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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公司管理制度(多篇)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2.21W

化粧品公司管理制度(多篇)

化粧品公司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使本公司員工人事管理有所依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一)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辦理。

(二)本規則所稱員工,係指本公司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第二章任用

第三條本公司從業人員職稱規定如下:

高級主管——總經理、副總經理、子公司經理

部門主管——品牌主管、物流主管、銷售主管

部門職員——承辦員

第四條本公司從業人員,分為四職等

(一)一等:總經理、副總經理。

(二)二等:子公司經理、部門經理、祕書。

(三)三等:部門主管、助理。

(四)四等:業務、美容師、內勤等辦事職員。

(五)試用員、臨時僱員、實習生等均不列等級。自過試用期,升任辦事職員時為正式職員。

第五條每一職位均設置“職位説明書”,説明其職責內容及應列職等。

第六條職員之任免、調遷、獎懲等事項,均以正式文書發佈。

第七條本公司從業人員的任用人數,應以所核定的“人員編制表”人數為限。其任用條件以“職位説明書”為依據,以便因事擇人,使人與事合理配合。

第八條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九條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一)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免。

(二)經理——由總經理任免。

(三)主管及其他人員——由總經理任免或主管經理報請總經理任免。

第十條本公司各部門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據新進人員事務處理流程規定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核准後,由人事部門辦理考選事宜。程序:部門申請單→行政部審核→總經理核准→招募培訓。

第十一條新進人員經考試或測驗及審查合格後,由人事部門辦理試用申請表,原則上職員試用三個月。期滿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錄用;但成績優秀者,應適當縮短其試用時間,至少不得低於一個月。

第十二條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或服務業績欠佳或無故曠職者,應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解僱;試用未滿七日者,不給工資。

第十三條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人事部送交下列表件:

(一)户口複印件及醫院體格檢查表。

(二)最後工作單位離職證明。

(三)保證書及三個半月內半身免冠照片一張。

(四)試用同意書。

(五)人事資料卡。

(六)其他必要的證件。

第十四條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

(一)剝奪政治權力尚未恢復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緝,尚未結案者。

(三)吸食毒品者。

(四)拖欠公款、有記錄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六)品行惡劣,曾被開除者。

(七)體格檢查經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八)與公司員工有血緣關係親戚關係者。

第十五條員工一經錄用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視情況應與本公司簽訂“工作協議書或勞務合同書”,雙方共同遵守。

第三章保證

第十六條凡本公司員工,應一律辦理保證手續。

第十七條填寫保證書應注意遵守法律程序。

第十八條在本公司工作的員工不得擔任保證人。

第十九條被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證人應付賠償及追繳的責任。

(一)營私舞弊或有其他一切不法行為,致使本公司蒙受損失者。

(二)侵佔、挪用公款、公物或損壞公物者。

(三)竊取機密技術資料或財物者。

(四)拖欠賬款不清者。

第二十條保證人如需中途退保,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等到被保證人另外找到保證人,辦理新的保證手續後,才能解除其責任。

第二十一條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證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更換保證人,並應於下列事情發生後十五天內,另外找到連帶保證人。

(一)保證人死亡或犯案者。

(二)保證人被宣告破產者。

(三)保證人的信用、資產有重大變動,因而無力保證者。

(四)不欲繼續保證者。

第二十二條被保證人離職三個月後,如無手續不清或拖欠公款等情況,保證書即發還其本人。

第四章工作

第二十三條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通告及公告。

第二十四條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忠於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陽奉陰違或敷衍塞責的行為。

(二)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或職務上有關的業務,或兼任其他公司的職務。

(三)全體員工必須不斷提高自身的工作技能,以達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四)不得泄露業務或服務上的機密,或假借職權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五)員工在工作時間內,未經批准不得接見親友或與來賓參觀者談話,如確因重要事情必須會客時,應經主管人員批准在指定地點,時間不得超過十五分鐘。

(六)不得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或與工作無關的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七)不得攜帶公物(包括資料及複印件)出公司。

(八)未經主管或負責人允許,嚴禁進入變電室、倉庫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時間中不得任意離開崗位,如需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準後方可離開。

