詞“TRIOMPHE”,原告在觀點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含義上有顯著差異,提出兩商標在文字中都含有法語的單詞“TRIOMPHE”,該單詞在法語中意為“凱旋”,在法國是常見的詞,在法語中有精神與地標的性質,應用廣泛。

而根據第三人提交的商標檢索證據顯示,含有“TRIOMPHE”的商標數量較少,僅有十餘件,且大部分商標已被駁回註冊或失效,因此“TRIOMPHE”在商標中的應用並不廣泛,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該單詞“TRIOMPHE”的使用上是商標顯著的構成部分,且第三人被引證商標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容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與誤認,誤導消費者認為兩商標為同系列產品。因此,兩商標在文字內容上構成近似。

二、其次討論異議商標是否已經在市場中銷售流通

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證據2中產品的標籤與照片上均包含了被異議商標,同時證據2中含有消費送貨單、經銷商合同書。然而在提交的圖片上沒有時間,因此並不能表明被異議商標的使用時間,也不能證明是否已經在市場流通。根據原告提供的消費送貨單,具有時間等明細,可以證明被異議商標已經在市場流通。但是並不能證明原告的被異議商標的相關知名度。

但是,第三人引證商標在市場的知名度高,根據第三人提交的證據4:“中國知名雜誌的報道摘錄證明”證明2010—2010年中國葡萄酒、美食與美酒、時裝等雜誌已對其“HINE TRIOMPHE”品牌進行宣傳,證明了第三人引證商標在中國市場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如果異議商標獲得註冊並使用,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與誤解,被異議商標即便使用情況屬實,也不能夠成為可以獲得註冊的正當理由。

針對上述兩個問題,我認為被異議商標和引證商標由於在文字中都含有法語的單詞“TRIOMPHE”,並且這個單詞是這兩個商標的主要組成部分。同時,這個單詞在商標中比較少見,所以在商標近似方面,我覺得這兩個商標構成了近似。 在知名度方面,原告提交的證據中沒有明確的使用時間和使用效果,也並不能證明其商標在市場推廣中的積極作用,而第三人引證商標的市場知名度在他提交的證據中有所體現,其在市場中有較高知名度,故而被異議商標的註冊將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解,所以我認為被異議商標不能夠成為註冊商標。

認識實習報告

1、時間:2015年11月18日

2、地點: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3、目的:

第一對審判程序有更詳細的瞭解,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第二,對知識產權案件做更為詳細的瞭解,明確知識產權案件的真實內容與案件焦點;

第三:加深對知識產權領域的瞭解。

4、內容:

2015年11月18日下午2:30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旁聽(2015)京知行初字第1052號原告惠州市立信國際洋酒連鎖有限公司訴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托馬斯依內公司商標行政糾紛一案,並對訴訟程序與案情進行記錄,分析案件焦點。

    在旁聽案件的過程中,我們對案件的整個過程進行了錄音和手動記錄,整體上了解了商標權行政糾紛案件的審判流程和判案依據,討論了本案的爭議焦點和已知事實,對案件的結果做了分析和預測。

5、總結 :

在本次實習的過程中,我深刻認識到合理使用商標權保護商標的重要性。隨着商品經濟的不斷髮展,國際化的不斷蔓延,商標越來越多,由此帶來許多問題,而在這些問題中,商標的侵權行為最為明顯和嚴重,商標法賦予了商標權人應有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商標侵權嚴重影響了商標權人的利益,給商標權人的商業信譽與商品聲譽帶來不利和消極的影響。

同時,我也認識到,對知識產權的瞭解不能夠只停留在表面和課本的學習瞭解上,我們必須在實踐中瞭解更多知識產權的知識,只有將理論知識和實際的案例分析相結合,才能夠更加有效透徹的理解知識產權,更加容易的讀懂裁判文書,瞭解案情發生時的爭議焦點,抗辯理由等。

總之,我們在今後的學習中,要注重理論和實踐的結合,同時我覺得我們國家在發展過程中必須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繼續完善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保護和重點培養知識產權方面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