(九)員工每日應該注意保持工作地點及更衣室、宿舍的環境衞生。

(十)員工在工作開始時不得怠慢拖延,工作期間應全神貫注,嚴禁看雜誌、電視、抽煙,以期增進工作效率並防止危險。

(十一)員工應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吵鬧、鬥毆、搭訕攀談或互相聊天閒談、搬弄是非或擾亂秩序。

(十二)全體員工必須瞭解,只有努力生產,提高品質,才能獲得改善及增進福利,以達到互助合作、勞資兩利的目的。

(十三)各級主管及各級單位負責人必須注意本身的涵養,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滿意度水平,使員工在職業上有安全感。

(十四)工作時間中,除主管及事務人員外,員工不得打接電話,如確有重要事情,應經主管核准後方可使用。

(十五)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第二十五條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以七小時為原則,營業單位或業務單位每日休息另訂公佈實施。但因特殊情況或工作未完成者應自動延長工作時間。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延長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第二十六條經理級(含)以下員工應親自打卡計時,不得託人或受託打卡,否則雙方均按曠工一天處理。

第二十七條員工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情形,依《員工考勤管理細則》處理。

第五章待遇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依據勞資兼顧互助互惠的原則,給予員工合理的待遇。

第二十九條員工待遇分為:

(一)基本工資。視從業人員的學歷、經歷、技能、體質及其工作性質而定,從業人員的年度工資調整方案由人事部門擬訂,呈總經理核定後調整。(通知或公佈)

(二)津貼:崗位津貼、通訊津貼、工作津貼等。

(三)獎金:效率獎金、目標獎金、全勤獎金、年終獎金。

第三十條員工待遇,分日薪及月薪人員。月薪人員,每月五日發放一次;日薪人員每月發放兩次,本月20日及下月5日發放上半月份及前月下半月份薪資。新進人員自報到日起記薪,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日停薪,並按日計算。

第三十一條臨時性、特定性或計件等工作人員的待遇,另按“臨時、計件人員薪酬管理辦法”處理。

化粧品公司管理制度 篇二

化粧品研發工程師崗位職責:

1、負責化粧品原材料的測試、開發以及測試方法的建立,並建立化粧品原材料質量標準,對化粧品原料的採購提供技術支持;

2、根據新化粧品開發計劃進行新化粧品的配方開發和研製工作,進行新化粧品的功效性評估,配方穩定性、包材相容性測試,微生物競爭測試;

3、總結新化粧品的開發經驗,改善老化粧產品配方,提高化粧品品質,持續改進化粧品性能;

4、負責化粧品配製工藝的制定;

5、組織新化粧品試產並制訂相關標準操作規範,化粧品檢驗規範,轉移至化粧品生產部門和品保部門,並能根據實際進行修訂;

6、負責指定化粧品內控以及化粧品原料的檢驗指標;

7、協助處理相關化粧品的技術問題,保證化粧品生產正常進行;

8、溝通化粧品的市場部和生產部之間的信息,將市場部要求準確傳達到生產中。

化粧品研發工程師崗位要求:

1、精細化工、應用化學、化學分析、生物學等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2、具有一定的工作經驗,有化粧品配方師的資格證書者更佳;

3、瞭解化粧品行業的發展動態,熟悉化粧品新原料信息、性質和原材料供應商;

4、熟悉化粧品工藝和配方,能夠獨立研發產品、確定生產工藝及產品配方;

5、具有良好的技術研發專業知識,能夠熟練掌握研究工具、儀器;

6、具備較強的開拓創新精神、高度的敬業精神和責任意識;

7、具有良好的`溝通協調能力和團結合作意識。

化粧品公司管理制度 篇三

為加強公司的規範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綱。

一、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二、公司倡導樹立“一盤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經營水平,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體員工刻苦學習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為員工提供學習、深造的條件和機會,努力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風硬、業務強、技術精的員工隊伍。

五、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六、公司實行“崗薪制”的分配製度,為員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證,並隨着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公司為員工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和晉升機會;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七、公司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造精神,增強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